国际税收学(杜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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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税收学教师:杜莉办公室:经济学院310室电话:65643530网络课堂ID:duli19722目录n导言n国家税收管辖权n国际重复课税及其免除n国际避税与反避税n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n涉外税收制度n国际税收协定导言 n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国际税收问题n国际税收的概念 n国际税收学的研究对象n本书体系与内容安排 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国际税收问题n跨国纳税人和跨国课税对象 n国际税收协调和国际税收分配 跨国纳税人和跨国课税对象n跨国纳税人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经济组织。n跨国课税对象,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都享有征税权的课税对象。跨国课税对象主要包括跨国所得、跨国商品流转额和跨

2、国一般财产价值。国际税收协调和国际税收分配n国际税收问题n跨国商品课税方面的关税战n跨国商品、所得和财产课税中的重复征税n国际逃税和避税 n国际税收协调n所得税和财产税方面:国际税收协定范本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n商品税方面:关贸总协定n国际税收分配国际税收协调的结果跨国商品、所得和财产课税中的重复征税n跨国所得课税中的重复征税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例)n跨国财产课税中的重复征税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例)n跨国商品课税中的重复征税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例)所得税重复课税财产税重复课税商品税重复课税国际税收协调如何导致国际税收分配n跨国所得课税例n跨国财产课税例n跨国商品课税

3、国内商品税关税国际税收的概念 n关于国际税收概念的主要观点 n国际税收体现的是一种怎样的关系?n涉外税收和国际税收的关系如何?n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n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的关系n国际税收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就跨国课税对象进行征税的过程中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n各国政府为处理同其他国家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所采取的单边、双边和多边措施,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相关国际准则和规范。n主要内容: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国际重复课税的避免、国际避税和反避税、国际税收协定n涉及的税种:跨国所得课税、财产课税和商品课税。本书体系与内容安排本书体系与内容

4、安排n导言n税收制度概述 n国家税收管辖权n国际重复课税及其免除n国际避税与反避税n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n涉外税收制度n国际税收协定 国家税收管辖权n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和类型n公民/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确立n地域税收管辖权的确立 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和类型n税收管辖权的原则n税收管辖权的类型n税收管辖权的具体实施情况n税收管辖权与税种的关系 税收管辖权的原则n属人原则n以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管辖权范围的原则n属地原则n以地域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 税收管辖权的类型n公民管辖权(Citizen Jurisdiction)n国家对本国公民产生于或存在于世界范

5、围内的课税对象行使课税权 n居民管辖权(Resident Jurisdiction)n国家对本国居民产生于或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课税对象行使课税权 n地域管辖权(Area Jurisdiction)n国家对产生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课税对象行使课税权 税收管辖权的具体实施情况 n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n有限纳税义务 n无限纳税义务n税境与国境的差异 n地域、居民和公民税收管辖权 n地域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n单一的地域管辖权n各国对不同税收管辖权的侧重情况 税收管辖权与税种的关系n商品税的税收管辖权n地域税收管辖权 n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n综合所得税制下:居民(公民)管辖权和(或)地域管辖权n分类所得

6、税制下: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n财产税的税收管辖权 n一般财产税:居民(公民)管辖权和/或地域管辖权n特别财产税: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公民/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确立 n公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n居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公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n自然人公民n公民公司n国籍变动和双重国籍的处理 n税收公民管辖权的局限性 自然人公民n血统标准 n出生地标准公民公司n法律标准n根据公司投资者的个人国籍n依据公司负责人的国籍n依据公司实际管理的所在地n依据企业的主要机构所在地国籍变动和双重国籍的处理n国籍变动n加入国籍n丧失国籍n恢复国籍 n双重国籍的处理n由有关国家协商解决 n采用“一人一籍”的国籍原则 居民纳税人的确定标

7、准n自然人居民n居民公司n双重居民身份的处理 自然人居民 n住所或居所标准 n住所:永久性居住场所 n居所:习惯性居住场所 n时间标准n连续或累计计算居留时间 n计算居留期间起迄点 n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 n意愿标准 居民公司n法律标准 n按照本国法律组建并登记注册 n总机构标准 n总管理机构设在本国境内 n控制和管理中心标准 n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在本国境内 n主要经营活动标准 n公司占最大比例的贸易额或利润额在本国境内实现 n控股权标准 n握有能够控制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是本国居民 双重居民身份的处理n自然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n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自然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将各种标准进

8、行排序n永久性住所n重要利益中心 n习惯性居所 n国籍 n双方国家协商 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n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判定标准 n如果跨国法人在一国设有经营的实际管理机构,而在另一国设有总机构,应由双方国家协商 地域税收管辖权的确立 n境内来源所得的确定标准 n境内财产的确定标准 境内来源所得的确定标准n经营所得 n劳务所得 n投资所得 n财产所得 n其它所得境内财产的确定标准n跨国静态财产价值 n跨国遗产价值 境内来源经营所得的确定标准在本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n常设机构的确认 n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范围 n常设机构利润的核定方法 n国际运输所得的征税 常设机构的确认n“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

9、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n常设机构的范围n构成常设机构的场所的基本条件n认定常设机构的例外情况常设机构的范围n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车间;n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等;n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应连续超过一定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或一年;n有雇员或其他非独立代理人(包括本企业的子公司)经常代表本企业从事营业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场所的基本条件n是场所。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设施;没有规模上的限制;也不论是自有的还是租用的。n是固定的。有确定的地理位置,有一定的永久性,足以表明它是常设的;暂时的间断或停顿

