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太阳能光伏电站EPC总承包监理招标文件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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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协鑫大同20MW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项目 EPC总承包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招标人: 大同县协鑫光伏电力招标编号: GCL-ZB-SUN-ZF-GF160-092012年11月 本资料来自企业管理资源网 m448 本资料来自企业管理资源网 m448 目 录一、投标邀请函5二、反商业贿赂及保密承诺函6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8投标须知前附表8一、总则91.1定义91.2 招标说明91.3 现场踏勘101.4投标费用101.5其它说明及要求10二、招标文件的编制102.1 招标文件的组成102.2招标文件的澄清102.3 招标文件的修改11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13.1投标文件的组成113.2投标保证金123

2、.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23.4 监理服务费报价须知13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34.1投标文件的封装134.2投标截止期134.3投标有效期144.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4五、开标145.1开标14六、评标146.1 评标146.2投标文件的澄清156.3废标156.4评标过程保密16七、定标177.1 定标方式177.2中标通知17八、签订合同17第三章 施工图纸17第四章 合同条款18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33一、商务投标文件34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342、授权委托书格式353、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复印件35二、技术投标文件361、监理单位已完成类似工程监理合同一览表362、相关合同

3、复印件373、企业目前正在监理的类似工程合同一览表374、拟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格式385、拟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简历表格式396、总监理工程师目前正在监理的工程一览表格式407、拟投入本工程检测仪器、设备汇总表格式41三、报价投标文件421、投标承诺函格式422、监理费报价分析汇总表42一、投标邀请函致: 公司(项目)简介: 协鑫大同20MW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 大同县协鑫光伏电力 作为本工程招标人,现正式邀请贵公司参与竞标。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协鑫大同20MW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2、建设地点:山西大同市大同县党留庄乡兼埔村3、招标范围:协鑫大同20MW太阳能光伏电站

4、建设的全过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并网发电和最终交付投产)。4、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2 年 11 月 11 日,竣工日期为 2012 年 06 月 30日前,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5、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及行业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二、招标文件的发放 本次招标文件以电子版形式于 2012 年 11 月 15日统一发放。各投标人接到本招标文件后,须认真阅读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投标准备,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科学规划,详细编制投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于2012年11月19日 9 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并随投标文件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0万元。超期投标将被视

5、为投标人主动放弃。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大同项目现场 。四、开标会本次招标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请投标人之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须为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并携带本人社保缴纳证明)准时出席,否则按弃标处理。 招标人:大同县协鑫光伏电力2012年11月04日回 执 公司:我公司于 年 月 日 时接到贵公司的邀请,决定派 等 人携带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准时参加招投标会议,本公司的电子信箱为: 。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公司(盖章)注:若在投标前确认不参加本次招标,请附函说明原由,并加盖公司印章后 我方。未说明原由的投标人,协鑫集团将考虑在今后的招标活动中不再邀请参与。二、反

6、商业贿赂及保密承诺函致: 大同县协鑫光伏电力 鉴于在招标人与投标人就 协鑫大同20MW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合作”)的合作过程中,招标人或投标人(“提供方”)可能向对方(“接收方”)披露一定的提供方的机密信息、技术资料和其他信息(下称“保密信息”)。就上述信息披露事项,本协议双方约定如下:第一条:承诺方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人相关廉洁制度,决不为达到交易目的而向招标人人员提供、给付不正当利益或达成不正当的利益分成,决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诱使招标人人员接受或共同编造虚假议价资料,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达成,或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及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承诺方同意抵制

7、并向招标人举报、揭露索贿和收贿人员的行径。第二条:接收方应对提供方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且未经提供方明确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披露全部或任何部分保密信息。第三条: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应当包括双方所有来往信函、备忘录、摘要、研究报告、模型、信息摘要和记录,同时还应该包括所有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的复制品,而无论载体为书面、电子版本 、磁盘或音像资料抑或其他任何形式。保密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财务数据、人事数据、薪酬数据。(2)生产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规模,设备、原料等的来源渠道、价格,生产方式,原料的质量、数量,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的定价等。(3)销售秘密,

