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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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一、供配电系统1.1 GB50015-2003(2009 年版)第 4.9.36A 条: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明沟排水,应设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提升排至室外雨水检查井。第4.9.36B条 3 款:雨水排水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该条条文解释:排水泵不间断的动力供应可以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根据上述规范条文:(1)住宅一层住户下沉式庭院中的排水泵是否要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2)地下自行车库入口的排水泵是否要有不间断动力。答:从规范规定的设置场所来看,是为了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制定。住户下沉式庭院与下沉式广场是不同的概念,该排水泵是在各家独立设置,为各家住

2、户服务,其用电费用应由各家缴纳,因此住户下沉式庭院中的排水泵不应按照此条执行;如果在满足当地供电公司电能计量、缴费规定的前提下,可参照本条规范优化设计。地下自行车库入口的排水泵负荷等级,应结合所在地上建筑或地下建筑负荷等级进行确定。对于属于一、二级负荷用户的建筑,该排水泵的供电自然符合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的规定;如是三级负荷用户的建筑,仅为该排水泵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已无必要。1.2 某多层厂房屋面设有排烟风机,其双电源控制箱设在一层,屋面仅设就地控制按钮及主令开关,这样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 11.1.5条,该排烟风

3、机“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但是对于“最末一级配电箱”设在何处、离消防用电设 备多 远规 范并 未 给出规定。但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45-95 2005 年版)第 9.1.2 条与 GB50016-2006第 11.1.5 条规定相同,从其条文解释来看,认为在消防用电设备机房内的配电箱才属于“最末一级配电箱”。根据国标图集04DX002第 13 页所注,最末一级配电箱是指负荷附近的直配电源箱或上述设备(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控制箱。对于属于一、二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和供电线路的安全保障是基本要求,也是制定上述条文的原因

4、所在。也就是说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尽可能的将双电源送至消防用电设备附近再做切换,尽量缩短由双电源切换箱至设备的单回路配电线路才是符合规范要求的。这点对于可以上人、配电设备易于安装的屋面是可以做到的;但是对于无法上人的屋面(如厂房、仓库的金属屋面),配电设备不易安装且维护困难,此时可将双电源切换装置设在紧邻屋面的下一层,屋面消防风机旁仅设就地控制按钮及主令开关。因此,题目中所述做法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审查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1.3 一类高层建筑的生活水泵为一级负荷,现有一类高层酒店式公寓,其太阳能热水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1 页,共 30 页循环泵是否属于生活水泵,是否应按一级负荷供电?答

5、:规范对于生活泵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供应人们日常饮用、洗涤用水的加压供水水泵,给排水专业均将其归为生活水泵类。酒店式公寓太阳能热水一般供应住户洗澡、洗涤用水,其循环泵是用来维持集热器和贮水箱之间的水循环,并非直接向用户用水点加压供水,可不属于生活水泵范畴。太阳能热水循环泵的负荷等级,应按照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DGJ32/J08-2008)第 5.3.1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电气设备负荷等级的确定应与建筑物的类别相协调”执行。1.4 某工程工程,一层功能为汽车销售展示厅,二、三层功能为开敞展示空间,该工程是属于商业建筑还是展览建筑?答: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

6、2009)第3.4.1条对商业建筑的定义为“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 2.0.1条对商业建筑的定义为“为人们进行商品交易活动提供空间场所的建筑类型之统称。通常由营业厅和辅助用房组成”。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第 2.0.2条对展览建筑的定义为“进行展览活动的建筑物”。根据上述规范定义,商业建筑内陈列的是商品、有商品交易活动发生;展览建筑内陈列的是展品,无交易活动发生。本题所问工程,内有商业交易活动发生、有商品的展示、及其它展品的展示,其最终的建筑定性应以建筑专业的定性为准。1.5 地下燃气锅炉房是否属于爆炸性气体环境;

7、如是,则危险区域如何划分?答: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2.2条:“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 2.2.1条“三、2 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第 2.2.2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其中“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根据上述规范条文,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燃气调压间应划为2区。1.6 汽车 4S店是否属于火灾危险

8、场所?答:4S 店 是 一 种 以“四 位一 体”为 核 心的 汽车 特 许 经 营 模式,包 括 整 车 销 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等;其平面一般由展厅、维修车间、维修接待部分、配件间、管理办公部分组成,使用功能涵盖了商业、展示、汽车维修、办公等多种功能。对于火灾危险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解释为:“是指那些存放易燃易爆物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2 页,共 30 页品的特殊场所,如仓库、油罐区、草原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 条 9 款和 3.0.4 条 2 款也有

9、提及,但是未给出明确定义和解释(关于防雷规范所说的“火灾危险场所”如何界定,请见本次解答的防雷接地部分)。对于 4S 店的防火设计和审查,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的规定执行;其中(GB50067-97)第9.0.6条规定:“修车库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4S 店维修车间应属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设计应按GB50057-2010进行建筑物防雷分类,采取相应防雷措施。此外,修车库的设置位置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

