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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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220.01C 81G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XXX2010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2010 - XX - XX发布2010 - XX - 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GA/T XXXXX20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提出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在消防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包括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本标准的目的是指导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基础,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

2、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7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自我评定。本标准适用于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90

3、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GA653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3 术语和定义GB 590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社会单位 social organization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3.2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four capacities of fire safety包括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3.3疏散引导员 evacuation conductor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4 建设要求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4.1.1

4、单位应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4.1.2 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应重点加强对用火用电、燃油燃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控制室等的消防安全管理,重点管理内容参见附录A。4.1.3 单位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b)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管理有无违章;c)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d)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e)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f)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g) 灭火和应

5、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h) 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i)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j)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4.1.4 单位应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应在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避免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包括下列内容:a)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管理有无违章;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6、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e) 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f)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4.1.5 员工应每日进行岗位自查,检查包括下列内容:a)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使用有无违章;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c) 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d) 场所有无遗留火种;e)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4.1.6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4.1.7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

7、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4.1.8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4.2.1 单位应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做到初起火灾早发现、早扑救。4.2.2 员工发现起火能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能在1 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a) 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拨打电话通知消防控

8、制室或值班人员;b)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c) 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4.2.3 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能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a) 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b)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c) 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d) 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e)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

9、秩序。4.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4.3.1 单位应提高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做到会引导人员疏散,会火场逃生自救。4.3.2 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和逃生技能。4.3.3 单位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必要的火场逃生避难器材。4.3.4 人员密集场所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引导在场人员通过附近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迅速疏散。4.3.5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能立即通过喊话和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4.3.6 医院、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幼儿园和托儿所等场所应将安全疏散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安排足够的疏散引导员,确保火灾时现

10、场人员能够安全疏散。4.3.7 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总指挥应能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4.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4.4.1 单位应提高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做到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标识化。4.4.2 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且应具备宣传教育能力。4.4.3 单位能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4.4.4 员工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4.4.5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a)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b)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

11、和防火措施;c)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d)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4.4.6 单位员工应熟知以下内容:a) 消防常识;b) 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c) 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d)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e) 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疏散逃生的基本方法。4.4.7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熟知以下内容:a) 岗位职责制度;b) 本单位的消防设施;c) 控制室设备操作规程;d)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4.8 单位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结合自身特点设置消防标志和标牌。5 自我评定5.1 单位应按照本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定工作,具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

12、理人组织实施。5.2 依据本标准要求,可采取现场检查、模拟演练、随机提问、查阅档案、组织考核等方法进行评定。5.3 评定不合格的,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督促整改,并重新组织自我评定。附 录 A(资料性附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内容A.1 用火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 焊接等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审批人应前往现场检查并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批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岗位工种作业证;现场应有动火监护人到场监护。b)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对于作业现场附近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隔离等防护措施。c) 焊

13、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采取应急灭火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d)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丙类可燃物品库房的车辆、设备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生产、运营中可能产生静电的操作,应采取防静电措施。e) 采用炉火等明火设施取暖时,炉火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应采用明火取暖或照明。 f) 炉灶等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机及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A.2 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 电气设备及其线路、开关等应按规定负荷装设,电气线路的选材应与用电负荷相适应。b) 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尽量避免同

14、时使用大功率电器。c) 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者以其它金属代替。d) 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严禁照明回路擅自连接其它电气设备。e) 电气线路应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f) 不得擅自架设临时线路,确需架设时,应符合有关规定。g) 电气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A.3 燃油燃气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 燃油燃气生产、储存等区域严禁明火、严禁违章作业并应设置相应标识,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燃油燃气储存装置应设有防静

15、电接地装置。b) 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不得遮挡、包裹、改动燃气设施及管道。c) 燃油燃气设备及管道的开关、阀门等应启闭正常,无泄漏。d) 燃气设施及管道严禁故障作业。e) 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不得倾倒残液,不得在钢瓶之间倒气。f) 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地下、半地下室使用。g) 室内出现气体异味,应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严禁开关电气设备及使用固定和移动电话。h) 进行泄漏检查时,可采用肥皂水涂抹等方法,严禁采用明火测试。 A.4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禁止堵塞、占用、锁闭及分隔,安全出口及疏散

16、走道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b) 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并应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接到火灾动作信号之后自行关闭。c)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d)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e) 举办会议、考试、表演等大型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f)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指示正确、位置醒目、不应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 g)消防

17、车道应保持畅通。消防车道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堵塞、占用、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上空不得有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A.5 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a) 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无埋压圈占、标志明显,管道、阀门及栓口无破损、泄漏、锈蚀,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b) 室内消火栓无遮挡、标志明显,水枪、水带等配件齐全,箱门、栓口启闭正常,消火栓启泵按钮应正常启动消火栓泵,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c) 灭火器配置选型正确、数量充足、位置合理、取用方便;d) 自动消防设施外观完好、运行正常。A.6 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a) 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b) 保证火灾自动报

18、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c) 保证高位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保证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保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状态; d) 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e)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f)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单位负责人。参考文献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消防管理规定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767-2008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A 703-2007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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