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违法案例分析.ppt

上传人:good****022 文档编号:117013159 上传时间:2022-07-07 格式:PPT 页数:37 大小:132.35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消毒产品违法案例分析.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消毒产品违法案例分析.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消毒产品违法案例分析.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资源描述:

《消毒产品违法案例分析.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毒产品违法案例分析.ppt(37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消毒产品违法案例分析,主要内容,1.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消毒产品会受到什么处罚? 2.违法案例分析,一、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消毒产品会受到什么处罚?,1.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消毒产品会受到什么处罚?,2.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

2、病的治疗效果;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生产经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消毒产品会受到什么处罚?,3.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依法应当取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消毒产品会受到什么处罚?,5.生产消毒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由卫生计生行政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罚款

4、;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法案例分析,案例1:一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改变了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 案情简介:2009年11月4日,某省卫生厅接到原卫生部监督局 “关于转请核查涉嫌冒充药品的消字号产品的函”(卫电2009113号)函后,联合当地市卫生局、当地县卫生局对某保健用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现场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该企业生产的 “某牌聚维酮碘洗液”等3种产品及“苦参甲硝唑灵抑菌剂”等10种产品外包装说明

5、书,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2.该企业改变了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生产车间无功能分区,原辅料的采购、产品的出库、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均无记录;原辅料采购不索证。,案例1:,案情简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省卫生厅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给予当事人处以吊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1:,案件评析: 1.非药品冒充药品种类繁多,情节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涉案产品种类多。突击检查时在生产车

6、间内共发现“某牌聚维酮碘洗液”、 “卫生栓”等多件违法产品,同时发现苦参甲硝唑灵抑菌剂”、“苦参妇炎灵抑菌剂”、“苦参双唑泰抑菌剂”、“苦参阴道炎”“ “苦参霉菌灵”、“苦参黄白带净抑菌剂”、“苦参消糜灵栓”等10种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均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 (2)对该公司经理的询问笔录及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初步证明该公司不仅自己生产,同时还替其他企业加工冒充药品的“消字号”产品,并允许其他企业使用该公司厂名和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3)现场发现生产栓剂,消毒产品分类目录已明确规定栓剂不属于卫生用品;,案例1:,案件评析: (4)该公司改变了许可时

7、的条件和要求,管理混乱,生产现场凌乱不堪,现场检查时生产工人未更衣,正在原料库内用电炉熬制 “卫生栓”,到处堆放原辅料及产品,无功能区划分,无成品库,企业灌装间竟与生活厨房相通,且原辅料的采购、产品的出库、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均无记录,原辅料采购不索证等。 2、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给予了吊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009年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期间,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的通知”,其中针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明确要求“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条件、要求,继续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按照

8、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公告。”,案例1:,思考建议: 1.对当事人出租、出借等非法转让卫生许可证的行为未做出行政处罚。 根据案情分析,本案中当事人允许其他企业使用该公司厂名和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生产消毒产品,并从中牟利,可认定该公司存在出租、出借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未明确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罚,而传染病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中也未有相应规定,存在着法律上的空白。,案例1:,思考建议: 2特别规定的

9、适用。 本案发生在2009年专项整治期间,鉴于该案违法情节严重,省卫生厅按照原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给予了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但消毒产品是否属于特别规定调整范围还存在着争议,因此日常监督中应慎用,对于违法使用激素和抗生素作为原料、辅料生产消毒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应适用特别规定,从而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案例2:消毒产品标签违规标注可杀灭狂犬病毒案,案例简介: 2017年2月,北京市某区卫生计生监督所接到来自江苏省的投诉举报,投诉人称:在江苏南京某药店发现:北京某医

10、疗技术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弱碱性皮肤黏膜清洗消毒剂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标注可杀灭狂犬病毒,怀疑该消毒剂为假冒消毒产品,案例2:消毒产品标签违规标注可杀灭狂犬病毒案,案例评析: 经卫生计生监督员调查核实:北京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确实委托山东某企业为其加工生产的被举报的消毒剂,该消毒剂不属于假冒伪劣三无产品。但是该消毒剂的产品标签(说明书)中杀灭微生物类别为可杀灭肠道致病菌、化脓性球菌、致病性酵母菌、狂犬病毒。 该公司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CMA)中不包含杀灭狂犬病毒,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案例2:消毒产品标签违规标注可杀灭狂犬病毒案,经合议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