10、0067-97)第 4.1.4 条的规定。1.7 一般普通化工厂厂区内建筑物的防火设计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是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答:题目中所讲普通化工厂是否为石油化工企业,这应在审查图纸时必须首先明确。石油化工企业是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两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在规范的第一章已有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 1.0.3 条对于石油化工企业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8 对于非消防一级负荷,目前没有规范规定需两路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自动切换,

11、只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009 年版)第 2.3.1条第 12 款有明确规定。为确保非消防一级负荷的供电可靠性,是否应要求两路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自动切换?答:确实没有规范规定非消防一级负荷需两路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自动切换,只有技术措施有这个要求。对于非消防一级负荷供配电系统,应结合具体工程和规范进行分析、审查。不能简单的要求两路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设自动切换装置,也不应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作为审查依据。1.9 设有 2 部电梯共用电梯前室的情况下,在此情形是否可把两台电梯均当做消防电梯并合用一组供电电源处理?答:建筑物内的电梯是否为消防电梯应由建筑专业

12、确定。消防电梯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 11.1.4 条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第 9.1.3条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不应和非消防电梯合用干线。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这是设计供配电系统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设计和审图人员必须明确;在设计和审图时,应以上述两本防火规范的规定为准。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3 页,共 30 页但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 13.9.11 条明显与上述两本防火规范的规定不一致(这是规范制定的问题),执行该条文时应注意,只有同时满足“1218 层普通住宅、消防电梯兼作

13、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这三个条件时,才允许消防和非消防电梯合用配电干线。1.10 到底能不能跨防火分区配电。答:对于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第 9.1.3 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 8.1.3 条都规定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 13.9.8条规定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支线、分支干线、干线的概念,规范里没有规定和解释,但是一般认为由配电箱到用电设备的线路属于支线,末级配电箱的上级线路算作干线或分支干线;虽然规范GB50303-20

14、02 第 3.1.7条条文解释和图1 解释的是接地线路的概念,但是可以用来参考理解上述配电线路的概念。支线不应跨越防火分区,是和规范要求的消防用电设备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或所在防火分区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相对应的。由于变电所、总配电间、分配电间不可能在每个防火分区设置,分支干线、干线穿越防火分区是难免的。这里有个问题应特别说明:有些工程(比如地下车库)双电源进线,经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内电源进线总箱,放射式向防火分区内的最末一级配电箱供电,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有双电源切换装置,但是仅向一台消防用电设备供电;有人认为由总配电箱至最末一级配电箱之间的配电线路属于支线,理由是末端只有一台用电设备,如此

15、理解就过于牵强了;对于该消防用电设备来说,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将双电源送至消防用电设备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再做切换,已经满足供电电源和供电线路安全保障的基本要求,因此这种做法是可行的,不应算作支线跨越防火分区。非消防配电线路规范没有规定不准跨越防火分区。1.11 一个地上五层、地下一层的120000 的建筑,变电所设在地下室,中央空调、消防风机等大量用电设备设在屋面;因为屋面用电负荷集中,距离地下室变电所较远,是否要求在屋面增设变电所。答:选择变电所位置,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 2.0.1条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 4.2.1条都有规定,同时

16、也要求应根据条文规定,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变电所位置。可见,确定变电所位置不是以某一条款为依据,而是要结合建筑环境、负荷分布、供电路径、设备运输等条件综合考虑,满足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的要求。对于题目中所述情况,审查时可以不审,也可以作为优化意见提出,但是最终位置的确定,应由设计人员决定。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4 页,共 30 页1.12 关于消防辅助用电设备(如屋顶的消防稳压泵)的末端切换问题,争议很大,不少设计院的做法是电源自切箱后,再设一级配电箱(控制箱)。答:消防稳压泵、消防电梯集水坑内的排水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在国标图集04DX002第

17、 13 页明确指出:“最末一级配电箱指负荷附近的直配电源箱或上述设备控制箱”。但是稳压泵采用箱泵一体化设备的,水泵的配电、控制均在一体化设备内,切换装置无法设于其中,此时应将双电源切换装置尽量靠近箱泵一体化设备设置。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由于有特殊控制要求,一般会自配控制箱,且由于数量多、布置分散、容量小,这些设备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 13.9.9条,在设备所在防火分区设置双电源切换装置,并按第2 款要求配电至设备。1.13 审图人员参照 JGJ16-2008 第 4.2.1 条 8 款和 GB50054-2011第 4.1.2 条提出审图意见

