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业务中介机构和代办人员管理办法

上传人:xt****7 文档编号:118335131 上传时间:2022-07-11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车管业务中介机构和代办人员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车管业务中介机构和代办人员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车管业务中介机构和代办人员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资源描述:

《车管业务中介机构和代办人员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车管业务中介机构和代办人员管理办法(10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车管业务中介机构和代办人员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车管业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车管业务中介机构及其代办人员中介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一)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许可等车管业务中介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车管业务中介经营项目,并经公安车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机构,包括辖区内机动车销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以及其他符合备案条件的中介机构。代办人员是指与中介机构有劳动合同关系并受其指派,代表该

2、机构从事车管业务中介的人员。(二)辖区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是车管业务中介机构登记备案的主管机关。凡在辖区内从事车管业务中介的机构及其代办人员,应到车管所进行登记备案。(三)经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要求代办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车管业务。代办人申请时,应佩戴由车管所核发的中介证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人与代办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业务办理所需的证明、凭证。(四)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的车管业务委托经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办理时,委托人可不到车管所现场。未经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及其代办人或其他机构及人员不得代办车管业务。(法定代理人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

3、人除外)。(五)机动车销售企业中介业务的范围是:机动车注册登记、申领临时号牌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业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介业务的范围是:机动车转移登记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业务。二级资质(含)以上汽修厂中介业务的范围是:机动车变更登记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业务。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中介业务的范围是: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机动车拍卖行中介业务的范围是:机动车转移登记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业务。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中介业务的范围是:本校学员初学(增驾)驾驶证申请、考试预约业务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业务。其他中介机构中介业务的范围是:除补领登记证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

4、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六)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车管业务不属车管业务中介范围。(七)中介机构及其代办人员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车管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并对所从事中介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八)代办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中介机构应承担先期赔偿责任。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代办人追偿。(九)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车管所申请备案:1、有从事代办车管业务必要的场地和设施;2、具备符合车管所要求的设备和人员;3、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保证代办车管业务的正常开展。(十)旧机

5、动车交易市场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车管所申请备案:1、辖区内合法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具备从事代办车管业务必要的场地和设施;2、具备符合车管所要求的设备和人员;3、具备与车管所联网所需的公安专用光纤通讯线路;4、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保证代办车管业务的正常开展以及车管所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软件和登记信息的安全和保密。5、有协议或其他方式证明能够承担因市场经营公司违法交易导致的法律责任,及先期进行经济赔偿的能力。(十一)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车管所申请备案:1、本辖区内经批准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从事代办车管业务必要的场地和设施;2、具备符合车管所要求的设备和人员;3、有规范的规

6、章制度保证代办车管业务的正常开展。(十二)其他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车管所申请备案:1、本市辖区内合法的中介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代办车管业务必要的场地和设施;2、具备公司法人资格;3、具备符合车管所要求的设备和人员;4、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保证代办车管业务的正常开展。(十三)符合备案条件的车管业务中介机构应当填写车管业务中介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向车管所登记备案: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内有车管业务中介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2、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查验原件,

7、留存复印件);4、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还应提供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5、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联系电话;6、中介机构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机构法人授权经办车管业务证明及联系电话号码;户籍不在本市的,还应提供有效期一年(含)以上的居住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7、代办人员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合法劳动用工合同(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8、中介机构的印章印文样本;9、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印文样本和签字样本;10、车管所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十四)中介机构代办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律规定的完

8、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2、有固定的住所;3、高中或中专(含)以上学历;4、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申请代办人员资格前三年无违法犯罪行为;5、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从事车管业务所需的基本技能和一定的专业知识;6、经车管所业务培训合格;7、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十五)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由车管所核发车管业务中介机构登记备案通知书;经资格审查并经培训合格的代办人员,由车管所核发车管业务代办证,代办人员数量由车管所根据中介机构业务量进行核定。(十六)取得中介资格的机构及其代办人员可以在本市范围内开展车管业务中介活动。(十七)中介机构备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年期满,中

9、介机构需继续从事车管业务中介的,须持有关资料向车管所重新申请备案。代理机构及其代理经办人的行为规则(十八)代办人员经中介机构的名义开展中介活动。代办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机构的中介工作。(十九)中介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人交办的证件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中介业务。(二十)中介机构及代办人员在办理中介业务时,接受车管所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车管所各项管理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车管所业务中介活动。积极配合车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自觉维护车管所办公秩序;2、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证明、凭证,准确、清楚地填写各种书表;3、拒绝中介有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

10、嫌疑的机动车的登记,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4、配合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5、代表委托人正确履行各项中介活动,不得欺骗委托人,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6、应在机构办公处所受理委托业务,不得在车管所及其周边区域随意招揽业务;7、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中介业务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8、不得以受车管所委托为名进行经营、广告、宣传以及采取其他方式作出有损公安交警形象的行为;9、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二十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暂停登记备案:1、内部管理松散,制度不健全的;2、中介机构及其代办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情节轻微的;3、代办人员违反车管所有关管理规定,扰乱车管所正

11、常办公秩序的;4、备案登记有效期满未申请继续进行登记的;5、一年内有一名(含)以上代办人员被车管所停止中介资格;6、有其他需暂停中介行为的。(二十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撤销登记备案: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吊销营业执照的;2、税务部门已吊销其税务登记证书的;3、物价部门已吊销其收费许可证的;4、不按规定收取中介费用的;5、暂停登记备案期间继续从事车管业务中介的;6、机构解体或者并入其他单位不再从事中介业务的;7、委托人对中介机构违规行为投诉经查证核实的;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情节较重的;9、一年内有两名(含)以上代办人员被车管所停止中介资格的;10、其他需要撤销其备案登

12、记的。(二十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注销登记备案:1、违规办理车管业务,欺骗委托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2、为不符合驾驶人身体条件的人员代办业务的;3、明知有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嫌疑,仍为该机动车办理中介业务的;5、向车管所工作人员行贿或采取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败坏公安机关声誉经查证核实的;6、对公安机关就车管业务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不配合的;7、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8、一年内有三名(含)以上代办人员被车管所停止中介资格的;9、其他需要注销备案行为的。(二十四)暂停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经整改并经车管所验收合格后恢复车管业务中介登记备案。对撤销(注销)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车管所出具撤销(注销)车管业务中介登记备案通知书。被撤销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一年内车管所不得受理其车管业务中介的登记备案;被注销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三年内车管所不得受理其中介业务的登记备案。(二十五)代办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车管所应收回其车管所业务代办证,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止或注销车管业务中介资格。被停止资格的代办人员,一年内车管所不得受理其代办资格申请;被注销资格的代办人员,三年内车管所不得受理其代办资格申请。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