11、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并参照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裁量基准编码C28017B010),给予罚款人民币叁千元整的行政处罚。,案例2:消毒产品标签违规标注可杀灭狂犬病毒案,案例评析: 消毒产品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类。本案中,该消毒剂用于皮肤黏膜的清洗消毒,属于第一类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等直接引导被犬类咬伤后的消毒清洗患者使用,存在重大风险。 1.违法主体的认定。 本案中消毒剂的生产单位为山东省某消毒科技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号为鲁卫消证字号。监制单位为北京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二十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产品责任单位

12、: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法人单位。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 本案中,北京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承认消毒剂为该公司产品,并提供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中明确提出委托方为北京公司,受委托方为山东公司。 确定该消毒剂的产品责任单位为北京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执法人员认定该公司为本案的违法主体。,案例2:消毒产品标签违规标注可杀灭狂犬病毒案,案例评析: 2.案件管辖权的认定。 本案涉及三个省市,产品销售地为江苏省;生产地为山东省;产品责任单位在北京市。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

13、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地域管辖原则,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案件有管辖权。产品生产地为山东省,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案件也有管辖权,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山东省某消毒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山东省某消毒科技有限公司虽存在违法性,但该公司为受委托方,该消毒剂的产品标签(说明书)是由委托方北京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提供。 北京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该消毒剂的产品责任单位,北京市某区作为其注册经营地点也是违法行为的发生地,根据行政处罚管辖原则,北京市某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管辖权。这也更有利于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的顺利执行。,案例3:一起销售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案,案例简介:

14、 2012年2月29日,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人员在苏果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A公司生产的“家路华”加厚纸杯,规格:10只装250ml,生产日期:2012年1月1日,最小销售包装标签未标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号。该公司当场未能出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调查发现,苏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南京吉利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家路华”加厚高档纸杯是由A公司委托B公司生产,双方签订有委托加工合同。 纸杯由A公司负责供货给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进行销售。2012年3月2日,A公司向卫生局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该公司采购经理孙某某在本案中接受卫生局调查和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卫生监督人员对A公司采购经理

15、孙某某进行了询问,孙某某承认其公司委托加工的“家路华”加厚高档纸杯的南京吉利纸业有限公司无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案例3:一起销售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案,案例简介: 2012年3月12日,卫生监督人员对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百货部经理苏某进行了调查询问,苏某承认A公司生产的“家路华”加厚高档纸杯苏果超市(盐城)有限公司一共进了 320只,销售单价为1.9元/250ml10只,期末数量为22(250ml10只),共销售了100只,销售金额为19 元,并提供了单据。,案例3:一起销售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案,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壹份,证明: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卫生用品售

16、货区域的货架上陈列有A公司生产的“家路华”加厚高档纸杯。 2、对孙某的询问笔录壹份,证明:苏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家路华”加厚高档纸杯(规格:10只装250ml,生产日期:2012年1月1日)无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3、对苏某的询问笔录壹份,证明:苏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家路华”加厚高档纸杯(规格:10只装250ml,生产日期:2012年1月1日)无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4、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提供的进销存查询分析壹份,证明:苏果超市有限公司采购A公司生产的“家路华”加厚高档纸杯(生产日期:2012年1月1日、规格250ml10只)的进销存情况。 5、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

17、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表马加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认定违法主体。,案例3:一起销售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案,相关证据: 6、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壹份,证明苏某的委托代理人身份。 7、A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壹份,证明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身份。 8、B公司2012年3月3日出具的说明壹份,证明截止到2012年3月3日A公司委托B公司生产的“家路华”加厚高档纸杯无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违法事实认定】经调查核实认定,2012年2月29号苏果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A公司生产的“家路华”加厚高档纸杯(生产日期:2012年1月1日、规格250ml10只

18、)无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处理结果】苏果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A公司生产的“家路华”加厚高档纸杯(生产日期:2012年1月1日、规格250ml10只)无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由于本案违法行为没有社会投诉,也没有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违法金额不大,且能立即改正,故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该超市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以下处罚: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的罚款。,案例3:一起销售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案,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的案件。

19、案件涉及经营的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标签不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问题,是消毒产品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经常发现的违法行为。该案基本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坚持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使当事人增强了卫生法律意识,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但在对该案的调查处理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之处: 1、违法事实认定。违法事实认定和处理结果中均缺少违法产品的责任单位“A公司”环节。本案中苏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家路华”加厚高档纸杯是由A有限公司委托B公司生产的。 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产品责任单位在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另外,违

20、法条款未具体到条款。应为“违反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该案仅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和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而未对尚未销售的无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一次性纸杯如何处理作出交代。 原因是现有的卫生法律法规对不合格的卫生用品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给执法带来了困难,也给违法者带来了可乘之机。本案中没有把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处理的情况记录放入案卷。,案例3:一起销售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案,案件评析: 3、协查机制。案发地卫生监督机构虽然对经营无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的单位实施了卫生行政处罚,但没有向违法产品责任单位和实际生