18、:配电柜设于地下泵房内,不当,泵房环境不能满足柜安全运行的外部条件。设计时,配电柜是否一定要和水泵分场所设置,且应设置在地面上?答:根据 题 目来 看,此 配电柜 应 是水 泵配电 柜。由 建筑 给水排 水 设计 规范(GB50015-2003 2009 年版)第 3.8.16条“泵房内配电柜和控制柜前面通道宽度不宜小于 1.5m”的要求来看,给水泵房内可以设置水泵配电柜。污水泵房是否能设置水泵配电柜,未见到相关规范要求。对于水泵房,给排水专业相关规范均规定了排水和通风的要求;配电柜布置只要满足安装、操作、检修、运输的要求,可以设在地下水泵房内。1.14 GB50016-2006 第 11.1

19、.5条关于消防用电设备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三级负荷?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 11.1.1 条 3 款规定了“除本条第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第4 款规定了“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对于三级负荷供电,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未作要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 3.2.11条规定“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可见定为三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单电源、单回路供电也是允许的,自然也就没有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

20、置的要求。另外,关于本题可见2009 年电气专业技术疑难问题技术问答供配电部分第 1 题解答,和2012 年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供配电部分第20 题解答。二、低压配电系统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5 页,共 30 页2.1 GB50054-2011对进线保护断路器只要有短路、过载保护,将原文中的接地故障保护删除。而 GB50055-2011中电机保护中又将接地故障保护做为强条出现,难以理解。答:GB50054-2011并未删除接地故障保护,只是将此部分内容整合到第5 部分: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2.2 一个三极开关能否保护三个单相出线回路?答:不能。见 JGJ16-2008 第 1

21、0.7.7 条。2.3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动作或报警的电流不应大于300mA(GB50054-2011的第 6.4.3条),还是宜为500mA(JGJ16-2008 的第 13.12.6 条)?答: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值确定请见2.4 题解答。2.4 GB50054-2011 第 6.4.3: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而装设的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条文解释:在火灾危险场所内,剩余电流监测电器,动作电流不宜大于300mA。问题一:条文解释多了个火灾危险场所的前提,但条文没有。按条文看选500mA就违反规范。(条文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问题二:此条

22、中的出现火灾危险场所又具体指什么。(与GB50057中的是否是一回事?)答:规范 GB50054-2011条文解释已经对第6.4.3条的制定依据、使用条件给出了明确解释,这应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执行该条文。条文解释中已经明确说明: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300mA 的要求是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第64 技术委员会(IEC TC64)最近的技术文件(IEC60364-4-42:2010 版)所作的规定;IEC 标准规定在火灾危险场所内,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值不宜大于 300mA;对于一般场所不受此值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动作电流值。由条文解释可以看出,300mA是针对火灾

23、危险场所而定,一般场所不受此值限制。IEC标准 IEC60364-3 中“火灾危险场所”的代码为BE2,其“特性”为“生产、加工或储存可燃性材料,包括粉尘”的场所,“应用和举例”中列举了“车库、木制品商店、造纸厂”等场所。此外,参照GB50058-92第 4.1.1条和 4.1.2条规定,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这两个条文所列举的火灾危险物质时,也可定为“火灾危险场所”。2.5 GB50054-2011 第 6.4.3条规定防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0mA,条文解释中一般场所不受此值限制,请问办公楼、住宅楼、商业建筑可否按一般场所考虑。答:

24、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值确定、火灾危险场所的划定请见2.4 题解答。办公楼、住宅楼当按一般场所考虑,商业建筑应根据其“生产、加工或储存”的材料确定是否属于火灾危险场所。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6 页,共 30 页2.6 根据国标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第 6.4.3条,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的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其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其后条文解释,此条应针对于火灾危险场所内。一般的住宅、办公及商业空间等,应不属于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其低于最小引起电弧火灾能量的500mA选择,以尽量减少RCD的误动作,是否可以?答:GB50054-201

25、1 将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的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从500mA改为 300mA 的原因是国际电工委员会最近的技术文件规定最小引起电弧火灾能量为300mA。故在设计中如无特殊情况,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而不必死抠条文说明。这是因为“火灾危险场所”界定困难,电气火灾的发生有多种因素,和一定的偶然性;有些场所虽不是火灾危险场所,但发生接地故障的线路附近有可燃物,故障电流超过300mA依然有可能引发电气火灾。如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为只报警不跳闸,则报警电流更应从严确定为300mA。2.7 关于消防潜污泵(消防电梯的潜污泵)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于切断电源的问

26、题争议很大,采取只动作用于报警,不切断电源的做法是否可行?答:应按 GB13955-2005第 4.6 条末段规定执行,作用于切断电源。保障人身安全特别是消防扑救时消防队员的生命安全比减小财产损失更重要。2.8 PC 级的双电源自动切换开关前是否一定要设置开关电器?答:考虑到PC级双电源自动切换开关零位可靠性的问题,建议设置隔离电器或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施工图审查可作为建议提出。2.9 沿电气竖井明敷的竖向电缆桥架内有消防设备配电电缆,且消防设备配电电缆均为阻燃或耐火型,请问该电缆桥架是否一定要采用全封闭桥架且外涂防火涂料?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当消防设备配电线