8、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的渠道,客户数据,产品销售价格、地点、数量、方式。(4)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市场分析数据,市场宣传方式、融资方案。(5)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图纸、工艺、技术数据、科研成果、专利数据、计算机程序。(6)合作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双方合作的内容、进程和任何待决或已决的意向、历史纪录等与本次合作相关的信息。(7)其它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过公共渠道无法获得的以纸张、实物、磁(光)盘、磁带、仪器及以其它任何形式为载体的以及口头交流所涉及的信息。第四条: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不包括已进入公知领域的信息;不包括接收方在未对提供方或其代理人负有保

9、密义务的情况下已事先自提供方或其代理人处获得的信息;也不包括接收方自提供方以外的未与提供方或其代理人签订保密协议或对提供方或其代理人不负有保密义务之第三人处得到的信息。第五条:在没有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除了用于本协议目的之外,接收方不得为了任何目的披露或使用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第六条:在没有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协议及双方于本协议下的合作做出任何公开声明或以任何方式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沟通。但在下述情况下和下述范围内,本条中的规定不得妨碍任一方披露其从另一方处获得的保密信息:1) 将该保密信息披露给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审计人员;2) 将该保密信息披露给该方的现有或潜在

10、股东、合伙人、股权投资者、贷款人或融资方,或任何前述各方的专业顾问;3) 将该保密信息披露给需要知晓该保密信息的该方的雇员,但仅限于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范围内。但是,如果任一方根据前段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应当与被披露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其承担与本协议下接收方相同的义务;且该协议内容应当获得提供方书面同意并于签署后向提供方提供协议副本,否则即视为接收方违约。第七条:如果一方未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守约一方有权就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享有以下所有适当的求偿权:即因违反信义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违反合同、违反法定义务或其他规定而可能由任何有权管辖的机构赋予的民事救济。守约方损害无法计算的,违约方应就每次违

11、约支付10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第八条:任何一方于任何时间可自行判断终止向另一方进一步提供保密信息。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时,所有保密之信息必须立即(接到终止要求14天之内)返还提供方,所有经保留的保密信息必须被销毁,并书面通知另一方。此终止行为不得影响双方在本协议下的其他义务。第九条:如果法律要求或有权机构强制命令或要求接收方披露资料或信息或其任何部分或复印、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资料或信息,则上述规定不限制接收方照此办理。但如果可行,接收方应向提供方提供被要求披露内容的完整描述,且应当对所需透漏信息寻求最大程度的保密,且若可能,应为另一方提供其与有关机构就披露范围进行协商的机会。第十条:本协议由中

12、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据其解释。若发生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无关的争议,协议双方必须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在争议发生后六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在北京仲裁。败诉方必须履行仲裁决议并支付仲裁费。第十一条:本协议项下义务在本协议履行完毕或被宣告无效或被解除或终止之后的 10年中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年内,本协议各方除需遵守保密义务外,尚不得与本协议双方外的任何第三方(无论为个人或经济实体)就本协议所指合作事项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沟通、谈判、达成共识或协议或表达进行本协议所指合作的意向,但此限制不包括

13、本协议一方与其法律或经济顾问或审计人员就合作进行讨论的行为。本条义务与本协议下其他义务共同构成本协议各方在本协议下的完整义务。投标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日期: 年 月 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日期:2012年11月05日 招标编号: 项号内容规定1项目综合说明项目名称: 协鑫大同20MW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 。建设地点: 山西大同市大同县党留庄乡兼埔村。招标范围: 协鑫大同20MW太阳能光伏电站EPC总承包工程的全过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并网发电和最终交付投产)。要求工期:2012年11月11日前进场,计划竣工日期为2012年06月30日。标段划分: 无

14、。 2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及乙级以上3投标有效期: 60 天。4投标文件份数:报价标一套正本单独密封,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需单独封装(技术和商务投标文件中不显示价格),各一套正本、叁套副本 (正副本封装在一起),电子版一份, 法人代表委托书、反商业贿赂及保密承诺函及回执(投标确认函)原件一份单独密封。5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0 元整,小写:0 元。公司名称: 中环光伏系统 投标担保形式:汇票或现金税号:320121690403770银行账号:93130155260000841银行名称:浦发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68号6标书费为人民币: 0 元(

15、仅向中标人收取或不收取)。7投标货币:人民币(提示:外币报价需提前说明标注清楚)8发标时间: 2012年 11月 15日答疑时间: 2012 年 11月15日 至 2012年11月 19日采用 及邮件方式答疑9投标书递交至:大同项目现场10投标截止时间: 2012 年 11 月19 日 9 时11开标时间: 2012 年 11 月19 日 9 时12联系人: 韩利军 :13770312573 : 025-86969526 邮箱: hljgcl-eng 注:本表所列内容请结合招标文件使用,如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请以本表之规定和要求为准。一、总则1.1定义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汇具有如下规定的意

