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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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欧阳光明(2021.03.07)(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规 范低空空域管理,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 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 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 我国国情军情和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使用管理原则】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其使 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发展、统筹兼顾、简化程序、灵活高效、责权分 明、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三条【使用管理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 会(以下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

2、, 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工作落实,在现行空管运行体制 下,军民航空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组织实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 本依据,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以及低空空域使用用户。第五条【监管评估制度】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 制度,适时对低空空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管空管运行工作 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确保低空空域管理运行正规有序。第二章空域分类划设第六条【定义】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全国范围内真高1000米 (含)以下区域。山区和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可适 当调整高度范围

3、。第七条【分类】低空空域按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以 及目视飞行航线进行分类。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 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 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和告警服务,并根 据用户需求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空域。目视飞行航线是为确保航空用户能够飞到预定空域,且飞行人 员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线。第八条【划设原则】低空空域划设应统筹考虑国家安全、飞行 需求、保障能力、机场布局、环境保护、地形特点等因素,科学划 设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的范围和目

4、视飞行航线。第九条【划设要求】低空空域应根据不同类别的空域使用需求 和航空器活动特点等情况,划设在相应的区域。管制空城。原则上只能划设在下列区域:1.空中禁区和空中危 险区;2国境地带我方一侧10公里范围内;3全国重点防空目标区 和重点防空目标外围5公里区域;4终端(进近)管制区;5军用 和民航运输机场的管制地带(担负飞行保障任务且未划设机场管制 地带的军用机场,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中心,沿跑道中心线方向, 两端各25千米,两侧各10千米的区域);6其他需要重点保护地 区。报告空域。原则上只能划设在下列区域:1通用机场和临时起 降点10公里范围内;2不依托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使用动力三 角翼、

5、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等通用航空器具,从事文化体育、 旅游观光、空中广告宣传等活动的地区上空半径5公里范围内;3. 作业相对固定、时间相对集中,且对军航和民用运输航空飞行没有 影响的通用航空飞行区域。报告空域不得划设在空中禁区边缘外20 公里范围内,全国重点防空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边缘外10公里 范围内。监视空域。管制空域和报告空域之外的空域划设为监视空域。目视飞行航线。按照监视空域或报告空域标准划设,在管制空 域内划设目视飞行航线,必须明确进出通道。如划设的管制空域与监视、报告空域有交叉区域,交叉区域按 管制空域掌握。第十条【空域要素】空域划设应明确空域名称、水平范围、垂 直范围、进出方法、

6、提供服务单位及具体联系方式等要素;目视飞 行航线应明确航班代号、航线走向、飞行高度等要素。第十一条【划设权限】低空空域划设由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 牵头,会同所在地区民航空管部门,在充分听取地方政府及航空用 户需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划设,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批准;跨飞 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 区空管局划定;飞行管制区间的,由空军航管部门会同民航局划 定。第十二条【报备公布】低空空域划设及调整方案由空军航管部 门归报空管委办公室备案,通报民航管理部门,由民航飞行情报 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三章空域准入使用第十三条【管制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管制空域必须同时具 备以

7、下条件:飞行计划获得许可;航空器配备甚高频通信设备、高 精度高度表、二次雷达应答机和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设备(ADSB);无线电保持持续双向畅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实施目视飞行最低应持有私人执照或运动执照、学生执照,实施仪表飞行 最低应持有私人执照。第十四条【监视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监视空域必须同时具 备以下条件:飞行计划已报备;航空器配备甚高频通信设备和广播 式自动相关监视设备;无钱电保持持续双向畅通;民用航空器驾驶 员最低应持有运动执照或学生执照;空域内飞行,航空器空速不大 于450千米/小时。第十五条【报告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报告空域必须同时具 备以下条件:飞行计划已报备,民用航空器驾驶

8、员最低应持有运动 执照或学生执照;空域内飞行,航空器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 时。第十六条【多类空域准入】航空活动如涉及多类低空空域,按 照最高准入条件标准执行。第十七条【飞行方法】管制空域内允许实施仪表飞行和目视飞 行;监视、报告空域内以及目视飞行航线只允许实施目视飞行。第十八条【空域类型调整】低空空域实行动态管理,灵活使 用。军航战备训练和执行紧急任务需要使用低空空域时,可将监 视、报告空域调整为临时管制空域;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地方政府 组织重大活动、军用机场无飞行活动等情况时,可临时调整低空空 域类型,适时放宽低空空域使用权限。第十九条【空域调整部门】空域类型调整由飞行管制分区主管 部门