10、,不影响其常设机构的存在;n是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营业活动的场所。不是从事非营业性质的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场所。认定常设机构的例外情况 n从事非营业性质的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场所 n通过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其它独立地位代理人进行营业 n一个公司不能由于不同程度地受控于另一公司,而被认为是另一公司的常设机构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范围 n归属原则常设机构所在国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例例 2.41)n引力原则常设机构所在国除了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以外,对于并不通过该常设机构,但经营的业务与常设机构经营的相同或同类,由此而获取的所得,也要列入行使地域管辖

11、权征税的范围。(例例 2.42)例例 2.41n甲国居民公司A公司向乙国销售一批电视机,取得营业所得10,000美元。如果A公司是由本公司将这批电视机直接销售给乙国进口商的,那么,乙国不能认为这10,000美元的营业所得是来自本国。n如果A公司在乙国设有分公司B公司(B公司应认定为A公司在乙国设立的常设机构),A公司通过B公司销售电视机,取得营业所得10,000美元,另外还通过乙国的C公司(C公司与A公司没有任何附属或控制关系,因此是一家独立代理人)销售收录机,取得营业所得8,000美元。n按照归属原则,乙国将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机营业所得10,000美元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而按照引力原则,乙

12、国不但可以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机营业所得10,000美元征税,还可以对并未通过B公司但与B公司经营同类商品所获取的收录机营业所得8,000美元一并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例例 2.42常设机构利润的核定方法常设机构利润的核定方法n独立核算法n总利润法n核定法 独立核算法n将常设机构同其所总机构之间的交易和费用往来,按照两个完全独立的企业来处理。n允许常设机构从其毛收入中扣除营业目的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它应该承担的总机构实际发生的总管理费和实际垫付的费用。n不得扣除的项目:发生在常设机构同它的总机构或总机构所属其他常设机构之间的特许权使用费、佣金手续费特许权使用费、佣金手续费和利息和利息等,除非:

13、n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n金融机构同其所属各个不同部门相互提供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总利润法n按照企业总利润的一定比例确定其设在非居住国的常设机构所得。n在常设机构不能提供准确凭证据以计算扣除营业费用时,可以采取这种方法确定常设机构利润。n只办理接洽、通讯联络等事宜的常设机构,无营业利润,只有费用损失,其费用和利润由其总机构汇总按一定的比例重新分配,以体现其经营成果。核定法n以常设机构的营业收入额或费用支出额为基数,按照核定的利润率推算利润。n针对不按“分公司”规格登记的常设机构,国际运输所得的征税 n国际海运和空运企业利用船舶和飞机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n一般由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占行使征

14、税权,即使该企业并不是该国的居民 跨国海运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n船舶船籍所在国,即船舶的母港(Home Harbour)所在国船舶的母港是指船舶登记人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港口;n船舶经营者的居住国n例 2.5例 2.5 n某国际船运公司A公司由一家美国居民公司B公司控股。n如果A公司经营的船舶均在希腊的港口登记,即船舶的母港在希腊,则应认为A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希腊,由希腊对其国际运输所得征税;n如果A公司经营的船舶无母港,则因为A公司经营者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美国,由美国对其国际运输所得征税。境内来源劳务所得的确定标准n境内来源劳务所得的确定标准 n劳动地点标准 以劳动活动发生在

15、本国的事实为依据 n支付地点标准 以劳动报酬在本国支付的事实为依据n不同类型劳务所得来源国的确定 不同类型劳务所得来源国的确定 n独立劳务所得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所取得的报酬。n非独立劳务所得个人从事受聘或受雇于他人的劳动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报酬。n其他劳务所得独立劳务所得n劳动地点标准n支付地点标准劳动地点标准n固定基地标准以在本国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从事专业性劳务活动为依据,对通过该固定基地取得的所得征税;n停留时间标准 以在有关会计年度中停留在本国的时间累计是否已达到一定的天数(一般为183天)作为依据,就其在本国进行活动取得的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支付地点标准n其所

16、得是由该国的居民支付的,或者是由设在该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也可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该国境内非独立劳务所得n劳动地点标准具体一般适用停留时间标准,即以某雇员或职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停留在某个国家的时间累计是否已超过183天作为依据n支付地点标准跨国自然人受雇于某国而取得的报酬由该国的居民雇主支付,或者由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其他劳务所得 n董事费 把这类人员提供劳务活动的地点确定为公司的居住国。n演员、艺术家和运动员的收入 演出活动所在国 n退休金 n为政府服务的报酬 n学生的所得退休金n跨国政府人员所得,一般由支付退休金的政府所在国征税,但如果一个跨国的政府退休人员,是政府

17、所在国的非居民,且同时是其居住国的居民和国民,则该项退休金仅在其居住国征税。n如果退休金是非居住国居民或者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则该项退休金由非居住国征税。n按照一国的社会保障计划由政府专项基金支付的退休金和其它款项,由支付退休金的政府所在国征税。n由纳税人的居住国征税。为政府服务的报酬n在政府所在国以外的国家为政府提供服务,并且这个提供服务并取得报酬的人员又是他提供服务所在国的居民和国民,由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的居住国征税。n在政府所在国以外的国家为政府提供服务,并且并不仅仅是由于提供该项服务以致停留时间过长,而成为其提供服务所在国居民,亦由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的居住国征税。n由支付所得的政府所在