16、义:1.1.1“业主”指 苏州保利协鑫光伏电力投资1.1.2“招标人”指 大同县协鑫光伏电力 1.1.3“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1.1.4“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人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修改文件、补充文件及附件。1.1.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及进一步的补充文件。1.1.6“书面形式”指函件、信件(包括 ,不包括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文件。1.2 招标说明1.2.1工程名称:协鑫大同20MW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1.2.2工程规模: 新建20MW太阳能光伏电站 1.2.3估算投资: 约 26000 万元1.2.4招标范围:委托监理的

17、范围及监理业务:本项目EPC总承包工程的全过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并网发电和最终交付投产)。1.2.5施工进度计划: 计划 2012年11月初2012年6月底 1.2.6服务期: 25年 1.2.7合格的投标人:具有电力工程监理 乙 级监理资质的独立法人资格。承担过类似的监理服务业务,业绩、信誉良好,优先考虑。同时应具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1.2.8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自筹,现已落实。1.2.9本次招标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阶段:发邀请函、投标报名、发售招标文件、现场踏勘、招标答疑和投标文件送达、开标、评标、发中标通知书及签订合同。1.2.10投标人与招标人之

18、间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3 现场踏勘1.3.1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集中/分别踏勘现场,投标人可自行去现场实地踏勘,以获取那些应由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信息。一旦中标,这种踏勘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投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1.3.2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在现场踏勘过程中,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它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招标人在投标人及其代表现场踏勘过程中不负任何责任。1.3.3在现场踏勘中由招标人提供的现场及周围环境的资料和数据,仅供投标人参考,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1.4投标费用

19、不论评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1.5其它说明及要求1.5.1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有较为详尽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人对本合同中所有文字均须认真阅读。1.5.2投标人如对本合同文件有异议,在收到本招标文件后3天内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给予书面答复,异议部分以招标人的书面答复为准。招标人对投标人未答复的部分,投标人应按照该条款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施工规范等进行理解,投标人投标后,即视为投标人接受该条款的全部含义。1.5.3投标人未提出异议部分,视为完全接受该条款,中标后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变动、索赔和补偿。二、招标文件的编制2.1 招标文件的

20、组成2.1.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以及所有按2.3款发出的补充资料: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施工图纸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2.1.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须知、说明、合同条件、格式、技术规范、图纸及附录。2.2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并踏勘现场后若还有疑问需要澄清,应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 )向招标人提出,并同时发电子邮件至下述地址。招标人对所有问题的解答将以书面方式答复(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 所有问题的解答,将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所有投标人。由此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澄清、答疑,以修

21、改通知的方式发出。 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日期 2 天前,招标人都可能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2.3.2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修改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通知中写明。2.3.3当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为准。三、投标文件的编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第一部分投标承诺函第二部分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第三部分投标保证金第四部分商务投标文

22、件及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第五部分报价投标文件(单独密封)第六部分技术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3.1.2投标综合说明简述本工程概要,列出监理成员、计划配备的检测设备、办公和交通工具一览表。简介本单位概况,设立时间、资质、资信情况、技术人员力量和技术设施、近两年监理工程业绩及奖惩情况一览表(应附必要的复印证明材料)、监理班子的组织机构和监理人员名单一览表(姓名、年龄、性别、专业、职称、监理培训、上岗证情况、监理业绩经历)何时可进场履行职责、检测设备、并确定驻地总监及主要监理工程师,总监及主要监理工程师的简历、资历证明等复印件。(1)监理大纲。(2)监理工作概况。(3)监理工作内容和依据。(4

23、)控制工程承包合同、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投资的主要手段和措施。(5)监理工作计划(应包括监理程序、职权、进场到岗计划等)。(6)监理人员工作守则。(7)对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分的阐明及监理实施意见。(8)对本工程的其他建议、要求。(9)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书。(10)提供公司的业绩 24 项;总监理工程师的业绩24 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业绩 24 项。凭监理合同,最多提供四项。3.2投标保证金 3.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须按前附表所述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领取保证金收据。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或汇票方式。3.2.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视为不响应

