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物权法第八讲upload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117281116 上传时间:2022-07-08 格式:PDF 页数:13 大小:71.45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2022年物权法第八讲upload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2022年物权法第八讲upload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2022年物权法第八讲upload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资源描述:

《2022年物权法第八讲upload》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物权法第八讲upload(13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物权法第八讲(三)邻地使用的相邻关系1相邻必要通行权物权法第 87 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此即相邻必要通行权。日本民法称为“邻地通行权”;德国民法典称为“必要通路权”;台湾地区“民法”称为“袋地通行权”。相邻必要通行权的成立,须具备下列要件:(1)土地与公共道路无适宜的联络。其中,绝对不通公路的土地称为袋地;通行困难的土地称为 准袋地。土地与公路无适宜的联络,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土地四周皆不通公路(袋地);二是土地与公共道路之间高低悬殊,不能直达公共道路(准袋地);三是虽有他道可通公路,但需要的费用过大、具有危

2、险或十分不便(准袋地)。例如,须爬越危崖,航经湍流(准袋地)等。(2)须为土地通常的利用所必要。即邻地通行权的行使,须是为了土地的通常的利用所必要。如被围绕地虽有田埂可以出人,但还须 考虑肥料与收获物的搬运有无困难等;另外,对于土地用途的考虑,应以合法的利用为限,如将土地作违法使用,则当然不得主张必要通行权。(3)须非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的任意行为所致。土地与公路无适宜的联络系因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的任意行为所致者,该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不得主张必要通行权。例如,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任意破坏原有的桥梁、渡口、堤坝、通道、道路,抛弃邻地上的原有的其他通行权 而致土地与公路无适当的通路者,即不得主张通行权

3、。具备上列要件,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即可通行周围地以至公路。于必要时,通行权人还可开设道路。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通至公路,通行权人均应选择对周围地损害最小的处所和方法为之;同时,为了平衡通行权人与周围地所有人或利用人间的利益关系,贯彻民法公平正义与对等正义观念,通行权人因通行或开设道路致周围地于损害时,应支付补偿金。2相邻管线铺设物权法第 88 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1 页,共 13 页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此即相邻管线铺设。相邻管

4、线铺设(“管线安设权”、“导引权”或“通过权”)指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非通过他人土地或建筑物,不能铺设 电线、水管、煤气管、暖气管线、下水道、电缆,或虽能铺设而所需费用过巨无法承受时,可通过他人土地或建筑物的上下而铺设之。管线铺设人的义务:行使“管线安设权”,应本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的原则选择对邻人损害最小(例如,凡能在地下铺设的,就不能在地上铺设)的线路和方法为之,并应支付补偿金;因铺设管线造成邻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另外,管线铺设人对其铺设的管线负有防止发生损害的义务,因铺设管线致人 损害的,管线铺设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因建造原因的利用因建造的原因而使用邻地,又称邻地使用权指土地所

5、有人或利用人在疆界或疆界线附近建造或修缮建筑物而须使用邻地(如临时堆放建筑材料等)时,邻地所有人或利用人负有容忍其使用自己的土地的义务。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行使邻地使用权的条件:(1)须在土地疆界或疆界线的附近修缮建筑物;(2)须有使用邻人土地的必要,即不使用邻地,将不能完成建筑物的建造或建筑物的修缮。邻地所有人或利用人因使用邻地而致相邻的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于损害时,受损害的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可请求支付补偿金。(四)越界的相邻关系1越界建筑相邻一方在地界一侧修筑建筑物时,应与地界线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越界侵占对方的土地。相邻一方逾越地界建筑房屋时,另一方有权依物权请求权加以排除,造成损害时,可请

6、求赔偿。但邻地所有人或利用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时提出异议的,则不仅不得请求除去或变更建筑物,而且还负有容忍邻人使用其土地的义务。此外,为了补偿越界建筑中相邻方因忍受邻人使用其土地而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2 页,共 13 页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带来的不利益,又往往赋予其下列权利:(1)土地购买或出租请求权,即相邻一方提出相当的价格,请求越界建筑一方购买越界部分的土地的,越界建筑一方不得拒绝。当然,当事人双方不以购买的方式处理越界部分的土地,而协议以其他方式(如出租)处理土地的,也并无不可。(2)损害赔偿请求权。相邻一方如因邻人的越界而遭受损害时,仍可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

7、在台湾地区法上可与土地购买请求权合并行使。2.竹木根枝的越界相邻一方在地界一侧栽培竹木时,应与地界线保持适当的距离,以预防竹木根枝越界侵入对方土地。邻地竹木的根枝或根部逾越疆界线而侵人邻人的土地时,邻人可以向竹木所有人请求于适当期间内剪除、截取之,竹木所有人逾期不剪除的,邻人可以自行剪除、截取越界的根枝。3.果实越界(果实自落于邻地)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果实自落于邻地者,3 日以内其所有人可自由拾取;3 日之后则归邻地所有人所有。德国民法典规定:从树木或灌木自落于邻地的果实,视为邻地的果实,但邻地为公用地的,则归果实所有人所有。法国民法典第 673 条第 1 项规定:逾越邻地自落的果实,归他

