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保护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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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的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发挥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照金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所称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是指本市行政范围内与陕甘边照金革命根据地相关的所有革命旧址、遗址,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遗址(中共陕甘边特别委员会成立地旧址、陕甘边革命委员会成立地遗址、陈家坡会议旧址、北梁会议遗址、芋园游击队驻地遗址、中共陕西省委坟滩遗址、新淳耀县政府旧址、边区小上海柳林镇遗址等);(二)重要人

2、物故居、旧居、活动地(杨柳坪地母庙遗址、木炭窑遗址等); (三)重要事件、重大战斗旧址、遗址(薛家寨革命旧址、红军兵营旧址、坟滩战斗遗址、银楼、师家道、金刚庙遗址、庙湾战斗遗址、鹿台战壕遗址、亭子沟贸易市场遗址、后沟寨子战斗遗址、龙家寨革命旧址等);(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墓地(马鞍岭烈士墓、李妙斋烈士墓等)。第三条【基本原则】 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分级保护、属地管理、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切实保护革命旧址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保持历史真实性、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第四条【管理体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

3、明确工作职责;将革命旧址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旧址、遗址保护管理利用工作。旧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革命旧址、遗址的保护、管理、宣传利用工作。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旅游、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旧址、遗址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革命旧址、遗址的义务。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五条【认定程序】 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名录和尚未认定为文保单位的革命旧址、遗址实行分级保护,根据其历史、教育价值认定为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分

4、别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具体程序如下:(一)市、区文物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党史研究机构等单位组织开展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普查工作,建立普查档案;(二)市、区文物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党史研究机构等单位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普查成果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建立文物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三)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论证意见,提出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议名单,由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范围划定】 革命旧址范围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拟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征得市人民政

5、府同意,经省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革命旧址范围内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拟定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经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革命旧址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七条 【立碑保护】 革命旧址的管理机构应在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周边设立标识碑对旧址所在地进行标识,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划定范围在文物保护单位设置标志碑和界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拆除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标识碑、标志碑及界碑。第八

6、条【保护规划】 革命旧址范围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议,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对其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制定保护规划,予以公布,并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第九条【管理职责】 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管理机构承担照金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及宣

7、传利用的具体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保护等有关规划; (二)对涉及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三)负责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 (四)组织实施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的宣传、展示、利用; (五)其他与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禁止行为】 对已经列入文物保护名录的革命旧址,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二)燃烧树叶、荒草、垃圾等易燃物;(三)翻越和损坏旧址围栏、围墙;(四)在革命旧址标识碑上涂写、刻划、张贴;(五)其他有损旧址安全、有碍观瞻的行为。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在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

8、旧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文物本体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碑、界碑上涂写、刻划、张贴;(二)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和堆放垃圾等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三)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四)其他对革命旧址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第十二条【文保工程】 在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并履行报批手续:(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措施;(二)实施修缮、保养文物工程;(三)铺设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等管线;(四)设置防火、防雷、防盗设施和修建防洪工程;(五)其他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须逐

9、级报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须逐级报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征求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分别由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保护范围内施工】 对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旧址原状,不得在旧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应当进行文物影响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实施。第十四条【建控地带内施工】 在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

10、进行文物影响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实施。建设工程的风格、色调和高度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第十五条【宣传利用】 在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内制作电影、电视剧、广告等其他音像资料或举办大型活动的,需持有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出示所属单位的介绍信或个人职业证件,在旧址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在拍摄中,不得移动、损坏文物、不得改变旧址、文物原有色调、结构和风貌,宣传利用应突出革命旧址的纪念性特征,发挥好教育传播功能。第十六条【经费来源】 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修缮保护经费来源:(一)国家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和中央有关部门划拨的专项修缮保护经费;

11、(二)省、市人民政府列支的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保护专项资金;(三)省、市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划拨的文物修缮保护专项经费; (四)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五)使用单位上交的保护、维修资金。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立碑保护罚则】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拆除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标识碑,以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标志碑、界碑,由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一般损害罚则】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

12、险品和堆放垃圾等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行为的,由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工程建设罚则】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擅自在革命旧址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革命旧址原状或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造成文物破坏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的,由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造成破坏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造成破坏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

13、破坏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宣传利用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或者周边环境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援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治安处罚】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听证权利】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二十四条【权益保护】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追责】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陕甘边照金革命旧址保护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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