18、国征税。学生的所得n学生或企业学徒如果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非居住国,其为维持生活、教育或培训而收到的来源于该非居住国以外的款项,该非居住国不应征税。投资所得投资所得n包括股息、利息以及各种特许权使用费,这类所得的取得是基于股权、债权、专利权、商誉权、版权等各种权利,因此也被称为权益所得。n境内来源投资所得的确定标准 n投资所得税收管辖权的确立股息n指从股份(Shares)、“享受”股份(Jouissance Shares)或“享受”权利(Jouissance Rights)、矿业股份(Mining Rights)、发起人股份(Founders Shares)或分享利润而非债权关系的

19、其它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股息公司的居住国的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由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利息n由各种债权所取得的所得,不论有无抵押担保以及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指由公债(Government Securities)、债券(Bonds)或信用债券(Debentures)取得的所得及其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还债而支付的罚款不作为利息。特许权使用费n指由于使用,或有权使用下列对象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包括n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胶片)的版权n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程序n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n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 境内来源投资所得

20、的确定标准 n支付者标准n股息、债券利息、银行存款利息 n由本国居民、本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n权益使用地标准n贷款利息、特许权使用费n与本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有关的贷款利息、提供在本国境内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所收取的费用n一般并不附加所得的受益人在本国活动或居住的条件 投资所得税收管辖权的确立 n由权益的提供方和使用方所在国分享税收利益n规定相关权益的提供方和使用方所在国都可以对权益所得征税n权益使用方(即权益收益的支付方)所在国征税时,要有一定的限制,以便给权益提供方所在国行使征税权留有余地,限制程度由双方国家通过谈判在税收协定中加以确定。n如果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是通过常设机构

21、取得的,则应并入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中,按一般的企业所得税率征税。财产所得财产所得n包括由于拥有各种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和有形动产(Movable Property而)取得的定期收益(主要是租金收益)和在各种不动产、动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溢价收益,即资本利得(Capital Gains)。n不动产所得n有形动产所得n资本利得 不动产所得 n以这类财产的座落国为其所得来源国 有形动产所得n以这类财产的所在国为其所得来源国 资本利得 n资本利得来源国的确定标准n财产存在地标准 n不动产及有形动产n无形动产:某项权利关系发生在本国境内n船舶、飞机等动产:属于本国居民或常设机构

22、 n财产销售地标准n转让不同类型财产取得的资本利得来源国的确定 不同类型财产资本利得来源国的确定 n不动产利得n销售动产收益:转让者的居住国 n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所取得的收益:船舶、飞机经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 n转让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或固定基地的财产: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所在国 n转让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转让股票所取得的收益n一般情况下应由转让者的居住国征税n如果一个公司的财产主要由位于某国的不动产组成,则转让该公司股本的股票所取得的收入,应由该不动产所在国征税n对于转让其他股票所取得的收益,若该项股票达到某公司股权的一定比例(如25),则由该公司的居住国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国

23、际重复课税及其免除 n国际重复课税的类型n国际重复课税的经济影响n国际重复课税的免除 国际重复课税的类型n税制性重复课税n法律性重复课税n经济性重复课税 税制性重复课税n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n例 3.1 例 3.1 n假定A国居民汉斯先生在某纳税年度内取得10万美元的总收入,他考虑将其中的二分之一用于消费,二分之一用于储蓄,而用于消费的部分又有二分之一购买生活必需品,二分之一购买奢侈品。在常见的复合税制结构下,汉斯先生的这10万美元总收入,将面临政府的多次课税。n一重征税n二重征税n三重征税一重征税n所得税n首先,汉斯先生须按本国税法的规定缴纳

24、所得税,若所得税率为20,则他将缴纳所得税2万美元,税后所得为8万美元。二重征税n增值税n汉斯先生将花费4万美元用于购买消费品,但消费品的价格中往往包含了销售者转嫁给他的税收,假定A国对消费品普遍征收增值税,其基本税率为50,税负有一半转嫁给消费者,则汉斯先生还要负担1万美元的增值税。n一般财产税n汉斯先生用于储蓄的4万美元将形成各种财产,如银行存款、房屋、土地、金银、古董等,若A国征收一般财产税,税率为3,则对于这些财产,汉斯先生又要缴纳0.12万美元的一般财产税。三重征税n消费税n汉斯先生的计划消费额中有一部分(1.5万美元)将用于购买奢侈品,A国对奢侈品在增值税之外还要征收一道消费税,由

25、于对奢侈品课税时税收负担基本上是由消费者承担的,设消费税税率为50,则汉斯先生又需负担消费税0.75万美元。法律性重复课税n由于在法律上采取不同的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或者基于同一原则在确立税收管辖权时采用的具体标准不同而造成的重复课税n一般表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进行多次课税。n当实施这类重复课税的的课税权主体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就成为法律性的国际重复课税。n具体情形 法律性重复课税的具体情形n居民(或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例 3.2)n居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例 3.3)n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

26、(例 3.4)(例 3.5)n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例3.6)(例 3.7)n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 例例 3.2n某美国居民公司A公司在中国设立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利润100万美元。由于美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A公司须将此100万美元并入其来自世界其他地区的所得向美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另一方面,由于中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A公司还要就来源于中国的这100万美元向中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从而由于两个国家行使基于不同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同一笔跨国所得在两个国家都承担了纳税义务,发生了国际重复课税。例例 3.3n美籍华人王先生在中国

27、开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并已在中国居住二年。某纳税年度他的律师事务所取得利润。由于美国行使公民管辖权征税,王先生拥有美国国籍,因此须就其全部所得30万美元向美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同时,由于中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王先生在中国居住二年,已具有中国居民身份,王先生还须就这30万美元向中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这样,王先生的全部所得在两个国家都承担了纳税义务,发生了国际重复课税。例 3.4 n甲、乙两国均行使居民管辖权,对于自然人居民纳税人的确定,甲国采用住所标准,乙国采用居住时间标准。A先生的家庭和财产都在甲国,但出于经商的目的,某一税收年度他在乙国居住了较长时间,根据各自国家的国内税法,甲、乙两国同时