24、投标而予以拒绝。3.2.3招标结束,招标人将尽快退还未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无息),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的 30天。3.2.4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后无息退还。3.2.5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b)投标人以非法手段实施不平等竞争的;(c)投标人因自己原因未能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15 个日历日与招标人签署合同的。(d)因中标方原因错报漏报而要求涨价。3.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3.3.1每份投标文件分商务标、报价标及技术标三部分组成,商务标和技术标必须分别编制一份 “正本”和前附表所要求份数的“副本”,并在封面明确标明

25、“正本”和“副本”。报价标可以编制一份,必须单独密封。(同时用U盘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开标时同报价标书一起交予招标人。3.3.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按具体要求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或签字。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3.3.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加盖印鉴。3.4 监理服务费报价须知3.4.1投标人可根据监理工期、内容和要求,结合自身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提出监理费总报价,并说明收费依据、优惠条件以及监

26、理服务费调整的条件和方法。3.4.2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和业主所提供的其他资料及监理范围、内容,按照国家有关取费标准,结合自身监理能力和监理力量的投入进行竞争报价。3.4.3监理费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监理工程服务内容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工作、生活、交通、通讯、设备(仪器)、劳力、保险,利润、税收等以及所有有关的管理成本。3.4.4项目法人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办公用房、桌椅、橱柜,但其他办公用品等费用监理单位自理。3.4.5招标人为监理人员现场办公室提供通讯 ,但长途话费、市话费由监理单位自付。3.4.6本项目监理费用为综合包干性质,不论任何原因监理费都不予调整,请投标人务必注意风险。(按照合同

27、进行的考核部分除外)四、投标文件的递交4.1投标文件的封装4.1.1密封:投标人必须将投标文件密封提交,可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统一密封或分别密封,但报价标必须单独密封。 4.1.2标志:投标人在封袋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所有封袋上都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以及投标人的名称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4.2投标截止期4.2.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地点。4.2.2招标人可以按本文件第2.3条规定以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的投标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

28、截止期。4.2.3超过投标截止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给投标人。4.3投标有效期4.3.1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 60 日内有效。4.3.2在本章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如有特殊情况,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各投标人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知。投标人可以不接受该项要求,其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将被退还。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4.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期以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4.4.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

29、回通知,应按本文件第4.1条规定的要求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4.4.3投标截止以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五、开标5.1开标5.1.1 开标会议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所有投标人均应派代表(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拟派项目经理、商务和技术人员)参加。总监开标时未到场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投标人在开标会议上应出示以下证件(须为原件):A)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其中投标人拟委派的总监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以备查验。;B)企业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

30、等级证明。 5.1.2 开标时,由招标人及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退回投标人。 5.1.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A)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B)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C)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评标6.1 评标6.1.1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6.1.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6.1.2.1、技术组负责评阅技术标书;商务组负责评阅商务标书。阅标过程中如有必要,按照抽签顺序号通知投标人当面质询,并由投标人书面答复;6.1.2.2、投标人书面答复质询问

31、题后应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确认,需要重新编制报价的投标人应将报价文件密封后交现场监督人;6.1.2.3、技术、商务组组长分别负责组织将各评委的评标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后编制技术和商务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需有详细过程记录,原则上当日完成);6.1.2.4、技术组、商务组评标结束后方可由现场监督人组织商务评委向各投标人不公开(开启)价格标。6.1.3评标委员会独立工作,负责审议所有投标文件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6.1.4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6.1.5在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32、的过程中,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及业主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6.1.6采用综合评分排序制,具体评标细则由招标人制定。6.1.7评审要点:资质、公司业绩、总监业绩、项目人员配备情况、监理大纲、总监面试等。6.2投标文件的澄清6.2.1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6.2.2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

33、大写金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6.2.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6.3废标6.3.1若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6.3.2在评标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相应投标人将作废标处理;6.3.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的报价

34、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含综合单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将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6.3.4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6.3.4.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报价标等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6.3.4.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6.3.4.3投标

35、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6.3.4.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6.3.4.5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6.3.4.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且令招标人不能接受的;6.3.4.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6.3.4.8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或最低限价的;6.3.4.9改变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或不可竞争费的。说明: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时,评标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

