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PPT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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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名称:企业技改常进行 案例内容:三江空调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空调生产商。经过几年的发展,该公司以其产品的环保和省电技术,赢得了广大用户的欢迎,并且在家用空调方面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但是,从2007年开始,三江空调公司的销售增长率放缓,盈利水平也越来越低了。经过市场调查,发现本企业的产品在市场的领先地位逐渐消失,市场上出现了更先进的产品。针对这个情况,三江公司决定从2009年起,计划利用三年的时间,每年投资600万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其他资料:该企业的所得税为25%,预计每年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用前应纳所得额为380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2、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那么,三江公司将技术开发费用在三年内平均分摊合理吗?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我们该如何合理安排技术开发费的支出呢?过程:筹划分析答案:按照原来的方案,每年平均投入600万元技术开发费,2009年到2011年的纳税情况分析如下:2009年,三江公司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0%(超过10%),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企业所得税为:

3、(380060050%)25%=875(万元)由于2010年和2011年技术开发费支出金额相同,即增长率为0,三江公司不得加计扣除,其企业所得税:380025%=950(万元)三年合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775(875+9502)万元。三江公司将技术开发费的列支在三年中平均分摊并不合理。经过研究,如果三江公司每年按照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来安排三年的技术开发费的支出的话,不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进度,那么,其纳税情况分析如下:由于2009年之前三江公司未进行任何技术开发,没有技术开发费,所以2009年该公司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0%;2010年增长了50%(600400)400100

4、%;2011年增长了33.33%(800600)600100%。三年中的每一年技术开发费均比上年高出10%以上,每年都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其每年的纳税情况如下:2009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80040050%)25%=900(万元)2010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80060050%)25%=875(万元)2011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80080050%)25%=850(万元)三年合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00+875+850=2625(万元)通过技术方案的调整,使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150(27752625)万元。答案:技术开发活动室企业发

5、展不可缺少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一。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各类企业只要财务核算符合税法的规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准予抵扣期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作为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只要在安排年度技术开发费时,做好事前预测工作,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上,尽可

6、能地使每年的增长率在10%以上,同时要注意在盈利年度多安排技术开发费,在亏损年度少安排技术开发费,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得加计扣除。可以说,对技术开发费用扣除的筹划,是企业财务活动的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技术开发费的筹划应当注意:1.修改技术开发方案,就要对原来的立项文件进行重新报批,否则就会使计划与实际操作出现较大的差距,导致筹划流产。2.如果企业已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的50%抵扣应纳所得额的申请,应当在申请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并将修改后的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3.筹划人员应当认真审核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确保其比上年增

7、长10%以上,以免企业出现失误而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税后筹划,存在以下难点:1.受到技术条件的限制。本案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否实现,取决于该企业的技术构成情况是否做出适当的调整。2.受到税务管理机构的制约。如果税收筹划是在事中介入的,企业技术改造立项已经完成,并且已经报送税务机关批准,在这样的情况下,税务筹划要进行下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对该活动的支持程度。3.企业内部各部门的有机配合。从表面上看,税收筹划师企业财务部门的事情,而实际上是一个企业整体运作的结果,如果得不到企业其他部门的配合,再好的税收筹划方案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业其他部门的配合,再好的

8、税收筹划方案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案例名称:联营利润巧分配 案例内容:明辉手机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其生产的手机深受广大用户的欢迎。该公司董事会经过研究决定扩张经营,出资3600万元与美国某公司合资,在某国家技术开发区组建了俊丰手机有限公司,美方公司出资300美元,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经营期限为10年。俊丰公司于2009年度成立,并于当年获利。明辉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俊丰公司适用15%的税率。由于俊丰公司的外方资本比例超过25%,所以按规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俊丰公司研究生产的手机适销对路,迎合广大客户的需求,使得其经营业绩比较

9、平稳,预计在经营期内,每年的销售收入都在15 000万元左右,会计利润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200万元。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每年将当年实现税后净利润额的40%用于分配,该方案已经实施了4年。税务专家小王指出:俊丰公司是明辉公司的关联公司,而且明辉公司对俊丰公司的分配权重占60%,因此,公司的具体运作应该从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对金龙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操作的思路不同,企业集团的利益就会有差别。在这里至少有两个操作方案:一是以一个比例分配方案贯彻到底;二是在不同的政策背景下实行不同的分配方案。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俊丰公司的利润该怎样分配,才能使明辉公司获得更多的利益?答案:方案一:俊丰公司