9、负责,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备案,由民航地区飞行情报管理 部门向社会公布。如需长期调整空域类型,按照空域划设权限申报 批准。第二十条【空域调整时限】临时管制空域启用需提前4小时, 管制空域调整为临时监视或临时报告空域需提前2小时,监视空域 与报告空域之间调整需提前1小时确定并发布,临时空域使用时限 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第二十一条【临时关闭权限】监视空域、报告空域和目视飞行 航线通常不得关闭,确需临时关闭,空域划设单位应及时报上一级 部门审批,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由相应民航飞行情报管理 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四章飞行计划审批报备第二十二条【飞行计划申请】飞行计划主要是指低空空域内通 用航空飞行

10、计划,其申请内容包括:航空用户名称、任务性质、航 空器型别、架数、机长姓名、航空器呼号、通信联络方法、起降机 场(起降点)、备降机场、使用空域(航线)、飞行高度、预计飞 行起止时刻、执行日期等。第二十三条【飞行计划受理】通用航空飞行只向一个单位申报 飞行计划。建有飞行服务站的地区,通过飞行服务站受理飞行计 划。未建飞行服务站的地区,依托军用和民用运输机场的由所在机 场空管部门受理飞行计划;不依托机场的由所在地区飞行管制分区 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指定相关军民用机场空管部门受理飞行计划。第二十四条【转场飞行计划审批】民用机场(含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之间的飞行计划,机场按 照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民

11、航申报程序逐级上报,民航空管部 门负责审批,并将飞行计划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 门,民用机场(含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与军用机场之间的飞行计 划,机场(通用航空器在军用机场起飞时,由军用机场委托附近民 用机场)按照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民航申报程序逐级上报, 民航空管部门商相关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或空军航管部门后审批, 并将飞行计划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军用机场之 间的飞行计划,按照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军航申报程序执 行,相关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或空军航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及时通 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第二十五条【场内场外飞行计划审批】通用航空用户向飞行服务站或军用机场、

12、民用运输机场提出飞 行计划申请(飞行活动范围在民用机场区域内由该机场审批),受 理该飞行计划申请的单位集中报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飞行计划 所涉及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该部门审批;超出飞行管制分 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该部门上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审批;跨 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计划,由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上报空军航管部 门审批;仅需民航提供空管服务,由民航按级审批,并报备相对应 的军航航管部门。飞行计划审批完后,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 门。二十六条【飞行计划审批时限】飞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计划申 请,应在起飞前4小时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2小时批复,超 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应在起飞

13、前8小时前提出,审 批单位需在起飞前6小时前批复;超出飞行管制区的,应在起飞前 1天15时前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1天18时前批复,执行紧 急任务飞行,应在起飞前30分钟提出申请或边起飞边申请,审批 单位需在起飞前10分钟或立即答复。第二十七条【飞行计划报备时限】监视空域飞行计划,通航用 户应在起飞前2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飞行计划受理单位 需在起飞前1小时进行报备;报告空域飞行计划,通航用户应在起 飞前1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飞行计划受理单位需在起飞 前30分钟进行报备;接受报备部门原则上视为同意,如不同意, 需在起飞前15分钟通知飞行计划受理单位。第二十八条【飞行计划实施】军

14、民航空管部门严格按照飞行计 划审批意见组织飞行计划申请与实施,与其他飞行计划确有影响 时,按照现行空管运行体制,由相应军民航空管部门实施管制调 配。空军和民航局统计汇总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及申请实施情 况,以季度为单位报备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第五章相关服务保障第二十九条【信息保障体系】信息保障体系包括通信、导航、 监视、气象等内容,其体系建设在国家空管委统一规划下,国家投 资,民航和地方政府分别建设。其中,民航负责民用机场(通用机 场)及航路航线附近地区的建设和后期运营维护保障;其他区域由 军航指导,地方政府负责建设和后期运营维护保障。第三十条【低空飞行服务站】飞行服务站是现有军民航空管服 务保

15、障体系的补充,为通用航空飞行提供飞行计划、航空情报、航 空气象、飞行情报、告警和协助救援等服务。全国飞行服务站布局规划由民航根据地方政府需求研究提出, 上报空管委批准;其建设由国家适当投入、地方政府主导建设,地 方政府或委托行业协会及运行公司领导管理,民航负责行业监管。承担通用航空服务保障的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和军民用机场 应按照民航行业标准,扩充设施设备,增加服务功能。第三十一条【飞行服务站人员培训】飞行服务站人员由地方政 府或委托行业协会及运行公司根据功能职责配备,民航或委托行业 协会负责飞行服务站人员培训教材编写、能力考核、颁发合格证书 和后续在职教育。为提高证件管理权威,证书执照由国家