27、路采用阻燃或耐火型电缆,且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时可不采取防火措施。个人认为这里的“电缆井”及“电缆沟”是指埋于地下的构筑物,电气竖井明敷的竖向电缆桥架不能看作是“电缆井”或“电缆沟”,请问理解是否正确?答:根据 GB50016-2006第 11.1.6 条 2 款和 GB50045-95(2005 年版)第 9.1.4.2条规定,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电气竖井应属于电缆井,将“电缆井”及“电缆沟”仅理解为埋于地下的构筑物,不完全正确。2.10 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PE 管)是否可用于敷设电力电缆,是否满足非火灾蔓延要求?答:用于室外电力电缆埋地敷设的

28、保护管。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7 页,共 30 页2.11 GB50054-2011 第 3.2.10条:“在配电线路中固定敷设的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10 2”。如何理解“固定敷设”?答:对照同一规范GB50054-2011表 3.2.2可知,本条所指的“固定敷设”即“裸导体敷设在绝缘子上”的敷设方式。2.12 电缆载流量应以哪本规范或设计手册为准?答:建筑物电气装置第 5 部分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 523 节 布线系统载流量(GB/T16895.15-2002 idt IEC60364-5-523:1999)、建筑电气常用数据(04DX101-1)和工业与民用配

29、电设计手册中电线、电缆载流量表中数据均可采用。2.13 冲浪浴缸、智能马桶等产品在施工时都是在浴缸下、马桶旁设插座连接,是否可行?答:应符合 JGJ16-2008 第 12.9.2 条关于安全防护的要求。2.14 TT 系统间接接触防护采用RCD 时,能满足 GB50054-2011第 5.2.15 条。建筑物消防电源总箱取消RCD 是否妥当?有的设计院用剩余电流火灾监控系统取代RCD,是否可行?答:对于 TT 系统,GB50054-2011第 3.1.13条规定:当仅用一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保护电气装置时,应将保护电器布置在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从安全角度考虑,当建筑物电力系统的接地型式为

30、TT 系统时,间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防护措施满足GB50054-2011 第 5.2 节对 TT系统的要求,建筑物消防电源总箱的RCD 应能发出报警信号。剩余电流火灾监控系统是不能满足间接接触防护要求的。此题不是一两句话可解答的,若有兴趣,请仔细研究王厚余低压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检验(第三版)中有关内容,可以做到不解自明。2.15 有人依据GB13955-2005 对屋面排烟风机、消防稳压泵配电回路设置30mA瞬动RCD 保护,是否合理?答:安装在屋顶的排烟风机、消防稳压泵等一般都具备做等电位联结的条件,又不属手持设备,特别是不上人的屋顶可不设RCD。可采取设置隔离设施或设警示牌等措施。此

31、问题在 2012年疑难问题解答短路电流及开关选择部分第一题已有解答。2.16 关于电线、电缆阻燃级别的选用,国家及江苏省规范均无要求,在审图时如何执行?答:审图应以现行有效的规范作为依据;既然国家和江苏省对电线、电缆阻燃级别的选用均无规范要求,审图时可以不做这方面的审查。对设计者提供如下建议供参考:电线电缆的阻燃等级分为A、B、C、D 四个等级。由于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8 页,共 30 页有机材料的阻燃概念是相对的,数量较少时呈阻燃特性而数量较多时有可能呈不阻燃特性。因此,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燃型电线电缆。确定阻燃等级时,需按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九章附录2 核算电线电

32、缆的非金属材料体积总量,并按表9-3 确定阻燃等级。三、照明3.1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是否不论工程大小,均应分回路设置?答: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其中疏散照明中又包括了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中的备用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根据JGJ16-2008 13.9.12条的第 4 款,应不论工程大小,均应分回路设置。3.2 GB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这本规范是否适用于一般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设计?仅6.2.7条(要求系统应有自检功能等)一般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就无法实现。答:该规范主要是针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的定义、分类、防护等级、实验、

33、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的一个制造规范。目前相关防火设计规范中尚未要求所有应急照明系统均按此规范执行,因此,可作为过渡期并存的一种状态来处理。当按JGJ16-2008 的要求来设计火灾应急照明时,所构成的应急照明系统是无法满足GB17945-2010 对系统的规定的,但在工程有实际需求、投资条件也许可的情况下建议采用满足GB17945-2010规范规定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3.3 多层公共建筑仅设总配电箱(仅有应急照明无其他消防)的低压总配电小间,是否要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答:JGJ16-2008 有关“应设置备用照明的场所”的条文有:第 10.3.2条 2 款 2)项正常照明因故熄

34、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第 13.8.1 条 1 款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第 13.8.2 条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l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2 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3 建筑高度超过 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根据以上条款多层公共建筑仅有应急照明无其他消防用电设备的低压总配电间并不一定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9 页,共 30 页要设备用照明,但考虑到在火灾时救援人员需要去该

