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承包合同案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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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霖澳小编今天将在这一篇文章中和人们分享“承包合同纠纷”的常用问题和有关知识。“承包合同纠纷”是“合同纠纷”中占比比较大和的一类,由于它存在于我们身边;例如说土地承包合同、道路施工承包合同、建筑工地承包合同等合同形式,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团队由张桂花律师带队,该团队在办理了上千起同类案件后发现“承包合同”重要存在承包经营权与否合法、承包合同无效的责任应当由哪方承当、在当事人不知情的状况下签订的合同与否有效以及合同双方各自的权利分派等问题.为了能让人们有更深刻的认知,我们将通过如下案例来进行分析:案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与否有效?村民宋某于2月15日与同村不同组的村民肖某签订土

2、地转让合同合同,商定:肖某将自己承包的10亩耕地永久转让给宋某。此外,宋某与发包方蒋某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蒋某没有解除与肖某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收回肖某有关的经营权证书。宋某在耕种期间,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的粮食补贴,肖某于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规定宋某返还耕地。最后,该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经仲裁,以宋某和肖某不是同一经济构成员,且没有经发包方批准为由裁决:宋某于农作物收成结束后,将土地返还给肖某。在答辩过程中,宋某辩称10亩耕地属肖某自愿转让,双方在当时也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且自己在耕种期间,村委会没有任何消息,这可以视为对双方转让土地的承认,由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步是有效的,宋

3、某祈求依法确认其10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肖某在答辩过程中辩称:因双方不是同一经济构成员,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且转让的土地承包权始终在肖某头上,由此,肖某祈求驳回宋某的诉讼祈求。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宋某的祈求。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分析:1、 同村不同组的村民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与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她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用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批准;采用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她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波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

4、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批准,采用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批准或者迟延表态的除外。以“无法定理由”和“迟延表态”认定转让合同有效,须以充足的证据为根据,不能忽视发包方的审批权。本案中宋某和肖某虽然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但宋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发包方批准肖某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宋某与肖某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如何对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波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的“法定理由”也是解决好此类纠纷的核心所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四十一条规定,发包方不批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定理由一般应涉及:(一) 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

5、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逼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变化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六)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批准,可以将所有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结。2、 如何理解“同一村民小组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内集体土地分为乡镇、村、队三级集体所有,辨别同村不同组的村民与否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

6、织成员的原则,根据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原则,判断同村不同村民小组的村民与否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应根据集体土地的物权归属,发包主体等来综合认定。总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极其复杂,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一户一策、一人一策,具体状况具体分析入情、入理、入法,公开、公正、公平的作出认定,做到依法行政,调处有据从而有效化解土地权益纠纷,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案例二: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当?村民张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商定,村委会将村属的20亩承包地承包给张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张某投资了几千元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规范。后来,张某所在的村

7、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张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背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张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张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规定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规定补偿2万元经济损失。最后法院判决:张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背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判决村委会补偿张某规范承包地费用5000元。由于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导致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判决村委会补偿张某规范承包地费用5000元,而张某之后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0元,张某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为

8、由,规定村委会补偿自己的“间接损失”,村委会经讨论后决定不予以补偿,有关此类问题,在法律上如何理解?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她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以上案例中,村委会对张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存在异议,张某可以上诉申请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获得

9、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补偿原则。案例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冬,姚某将某县工业园区部分工程施工项目(办公楼)承包给挂靠在某建筑公司的丁某,11月1日,丁某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姚某签订合同,将办公楼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丁某,价格为每平方米370元,竣工日期为5月30日,1月15日,丁某以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姚某签订合同及补充合同,将工业园厂房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原告,价格为每平方米320元,竣工时间为年终。初,丁某口头与姚某商定将工业园食堂建设工程承包给姚某,该工程于底竣工,总工程款为175246.76元。姚某于底将食堂工程结算单送呈丁某及管委会,两者均未提

10、出异议。待办公楼厂房工程结束后,某县审计局审计,办公大楼工程款为2639021.16元,厂房工程款为3056334.03元,姚某所承建的以上三个工程均已交付使用。姚某与丁某经结算,丁某共应支付姚某工程款4505000元,双方口头商定欠款按2%月利率计息。丁某已分期支付部分工程款,至5月,丁某尚欠工程款本金1615246.76元、利息1550636.88元,合计人民币3165883.64元,经姚某多次催收未予支付。姚某祈求判令丁某及某建筑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及利息3165883.64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及其她费用由对方承当。法院最后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

11、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由被告丁某支付原告姚某办公楼厂房工程款144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时止,利随本清。被告某建筑公司应付款项承当连带清偿责任;二、 由被告丁某支付原告姚某食堂工程款175246.76元及其利息,利息从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时止,利随本清;三、驳回原告丁某的其她诉讼祈求。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

12、专业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公司挂靠集体公司并以集体公司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公司与其挂靠的集体公司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被告丁某与某建筑公司是挂靠与被挂靠的法律关系,某建筑公司主张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与法律规定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与她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丁某将工程非法转包给原告姚某,其与原告丁某签订的承包建筑工程合同及承包工程合同书为无效合同。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祈求参照合同商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原告姚某承建的工程已交付给业主使用,故原告与被告丁某对工程款的结算,应受法律的保护。根据原告姚某与被告丁某之间的结算单,被告丁某仍欠原告姚某办公楼及厂房的工程款1440000元,被告丁某应向原告清偿此款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起算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从建设工程的交付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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