16、空管委统 制作,民航或其委托行业协会颁发。第六章行业监管和违法违规飞行查处第三十二条【监管查处依据】对违法违规飞行的处罚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 例相关条款执行。第三十三条【违法违规飞行】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 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法违规行为。()航空器机载设备不符合空域准入条件;(二)无飞行计划申请;(三)未经批准擅自飞行;(四)不及时报告或漏报飞行动态;(五)不按计划飞行;(六)不服从管制指挥指令;(七)不执行管制空域内目视飞行航线飞行方法;(八)管制空域内擅自改变航行诸元。第三十四条【

17、违法违规飞行惩处】()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通用航空企业或个人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暂扣经营许可证半个月至3个月, 飞行人员责令停飞3个月至6个月,暂扣飞行执照,相应地区空管 协调委进行通报;(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通用航空企业或个人3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暂扣经营许可证3个月至6个月,封 存航空器,责令当事飞行人员停飞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飞行 执照,国家空管委进行通报;(三)造成重大事故或后果极其严重的,禁止当事通用航空企 业和个人从事一切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并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取 证,按照现行法律及执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联合监管处罚机制】民

18、航、公安、海关、工商、 体育、军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惩治通 用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第三十六条【民航部门职责】民航部门牵头负责地面取证查 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做出具体惩处决定,通报协调相关部门 落实执行。依法对通用航空器(含进通用航空器)及零部件设 计,生产、维修和飞行进行监管,对通用航空器和从事通用航空活 动的企业、个人等进行许可、登记管理;配合军队实施空中监管和 空中不明情况的应急查证处置,负责对通用航空违法违规飞行进行 地面查处;负责建立情况通报、登记制度,凡依本规定受到处罚的 企业、个人均由民航主管部门记入用户档案。第三十七条【公安部门职责】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

19、门依法对通 用航空器实施管理,负责违法违规通用航空器落地后的秩序和现场 处置工作,配合对违法违规飞行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组担协调 重大活动期间通用航空器的地面防范管控工作;协助军队进行空中 违规查证。第三十八条【海关部门职责】海关部门负责办理通用航空器进 境海关手续并加强监管。第三十九条【工商部门职责】工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通用航 空器企业的登记管理,对未经批准私自生产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 行查处。第四十条【体育部门职责】体育部门负责对从事航空体育运动 项目的单位、人员和通用航空器的审查登记和管理,并将具体情况 通报公安、民航部门和军队。第四十一条【气象部门职责】气象部门负责对具有施放气球资

20、 质资格的单位、人员的审查、登记、管理及施放气球作业审批等, 参与对违规施放气球活动的查处。第四十二条【军队职责】军队牵头负责组织空中监管,查证空 中不明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民航等部门,并提供所掌握的查证情 况。第四十三条【责任追究】坚持“谁违规谁担责”的原则,低空违 法违规飞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追究当事通用航空单位或个人责 任;如涉及监管部门不作为,不履职,也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管理 责任;军队只承担地面警戒监视系统看得见而未及时发现和处置的 连带责任。第四十四条【责任监督】采取设立监督电话、空管微信、空管 网站举报等方式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 督。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外

21、籍通用航空器及人员管理】外籍通用航空器或 外籍人员驾驶我国通用航空器在低空空域飞行,按现行规定审批飞 行任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通用航空器和人员在 内地飞行,按照外籍通用航空器和人员进行管理。第四十六条【无人驾驶航空器及人员管理】在低空空域飞行的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操作人员的审查、登记、管理,由民航局负 责。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计划按管制空域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通常 不得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组织飞行。第四十七条【目视飞行航图制作管理】目视飞行航图由国家空 管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其制作发行由国家空管委办公室指定专门机 构负责。目视飞行航图的数据采集、核准、更新以及其他相关事 宜,由国家空管委办公室制定具体规定另行明确。第四十八条【规定说明】本规定与其它规定有矛盾的,按本规 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低空空域划设在空中禁区、空中危险区、国(边)境地带时, 其使用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国家航空器的适航、人员管理和飞行计划审批等事宜,由其主 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备注: 目前是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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