10、在经营期内的税后利润都以40%的比例进行分配。由于俊丰公司前两年处于税收优惠的免税期内,明辉公司在此期间分回的税后利润为576(120040%60%2)万元,按规定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而在后两年,由于俊丰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公司实际征税按7.5%的税率),明辉公司两年累计可分得利润额489.61200(115%)40%60%2万元,需要补缴所得税57.6489.6(115%)(25%15%)万元。在这四年里,明辉公司从俊丰公司一共获得了投资收益1065.6(576+489.6)万元,扣除补缴所得税后的实际收益为999(1056.657.6)万元。方案二:俊丰公司在不同的税收政策条件下

11、使用不同的分配方案。如果俊丰公司改变股利分配政策,前两年和后两年分别将税后净利润额的57%和20%用于分配,则明辉公司补缴所得税的情况会发生变化。明辉公司前两年累计可分得利润820.8(120057%60%2)万元,按规定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后两年累计可分得利润244.81200(115%)20%60%2万元,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28.8244.8(115%)(25%15%)万元。在这四年里,明辉公司合计取得投资收益为1065.6(820.8+244.8)万元,扣除补缴所得税后的净收入1036.8(1065.628.8)万元。与方案一(原方案)相比,明辉公司多获得了37.8(1036.8999)

12、万元。以上分析可知,俊丰公司在改变了股利分配后,累计支付的股利额并没有任何增加,但却为金沙公司带来了更多的税后净收益。这是因为俊丰公司提高了免税年度的股利分配比例,使得明辉公司将部分要补缴所得税的投资收益额转移到无需补税的年度,从而减少了企业所得税支出。筹划评价答案: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在投资方从被投资方累计分回的税后利润总额相等的前提下,被投资方企业增加免税年度的股利分配比例和税后净利润都可以降低投资方所得税负。实际操作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例如俊丰公司前两年资金不够充裕,支付过多的股利额会影响到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更好的投资机会时,这种筹划是否可行呢?回答显然是肯定的。按照现

13、行规定,只要被投资企业事实上实现了分配,即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确认投资者所得的实现。所以,如果俊丰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或有更好的投资机会时,并不一定要实际支付股利,只需通过形式上的分配,也同样能够帮助明辉公司获得节税利益的。许多企业在进行扩张经营时往往到开发区、经济特区等地投资组建新企业,或参股其他企业经营,从而达到扩大经营规模,又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是,当投资企业分回利润时仍需面临补税的问题。税法规定,如果投资方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了计算简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

14、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利息、红利不再补税。在具体筹划时应该注意:部分财务人员将低税率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的分会利润,不以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与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这是错误的。根据税收饶让原则,本例中俊丰公司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企业按7.5%申报纳税,但是明辉公司在还原利润计算补税时,应该按15%的适用税率具体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案例名称:核算机构巧安排 案例内容:清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是某地一家大型的环保设备专业生产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其环保设备销售收入已经

15、突破了三个亿。根据市场部对市场发展趋势的调查,本企业的产品在未来十年内需求量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而分析本企业的现状,清新公司的生产能力并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其原因是流水线设备陈旧、老化等问题。于是,经过董事会的研究,决定对该流水线进行更新改造。2009年8月,市场部根据董事会的决议,作出初步预算:从日本进口一套设备,到岸价为48750万元,安装调试费80万元。预计2009年12月31日可以完工。因为该投资项目非常重要,所以,董事长决定请来注册税务师小王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经过小王对清新公司及市场的充分调查之后,得到一些重要信息:目前我国同类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国产设备由于德国设

16、备,而价格比进口设备要低得多。另外,经过查阅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目录,该投资项目属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接着,小王到清新公司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总结如下:(1)对本企业生产流水线的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需要更改的设备可以分期进行。(2)本企业的技术部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生产流水线上的某些设备可以由本企业的技术开发部完成。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该如何筹划这个投资项目呢?答案:一:对设备采购的市场运行作一系列的调整 第一,从日本购买的进口设备改为购买品种相当、价格相对低廉的国产设备。目的是在节省一笔可观的投资费用的同时,享受技术改造项目价值的40%直接抵免投资当

17、年比上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将一次性技改投入改为分次技改投入,使研究开发费支出逐年增长,且增长幅度达到10%以上。根据市场预测,公司在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的当年就可以实现盈利。这样,清新公司除实际发生费用可据实列支外,可以再按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应税所得;同时,建议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年度预算进行调整,从而使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自投资年度起连续5年能够全部与应缴所得税相抵。第三:将本企业的技术开发部独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技术开发中心,将部分小型设备由对外采购改为技术开发中心研制。从而使原计划中将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冲减开发成本的