35、配电间进行一些切除电源的操作,建议设置应急照明,但应急时间不一定要求180 分钟。3.4 GB50016-2006 第 11.3.5 条规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小KTV间内部是否要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答:小 KTV间内无需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本条文所规定的场所,都是大空间、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位置是在这些场所的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的疏散线路的地面;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并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是为了在火灾时帮助人们及时辨识疏散位置和方向,尽快找到安全疏散出口,尽快疏散。类似

36、小KTV间、营业厅中的分隔的小商铺这类场所,空间小、人员少,空间出口一目了然,再要求内部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无必要。3.5 GB50098-2009 第 8.2.5条要求通风空调室应设消防备用照明,其他防火规范须设消防备用照明的场所均未涉及通风空调室。请问:通风空调室是否有设消防备用照明的必要?通风空调室具体指哪些?冷冻机房,楼层风机房空调机房是否都要设?答:每本规范在总则里也都规定了自己的适用范围,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 1.0.2 条已明确了适用于供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第8.2.5 条仅适用于本规范规定的人防工程,不应扩展至其他类别的工程。由

37、GB50098-2009第 6.3.2条、6.3.3条条文解释可见:人防工程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能否顺畅补风是能否有效排烟的重要条件,因此规定设有排烟区时应采取补风措施;机械补风系统可由平时空调或通风的送风系统转换而成,不需单独设置。(但利用工程的空调系统转换成排烟系统,系统设置和转换都较复杂,可靠性差,规范不提倡这种做法),当机械补风系统利用平时空调或通风的送风系统转换而成时,补风机属于消防用电设备,其通风空调室就属于规范第8.2.5条所列的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理应设置消防备用照明。是否设置消防备用照明,还是应以是否属于“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作为依据,凡火灾时不需坚持工

38、作的场所(如“通风空调室”、“冷冻机房”、“楼层风机房”、“空调机房”等)一律不需设置消防备用照明。3.6 以前的审图技术问答不允许采用切断电源来点亮带蓄电池应急照明的点亮方式,但根据GB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6.3.5.2条,现在是否允许采用此种点亮方式?目前上两种方式在设计中都有,作为审查人员按哪种方式审查?省内是否统一?答: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的条文规定来看,尤其是从规范对系统的要求、实验、检验规则来看,这本规范是针对成套、定型的系统产品而制定。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10 页,共 30 页按照 JGJ16-2008

39、 有关条文,采用断路器、接触器、双控照明开关等分立电器元件组成,在火灾时由火灾报警输出模块联动点亮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以下称常规系统设计方案),是无法完全满足GB17945-2010 条文规定的(如6.2.7条规定的系统自检功能),所以GB17945-2010 的条文不全部适用于采用上述设计方案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仅是对灯具物理特性要求的内容是适用的。按常规系统设计方案设计的应急照明系统,当应急照明定为一级或二级负荷时,有关规范都要求双重电源或双回路供电、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切换;如果采取切断电源来点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切断市电后仅靠灯具所带蓄电池供电,这就失去了应有的电源保证,显然不

40、符合规范要求。综上所述,对于按常规系统设计方案设计的应急照明系统,GB17945-2010第 6.3.5 条是不适用的。对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 11.3.6条的规定,由于规范编制、修订的时间先后问题,且原编号GB17945的规范名称为消防应急灯具,因此目前不能简单的要求所有工程均按GB17945-2010执行;GB17945-2010如何执行,这也有待于新的建筑防火规范出版实施后才能有答案。目前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按成套、定型的系统产品设计,或是沿用常规系统设计方案都是可行的;但是应注意,不可将GB17945-2010第 6.3.5.2条的要求简单套用到常规系统设计方案

41、上,除非常规系统设计方案也能实现GB17945-2010中其它条文的规定。此外,GB17945-2010第 6.3.5条是对“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性能”的要求,规范第3.17条对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定义为“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第3.4 条对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定义为“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因此GB17945-2010第 6.3.5.2条也不适用于采用集中电源供电的、按成套、定型的系统产品设计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3.7 对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按DGJ32/J67-2008 第 11.3.5条,在墙面设置时,灯光型的间距只要15m就可以了

42、。15m间隔是否太大?答:规范已明确规定,设计中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根据规范要求并执行苏公消防(2013)4 号文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苏公消防(2013)4 号文中相关条款如下:二、关于大型商业建筑消防设计中第9 条“应采用大尺寸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地面应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应大于3m,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3.8 GB50016-2006 第 11.3 条,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第 11.3.1条,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 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 的演播

43、室;5 共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11 页,共 30 页第 11.3.4条,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GB50016-2012(送审稿)第 12.3 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 12.3.1条,除单、多层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 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第 12.3.5条,公共建筑及其他一类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厂(库)房,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