28、认定他为本国的居民纳税人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从而A先生的全部所得(或财产)将在两国承担双重的税收负担。例例3.53.5n甲、乙两国均行使居民管辖权,对于法人居民纳税人的确定,甲国采用注册地标准,乙国采用总机构标准。B公司在甲国注册,但将其总机构设在乙国,甲、乙两国同时认定他为本国的居民纳税人并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从而B公司的全部所得将在两国承担双重的税收负担。例例 3.7n甲国A公司在乙国的常设机构B公司派雇员S先生(S先生为甲国的公民和居民)到丙国从事技术指导,S先生的薪金由B公司支付。n乙国根据这笔薪金是由设在本国境内的常设机构负担,而判定其来源于本国.n丙国则根据劳务的提供地在本

29、国,也判定这笔薪金来源于本国.例例 3.6n甲国A公司派雇员S先生(S先生为甲国的公民和居民)到乙国从事技术指导,S先生的薪金由A公司支付。n甲国根据这笔薪金支付地是在本国,而判定其来源于本国.n乙国则根据劳务的提供地在本国,也判定这笔薪金来源于本国.经济性重复课税n经济性重复课税是基于相同的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对由同一经济交易联系起来的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的重复课税。例如,对公司和股东、丈夫和妻子、信托的受托人和受益人、交易活动的买方和卖方、债权人和债务人等的重复课税.n具体情况经济性重复课税的具体情况n跨国信托分红例例 3.8n跨国股息收益例例 3.9n跨国商品交易额例例 3.

30、10n跨国利息所得例例 3.11n跨国分居津贴和抚养费 例例 3.8n假定甲国信托公司A公司某纳税年度经营一笔信托财产实现所得10万美元,根据甲国税法,A公司须就这笔所得缴纳20的所得税。当A公司将将税后的8万美元分配给受益人乙国居民X先生时,乙国又行使居民管辖权,对X先生取得的8万美元信托分红再次课税。这时,甲、乙两国虽然都是行使居民管辖权,却发生了对同一笔信托所得的国际重复课税。例例 3.9n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家子公司B公司,在某纳税年度B公司取得利润100万美元,B公司在税后利润中向A公司支付股息50万美元.n根据乙国税法的规定,B公司要就其全部利润向乙国缴纳30的所得税。n根据甲

31、国的税法规定,母公司获得的股息又要在甲国纳税。例例 3.10n甲国的A公司将其产品销售给乙国的子公司B公司,售价为150万元,A公司将该150万元计入销售收入,B公司则将其计入成本,经核算,两公司的利润分别为50万元和15万元。n甲国的税务当局接受了A公司的销售价格150万元,并对利润50万元予以课税。但乙国的税务当局认为这笔交易的正常交易价格应为140万元,因此,将B公司的应税所得额由15万元调整为25万元,并据以课税。例例 3.11n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提供一笔贷款,A公司由此取得利息须计入总所得,向甲国政府纳税,但是乙国政府根据这笔贷款的性质及本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仅允许B公司按照支付利

32、息的一定比例作为费用扣除,这样未能扣除的利息实际上被甲、乙两国重复课税。国际重复课税的经济影响 n国际重复课税对税收公平的影响n横向公平 n国际重复课税对税收效率的影响n资本输出中性n从资本输出国角度看,税收不应改变资本的输出方向,资本不论投向国内还是国外,以及投向国外的不同国家或地区,其相对边际收益率都不应因税收而发生改变。n资本输入中性n从资本输入国角度考察,税收不应改变资本的输入方向,来自于国内、外以及来自国外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投资应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国际重复课税的免除 n国际重复课税免除的原则n属地优先n国际重复课税免除的对象n从非居住国获取的已纳税的跨国所得或财产n免除项目的性质,必

33、须是税,而不是费。n免除的税种必须是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n免除的所得税类税种,其计税基础必须是净收入 国际重复课税免除的主要方法 n扣除法(Deduction Method)n免税法(Exemption Method)n抵免法(Credit Method)n减免法(Reduction Method)n税收饶让抵免 不免除重复课税措施的情况n纳税人在居住国的应纳税额nTd=Yrd=(YdYf)rd n在非居住国纳税,税收负担n Tf=Yfrf n重复课税额()()fffddbfdfdYr rrTYr rr扣除法 n纳税人在居住国的应纳税额nTd=(YTf)rd=(YdYfYfrf)rd n得到的税

34、收扣除nTde=Yfrfrd n重复课税额(1)0,()(1)0,()ffdfddbdefdffdYrrrrTTYrrrr例例 3.12甲国采取扣除法n甲国居民A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50万元,其中来自甲国的所得30万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万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10万元以下的所得适用税率为10,102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20,203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0,30万元以上的适用税率为40,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n居民A在甲国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n应纳税所得额总所得在非居住国已纳税收50203044万元n应纳税额1010(2010)20(3020)30(4430)4011.6万元 免税法 n

35、纳税人在居住国的应纳税额nTd=Ydrd n得到的税收扣除nTex=Yfrd n重复课税额()0,()0,()ffdfddbexfdYrrrrTTrr免税法n全额免税法纳税人在居住国的应纳税额 Td=Ydrd n累进免税法(例3.13)纳税人在居住国的应纳税额n实行免税法的条件dddYTY rY例例 3.13n甲国居民A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50万元,其中来自甲国的所得30万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万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10万元以下的所得适用税率为10,102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20,203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0,30万元以上的适用税率为40,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n甲国采取全额免税法免