18、做法改为单独核算,以享受年收入30万元以下部分免税的优惠。二:对会计核算进行了相应的安排根据企业长期财务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财务部在具体操作上作了以下处理:(1)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单设“研究开发费”明细科目,专门核算公司生产流水线安装调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新技术开发而支出的各项费用。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不受比例限制,可以一次性在税前列支。(2)将与项目研发、试制有关的人员公司全部列入“研究开发费”。这些人员的工资支出不受计税工资标准的约束,可全额在税前扣除。(3)将用于项目研究、实验、试制的各类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列入“研究开发费”科目核算,这部分设备、仪器可一次或者

19、分次在税前扣除。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造册管理,不再提取折旧。清新公司董事会采纳了上述筹划建议。该公司充分享受了有关税收优惠,大大的减轻了企业所得税的负担。筹划评价答案:本案例属于综合性税收筹划项目,存在以下难点:(1)要受到筹划人对政策掌握程度的制约。作为一个企业在进行具体的设备和技术改造的时候,是购买进口设备还是购买国产设备,往往要受到多方面的影响,而购买国产设备与购买进口设备在税收上的待遇差别是很大的,因此,筹划人要在充分掌握政策的前提下,为委托人进行筹划。(2)要受到筹划对象技术水平的限制。本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否实施,取决于该企业技术部门的技术能力。本委托人有一个先天条件,就是自身存

20、在较大的技术支持能力。否则,就不能实施这个方案。(3)企业决策层的决策能力。许多企业存在很好的筹划机遇,但是由于企业负责人缺乏敏锐的思维能力和整体的运筹能力而没有抓住机会,或者没有筹划好,从而丢失了获利机会。在企业的投资环节,涉及许多方面的内容,其中税收是重要的方面。对有关税收政策掌握的如何,直接影响到投资人的投资效益,在这里,税收筹划,不仅是清新公司在税收上得到了实效,而且使该公司增强了偿债能力,也提升了企业整体竞争力。案例名称:企业并购有讲究 案例内容:红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一间生产大型设备的专业厂家。在2005年,由于决策失误等原因,导致红叶公司的销售收入严重下滑。至2009年3月份,红

21、叶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了,处于停产状态。注册会计师对红叶公司的资产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和评估,确认其资产总额2800万,负债总额3500万元。为了解决红叶公司的问题,主管部门决定对其进行破产处理。在资产核查的过程中,核查人员发现红叶公司有一条零配件生产线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该生产线设备先进,在当地市场有较强的竞争力。账面价值180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1000万元),评估值2500万元(其中不动产价值1300万元,机器设备1200万元)。宏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由于近年发展迅速,决定增加一条生产线,红叶公司的生产线正好符合宏盛公司的要求。在主管部门的协助下,宏盛公司与红叶公司初步达成并购意向,提出了如下方

22、案:方案一:对红叶公司的优质资产进行整合,以该生产线的评估值2500万元和债务2500万元重新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A公司,即A公司资产总额2500万元,负债总额2500万元,净资产为0,在此基础上宏盛公司并购A公司,红叶公司破产。方案二:宏盛公司整体并购红叶公司。宏盛公司接受红叶公司的全部资产的同时,承担该公司的全部债务。方案三:红叶公司宣告破产。将红叶公司的优质资产变卖处理,所取得的现金偿还有关债务,经协商,宏盛公司同意以2500万元直接购买红叶公司的生产线。企业所得税为25%,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3%。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应该选择哪个方案最有利?答案:红叶公司分析情况如下:方案一:属于企

23、业产权交易行为。红叶公司先将该生产线重新包装成一个全资子公司,即从红叶公司先分立一个A公司,然后再实现宏盛公司对A公司的并购,从而实现将资产买卖行为转变为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与产权交易有关的税收如下:1.流转环节的税费 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也不存在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企业所得税 应该从两方面来分析:(1)以红叶公司的优质资产为核心分立出A公司。按照企业分立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将红叶公司的生产线分离

24、出来之后,红叶公司应按公允价值2500万元确认生产线的财产转让所得700(25001800)万元,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75(70025%)万元。(2)宏盛公司合并A公司。根据企业合并税收政策规定,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A公司的生产线计税成本2500万元,协议转让价也是2500万元,公司转让过程中没有发生增值,也就是没有取得转让所得,所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该方案下实际应缴纳税款合计175万元。方案二:属于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与产权交易有关的税收如下:1.流转环节的税费 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也不存在城建