36、具有竞争性。如有效标书技术方案合理可行,报价较其它投标报价低且在招标人期望值范围内,则评标委员会应依评标办法的规定从有效投标中推荐中标候选人。6.4评标过程保密6.4.1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文件和中标意向等有关信息,均不得泄露给任何投标人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6.4.2投标人不得探听上述信息,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评标过程,否则将被废标。七、定标7.1 定标方式 1、预中标人的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提出预中标人的推荐顺序;2、现场监督人根据技术和商务评标报告及预中标人的推荐顺序负责组织编写综合评标报告;3、综合评标报告应附所有招标过程的文件资料,经相关人员签字后按预中标

37、进行报批;4、预中标结果请示经批准后,发布预中标结果;5、招标人不保证最低价中标,且也不对落标人作出任何解释。7.2中标通知7.2.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2.2在向中标方授予中标通知书时,招标人有权变更数量和服务的内容。7.2.3为维护国家利益,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方中标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说明原因。7.2.4中标通知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八、签订合同8.1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需办理履约保证金的手续。8.2履约保证金可以是履约保函、支票或银行汇票。8.3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若不能完全履约或毁约,招标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扣罚

38、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8.4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或招标人的指定履约人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8.5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作为合同附件。第三章 施工图纸 第四章 合同条款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项目)合同编号:工程名称:项目委托人:监理人:签订日期:签订地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项目委托人: 监理人:项目委托人因建设 项目之需,委托 为该工程施工期间以及保修期提供监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经各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词语定义及监理依据第1条(词语定义) 1.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

39、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或“项目”是指项目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项目。 (2)“项目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第三方”是指除项目委托人、监理人以外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5)“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6)“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7)“监理酬金”是指监理人应收取的所有监理费用。(8)“监理额外酬金”是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监理期间中的施工期间因非监理人原因而延长的,以及因项目委托

40、人自身原因暂停监理工作后的善后和恢复工作发生时,监理人得到额外的酬金。第2条(监理依据)2.1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本合同的监理依据包括:(1)监理合同;(2)项目委托人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的设计、施工与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3)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4)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5)双方在实施过程中签订的有关修正、补充文件。2.2 监理人应按照上述监理依据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理。二、监理范围、工作及期间第3条(监理范围)3.1 项目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

41、理的项目为位于 的 项目,包括但不限 等。 第4条(监理工作)4.1 监理人应根据项目委托人批准的监理规划方案,依据施工合同及图纸编制监理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对涉及工程建设的相关事项实施全方位的监理,包括设计审查、工程招标、系统选型、设备材料的选择与咨询、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投资与安全控制、工程保修监理、工程建设资料的文件与档案监理、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之间的协调、对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监督、向项目委托人提供建设性意见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一所指监理工作内容。4.2 本合同约定的所有监理业务均应当全部由监理人完成。第5条(监理期间)5.1 本工程的监理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届满之

42、日为止,包括施工前期、施工期间和保修期间。保修期间分部位计算,国家规定了最低保修期的部位,为最低保修期;国家未规定最低保修期的部位,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三、监理酬金及调整第6条(监理酬金及支付)6.1 项目委托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酬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该监理酬金已经包括了监理人完成监理范围内所有监理工作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条件约定的由监理人承担的费用以及监理人履行约定义务所发生的费用、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等。除本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报酬由监理人包干使用,不予调整。6.2 监理酬金按以下进度支付。(1)、合同签订后14天内支付监理酬金的5%作为预付款,在监理人完成监理工作后

43、冲抵监理酬金;(2)、监理酬金的90按照工程施工期间的月数进行平摊,每月平摊得的监理酬金在施工期间每月月末支付,具体起止日期以项目委托人书面通知为准。(3)、监理酬金的5%在保修期间支付,在竣工验收后满一年后支付。6.3 在收到了监理人提交的符合政府规定的发票、监理工作报告及付款申请后20天内,项目委托人应该支付监理酬金。6.5 本合同项下所有监理酬金的支付日期,均为项目委托人汇出或支票签发日期。第7条(额外酬金及支付)7.1 监理期间中的施工期间因项目委托人原因而延长的,以及因项目委托人自身原因暂停的监理工作后的善后和恢复工作发生时,监理人得到额外的酬金。额外酬金的计取和支付方法为:(1)、