44、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以公共建筑中的商业建筑为例,该如何理解“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设置问题?答:以上条文规定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部位,这些部位主要为直接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地方或火灾时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是为了让火灾时处于危险环境中的人员有序疏散到安全区域、或需继续工作的场所,有必要的照度而采取的保证措施;而规定应设置消防“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部位,解决的是保证火灾时处于危险环境中的人员有效识别疏散方向,以利准确快捷的抵达安全区域而采取的保证措施。明确了这两个目的,理解规范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应该就不难解决这两类

45、照明设置问题了。3.9 GB50016-2006 中关于消防应急照明灯设置:(1)建筑面积超过400(GB50016-2012 送审稿中为 200)的营业厅;(2)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如何理解(1)和(2)两者的关系?建筑面积超过400(GB50016-2012送审稿中为200)的营业厅,是否属于“不可能”或“尚不能确定是否”出现疏散走道?答:参见上条回答理解。3.10 GB50016-2006 中关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公共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规范一刀切的规定“公共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合理?比如:沿街的商业服务

46、网点(住宅底部)或独立于住宅建筑的商铺,建筑面积有大有小,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大于300(有单层,也有不超过两层的情况)。有些建筑面积很小的单层商业服务网点或商铺,十几个平方M,进深可能才不过四、五M,类似这种情况是否有必要应沿“安全出口正上方”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答:首先依据建筑物的性质是否是公共建筑?是否是人员密集场所?沿街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在住宅的一层及二层设置的小型营业性用房,商业单元不超过300,特别是建筑面积很小的单层商业服务网点或商铺,规范并未要求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但具体工程还应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12 页,共 30 页具体对待。类似问题以往均有过答复,参

47、见2009 照明第 4 条、2011 照明第 1 条、2012照明第 4 条。3.11 消防水泵房、配电室消防应急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1)民规 JGJ16-2008 第 13.8.6条(表 13.8.6)规定为 180min;(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 9.1.2条要求不应少于30min;(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第 9.6.1.3条、第 9.6.2.1条规定不应少于20min。以上三个规范规定要求均不同,在建筑电气施工图审查中究竟按哪一个规范执行为妥。答:每本规范都在总则中规定了适用范围,审查时应根据所审查工程的建筑分类,依据

48、适用规范的相应条文进行审查,如:进行石油化工企业的生活区电气设计时,消防应急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为180min,生产装置设计时,消防应急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为30min;火力发电厂与火力发电厂变电所设计时消防应急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为20min,民用建筑中变电所设计时消防应急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依然为180min,其余不一一例举。3.12 18层住宅是否需设置航空障碍灯?答: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 10.3.4条规定了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的条件,条文没有规定多少层的建筑应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对于JGJ16-2008 第 10.3.4条规定之外的建筑物,考虑今后公务用直

49、升机的使用、以及低空空域也逐渐向民用开放的情况,可以建议设计人员增设航空障碍标志灯。四、防雷、接地4.1 GB50057-2010 第 3.0.3.9条中所说的火灾危险场所具体指哪些工程。是指丙类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环境厂房库房?答:此问题2012 年技术问答防雷部分第3 题已有解答。另请参照关象石所写文章火灾危险场所浅析(中国防雷2012年第 1 期)。4.2 防雷分类计算时,幼儿园是否应按人员密集场所考虑(条文说明中未提及,有设计人员不认可)?答:幼儿园是指建筑物或建筑群,不能笼统地定为人员密集场所。场所是指建筑物中的某个空间,当该空间用于人员聚集功能时,则视为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物中,含

50、有人员密集场所时,应视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本题中的幼儿园应套用条文解释中的学校,应视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此外关于哪些建筑物属于人员密集的建筑也可参见2012 年技术问答审图部分第7 题。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13 页,共 30 页4.3 GB50057-2010 第 3.0.3条 9 款所指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是否包含办公建筑?宿舍是否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答:答案参见上题。在办公建筑中有较大的活动室、会议室、报告厅、餐厅等功能空间时,防雷分类计算应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要求判定。宿舍建筑中如有上述功能空间,则视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否则不是。4.4 某市电容器厂工程“研发、

51、营销、行政中心大楼”,建筑总面积为13836,建筑高度为 42.6m,属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其中二层设有:300 人的(457)餐厅和 360 人的(493)报告厅、舞台等。根据设计方标注的年预计雷击次数为0.171 次/年,按第三类防雷建筑设防。审图人员提出“该工程集研发、营销、行政办公(且设有可容纳360 人的报告厅、舞台及300 人的餐厅和厨房、烹饪间等)为一体的,属于人员密集的、火灾危险性大的高层公共建筑,年预计雷击次数为0.171 次/年大于 0.05 次/年,未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防,不符合GB50057-2010第 3.0.3条第 9 款规定。”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审查意见是否正确?答

52、: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审查意见正确。见上两题答案。4.5 一个在四层的 20000 屋面停车场,屋面避雷怎么做才合理?答:可按 JGJ16-2008 第 11.5.5 条:“屋面露天汽车停车场应采用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作接闪器,且应使屋面车辆和人员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进行设计。4.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第 4.4.8条: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除屋顶的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本规范4.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高于60M 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 60M的部位应防侧击雷,防侧击雷应符合下列规定: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 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