36、除国际重复课税,则居民A在甲国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n应纳税所得额境内所得30万元n应纳税额1010(2010)20(3020)306万元甲国采取累进免税法n甲国居民A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50万元,其中来自甲国的所得30万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万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10万元以下的所得适用税率为10,102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20,203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0,30万元以上的适用税率为40,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n居民A在甲国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n应纳税额1010(2010)20(3020)30(5030)40(30/50)=8.4万元 抵免法(Credit Method)n全额抵免n限

37、额抵免全额抵免n纳税人在居住国的应纳税额nTd=YrdTf=YrdYfrfn得到的税收扣除nTcrf=Yfrfn重复课税额0,()()0,()fddbcrffdffdrrTTYrrrr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三种情况n居住国税率与非居住国税率相同,即rdrf时,居住国政府这时税收抵免就相当于税收豁免;n居住国税率高于非居住国税率,即rdrf时,纳税人须按照较高的本国税率补交一部分税款;n居住国税率低于非居住国税率,即rdrf时,纳税人则可以得到退税。n总的来说,纳税人全部所得或财产承担的税负总会等于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总税负。例例 3.14甲国采取全额抵免法n甲国居民A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50万元,其

38、中来自甲国的所得30万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万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10万元以下的所得适用税率为10,102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20,203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0,30万元以上的适用税率为40,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n居民A在甲国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n应纳税所得额境内所得境外所得50万元n抵免前应纳税额1010(2010)20(3020)30(5030)4014万元n抵免额境外所得境外税率20306万元n应纳税额抵免前应纳税额抵免额1468万元 限额抵免n纳税人在居住国的应纳税额n抵免限额 Cl=Yfrd n得到的税收扣除n重复课税额()()dffddfY rT TClTY rCl TC

39、l()()fffdcrlfdfdYr rrTYr rr0,()0,()fddbcrlfdrrTTrr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三种情况n居住国税率与非居住国税率相同,即rdrf时,税收抵免就相当于税收豁免,居住国政府对境外税收给予全部抵免;n居住国税率高于非居住国税率,即rdrf时,居住国政府居住国政府对境外税收给予全部抵免,并按照较高的本国税率补征其差额;n居住国税率低于非居住国税率,即rdrf时,居住国政府只允许抵免相当于较低的居住国税率的税收。纳税人不能得到退税,而只能承担较高的境外税负。例例 3.15甲国采取限额抵免法n甲国居民A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50万元,其中来自甲国的所得30万元,来自乙

40、国的所得为20万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10万元以下的所得适用税率为10,102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20,203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0,30万元以上的适用税率为40,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n应纳税所得额境内所得境外所得50万元n抵免前应纳税额14万元n抵免限额境外所得境内税率1010(2010)203万元n境外税收境外所得境外税率20306万元n境外税收抵免限额,抵免额抵免限额3万元n应纳税额抵免前应纳税额抵免额14311万元。例例 3.16甲国采取限额抵免法n甲国居民A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50万元,其中来自甲国的所得30万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万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10万元以下的

41、所得适用税率为10,102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20,203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0,30万元以上的适用税率为40,乙国实行10的比例税率。n应纳税所得额境内所得境外所得50万元n抵免前应纳税额14万元n抵免限额境外所得境内税率1010(2010)203万元n境外税收境外所得境外税率20102万元n境外税收抵免限额,抵免额境外税收2万元n应纳税额抵免前应纳税额抵免额14212万元。减免法 n纳税人在居住国的应纳税额nTd=YdrdYfrdn得到的税收扣除nTre=(1)Yfrdn重复课税额(1)0,()0,()ffdfddbredffdY rrrrTTr Yrr税收饶让抵免 n指居住国政府对于收入来

42、源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减免税视同已经缴纳,给予抵免,不再要求本国投资者补交在非居住国得到减免的税款。n一般都要通过双边的国际税收协定加以明确规定。n三种类型税收饶让抵免n依照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或者退税优待,按假如没有这些鼓励措施而征收的税额给予饶让抵免。n把税法上规定的税率与签订税收协定降低的税率之间的课税差额视为已课税额,仍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给予抵免。n在签订税收协定降低税率的基础上再给予的减免税额,视为已课税额,仍按税收协定的税率抵免。资本输出中性与国际重复课税免除方法的比较 n“资本输出中性”实现的条件n(1td)Pd(1tf)PfPdPf n tdtf n各种免除国际重复课税的方法实现资本输

43、出中性的效果 各种免除国际重复课税的方法实现资本输出中性的效果n能实现资本输出中性:n全额抵免法n不能实现资本输出中性:n有利于国外投资:税收豁免、税收饶让 n歧视国外投资:税收扣除、在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条件下的限额抵免n对国外投资的倾向不确定:税收减免“财政中性”与国际重复课税的免除 n财政中性nFd=Ff nEdTdFd=Ff=EfTf n由EdEf,TdTfn国际税收饶让符合“财政中性”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n直接抵免方法n间接抵免方法直接抵免方法n适用范围n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n跨国自然人n跨国法人的总公司与境外分公司n计算方法n直接按抵免法的原则进行计算n抵免限额