25、税和教育费附加。2.企业所得税 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被兼并企业资产与负责基本相等,即净资产为0或者为负数的情况下,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红叶公司清算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总额2800万元,负债总额3500万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根据上述规定,在企业合并时,被兼并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方案三:属于资产买卖行为,与产权交易有关的税收如下:1.流转环节的税费(1)营业税。按照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销售不动产要缴纳5%的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65(13005%)万元。(2)增值税。在本案例中,该生产线机器设

26、备由原值1000万元增值到1200万元。因此,要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1200(1+4%)4%2=23.08(万元)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合计:(65+23.08)(7%+3%)=8.81(万元)2.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企业销售非货币性资产,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生产线原值为1800万元,评估值为2500万元,并且售价等于评估价。因此,要按照差额7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75(70025%)万元。因此,红叶公司共承担271.89(65+23.08+8.81+175)万元。从被兼并方红叶公司所承担的税负角度考虑,方案二税负最轻,方案一次之,最后是方

27、案三。宏盛公司并购业务分析如下:对于宏盛公司并购业务的分析可以从三方面进行:获得该生产线的代价;并购业务对当期生产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影响;被并购企业的问题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对于方案一,宏盛公司以接受原公司等量债务的条件取得该生产线,避免了在当期支付大量现金,解决了筹集资金的难点问题;宏盛公司在付出有限代价的情况下,购买到与本企业经营有关联的生产线,为企业扩大生产能力,促进企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于方案二,从表面上看,宏盛公司取得了自己需要的生产线,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但是需要接受红叶公司的全部资产和债务。对于宏盛公司来说,接受无用资产是一种浪费,没有必要;同时还需要承担大量的债务,给公司带来潜

28、在的危机。因此,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对于方案三,宏盛公司只需出资购买红叶公司生产线,而不必购买其他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同时也不用承担红叶公司的其他债务,对以后的生产和经营都有很大的好处。但是,宏盛公司在当期要支付高额的现金,对宏盛公司来说在当期的筹资压力比较大。从宏盛公司经济运行情况来分析,方案一是首选,至于其他两个方案,则要看红叶公司的负债结构情况和宏盛公司的筹资能力再作决定。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兼并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分析,还是从被兼并企业税收负担情况分析,只有方案一对于双方来说才是最有利的。筹划评价答案:资产重组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但是对有关企业的资产合并或分立等重组行为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简单

29、、机械的并购行为往往会导致资产重组活动走向弯路,甚至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进行可行性分析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只有在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最佳方案,找出并购的最佳途径,才是并购双方的理想之举。本案例属于系统性税收筹划项目,存在以下难点:(1)要受到企业管理人员思维方式的制约。由于人们存在习惯性思维,如果是本企业人员筹划企业的资产重组业务,往往不能跳出固有的思维框架,从而导致筹划陷入误区。(2)要受到筹划人政策水平的制约。资产重组涉及的政策比较多,仅从税收的角度讲也比较复杂。因此,筹划人要在充分掌握政策的前提下,为委托人进行筹划。(3)有关资产的价值确认。(4)资产出让形式应

30、当包装到位,否则就有可能使筹划流产。案例名称:合理包装来销售 案例内容:华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电梯的专业厂家。该公司旗下有5个子公司,其中A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连年亏损。2008年12月31日,A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房屋等不动产3200万元,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1300万元,土地使用权700万元,存货560万元。资产总额5760万元,账面负责合计5800万元,净资产40万元。华胜公司决定将A公司撤销,经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A公司的资产价值6500(其中房屋等固定资产3900万元,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价值1380万元,土地使用权860万元,存货360万元)。经过核查,A公司以上资产中有一栋厂房是2

31、006年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成本是250万元。A公司的全部资产按评估价格销售给集团公司的另一子公司B,用其取得的收入偿还A公司的债务。A公司增值税税率17%,“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为零,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教育费附加3%,企业所得税税率25%,暂不考虑印花税。该公司的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均低于购进价格。筹划分析答案:方案一:分析式合并。(1)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的营业税:(3900+860250)5%=225.5(万元)(2)税法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售价低于原价,免予征收增值税。该公司的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都低于购进价格,故不征税。(3)销售存货应纳增值税:360(1