8、方相邻人所有。所谓“邻地”,包括相邻的田园、水路,但无须直接毗邻;所谓“自落”,指果实因风吹或成熟而自然坠落;另外,因他人动摇果树(如果树被车撞倒)致果实落地者,解释上也属自落;当然,邻地所有人或利用人自己或指使他人摇动果树而致果实落地者,则不得认为系“自落”。二、建筑物相邻关系(一)概要建筑物相邻关系指相邻近的建筑物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建筑物所有人或利用人与邻近的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以及一栋建筑物内彼此邻近的住宅所有人、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相邻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3 页,共 13 页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

9、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筑物相邻关系包括下列三类:(1)一栋建筑物(如区分所有建筑物)内,向邻近的住宅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的相邻关系,又称“建筑物内相邻关系”;(2)相邻近的建筑物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的相邻关系;(3)相邻近的建筑物与土地所有人、利用人之间的相邻关系。德国与瑞士在民法典中以“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来调整建筑物相邻关系,如日照妨害(采光妨害)、电信妨害、通风妨害、风害、观瞻妨害(眺望妨害)、压迫感(威压感)、光的反射所生的侵害,以及煤气、噪音、振动、臭气等;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日本,则称之为“安居妨害”、“近邻妨害”等。(二)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

10、物权法第89 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就建筑物的所有人而言,获得适当的通风、光线和日照是其在不动产上的重要利益,而且也是保持其生活品质的必要因素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动产权利人建造建筑物时,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果邻近的土地权利人因建筑等原因影响其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则其有权要求予以禁止。二是不动产权利人建造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如建设部分别于 20XX 年、20XX 年颁布的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等。违反这些法律

11、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建造建筑物,致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他方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还可请求损害赔偿;如建筑物尚在建造中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权主张停止建造或予以拆除。(6M;13M)(三)固体污染物、不可量物侵入的相邻关系物权法第 90 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此条规定只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4 页,共 13 页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有违反了国家规定,即产生法律责任,反之则否;另外,如果不可量物的侵入轻微,则不动产权利人有容忍的义务。“不可量物”:系指煤气、蒸

12、气、臭气、烟、煤烟子、热、噪音、振动、热(能)、噪音、冷气、闪光、电流、尘垢、尘埃、火花和小石头)。第十一章所有权的特别取得第一节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概念与起源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包括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与动产的善意取得。(见物权法第106 条)善意取得,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制度,其涉及 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保护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保 护两个方面。善意取得的法理依据:公示公信原则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双重要求。在市场

13、或商店购物,对出让人占有其物的信赖若不予保护,则购物者人人自危,恐遭不测损害,交易势必难以进行下去;由购物者去查知出让人是否为所有人、有无处分权,交易成本甚大。罗马法因实行绝对的所有权制度,所以有罗马法一代,法律始终不承认善意取得。现代各国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的原则(即任意将自己的动产交付给他人者,仅能向该他人请求返还,若该他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则只可对该他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其动产的所有权)发展而来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动产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为动产。所谓动产,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以外的一切之物,如图书、画、珠

14、宝、纸币和无记名证券(如车票)等。可为动产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包括:(1)基于租赁、保管、借用等合同关系,由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等实际占有的物;(2)车票、船票及电影票 等;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5 页,共 13 页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3)仓单(是仓库公司或仓库经理人在收存货主交来的货物时出给货主的收据。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既是收到货物的证明,又是凭以提货的根据,为一种有价证券。仓单不象 提单 那样可以通过背书流通转让。持有人将仓单转让给第三人时,须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员应当给付仓单。)、(4

15、)提单(提单:是指用以 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商法第71 条)简称 B/L,在对外贸易 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凭证。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 的有效单证之一。)(5)无记名股票所表彰的股权、票据所表彰的债权,可因善意取得证券而取得其权利。不能为动产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包括:(1)记名有价证券;(2)不动产的出产物尚未分离者,非属动产;(3)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见物权法第 107 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

16、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 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 114 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4)被盗、被抢劫的财物。在我国公安、检察实践中,对盗赃物采取“一追到底”的做法,故一般认为对 盗赃物 不适于善意取得。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 条规定,

17、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依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 114条的规定进行追缴、扣押。(5)被法院查封的动产2.出让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且占有 不仅限于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辅助占有均包括在内,即使属于 瑕疵占有 亦同。3.出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所谓“无处分权人”,系指非所有权人或在法律上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6 页,共 13 页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无处分权的其他人。4.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的移转须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方可发生善意取得,非依法律行为受让动产所有权的,不发生善意取得。5.须