44、的计算 抵免限额的计算n合并累进抵免nCl=Yrd n不合并累进抵免nCl=Yfrd n分国限额法和综合限额法n分项限额法fYY分国限额法和综合限额法n分国限额 n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每一个非居住国的所得,分别计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额,在每一个非居住国所缴纳的税收只能在相应的抵免限额内给予抵免n计算过程n综合限额n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不同非居住国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纳税人缴纳的全部境外税收可在该限额内抵免。n计算过程 分国限额计算过程n确定纳税人在第i个非居住国的抵免限额n确定纳税人在第i个非居住国可抵免额n确定纳税人在居住国应纳税额 fiidYC lYrY,

45、(,),(,)iifidfiifiifidfiClClTrrCTClTrr即即ddiTYrC综合限额计算过程n确定纳税人综合抵免限额Cl n确定纳税人在居住国应纳税额fidYClYrY,(,),()fiddfifififiCl ClTTYrTYrClT综合限额和分国限额对跨国纳税人和居住国经济利益的影响 n对跨国纳税人n在几个非居住国的经营都有利润n综合限额法有利n在各个非居住国的分公司既有盈利又有亏损n分国限额法有利 n对居住国n与以上相反分项限额法 n居住国对纳税人各种类型的境外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纳税人各类境外所得已缴纳境外税收只能在同项抵免限额内抵免。n计算过程 分项限额计算过程n确

46、定纳税人第j项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 n确定纳税人第j项境外所得可抵免额 n确定纳税人在居住国应纳税额 n fjjdYC lYrYddjTYrC,(,),(,)jjfjdfjjfjjfjdfjClClTrrCTClTrr即即抵免限额的调整与结转 n抵免限额的调整n如果纳税人以往年度在外国发生亏损并已冲减全球所得,那么相当于以往年度在外国亏损额的外国来源所得则不能计入当年在本国计算抵免限额时的外国来源所得额。n抵免限额的结转n有些国家允许纳税人把某纳税年度来自高税率非居住国的超限额向不足限额的纳税年度结转 间接抵免方法 n适用范围 n适用于由同一经济交易联系起来的属于不同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

47、收抵免 n可享受间接抵免的公司必须是其下层公司的积极投资者n计算方法n一层间接抵免n多层间接抵免 一层间接抵免n计算母公司收到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所承担的外国公司所得税额Tpn计算应归属于母公司的子公司在非居住国取得的所得Yp n对子公司在非居住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和母公司直接负担的预提所得税应分别进行间接抵免和直接抵免 psssDTTYT1psDTrrpsssDYYYT1psDYrppYDT多层间接抵免n计算母公司收到的子公司和孙公司支付的股息所承担的外国公司所得税额Tpn计算应归属于母公司的子公司和孙公司在非居住国取得的所得Yp 112112211pssssssssDDDTTTYTYTYT11

48、2112211pssssssssDDDYYYYTYTYT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n国际避税和国际避税地n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n反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和国际避税地n避税的概念n避税和逃税n避税和节税n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条件n国际避税地 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条件n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及其行使范围和程度上的差异n各国征税范围及税率上的差异 n各国税收优惠措施导致的税负差异 国际避税地n国际避税地的概念n对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提供免税或低税优惠待遇,为跨国纳税人提供避税的便利条件的国家或地区n国际避税地的类型n国际避税地的特点n避税地模式对经济的积极作用n避税地模式的局限性国际避税地的类型n不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n

49、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税负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n对境外所得免税,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收入按较低税率征税n在制定和执行正常税制时,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国际避税地的特点n提供各具特色的税收优惠待遇n具有稳定的政治环境n社会基础设施完善,地理位置优越n财政规模小,并有其他财源n政府对经济很少干预,并提供一定的财产保护主要的国际避税地nOECD报告:35个国家和地区n安道尔、安圭拉岛、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巴哈马、巴林、巴巴多斯、伯利兹、英属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多米尼加、直布罗陀、格林纳达、根西岛、萨克岛、可尔德尼岛、曼岛、泽西岛、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马尔代夫、马绍尔群岛、摩纳哥、蒙特塞拉特岛、瑙鲁、荷

50、属安第列斯群岛、巴拿马、萨摩亚群岛、塞舌尔、圣卢西亚、圣克里斯托夫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汤加、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瓦努阿图。n百慕大、开曼群岛、马尔他、塞浦路斯、毛里求斯、圣马力诺n33个国家和地区:n安道尔、安圭拉岛、阿鲁巴、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塞浦路斯、都拜、直布罗陀、格林纳达、格恩西岛、香港、爱尔兰、曼岛、泽西岛、纳闽岛、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德拉、马尔他、毛里求斯、摩纳哥、荷属安第列斯群岛、巴拿马、塞舌尔、瑞士、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瓦努阿图。避税地模式对经济的积极作用n税收优惠吸引了大量外国资本n增

51、加财政收入n增加外汇收入n提高当地就业水平和劳动者素质 避税地模式的局限性 n外国企业在避税地的经营活动是虚构的,避税地的经济活动缺少稳定性n避税地的经济基础脆弱,对国际间商品价格的变动及证券市场的波动敏感,很容易受到外国经济的干扰 n易受资本输出国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的控制。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n主体转移n跨国纳税人通过本身的国际迁移或为达到相似效果的其他安排来减轻税收负担的避税行为 n人的流动和人的非流动 n客体转移n跨国纳税人通过各类所得、财产以及与形成最终所得密切相关的要素,如资金、商品、劳务、费用等在国际间的流动或为达到相似效果的其他安排来减轻税收负担的避税行为。n物的流动和物的非流动