32、+17%)17%=52.31(万元)(4)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25.5+52.31)(7%+3%)=27.78(万元)(5)清算所得:资产变现额(负责+净资产)=3900+1380+860+360(1+17%)225.527.78(580040)=434.41(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34.4125%=108.6(万元)税款合计=225.5+52.31+27.78+108.6=414.19(万元)方案二:吸收式合并。如果由B公司在承担债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则无需缴纳流转税的税收。根据税法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33、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产权式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所以,企业产权的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既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转让企业产权既不缴纳营业税,也不缴纳增值税,仅缴纳清算所得税。A公司清算所得=资产变现额(负债+净资产)=3900+1380+860+360(1+17%)(580040)=687.69(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687.6925%=171.92(万元)筹划评价

34、答案: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出于种种目的,对企业进行重组。企业重组从形式和内容上看,可分为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从目的上看,有扩张性重组、收缩性重组和整合性重组等。对企业重组进行税收分析,是从内容和形式上来分析企业的重组。在实践中,利用不同的形式对不同内容的企业资产进行重组,从税收政策的角度进行分析,可能产生不同的效果。分析式资产重组,就是将被组合的资产具体分离出来,对其进行评估作价出让或者抵顶相关的债务。而吸收合并是将所要整合的资产作为一个整体,如果起初相关资产不是一个整体,可以将其进行“包装”,组成法律上认可的整体,然后再将该整体出让,或者抵顶相关债务。这种合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投

35、资行为,或者是股权转让行为。进行吸收式合并,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转让免征营业税;免征土地增值税。这些税收优惠是我们在具体的筹划过程中应该关注的。在实际操作中,还应当注意缴纳印花税、契税和其他相关的费用。本案例属于系统性税收筹划项目,存在以下难点:(1)有关资产的价值确认。这里的价值确认,如果引用海尔的观点就是要看不是不是“休克鱼”,如果所筹划的对象不是“休克鱼”,而是一条死鱼,就是去本来的意义。(2)如果是分析式合并,应当就有关事项缴纳流转税,如果是整体合并,资产出让形式应当包装到位,否则就有可能使筹划流产。(3)要受到企业管理人员思维方式的制约。由于人们存在习惯性思维,如

36、果是本企业的人员筹划企业的资产重组业务,往往不能跳出固有的思维框架,从而导致筹划陷入误区。(4)要受到筹划人掌握政策程度的制约。资产重组涉及的政策比较多,仅从税收的角度讲也比较复杂。因此,筹划人要在充分掌握政策的前提下,为委托人进行筹划。案例名称:投资费用资本化 案例内容:华俊家电是某市一家大型的家电生产商。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08年实现销售额4328万元。该公司预计2009年市场前景良好,销售额将会增加至6000万元。于是,华俊公司决定扩建一个车间。2009年1月1日开始筹备建造这个车间,并为建造该车间专门从银行借入了800万元的三年期借款,年利息为8%。生产车间于2009年4月1日建造

37、完工(为了简化计算假定每月均为30天)。华俊公司在2009年1月至3月间发生的资产支出如下:1月1日,支付购买工程用的物资款项152.1万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2.1万元。2月10日,支付建造车间的职工工资12万元。3月15日,将2008年12月31日购进的高分子建筑材料用于车间建造(当时作存货管理),该货物的入库成本为80万元,购进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价格为75万元,该材料目前市场价格为100万元,购进时的材料价款及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支付。3月31日,为3月15日用于固定资产建造的存货进项税额转出缴纳增值税12.75万元。华俊公司的会计人员将从银行所接的款项,在该固定资产建造完工交付使

38、用时一次性计算利息,并将其资本化。则公司第一季度应资本化的金额为:8008%312=16(万元)注册税务师小王指出,以上做法并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却是不经济的。那么,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借款利息该如何处理才对公司有利呢?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为25%。筹划分析答案: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对这种购建固定资产发生借款的利息的资本化问题进行了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开始资本化: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同时,企业会计制度对利息资本化的金额也进行了规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于发生的固定资产

39、购建活动上的支出挂钩。在应予以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因购置或建造某项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利息,其资本化金额应为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该项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上述公式中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应按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资产占用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计算确定。这里的“每笔资产占用天数”是指发生在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所应承担借款费用的时间长度。“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是指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的会计期间的长度。上述公式中的资本化率,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确定:如果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

