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补助民办教育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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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共财政补助民办教育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政策环境,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有关精神, 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公共财政补助民办教育的资金, 包括温州市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第二章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第三条自 2011 学年起, 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 万元作为温州市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 ) ,用于民办教育各项财政扶持项目支出。 各县 ( 市、 区)也要参照公办学校经费拨款水平,结合民办教育规模, 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 加大民办教育财政奖补力度。第四条

2、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 7 个项目的奖励与补助:( 一 ) 全市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奖励;( 二 ) 全市民办学校年检优秀单位奖励;( 三 ) 全市民办学校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奖励;( 四)全市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 五 ) 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经费补助;( 六 ) 市本级民办学校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补助;( 七 ) 市本级民办高职学校毕业生培养奖励。第(一) 、 (二) 、 (三)项经费在市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第 ( 四)项经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第 (五) 、 (六) 、 (七)项经费,市属学校在市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县( 市、区 ) 学校由当地财政承担。第五条资金使用原则

3、( 一 ) 促进发展原则。 奖补资金要引导、 扶持和促进各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加快发展。( 二 ) 统筹安排原则。 奖补资金要与民办教育发展方向相结合, 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教育资源供给,环境平台打造,重点工作推进。奖补资金除扶贫和以奖代补项目外,原则上用于市本级。( 三 ) 项目管理原则。奖补资金按具体实施项目给予奖励补助。( 四)效率优先原则。 相关部门将对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奖补资金立项审批和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六条全市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奖励( 一 ) 奖励标准:全市民办学校上年被评上综合性升等创优荣誉( 项目 ) 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以下标准的奖励:1、民办

4、学校创建成市现代化学校和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的奖励;2、民办高中段学校创建成国家级,省一、二、三级,市重点普通中学,分别给予 40 万元、 20 万元、 15 万元、 10 万元、 10 万元的奖励;3、 民办学校创建成市示范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 给予 10万元的奖励;创建成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市寄宿制学校的,给予 6 万元的奖励;4、 民办学校创建成省一、 二、 三级幼儿园的, 分别给予 20 万元、10万元、 5万元的奖励;( 二 ) 工作程序1、自主申报。符合奖励要求的民办学校,要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时必须附相应项目评估验收的文件、证书或

5、奖牌、专家组鉴定意见。2、审核确认。各县( 市、区 )教育局审查并签字确认后,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组成核查组核查后,拨付奖励资金。( 、 资金用途。 主要用于改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教科研培训等。第七条全市民办学校年检优秀单位奖励( 一 ) 奖励标准: 全日制民办学校在年检中被评为优秀单位的, 一次性奖励3 万元;非全日制民办学校在年检中被评为优秀单位的, 一次性奖励2 万元。( 二 ) 工作程序:每年3 月份,由教育、民政、工商部门联合组织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根据年检情况确定8%15%的受检民办学校为优秀单位。第八条全市民办学校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奖励( 一 )

6、奖励标准: 市级民办学校优秀举办者和优秀校长, 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市级民办学校优秀教师,一次性奖励 5000元。( 二 ) 评选程序: 由教育部门制定评选方案, 每年评选温州市民办学校优秀举办者和优秀校长20 名, 优秀教师 50 名, 并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证书和奖金。第九条全市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 一 ) 全市民办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培训,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年初由市财政局按培训规划预拨培训经费, 年终按实际情况结算培训经费。所需资金由市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二 ) 全市幼儿园教师素质提升工程: 以三年为一个周期, 按年人均 3600 元标准实施民办幼儿园教师素质提升工程

7、,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与民办幼儿园按1:1:1 分担。 该工程市补助资金下达到县(市、区)教育部门。 当年实际支出小于年人均 3600元的, 市财政按实结算补助资金; 实际支出大于年人均3600 元的, 按年人均 3600 元结算补助资金。第十条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补助( 一 ) 项目内容: 凡符合聘用条件并已应聘到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人事代理所支付的人事代理费用。( 二 ) 补助办法: 为教师办理人事代理的民办学校, 按规定报送单位缴纳的人事代理教师数及费用清单,交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由教 育、财政部门按缴纳标准给予补助。第十一条市本级民办学校贷款贴息( 一 )

8、 项目内容:民办学校大型建设项目的贷款,可由政府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二 ) 补助办法:民办学校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及相应银行贷款合同等资料,交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二条市本级高校毕业生培养奖励( 一 ) 奖励标准:民办大专( 高职 ) 和本科学校每培养1 名毕业生,分别给予补助 800 元和 1000元。( 二 ) 审核及使用原则:由教育、财政共同核定学生人数,按上述标准给予相应补助。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教育教学设施,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教师培训等。第三章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要求。 获得政府教育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 必须

9、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学校85%以上的教师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 落实当地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制度; 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第十四条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办法。每年10 月份前,由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符合要求的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 由财政部门按当地上年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 (数据来源于温州市教育局教育经费统计 ) 给予一定的补助: 义务教育阶段补助标准为30%至 50%, 学前教育、高中段教育补助标准为20%至 30%。购买教育服务制度从2011 学年起开始执行,各县( 市、区 )要在三年内按比例执行到位, 2011 学年不得少于10

10、%。 2011 年市本级义务教育阶段补助标准为30%,高中段教育补助标准为20%,并逐年提高。该项经费由当地财政按实补助, 不在市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第十五条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经费的用途。 按以下顺序分别优先用于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教师培训、教师最低工资、改善办学条件等。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资金申报要求和时间( 一 ) 申报要求: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应如实填写温州市公共财政补助民办教育资金申请表 , 同时附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批文或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 ) 申报时间:1、各县 ( 市、区 ) 申报项目经县( 市、区 ) 教育局、财政局初审并签署意见

11、后汇总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2、市属各院校申报项目直接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3、每年7 月底为受理申请报告截止时间。第十七条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 ) 实行跟踪问效制度。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将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 ) 各学校应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 挪用和挤占。 各学校要充分发挥资金的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 )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追回拨付的资金,取消资金补助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申请报告和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奖补资金的;2、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3、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4、不按规定上报资金使用情况的;5、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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