21、产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协查函,不能及时对违法产品责任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另案处理,从而从源头上减少该违法产品对社会和群众的危害。 4、不合格产品信息的公布。案发地卫生监督机构未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信息。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信息,把生产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规范卫生用品卫生质量。,案例4: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假冒卫生许可证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案情简介: 卫生监督员根据穗打假办投字【2012】629号、穗打假办投字【2012】704号投诉人提供的线索,于2012年8月21日,对广州XX医药科技有

22、限公司现场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查获“妩媚儿系列”产品。该系列产品共计12种661盒 一、涉案公司持证情况:广州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440104000226174,执照编号:04112013017,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矿泉街137号8333室,法定代表人:周XX,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药品研究开发、营养健康咨询(不含疾病诊断、治疗活动);批发: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3月30日),批发贸易;成立日期: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营业期限: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至长期;发证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 二、核实证号:监

23、督员对现场查获的产品外包装标注的卫生许可证号粤消准字(2006)第0101060678号,现场电话查询省厅发证部门认定为假证;,案例4: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假冒卫生许可证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案情简介: 三、标签来源:从对涉案公司法人进行询问调查时确认,产品标签由其朋友提供,法人对其真实性不清楚,也不愿意提供朋友的相关信息,且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涉案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粤消准字(2006)第0101060678号;监制单位:广州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出品单位:佛牌保健用品惠州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南坛东路10号;执行标准:Q/SKE022-2009;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使用说

24、明书由公司法人周XX制作,大部分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注有疾病名称、主治功能或疾病治疗效果等字样。如妩媚滋养软胶囊使用说明书:【规格】6 粒/盒;【成分】蜂胶、藏红花紫苏籽油、紫草素、当归等;【特点】1.滋阴、洁阴,提高自洁能力常规养护;2.防治各种妇科炎症,如宫颈糜烂、阴道炎、盆腔炎;3.解除各种妇科炎症的一系列症状,如阴道瘙痒、白带异常等;4.长期使用可预防妇科肿瘤。【适应症】宫颈糜烂、阴道炎、盆腔炎、阴道瘙痒、白带异常等。误导了消费者,对消费者健康将造成严重危害。,案例4: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假冒卫生许可证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调查取证: 现场取证: 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及其出货登记本进行清点

25、、登记;书写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对公司现场负责人做询问笔录;填写证据先行登记表,将涉案物品以指定地点保存方式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发出监督意见和协查通知;索取公司有效证照复印件;对涉案物品和现场进行拍照(影像证据)。 深入调查: 对案情的确认:就本案案情除了现场取证外,对公司法人等进行了多次询问笔录,从中得知其使用假冒卫生许可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情经过; 对产品证号确认:去函广东省卫生监督所对产品外包装上的卫生许可证号进行确认;回函示:佛牌保健用品惠州有限公司未取得广东省卫生厅颁发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广东省卫生厅未核发“粤消准字(2006)第0101060678号”卫生许可证号。

26、,案例4: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假冒卫生许可证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调查取证: 产品性质确认: (一)经调查该公司使用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制假售假的行为符合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七条第八项规定; (二)去函市卫生局对涉案产品定性为假冒伪劣商品进行确认,回函示:妩媚儿系列产品为假冒伪劣消毒产品; 案值确认:经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15本公司产品出货单进行司法审计,销售金额193414.23元整;按照在现场查获的、公司法人周XX确认的“妩媚儿产品价目单”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产品货值统计,金额是254989.00元整。案值共计448403.23元。,案例

27、4: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假冒卫生许可证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案件处理: 处理情况:广州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证据确凿,且涉案金额巨大,案值达448403.23元,其中销售金额193414.23元。此案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广州市卫生局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此案按程序已移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进一步查处。 行政案件涉嫌犯罪司法移送相关工作:对案件中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再次进行确认,以获得确凿的证据;对重要证据的采信必须经有资质的权威部门认定;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进行移送;填

28、写案件移送书;撰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调查报告;整理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经上级机关批准后,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司法移送;与公安机关协调涉嫌案件移交相关事宜。,案例4: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假冒卫生许可证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案件分析: 该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为假冒伪劣消毒产品。 对重要证据进行第三方认证:经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15本公司产品出货单进行司法审计,销售金额193414.23元整。行政案件涉嫌犯罪司法移送相关工作:对案件中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再次进行确认,以获得确凿的证据;对重要证据的采信必须经有资质的权威部门认定;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进行移送;填写案件移