40、化率即为该项借款的利率。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则资本化率应为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借款利息的资本化可以按月计算,也可以按季或按年计算。如按月计算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根据每月每笔资产支出金额和每笔支出所需要承担借款费用的天数与当月天数之比,计算每月支出加权平均数:1月份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52.13030=152.1(万元)2月份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52.13030+122030=160.1(万元)3月份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52.13030+123030+(80+12.751530+12.75030 =210.48(万元)按月计算应予资本化

41、的借款费用,则公司第一季应资本化的金额:152.18%112+160.18%112+210.488%112=3.48(万元)筹划评价答案:通过计算可以发现,原计算方法比新的计算方法多资本化金额12.52(163.48)万元,当年就多交企业所得税3.13(12.5225%)万元。本案例属于比较简单的税收筹划项目,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难点:(1)对有关资金运行要做具体地分析,工作量比较大。(2)每月确认资本的加权平均数比较复杂。通过计算可以发现,原计算方法比新的计算方法多资本化金额12.52(163.48)万元,当年就多交企业所得税3.13(12.5225%)万元。本案例属于比较简单的税收筹划项目

42、,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难点:(1)对有关资金运行要做具体地分析,工作量比较大。(2)每月确认资本的加权平均数比较复杂。案例名称:材料发出天天做 案例内容:正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2008年实现销售额68820万元,利润16830万元。最近,该公司正在针对本企业的特点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在企业的制造成本核算环节,就材料如何发出问题公司人员还没有找到更好的办法。为了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参与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注册税务师小明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如何发出材料:假如上期A材料库存为100公斤,单价为每公斤15元。本期发生的业务如下:本期购进A材料两笔,第一笔购进200公斤,单价为每公斤20元;第二笔购进10

43、0公斤,单价为25元。第一次领用A材料150公斤,第二次领用A材料200公斤。该公司的生产车间本期领用两批,对领用材料计价方法的选择,就影响到生产成本的摊销。发出材料的计算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那么,我们应该选择哪种原材料发出方法呢?筹划分析答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对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一)先进先出法 第一次领用A材料的成本:15100+2050=2500(元)第二次领用A材料的成本:20150+255

44、0=4250(元)本期领用A材料成本:2500+4250=6750(元)(二)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单价=(15100+20200+25100)(100+200+100)=20(元/公斤)第一次领用A材料的成本:20150=3000(元)第二次领用A材料的成本:20200=4000(元)本期领用A材料成本:3000+4000=7000(元)(三)移动加权平均法 第一次领用时的加权平均法单价=(15100+20200)(100+200)=18.33(元/公斤)第一次领用A材料的成本=18.33150=2749.5(元)第二次领用时的加权平均单价=(20150+25100)(150+100)=22(

45、元/公斤)第二次领用A材料的成本=22200=4400(元)本期领用A材料成本:2749.5+4400=7149.5(元)通过上面的计算我们可以发现,同样的发出两批材料,但是其成本分别为6750元、7000元、7149.5元。价格差异最大的是399.5(7149.56750)元。本案例只是为了说明上的方便,所以使用较少的业务数量和较少的业务批次,如果将该案例的价款放大一万陪,那么这个差异就是399.5万元。在假设其他情况不变的情况下,当期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可以在材料上多列支成本399.5万元,影响到所得税:399.525%=99.88(万元)即当期少缴纳所得税99.88万元。筹划评价答案

46、: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开展税收筹划,必须考虑企业所处的税制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研究,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在实行累进税率的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计入各期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忽高忽低,特别是在材料等存货价格差别较大时,可以起到“缓冲”的作用,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的变化,各期利润比较均衡。(2)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在物价持续

47、下跌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销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资金的难度。特别是由于税收必须用现金支付硬性约束与按账面收益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矛盾的客观存在,可能会使企业在应纳所得额过高年度因没有足够的现金缴纳税款,而陷入财务困难,继而影响企业的其他理财活动。甚至使企业的名誉受损,制约企业的长远发展。可见,不同的物价环境,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要求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

48、选择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开展充分的市场调查,收集准确的信息资料,并在研究、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即将到来的会计年度的物价趋势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然后以此为依据,选择最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存货的发出和使用进行计价。案例名称:合股投资有利润 案例内容:华美公司与2008年2月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投资于晨光公司,占晨光公司股本总额的80%,晨光公司当年获得税后利润800万元。华美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晨光公司所得税税率15%。晨光公司有两个方案来处理这笔利润:方案一:2009年3月,晨光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的40%用于分配,华美公司分得利润256(80040%80%)