18、受让人受让动产的占有。受让人实际占有由出让人移转占有的动产,系善意取得的基础。而所谓动产占有的移转交付,可以是现实交付,原则上也应包括这几种观念交付在内。6.受让人须为善意。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须以受让人的“善意”为要件。所谓善意解释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受让人仅在此种场合受让动产的占有,才受保护,才能取得所有权;如果受让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让人无让与的权利,则受让人为非善意,从而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至于善意的举证,一般而言,应由否定受让人为善意的人,如动产的原所有人为之。善意的准据时点,在现实交付,指交付之时;在简易交付,指当事人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之时;在占有改定

19、,指在当事人之间 达成占有改定协议之时;在指示交付,则为当事人之间 达成让与返还请求权协议之时;7.受让人须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合理的价格”须以一般人的交易经验 为判断或 按照社会观念,认为价格与标的物的价值大体相当的,即认定为价格合理。另外,价格合理中的“价格”,应解释为原则上必须实际支付,如果仅仅是达成了协议或合同约定了合理的价格,不能认为已经符合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此外,须注意的是,价格的不合理通常也是认定受让人非善意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依物权法第 106 条第 3 款的规定,质权善意取得的场合。(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

20、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系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因此受让人须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方受保护;任何非交易性质的取得,例如,直接依法律规定(如继承、征收)而取得不动产物权,均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受让人受让不动产物权时为善意。判断善意的时点,有申请登记时、登记完毕时等不同意见。但通说认为,应将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的时点确定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3.受让人受让不动产物权应支付合理的价格。同动产善意取得的相应规定。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7 页,共 13 页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4.不动产物权已经登记在受让人名下,或不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物权法第 106条规定:“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2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此可知,只有在法律要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登记的场合,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了变更登记为要件;法律不要求不动产物权的存在与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场合,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以不动产已经交付为要件。梁慧星教授此处可能忘记了前面的“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那一善意取得条件,即是基于法律行为,当符合“意思表示+登记”的范式。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1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等物权。此为原始取得,具有终局性、确定性,原所有人不仅不得主张任何物权请求权,而且也不得向受让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善意受让人取得 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即

22、消灭,仅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物权法第 108条);受让人在取得 不动产物权 后,该不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不动产上存在该权利的,则其继续地存在于该不动产之上。善意取得中的“回首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即让与人随后又取得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时,无论是否由于让与人的恶意安排,或是让与人的偶然复得,如巧合地购买了标的物,或是让与人与受让人间让与标的物的关系不存在,让与人再取回占有,解释上均认为让与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因此而复活,该标的物上的物上负担,如无其他消灭原因,也应一并复活。之所以如此,系因为善意取得乃在于保护交易安

23、全,让与人非此项交易安全所须保护之人,自无加以保护而使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受损害之必要。2.因受让人的善意取得而丧失权利的原所有人可以向出让人主张权利。如存在合同关系(如借用、保管、租赁等合同关系),可请求出让人(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如侵害了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可主张侵害赔偿;如出让人取得对受让人的对价,原所有人 可基于不当得利规则请求返还。第二节 遗失物的拾得一、概念与性质遗失物的拾得: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 占有的法律事实。法、德等国 立法确立遗失物的拾得可成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原因。我国传统观念向来强调“拾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8 页,共 13 页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

24、殆金不昧”的道德标准,因此我国物权法并未将拾得遗失物确立为所有权的一般取得原因,而只是规定了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国家以外的法律主体不得因拾得遗失物而取得其所有权。拾得遗失物后,如依法律规定的拾得遗失物程序办理者,则具有无因管理的性质;反之则构成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二、遗失物拾得的要件(一)须为遗失物遗失物:系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 且非为无主的动产。遗失物的四项要件:1.须占有人丧失占有之物。即在公共场所忘置之物,原占有人 记不起何时忘记于何 处,占有人对该物之事实上的管领力已经丧失,可认为系遗失物。2.占有人之丧失占有须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占有人如为所有人的,如

25、其占有之丧失系由于己意时,则为所有权的抛弃而变为无主物,并非遗失物。3.须现在无人占有。但该动产如现在有占有人的,仍不属于遗失物。4.须为动产且非无主物。遗失物仅限于动产,系因不动产有固定的位置,性质上不可能遗失。且并非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无主物。无主物,可依先占取得其所有权。(二)须有拾得的行为,“拾得”:指发现且占有二者结合的行为。仅发现遗失物,而不加以占有,不能视为拾得。三、拾得遗失物的效力(一)拾得人的义务1返还或者送交有关部门的义务。物权法第109 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 等有关部门。”2.拾得人的保管义务。物权法第 111条规