53、角,墙角,边缘,设备以及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的保护措施处理。本条在实际审查中大部分都用文字说明并没有具体做法及图示,且严格执行此条会给建筑里面带来影响。请问怎样执行此条。答:GB50057-2010 第 4.3.9条与第4.4.8条内容基本相同,此两条同时牵涉到第4.3.5 条、第 4.4.5 条和 5.3.5 条。本条第 2 款第 4 项明确指出:当利用建筑物的自然钢筋体系做引下线时,建筑物外围梁柱内钢筋和建筑物外附金属钢结构体系均可以用作防侧击雷的接闪器,且金属构件可覆有绝缘材料。由此可知,对于新建建筑物,只要是利用建筑物自然钢筋体系作为防雷装置,钢筋与钢筋之间的连接、金属构件之间的连接、

54、钢筋与金属构件之间的连接满足第4.3.5 条第 6 款和第 5.3.5条的要求,就不需要采取其他的措施,同时满足该条的要求。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14 页,共 30 页4.7 对于 GB50057-2010第 4.3.9条的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且超过 60m的部位的防侧击雷做法,是否只要说明就可以了?答:解释见上一条,只要有说明就可以了。4.8 GB50601-2010 第 6.1.1条主控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电气连接。条文解释:本条第1 款要求大尺寸金属物的等电

55、位连接。GB 50303-2002 第 26.1.1条中列为主控工程。GB50303-2002第 26.1.1 条仅要求顶部外露金属物体,而GB50601-2010金属物没有顶部一词限制,是否建筑物外墙不论高度所有金属物体均应和接闪器连接?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 4.3.5条第 6 款、第 4.3.9 条、第4.4.8条和第 5.3.5条的要求,所有突出建筑物上部外墙的金属物体不论其高度,均应和防雷装置连接。在外墙上敷设的上下贯通的垂直金属管道也和接闪器连接。4.9 关于 GB50057-2010第 4.3.3条(4.4.3条)及 5.3.8条,目前有以下几种做法

56、:(1)按原来的做法不变,(2)将外围所有柱标注为防雷引下线,(3)不再画出防雷引下线,仅用文字说明利用所有柱内钢筋做引下线。这几种做法是否满足现行规范要求?答:上述三种做法均不完全满足新规范要求。对于新建建筑物,施工图中的防雷设计说明应表述下列内容:1、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和建筑物雷电防护等级计算。2、防直击雷措施:在屋顶设置接闪网或(和)接闪带,(对于 45M以上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和 60M以上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其接闪带应设置在外墙外表面的垂直面上或其外侧)其网格尺寸应与建筑物的防雷等级一致。3、防侧击雷措施:对于高度超过 60M的建筑物,在其60M以上并占其建筑总高度的20%的部分,应

57、采用防直击雷的保护措施;其做法是利用建筑物的外围圈梁和外围框架柱内主筋形成接闪带,接闪带的网格尺寸应与建筑物的防雷等级一致。4、引下线:建筑物的整个钢筋体系,包括梁内钢筋和柱内钢筋均作为引下线使用;建筑物外围框架柱内钢筋引上与接闪网或接闪带相连,中间的连接应满足规范的第4.3.5条第 6款;5、接地体采用基础钢筋网内的钢筋,其连接要求同上;6、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措施:当建筑物的框架柱超过10 根时,设计可不予考虑,当建筑物的框架柱少于10 根时,设计应采取措施,且应在说明中明确措施。7、建筑物内部防雷措施:进线电压等级与SPD相匹配,不同位置的SPD的 Uc、Up及涌流标称值的选择原则。4

58、.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 4.3.3条、4.4.3条对专设防雷引下线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15 页,共 30 页的间距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利用部分柱子内的主钢筋作为防雷引下线时,引下线的间距未作明确规定;利用柱子内的主钢筋作为防雷引下线时,防雷引下线的间距可否按GB50057-2010 第 4.3.3 条、4.4.3 条的规定确定?答:首先应明确第4.3.3条和 4.4.3条针对专设引下线的设置规定。专设引下线是指“专门敷设,区别于利用建筑物的金属体”(见GB50057-2010第 4.3.3条条文解释);其敷设位置为“应沿建筑物外墙外表面明敷,并应经最

59、短路径接地;建筑外观要求较高时可暗敷”(见GB50057-2010第 5.3.4条)。一般是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毛石基础的建筑物,或者是建筑物改建后原有防雷装置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建筑物应采取设置专设引下线的做法。自然引下线是指“利用混凝土内钢筋、钢柱”(见GB50057-2010第 5.3.6条)作为引下线,“是建筑物的电气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的金属体”(见IEC62305-3:2010 第5.3.5 条 b 款,GB50057-2010第 133 页也摘录该条作为条文解释内容)。对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建筑,GB50057-2010第 4.3.5条 1 款和 4.4.5 条均规定“建筑物宜