49、万元。2009年9月,华美公司将其拥有的晨光公司8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红星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2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税费0.8万元。方案二:晨光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2009年9月,华美公司将其拥有的晨光公司8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红星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456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税费1万元。假设华美公司2009年度内部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元。那么,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哪个方案的税负较轻呢?筹划分析答案:方案一:生产、经营所得100万元,税率25%,应纳税额25万元。对于股息性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凡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

50、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还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用何种核算方法,被投资企业在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如果被投资单位未进行利润分配,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多未分配利润,也不能断定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所得实现。因此,当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时,如果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投资方就无需补缴所得税。华美公司分得股息收益256万元,应补税额:256(115%)(25%15%)=30.1

51、2(万元)转让所得=120010000.8=199.2(万元)应纳税额=199.225%=49.8(万元)因此,华美公司2009年合计应纳所得额为104.92(25+30.12+49.8)万元。方案二:生产、经营所得100万元,税率25%,应纳税额25万元。由于晨光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从而导致股息和资本利得发生转化,即当被投资企业有税后盈余而发生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股价就会发生增值,如果此时发生股权转让,这个增值实质上就是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股息转化为资本利得。因为,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才会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升高。这种收益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所得税。华美公司资本转让所得455(

52、14561000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13.75(45525%)万元华美公司2009年合计应缴纳所得税额138.75(25+113.75)万我们应该注意到,税收上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与会计上确认股权转让收益不同。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按“计税成本”计算,而不能按企业会计账面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计算。筹划评价答案:方案一比方案二减轻税负33.83(138.75104.92)万元。如果华美公司、晨光公司的税率相同,均为25%的话,则方案一分得股息无需补税,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74.8(25+49.8)万元,方案一比方案二减轻税负更多了。其原因在于,华美公司在股权转让之前进行了股息分

53、配,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这是一个对现有资料进行综合整理获得的案例。在直接投资中,投资人可以直接以实物进行投资,也可以用货币进行投资。假设投资人是以货币形式进行投资并取得股权的,我们就称作股权投资。现在,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已经很普遍了,投资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主要有股息(包括股息性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根据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税收待遇是不同的。股息性所得是投资方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税后利润,属于已经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原则上不再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是投资企业处理股权的收益,即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所获得的收入,减除股权

54、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种收益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所得税。投资人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差异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如果子公司投资企业是母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则没有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资方企业打算将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则会造成股息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使得本应享受免税或补税的股息性所得,转化为应全额并入所得额征税的股权转让所得。因此,在股权转让之前,投资人应该先将被投资企业的税后盈余分配完毕,只有这样才能获得税收筹划的好处。正确的做法是在一般的情况下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企业股权欲转让时,在转让之前必须将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这样做,

55、对投资方来说,可以达到不补税或递延纳税的目的,同时又可以有效的避免股息性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从而消除重复纳税。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由于不分配可以减少现金流出,而且这部分资金无需支付利息,等于增加了一笔无息贷款,因而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案例名称:筹划不当会失误 案例内容:华迪经销实业公司是专门销售各种布料的企业。某市国税稽查人员对华迪经销实业公司2008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经过比较、核对发现,该公司2008年服装销售收入比2007年减少了5000万元。根据2008年我国服装市场的情况来判断,稽查人员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在检查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账簿,稽查人员发现其他业务收入比上年大幅增加

56、。记账人员解释:华迪公司每月为某大型服装厂负责联系1000吨的服装布料,向其收取每吨15元的中介费用,并将布料运送到该大型服装厂,每吨收取运费60元。至此,稽查人员已经清楚了该公司服装销售收入减少的真正原因。该公司将一部分经销业务转作代购货物业务。但是,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辩解说:我公司在具体操作该项代购业务前,就请税务代理方面的专业人士进行了税收筹划,与该大型服装厂达成合作意向,接受代购委托,为其联系货源,而布料厂是将布料直接发给服装厂的,并且将销售发票直接开给服装厂。我公司负责将该发票转交给服装公司,按照布料厂实际收取的布料销售收入合计5000万元和增值税850万元与服装厂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

57、的手续费和运输费,合计分别为18万元和72万元,属于正常的代购行为,不需缴纳增值税,而且也将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运费收入)按规定申报了营业税。稽查人员到该服装厂了解情况以后,发现该服装厂并没有预付货款,即每笔货款都是由华迪公司垫付资金的。税务机关给出了以下处理建议:(1)公司在该项购销业务中,对每一笔货款的进、出都是预先垫付资金,然后再同服装厂结算货款,不完全符合代购条件,不属于代购行为,对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全额缴纳增值税。(2)既然该公司上述布料采购业务不属于代购行为,需要交纳增值税,那么相应的随同布料销售而提供的运输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72万元运费收入征

