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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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2022年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1申请人:林_男46岁浙江_人家庭_县_镇平西路_号身份证编号:_x联系手机:_x被申请人:陈男21岁浙江_人、家庭住址:_县_镇_村154号身份证编号:_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_公交认字20_第00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与理由:20_年1月17日1时许,申请人驾驶浙_号大型卧铺车,从福建省石狮开往_x方向,途径104国道线_县_镇_x路段,在车辆临近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

2、故。申请人认为:20_年1月17日1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

3、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麻痹而导致的,所以_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20_年1月1

4、7日1:05:07,这是当时车辆上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出的,当时行驶速度是65.95公里/小时。(附:提供原始当时在_集团信息中心测试的卫星定位数据库资料作为证据)。申请人并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事实上车辆正常行驶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时,车辆可控制非安全区内应大于2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标准推算:车辆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56米,车辆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42米,而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2米突然横穿公路,根据计算行驶速度65.95公里/小时,(

5、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应是45米,显然是无法躲避和采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_公交认字20_第00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6、此致_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人:林_二0_年二月五日附证据:卫星定位数据表2张。2022年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2申请人:闫某宾,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汝州市王寨乡史庄6号院,身份证号:410482X1553X。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_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_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_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_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2、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和理由: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汝公

7、交认字20_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汝公交认字20_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宾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KE8_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何作出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KE8_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二、认定申请人和刘某军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刘某军

8、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某车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对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虽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号牌并不是伪造而是真实的。闫某宾未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未戴头盔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闫某宾未戴头盔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事等责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原来闫某宾四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两项是不能成立的,现在仅剩下两项,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事责任,刘某军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_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_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此致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李律师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需要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申请书的话,在这里建议大家还是找寻专业的律师帮助您一起来完成,如果您在这方面需要律师的帮助,欢迎找寻我们上的专业律师们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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