26、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不履行其返还遗失物的义务的,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人可根据物权法第34 条有关 物权请求权 的规定或者第 245条有关 占有返还请求权 的规定,要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9 页,共 13 页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二)有关部门的义务物权法 第 110 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三)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

27、要费用的义务物权法第 112 条第 1 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所有权人等权利人 支付必要费用 的义务与拾得人 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拾得人在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未支付必要费用时,可以根据合同法第 66 条的规定,主张 同时履行抗辩权,暂时拒绝返还遗失物。(四)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我国物权法未如德国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但该法第112条第2 款规定:权利人 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此报酬给付请求权并非拾得遗失物所产生的效力,而是悬赏广告所产生的债的效力,它不因将遗失物送交有

28、关部门而受影响。须注意的是,物权法第 112条第 3 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所谓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指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据为己有,拒不返还,并加以处置的情形。(五)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物权法第 113 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六)遗失物由第三人善意取得物权法第 107 条规定: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满 2 年未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受让人有权拒绝返还遗失物,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此处的 2 年期间 为一不变期间,无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余地

29、。四、遗失物规则对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准用物权法 114 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10 页,共 13 页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对于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若能够找到所有权人的,应向其返还,所有权人应支付保管等费用;所有人不明的,应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国家取得其所有权。文物保护法 第 5 条第 1 款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此种场合,发现埋藏物者,无准用遗失物规则

30、之余地。文物保护法第6 条规定,文物属于集体或私人所有的,依照其规定,而不得属于国家所有。在法、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上,发现埋藏物者,将取得其所有权,唯如埋藏物系在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中发现的,则包藏该埋藏物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与发现人,各取得埋藏物一半的所有权。第三节 先 占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 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先占的法律性质:先占是在事实上对于物进行完全的支配、管领,属于事实行为。二、先占的构成要件1须先占人占有的物为无主物。所谓无主物,指 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物,至于 以前是否为他人所有,则非所问。故被原物主抛弃的物,可

31、成为无主物而为先占的标的物。先占人 主观上无须认识其物是否无主,仅须该物在 客观上确属无主物即可。无主物以野生动植物为最常 见,例如,山中之兰花、野兔或蝴蝶、飞鸟等即属之。2.须占有的物为动产。但下列动产即不得为先占的标的物:(1)尸体。概因尸体依一国的善良风俗习惯,应被其亲属埋葬或火化,而不作为一般财产对待。(2)国家文物保护法或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保护的文物或珍贵稀有动植物。违反者还可能构成刑事上的犯罪而受刑事处罚。(3)土地中的矿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得为先占的标的物。但经他人开采后,已成为动产,若有被人弃置而成为无主物者(如矿渣),自可为先占的标的物。3.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指以对

32、无主物拥有所有权的心理状态或意思而占有之。1、凡具有一般占有能力之人(有为占有事实行为意识之人),均可为有效的先占;2、先占不限于由自己为之,指示他人先占无主物而以自己为先占人也无不可。例如,雇人捕鱼或雇用猎人人山猎取野生动物,即属于指示他人先占无主物。3、至于是否已经占有无主物,则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11 页,共 13 页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属于事实问题,应依客观情形具体认定。例如,猎人追赶野生动物进入穷洞,而堵塞其洞口,即可认为已经占有了该野生动物。三、先占的法律效果具备上列要件,先占人即 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因先占而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系非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

33、,故为原始取得。四、我国民事立法应承认先占制度我国早在唐律.杂律中就有关于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的规定,且这种规定为其后的宋、元、明清立法所承袭。但 20XX 年颁行的物权法 因担心肯定先占制度会导致国有财产流失和鼓励不劳而获的情况发生,因此未规定先占制度。但现实生活中,先占是得到承认和保护的。如山林狩猎和湖泊捕鱼等。练习题一、名词解释1、遗失物二、单选题:1.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司考)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

34、奇石的所有权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所有。A.发现人B.土地使用权人C 国家D.发现人和土地使用权人3.某招领处将招领期已过的一辆摩托车以拍卖的方式卖给甲,乙将该车盗走并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丙。经查,该摩托车原为丁所有。丁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在丙处,遂向丙索取。该摩托车应归谁所有?()A.应归甲所有B.应归乙所有C.应归丁所有D.应由甲、丙、丁共有5.1995年韩玉擎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张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于此,王天民,1938年 7 月 5 日”。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1938 年被日寇杀害。王大水一家解放后划分成中农。该 5

35、00 块银元()。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12 页,共 13 页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律考)A.应归韩玉擎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B.应归王大水所有C.应由韩玉擎与王大水平分D.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三、多选题(P126)1.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将其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司考)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四、论述题一深度思考题试述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本讲答案:一、单选题1.A 2.C 3.A 5.B 二、多选题1.ACD 精选学习资料 -名师归纳总结-第 13 页,共 13 页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