58、收增值税。(3)对其收取属于价外费用的18万元手续费一并征收增值税。因此,该市国税稽查局决定对华迪公司追征增值税:500017%+18(1+17%)17%+72(1+17%)17%=863.08(万元)并对其所偷税处以0.5倍罚款,同时对补缴税款自滞纳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华迪公司的筹划不当导致了863.08万元的损失。那么,华迪公司有没有其他补救措施,来减少损失呢?筹划分析答案:华迪公司总经理向注册税务师小王咨询建议。小王了解了企业有关购销业务的全过程之后,并没有发现税务稽查人员的定性存在什么问题。显然,企业的代购行为不能成立,应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当他对补税的具体数额分析

59、之后,提出了疑问:公司将经销业务筹划成代销业务,但是未符合代销的三个要件,导致未按实际销售额入账,在形式上与账外经营类似。对于账外经营的偷税数额的确定,税法有过具体的规定,其偷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包括价外费用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考虑公司尚未到缴纳补税和罚款的最后期限,小王建议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陈述意见。为了提高办案的成功率,公司立即聘请小王作为企业的代言人,与税务机关进行了具体的协调。经过税务专家的努力,主管税务机关采纳了建议,同时考虑该业务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因素,最后,对该公司给与补税13.08(18+72)(1+17%)17%万元,罚款1倍处理。操作依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

60、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中有如下的规定: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二)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

61、分存货的进项税额(三)如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或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应当根据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核定销售额,再行确定偷税数额。凡销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账外经营部分已销货物的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账外经营部分的购货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二、关于税款的补征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企业账务调整的具体方法,见)。三、关于罚款对一般纳税人偷税行为的罚

62、款,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偷税数额,以偷税数额为依据处理。筹划评价答案: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经济活动,在日常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中,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得认真学习,在全面了解经济业务事项、系统掌握有关税收和其他相关经济政策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由于经济活动室十分复杂的,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法律活动不可能对每一个经济活动都规定得十分具体,因此,对于税收活动而言,主管税务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对于那些政策界定并不十分明确的问题,比较有效的办法是请专业人士去解决,从表面上看企业可能要花一笔费用,并且存在不确定的风险,但是,借助于专业人士,毕竟是我们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办事效

63、率的有效途径。案例名称:内部集资好商量 案例内容:红星服装有限公司是某市一家专业生产西装的企业。该公司现有职工700人,人均月工资1600元。当地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当年度向职工集资用于扩建生产线,人均集资2万元。年利率为9%。假定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5%,当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25%。提问一:红星公司当年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多少?提问二:如何降低红星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筹划分析答案:(一)红星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析如下:因为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超过可扣除标准,根据税法规定,对于超支利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2(9%5%)=56(万元)该企业应

64、纳企业所得税:(200+56)25%=64(万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0029%20%=25.2(万元)(二)减轻税负的操作方法:如果红星公司采取将职工的名义集资利率降为4%,把降低的利息通过提高职工奖金或工资的方式来解决的方案。那么,虽然职工的名义集资利率降了下来,但是个人收入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因集资利息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降低,使得个人的税后收益增加。对企业来说,集资利息未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可以获得全额扣除。因此,该公司可以将集资利率降为4%,而减少的利息部分707002(9%4%)万元按人按月分摊,每人每月增加工资或奖金83.33(70000070012)元。增加后人均月工资达到

65、1683.33(1600+83.33)元,仍没有超过计税工资的标准。将利息费用转移为工资费用后,企业职工集资利息可全额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减少了17.5(7025%)万元。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1.2(70024%20%)万元,比原来的减少了24(25.211.2)万元。筹划评价答案:以职工集资方式筹措资金,因其既能克服银行手续繁琐之苦以解燃眉之急,又能给职工带来收入,更能享受纳税所得额减免,而成为一些企业的首选。集资利息是不是越高越好?也不尽然。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换句话说,就是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得扣除,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规定,对于支付给个人利息支出还要按20%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采取对集资利率进行合理性调整的方式,把属于限制性的费用进行“间接转换”,达到既节税又能增加职工税后利润的目的。对于本案例的筹划来说,其难点在于利息费用支出的凭证是否合法,列支利息的标准是否符合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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