29、送书;撰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调查报告;整理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经上级机关批准后,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司法移送;与公安机关协调涉嫌案件移交相关事宜。 据上述证据,该公司违法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

30、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案例4: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假冒卫生许可证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案件分析: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31、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因此,此案按程序应移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进一步查处。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案例4: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假冒卫生许可证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案件分析: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

3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违法犯罪活动的;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案例5:某公司经营消毒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消毒产品案,案情介绍: 2014年5月27日,某市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对某知名跨国连锁百货公司C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公

33、司地下1层进口商品超市日用百货区查见正在销售某全球健康卫生护理领域领导品牌的免洗保湿净手液。单纯从产品名称来看,该产品并不属于消毒产品,但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多年经验和办案直觉,对该产品的中文标签进行了仔细核对,该产品中文标签上标注“6350,原产地:英国,进口商:A公司,经销商:B公司. 产品特点:经实验证明,有抑菌作用,成分:双癸基二甲基氯化铵(0.36%V/V)、葡萄糖酸氯己定(0.14%V/V)”,未标注抑制微生物类别和执行标准。双癸基二甲基氯化铵和葡萄糖酸氯己定均是常用的消毒剂原料成分,且该产品标签标注有抑菌作用,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凭借专业知识可初步判定该产品属于消毒产品中的抗(抑)菌

34、制剂,当场未查见该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案例5:某公司经营消毒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消毒产品案,案情介绍: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分别对A公司、B公司和C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和取证,最终确定该免洗保湿净手液为具有抑菌作用的抗(抑)菌制剂,属于消毒产品,由A公司从英国进口并负责销售。B公司从A公司采购该产品并销售给C公司,再由C公司销售给顾客。该产品中文标签由A公司制作加贴,该中文标签未标注抑制微生物类别和执行标准,违反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规定。 上述产品在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规定,认定该产品为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违反了消毒

35、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A公司的上述两项行为已经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10000元。A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及时缴纳了相应罚款,本案件结案。,案例5:某公司经营消毒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消毒产品案,案情评析: (一)主体认定 经现场询问调查,A公司从英国进口该免洗保湿净手液并作为产品的在华责任单位,负责产品销售和中文标签的制作加贴,因此,A公司应承担该免洗保湿净手液在华销售而引发

36、的相应行政法律责任。故某市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认定A公司为本案的被处罚主体;B公司和C公司的违法行为则根据其违法性质、相关案件事实以及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予以另案处理。 (二)事实认定 1、将涉案免洗保湿净手液认定为消毒产品是本案查处违法行为的关键。涉案免洗保湿净手液标签标注“经实验证明,有抑菌作用;成分:双癸基二甲基氯化铵、葡萄糖酸氯己定”,其中双癸基二甲基氯化铵、葡萄糖酸氯己定均纳入了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据的消毒剂原料有效成分清单,同时通过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确定该产品可用于手部皮肤的清洁抑菌,因此认定该产品为消毒产品中的抑菌制剂产品。,案例5:某

37、公司经营消毒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消毒产品案,案情评析: 2、标签违法责任的认定。涉案免洗保湿净手液为进口消毒产品,其中文标签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规定。标签违法的责任方为标签内容的制定者,办案人员通过获得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确定该产品的中文标签内容由A公司制定。同时通过获得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产品销售记录等证据确定A公司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消毒产品的行为。 3、经营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的认定:办案人员通过获得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A公司与其欧洲有限公司之间的集团公司内部采购单等证据确定A公司为该免洗保湿净手液的在华责任单位

38、,且该公司未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要求对该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无法提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该免洗保湿净手液在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产品为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同时通过获得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产品销售记录等证据证实A公司存在经营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的行为。,案例5:某公司经营消毒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消毒产品案,(三)条款适用 以往消毒产品行政处罚案件中单个产品通常只涉及单个案由,本案因涉案免洗保湿净手液在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同时标签不符合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

39、三十三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的标签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经营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 上述两个条款的对应罚则同为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有对违反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表述,但通过对该条文本身的分析理解其实是对两种违法行为的分别罚款。对于同时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分别对两个违法行为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两项罚款合计不超过10000元。,案例5:某公司经营消毒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消毒产品案,思考建议: 目前国家对国产消毒产品实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制度,由于进口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国外,无法对其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卫生质量等源头进行监督,因此必须对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加强监管。该企业是全球知名品牌企业其行为具有示范作用,因此要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加大宣传力度,对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有到警示作用。本案通过提高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的违法成本,进一步强化了在华责任单位的主体责任,对确保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