52、 人的流动n跨国纳税人通过自身在各国税境之间的迁移,避免或改变其居民身份,以规避无限纳税义务.n避税效应n避税方法避税效应n居住国的转移n以抵免法消除重复课税n高税居住国:高水平无限纳税义务n低税居住国:低水平无限纳税义务加高水平有限纳税义务n居住国的避免n完全摆脱无限纳税义务,代之以在所有收入来源国(或财产存在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的总和。避税方法n个人居住国的转移n真正移居n假移居n部分移居n个人居住国的避免n公司居住国的转移人的非流动n个人利用信托避税n个人利用临时纳税人地位避税n公司居住国的避免n公司居住国的选择 个人利用信托避税n个人纳税人(委托人)通过建立信托,将自己拥有的财产转给处于

53、低税国的受托人进行保管和经营n这部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委托人分离,委托人不再须就这部分财产价值及其产生的所得缴纳财产税及所得税。个人利用临时纳税人地位避税n临时纳税人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可被视为非居民,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而其在原居住国也已不再具有居民身份,不必承担相应的无限纳税义务 居住国的避免n避免在某国注册;n不在某国设立总机构;n不在某国召集股东会议或管理决策会议;n不在某国保管公司帐册;n避免从某国发出电话或其它电讯指示;n选用某国的非居民担任管理人员;n具有某国居民身份的股东不参与管理活动,其股份与控制公司管理的权力分离,只保留收取股息、参与分红的权利。物的流动 n物的流动,指跨国

54、纳税人通过各类所得、财产以及资金、商品、劳务、费用等相关要素在各国国境之间的流动,将课税对象从高税国向低税国转移,借以减轻税收负担n在内部交易中应用转让定价n设立避税地公司n滥用税收协定 在内部交易中应用转让定价n关联企业与转让定价n转让定价的具体手段n转让定价的避税效应n转让定价的非税务动机 关联企业与转让定价n关联企业n亦称联属企业,指在国际和国内经济往来中,因在企业管理、控制或资本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相互有特殊利益关系的企业。n转让定价n亦称转移价格、划拨价格,是跨国公司集团根据其全球经营战略目标,在集团内部各关联企业之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特许权或进行资金借贷等活动时确定的内部

55、交易价格。转让定价的具体手段n控制零部件和产品的销售价格 n控制关联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影响折旧费和资本利得 n控制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设计、维修、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 n控制运输费用、保险费、佣金、回扣 n控制租赁费 n控制母公司(总公司)向子公司(分公司)分摊的管理费用 转让定价的避税效应n居住国税率低于非居住国税率n所得向母(总)公司或其他低税子(分)公司转移n规避在高税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n居住国税率高于非居住国税率n分支机构所得从总公司向分公司转移n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课税,实行综合限额法扩大抵免限额n免税法消除国际重复课税规避居住国高税负n子公司 所得从母公司向子公司转移,利润保

56、留在子公司而不汇回 n规避居住国高税负转让定价的非税务动机n支持子公司的竞争能力 n控制东道国市场 n调节利润以实现集团公司内部的资金配置 n逃避东道国的价格控制n逃避东道国的外汇管制 n获得更多补贴n降低关税n在合资企业中分得更多利润设立避税地公司n基地公司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n基地公司的避税功能基地公司的概念n基地公司,是指跨国公司在低税国或无税国出于在这些国家之外经营的目的而建立的子公司。n这里的低税国或无税国也称为基地国,一般是对本国公司的境外所得和财产免税或课以低税的国家。基地公司的基本特征n基地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 n母公司对基地公司实施有效的控制 n形式上就是一个信箱公司,

57、不从事真正的工商业活动 n组建的目的是为在基地国以外进行经营活动提供税收上的便利 n典型的基地公司和非典型的基地公司 典型的基地公司和非典型的基地公司n典型的基地公司n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发生在母公司居住国和基地国以外的第三国n非典型的基地公司n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发生在母公司的居住国基地公司的避税功能 n母公司通过开展中介业务和转让定价等方式将各类所得和财产向基地公司转移n中介业务n在母公司与其在其他国家的所得来源之间插入一个中间环节(图41)n在公司集团内部其他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中插入一个中间环节(图42)n基地公司利用积累起来的资金向母公司或本集团内的其他公司进行贷款或再投资。股息、利息、特

58、许权使用费等所得 控制 高税国(甲国)母公司A公司 避税地(乙国)子公司(基地公司B公司)所得来源(丁国D公司)所得来源(丙国C公司)所得来源(戊国E公司)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 图4-1图4-2控制 控制 控制 利润转移 利润转移 低价购买 高价销售 高税国母公司A公司 实际业务 子公司C 子公司D 避税地子公司B公司(基地公司)基地公司的具体形式 n控股公司 n投资公司 n金融公司(图44)n贸易公司(图42)n持权公司n自保险公司股息、利息等所得 控制 向投资者分配 向投资者分配 高税国(甲国)母公司A公司 避税地(乙国)子公司(离岸基金B公司)所

59、得来源(丁国D公司)所得来源(丙国C公司)所得来源(戊国E公司)股息、利息等所得 股息、利息等所得 投资者F 投资者G 图4-3控制 利息 利息 高税国(甲国)母公司A公司 避税地(乙国)子公司(金融公司B公司)贷款人 丙国C公司 借款人 丁国D公司 图4-4滥用税收协定 n为了规避税负,本来没有资格享受协定待遇的第三国居民设法利用税收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这就是滥用税收协定。n图4-5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 控制 甲国母公司A公司 子公司(税收协定缔约国乙国B公司)所得来源(税收协定缔约国丙国C 公司)图4-5直接导管公司踏脚石导管公司物的非流动 n避免成为常设机构n通过准备性或辅助性

