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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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宜)食药监 食 罚2019001号当事人:老台门宜川加盟店 地址(住址):宜川县东门口 邮编:7162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2610630MA6YFFM28J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61063019891020001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晔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2018年12月20日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宜川县老台门宜川加盟店涉嫌食品原料购进查验记录不健全,索证索票不齐全,当天对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三个工作日内改正;2018年12月27日对其检查,再次发现其操作间内正在加工的鸡脯肉现场提供不出购进票据

2、及供货方相关资质,未在食品原料购进查验记录上登记。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4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宜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宜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0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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