44、工程施工期间的延长时间或善后和恢复时间在三个月以内,此部分额外酬金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不再另行计取;(2)、工程施工期间的延长时间或善后和恢复时间超过三个月,则在超过的时间段内,额外酬金按以下方法计取:额外酬金=实际投入的监理人员数量x月额外酬金(2000.00元/人/月)其中,实际需投入的监理人员数量由监理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报,由项目委托人批准。超过的时间不足1个月的部分,按实际天数计算。上述额外酬金已包含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以及监理人为此支出其他所有费用。(3)、额外酬金将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给监理人。第8条(监理酬金异议)8.1 如果项目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

45、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14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的通知。四、监理人的义务第9条(监理义务)91监理人应该在监理期间内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的监理工作,为项目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服务,认真、勤奋地工作,确保工程达到质量,合理控制造价及进度。监理人应迅速处理项目委托人对第三方或工程方面的意见及要求,督促第三方根据项目委托人的意见及要求执行。第10条(提供人员义务)10.1监理人应该及时提供与全面完成监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设备。所有现场监理人员进场前都应经过项目委托人的书面认可。经项目委托人书面认可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见附件三)应该全职在现场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工作。 10.2 监理人

46、不得任意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上述人员,监理人应提前告知委托人,并将更换的上述人员名单报至委托人书面批准。若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有不称职现象或失职行为,项目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相应监理人员。10.3 除非项目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的派驻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不得在合同期内参与其他项目的监理。10.4监理人应自行为参与监理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委托人不对监理人员在执行本监理合同中的意外伤害承担责任。第11条(报告义务)11.1监理人应该在签署本合同后向项目委托人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成员

47、名单(包括:简历、资质证书等)、监理规划、监理具体实施方案、监理工作人员守则等,并且在本合同生效后14日内报送监理及其监理工作的工作情况及计划:(1)施工阶段每周一向委托人提交上周监理及监理周报;(2)施工阶段每月5日前向委托人提交上月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分析报告及当月计划;(3)工程竣工后1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本合同履行情况分析报表;(4)工程竣工后28日内向委托人提交相关监理及监理资料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保修阶段每季度末向委托人提交上季度工程缺陷及保修情况报告。11.2项目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12条(妥善使用义务)12.1监理人应该妥善保管并使用项目委

48、托人提供的或项目委托人要求第三方提供的设施属于项目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财产,并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完好地(正常损耗除外)提交给项目委托人。第13条(自备设备义务)13.1除了本合同条件明确约定由项目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外,监理人应自费准备为实施监理工作所需要的监理设备,包括但不限于:(1)必要的便携式检测仪器;(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监理人中的所有人员均须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4)交通设备;(5)照相录像设备;(6)办公设备;(7)现场以外的生活用房;(8)以及其它必要设备和用品。第14条(资料监理义务)14.1 监理人应有专人及时收集、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

49、各种原始记录、工程图纸、变更、来往信件等监理文书资料,并按专业编号并分类登记,确保监理文书资料完整、正确和有效,以便随时供项目委托人查阅及提供相应复印资料和软拷贝件。监理人在工程竣工后将因此形成的原始资料提交给项目委托人。第15条(保密义务)15.1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项目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四、项目委托人的义务第16条(支付酬金义务)16.1项目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人监理酬金。16.2 监理酬金和额外酬金的支付唯在监理人切实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及工作内容的情况下。如项目委托人有理由相信监理人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及工作内容(除监理

50、人有充分实据证明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及工作内容情况外),项目委托人有权停止或部分停止支付监理酬金和额外酬金。第17条(提供资料义务)17.1项目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并在设计图纸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即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的设计图纸一套、地质勘探资料、施工合同、项目委托人采购材料设备合同以及项目委托人拥有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工程资料的复印件。第18条(提供设施义务)18.1项目委托人将根据施工进展情况向监理人提供合适的现场临时办公地点。项目委托人原则上不提供监理及其监理所需的任何设施。18.2 办公地点的现场临时办公设施布置需得到项目委托人的书面认可。18.3项目实施工程中,应按项目委托人的要求,随

51、时、无条件地搬迁监理和监理的现场临时办公设施。但项目委托人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18.4 项目结束后,所有监理和监理的现场临时办公设施应在7天内拆除及清理完毕(包括基础)。第19条 (答复义务)19.1对于根据本合同条件约定监理人决定前需要经过项目委托人批准、决定的事项以及监理人书面要求项目委托人答复的其他重大事项,项目委托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予以书面解答。第20条 (联络义务)20.1项目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决定的项目委托人代表,负责与监理人的联系。更换项目委托人代表,项目委托人需通知监理人。第21条(通知义务)21.1项目委托人应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总监