60、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顶、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第4.3.5 条的条文解释中也对利用建筑物的金属体做防雷装置的优点和做法做了阐述。当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顶、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其钢筋连接应满足GB50057-2010第 4.3.5条 6 款的要求(二、三类防雷建筑均要满足此要求),钢筋连接必须保证“电气贯通”。按此做法,建筑物内的钢筋均可以做到相互电气贯通,自然也就能满足 GB50057-2010 第 5.3.8条的要求,此时“自然引下线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的间距”。4.11 GB50057-2010第 4.4.7条 1 款: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第 15 款的规定。而第

61、 4.3.8条 4、5 款为强条。请问三类防雷建筑,违反4.4.7条 1 款,应按强条还是强标提审查意见。答:此问题 2012年已有解答。设计在低压电源自室外引入的总配电柜处未设置电涌保护器,属于违反强条: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第 4.3.8 条第 4 款。设计在低压电源自室外引入的总配电柜处未采用I级试 验的电涌保护器属于违反强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 4.4.7 条第 1 款。4.12 外窗算较大金属物吗?新防雷规范无门窗防雷要求,塑钢窗要与防雷装置连接吗?答:外窗算较大的金属物。GB50057-2010第 4.2.4条 7 款规定了第一类防雷

62、建筑物应将 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以防侧击雷。塑钢窗不须与防雷装置连接。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16 页,共 30 页4.13 GB50057-2010第 438 条 4 款: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现有一住宅工程总配电箱设在外墙明挂,至各单元配电箱线路室外埋地引入,总配电箱设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那么单元配电箱是否必须选用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答:单元配电箱可以不选用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防直接雷击时,必须选用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防雷电感应时,可选用II 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自总配电箱至单元配电箱的线路是自外墙入室

63、内,且线路埋地敷设,则该段线路不可能受到雷电直接接闪,所以不需要选用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4.14 外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内能装设II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吗?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第 4.3.8条 4 款、4.4.7条 1 款规定只能装设I 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第 5.4.3条 7 款规定可装设 I 级或 II 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两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如何执行?答:应装设 I 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GB50343-2012第 5.4.3 条 7 款的条文解释中说,允许采用II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是征求各方专家的意见而

64、定,且是鉴于目前的现状,可见其主观上是倾向于采用I 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另外,I 级实验和 II级实验的能量比目前并未形成共识,规范中定位16 倍没有依据,只是部分人的看法,在GB50057-2010第 4.5.4条的条文解释中,I 级实验的冲击电流与 II 级实验的最大电流比考虑为20 倍,其能量比为 400 倍。4.15 一类高层建筑,采用挂壁式太阳能热水器,有辅助电加热,住户配电箱要不要设电涌保护器?答:应加设电涌保护器。依据GB50057-2010第 4.5.4条可采用 II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4.16 加油站金属罩棚防雷设计,利用金属屋面做接闪器,壁厚要求是否要按下面有易燃物品的壁厚

65、来要求。答:可划分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可利用其金属屋面做接闪器,屋面金属板壁厚应按下面有易燃物品来要求。4.17 对 GB50057-2010第 4.1.2条,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与防雷装置做等电位联结,在地下室或地面层处,只因为总等电位联结,与防雷装置也是相连的,那是否可以认为MEB 端子就是防雷等电位端子,已满足了此条要求?答:防雷等电位联结与建筑物的总等电位联结不是一个概念,它是两个层次的要求。如果建筑物地下室面积较小,只有个别的设备机房,采用S型连接不困难时,可以将建筑物的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17 页,共 30 页总等电位连联结与防雷等电位联结合并。当防雷

66、等电位联结需采用M型连接时,防雷等电位联结应设置等电位联结带或等电位联结网,然后将该联结带或联结网与MEB 端子相连。4.18 小区消防控制室电源直接由室外引来,消控室是否应设分别设置MEB箱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专用接地端子板?答:应该分别设置MEB 箱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专用接地端子板。MEB的接地没有绝缘敷设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专用接地线应有绝缘敷设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专用接地线在与系统连接之前,应与MEB 进行连接,且连接线路应绝缘敷设。4.19 地下室的水泵房、风机房内是否要做等电位联结?答:应该做局部等电位联结。见GB50057-2010第 4.1.2条第 1 款第一、二、三项,此处的建筑物内系统是指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金属装置为风机和水泵等。另请参见 GB50038-2005第 7.6.3 条和 JGJ16-2008 第 12.6.6 条。4.20 关于屋顶接闪带的敷设有哪些要求?答:对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当建筑物高度小于45m时,接闪带应敷设在女儿墙上或屋檐上部;当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45m时,接闪带应敷设在女儿墙上或屋檐上部,且应垂直于建筑物的外墙外表面或伸出建筑物的外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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