60、活动n通过缩短经营时间n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选择 n利用延期纳税的规定 选择分支机构的有利条件n可以不缴纳资本注册税和印花税;n可以避免对支付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提所得税;n分支机构的经营亏损可以冲抵总机构的利润;n有可能利用本国免除国际重复课税的免税法。选择分支机构的不利条件 n分支机构在另一股份公司或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不能享受间接抵免待遇;n由于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一般不能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免税期等税收优惠待遇;n分支机构一经取得利润,总机构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必须就这些所得在居住国纳税,无从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n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一般不能作为费用扣除,应

61、用转让定价手段受到一定的限制。延期纳税n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公司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取得的利润收入,当其以股息等形式汇回时,才予以征税。n跨国公司将境外子公司的税后利润长期积累在公司内部不予分配,或有意识地降低应分配股息的比例n前提条件:纳税人先在低税国设立子公司,并采用转让定价和开展中介业务等手段将利润向子公司转移 反国际避税n反国际避税的一般方法 n完善税收立法 n加强税收征管 完善税收立法n对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标准等基本要素采用经济的、会计的概念加以明确表述,避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法律措词上纠缠不清 n现有税法的某些条款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凡是政府认为必须对其课税的活动及课税对象

62、均列入应税范围,不给纳税人以避税的可乘之机 n综合性的反避税条款n专门的反避税条款:如对公司内部定价作出特殊规定 综合性的反避税条款:n规定居民纳税人要向居住国提供其在境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n移居等行为须事先征得政府同意 n对国际避税案件有事后提供证明的义务加强税收征管n单边措施n努力搜集有关信息资料n加强税务调查与税务审计 n双边措施n情报交换n合作调查反国际避税的具体措施反国际避税的具体措施n对避税性移居的制约n对利用避税地积累所得和延期纳税的约束 n对利用信托避税的防范 n对利用经营形式选择进行避税的防范 n反税收协定滥用的措施n反资本弱化的措施 n国际收入与费用的分配与转让定价的调整对

63、避税性移居的制约n美国的规定n德国的规定n英国的规定对避税性移居的制约美国n如果一个美国人以逃避美国联邦所得税为其主要目的而放弃美国国籍移居他国。n美国在此后的十年内保留征税权,对其实现的全部美国来源所得和外国的有效联系所得,按累进税率纳税。对避税性移居的制约德国n移居到避税地或不在任何国家取得居民身份,并与德国保持实质性经济联系的德国国民,将负有一种扩大的有限纳税义务。其前提条件是:n如果这些人在移居前的十年中,至少有五年是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德国居民n移居后在国外不缴纳所得税,或按不超过德国对等所得额适用税率的三分之二税率缴纳所得税n他们在德国仍保留重要经济利益。n这些移居者将从其终止德国居

64、民身份的年度末起的十年内,就其德国来源所得负有扩大的有限纳税义务。对这类所得,按适用于全球所得的正常累进税率纳税。对避税性移居的制约英国n英国财政部曾有非正式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对一个移居出境者仍可保留其三年居民身份,在此期间,将以其保留在英国的居民身份为基础,临时计算其纳税义务。对延期纳税的约束n美国对外国个人控股公司和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定n英国的享有权规定 n德国的外国基地公司规定 美国对外国个人控股公司和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定n外国个人控股公司n如果一个外国公司在纳税年度中的毛所得至少60是“外国个人控股公司所得”,公司已发行股票价值的50以上直接为五人或更少的具有美国公民或居民身份的人所拥

65、有,该公司即为一家外国个人控股公司。n外国个人控股公司中的美国股东,在该公司未分配所得中所占的份额,应及时计入本人当年应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n外国个人控股公司所得n受控外国公司受控外国公司n一个外国公司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在纳税年度任何时候,为持有至少10表决权股票的美国股东所拥有,该公司即为受控外国公司。n受控外国公司按控股比例应分配给美国股东的利润中,属于“F分部所得”的部分,即使当年不分配,不汇回美国,也要计入各美国股东名下,视同当年分配的股息,计入当年所得征税。以后,当利润实际分配汇回美国时,不再征税。n F分部所得n例4.11例例 4.11n现有A、B、C、D四个公司,其股权结构分

66、别为:nA公司46的股份为一个美国股东持有,余下的54为六个无关联美国人平均拥有;nB公司60的股份为三个美国股东平均持有;nC公司40的股份为三个美国股东平均持有;nD公司60的股份为十个美国股东平均持有。n属于受控外国公司的是:对利用信托避税的防范n“委托人信托”n外国信托“委托人信托”n如果委托人在信托中保留对财产的相当程度的控制与支配权,或在信托中享有一定比例的“将来应享有的利益”等,则该信托被认定为“委托人信托”n委托人仍被视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并对信托所得负有纳税义务。n所谓“将来应享有的利益”,是指在若干年后信托终止时,可返回给委托人的信托资产。外国信托n外国信托有一个美国受益人,那么,向该外国信托直接或间接转让财产(包括现金)的美国委托人将被视为信托所有人,不论该外国信托的所得当年分配与否,都要就应归属于该美国委托人所转让财产的所得向美国纳税。对利用经营形式选择进行避税的防范n通过制定新的法规,消除可能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之间选择有利的经营形式而带来的避税。n美国规定,对本国公司在境外以分公司形式从事经营的初期损失,允许加以扣除,但若境外分公司盈利后转为子公司,则要退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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