52、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人员及时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承包人。 五、监理人的权限第22条(监理人的权限)22.1监理人有从事监理范围内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权利,但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应该得到项目委托人的书面批准和认可:(1) 选择或确定工程承包人、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2)发出可能引起承包人承包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外观的改变、工程质量及功能标准的提高或降低、合同价款增加、合同工期延长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工程价款、补偿损失的申请;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5) 发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指令;(6) 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分包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7) 确认承

53、包人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或甩项验收报告;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作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进行其他可能涉及或影响项目委托人重大利益的行为。22.2项目委托人可以对上述监理权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以项目委托人的书面监理授权委托书或书面通知为准。第23条(调解职责)23.1当项目委托人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六、违约责任第24条(项目委托人违约)24.1项目委托人违反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25条(监理人违约)25.1监理人因过失或超越监理权限而造成项目委托人经济损失的,监理人除了采取补救措施之外,还应当就项目委托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

54、偿。25.2 项目法人有权对监理人进行日常工作的考核,如监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项目法人有权按照附件二工程监理日常工作考核的规定,对监理人进行扣款。款项从每月进度款中直接扣除。25.3监理人的人员在监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严重失职行为,除了相应人员必须被清除出本项目外,每发现一次,监理人应向项目委托人支付RMB50000.00元的违约金。25.4工程竣工时工期或质量或造价不能实现本工程要求且监理人负有责任的,监理人应该向项目委托人支付监理酬金1倍的违约金。25.5监理人应保证各分项工程及总工程工期按本合同附件四 (提示:书名号中填写项目重要节点时间表,具体名称由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填

55、写。)计划的时间完成,如因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各分项和总工程施工时间延长,由此所增加的工作量,项目委托人将不再对监理人支付该增加的工作量的额外酬金。导致总工期每延长一天,监理人向项目委托人支付违约金RMB10000.00元/天。七、合同的暂停和终止第26条(项目委托人终止合同)26.1在下列监理人违约情形之一时,项目委托人有权终止监理合同:(1)、监理人的人员在监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严重失职行为的;(2)、项目监理人的主要成员未全职在现场负责本工程监理工作,或监理人未经项目委托人同意调换主要成员,或未按项目委托人要求及时撤换不合格的主要成员等情况发生的;(3)、如果监理人参与与项

56、目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或者监理人的活动使项目委托人利益受到损害;(4)、当项目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不称职的通知书,若项目委托人发出通知后14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21天后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26.2项目委托人也可无需要任何理由暂停或终止合同。第27条(项目委托人终止合同的结算)27.1项目委托人如果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应当在14天前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并做好善后工作。其中:(1)、项目委托人基于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合同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并且监

57、理人应该双倍返还定金。(2)、项目委托人基于自身的原因而提出暂停执行监理业务的,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有权得到额外酬金,计算方法同额外酬金。第28条(监理人终止合同)28.1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项目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因为项目委托人原因暂停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监理人可向项目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预通知发出后7天内未得到项目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正式通知,如果正式通知发出后14天内仍未得到项目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八、其他第29条(合同转

58、让)29.1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项目委托人或监理人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30条(争议解除)30.1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项目委托人与监理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第31条(其他)31.1 本合同或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附件、补充协议等文件皆以中文为准,如有其它语言文字的文件中有与中文版本不同之处,应以中文版本为准。31.2 本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31.3 本合同共有三个附件。本合同的附件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监理工作内容附件二:监理日常工作考核附件三:总

59、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名单 附件四:(提示:关于工期及节点的相关内容) (本页无正文)项目委托人单位: (盖章) 监理人单位: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 话: 电 话:电 传: 电 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户号码: 帐户号码:签约代表: (签字) 签约代表: (签字)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 附件一:监理工作内容设计相关事项:提出勘察布置方案,推荐地质勘察单位,监督勘察单位实施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协助发包人与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协助发包人对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并检查、督促设计单位认真履行设计合同;代发包人办理规划报批、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报批、消防、环保、建筑结构、劳动、食品卫生等设计报批,以及代为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基建临水、临电、排污等申请;审查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并提出监理意见,包括设计标准、规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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