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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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法制”一词的现代含义一般有二种:1泛指国家的法律制度2指基于国家的法律制度而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 礼记月令:“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商君书 君臣:“法制明则民畏刑。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韩非子 饰邪:“慈恩听,则法制毁。”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变化规律及法律制度的本质、特点为其研究对象的科学二、中国法律制度经历的发展阶段及各发展阶段的特点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律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奴隶制法律制度轨迹:形成于夏,发展于商,完善于西周,瓦解于春秋。特点:1

2、奴隶制法由礼和刑二个方面组成2社会主要的生产承担者奴隶被排斥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之外3法律以维护等级统治作为整个社会的法制基础4法律内容对广大民众不公开封建制法律制度轨迹:形成于战国,发展于秦汉,成熟于隋唐,明清达到顶峰,解体于清末特点:1封建统治者在立法上把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农民也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2法律公之于众3汉时主张“德主刑辅”,使礼法合流,到隋时进一步把儒家的伦理道德法律化,从而使礼入于刑4法律把家庭的父权统治作为进行国家统治的基础,视“忠”、“孝”为一体5封建统治者习惯于用礼及超经济的刑罚手段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法系:以中国的封建法律为体系,以唐代法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

3、,以中国为中心,其影响范围及于东亚各国的法律体系。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 特点:1统治阶级继续以封建的伦理纲常作为立法、用法遵循的原则,同时又大量地引进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2法律在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同时,也维护帝国主义的侵略权益 3法律制度披上了“宪政”、“民主”的外衣而行专制独裁之实。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律制度 特点:1法律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 2司法机关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 3法律制度的内容决定于各革命阶段的性质、任务及中国共产党在各革命阶段的方针政策 4法律制度适应革命战争及急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的要求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基本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4、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为基础 2国家的立法及司法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维护“四项基本原则”为根本前提 31976年前国家法制客观上由法律制度和有组织的群众政治运动相辅相成 4随着社会主义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法律制度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健全完善的曲折过程 法律制度的共同特性 1法律制度是统治阶级干预经济基础的最直接的手段 2法律制度能否有效确立,决定于在国家生活中起支配作用的政治力量的守法状况 3法律制度的民主化是法律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 夏朝与商朝的法律制度 夏朝与商朝的法律制度 夏朝:前21世纪前16世纪,经历了四 百多年,共十四世,十七王。商朝:前16世纪前11世纪,经历了六 百多年

5、,共十七世,三十一王。一、夏商法律的形式和主要法律(一)法律的形式 1.习惯法 2.制定的法律 3.作战前王发布的誓词和军令 4.王和权臣的命令、文告(二)主要法律 1.夏朝的法律禹刑 2.商朝的主要法律 1汤刑 2官刑 3车服之令 4“民居”之法 二、夏商法律的内容特点(一)夏朝法律的内容特点 1.保证夏王统治权威的不可侵犯 2.保证军事行动的进行 3.惩处官吏的渎职行为 4.颁布禁令保护生活资源(二)商朝法律的内容特点 1.以法律作工具来动员及监督百姓进行对夏的讨伐战争 2.以刑罚镇压百姓反抗不顺服的行为 3.监督官吏遵守法纪及等级之礼 4.确保家长统治权威而设立“不孝”罪 5.在婚姻制度

6、上维护一夫一妻制 6.维护由“兄终弟及”到“嫡长继承”的继承制度 三、夏朝和商朝的刑罚种类 (一)夏朝的刑罚种类 1.五刑(辟、膑、宫、劓、墨)2.孥(罚为奴隶)3.赎刑(主要用于疑罪及规定免 用肉刑的人)(二)商朝的刑罚种类 1.沿用夏朝的“五刑”2.“胥靡”刑 3.“放”刑 4.“劓殄”刑 5.法外酷刑 (炮烙之法、醢、脯、剖心)四、夏朝和商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夏:中央审判官为“大理”商:中央专职审判机构为“司寇”夏朝和商朝在“大理”和“司寇”下设 有“正”和“史”(二)审判制度 1.商朝重要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审理 2.“天罚”与“神判”制度(三)定罪量刑的特点 1.夏定罪量刑的特

7、点是同族内部比较宽简 1对疑罪在处罚上从轻 2主张根据故意过失等方面方面的标准 来定罪量刑 3主张对首恶及胁从者实行不同的刑罚 4主张刑杀不要株连子女 2.商朝定罪量刑的特点 1只有犯意而无犯罪事实就不认为犯 罪,处罚一定要根据犯罪事实 2在量刑上,定罪时可重可轻的,从 轻;宽免时可宽可严的,从宽 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西周的立法 (一)西周的法律形式 1.礼 2.国王的军令、训词及权臣的命 令 3.前朝或上代的审判故事 4.国家制定的各种刑书、法典 (二)西周的立法 1.制“刑”(九刑、吕刑)2.制“礼”3.礼与刑的关系 1礼与刑的形式不同,但都具有法律效力,都为维护奴隶主的统治秩序服务 2礼

8、偏重于典章制度与道德内容的正面规 定,而刑偏重于惩罚既已犯罪的处罚规定 3礼有强大的社会约束力和道德约束力,但 还要通过刑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二、西周的法律内容 (一)固定了奴隶主阶级的宗法等级 统治 (二)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所有权,并 保护社会的经济 (三)维护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 三、西周的刑罚制度 (一)西周的刑罚种类 五刑、奴刑、髡刑、苦役教改(圜土、嘉石)、死刑的轻重不等形式 (二)西周刑罚适用的原则 1.在“礼”与“刑”的适用上贯穿“礼不下 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原则 2.以“八辟”宽宥官吏贵族的刑罚“八辟”:西周关于官吏有罪议处刑罚时予以减轻或宽宥的制度。“八辟”优待的是八种人:

9、一是王的亲属,二是王的故友旧交,三是有德行的贤人,四是有治国才学本领的能者,五是有大功劳的人,六是属高官显爵的贵人,七是勤苦有劳绩的人,八是前朝帝王的后裔。“八辟”专门附在管理官吏的“邦法”上使用,庶民不得享有此项特权。3.贵族和官吏在处刑上享有特权 4.区分犯罪的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5.在刑罚上有老幼不加刑的原则 6.允许进行某些正当防卫 四、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审判机关的设置:中央的专职司法机构是司寇 地方的专职司法机构是士和师 审判机构的特点:政刑合一,行政长官兼行审判权(二)诉讼制度 1.诉讼与受理制度 1诉讼一般要求“两造具备”2在诉讼上维护宗法等级原则 3西周民、刑

10、事在概念上已经初 步得到区分 4从禁止妄讼出发实行讼费制度 2.上诉与直诉(三)审判制度 1.基本制度 2.防止司法官吏武断专横错判案子 的制度 3.规定追究司法官吏违法审判的罪 责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各国法律制度的特点 (一)主要立法 1.楚国的仆区法 主要用来对付隐匿逃亡人的 2.晋国的被庐法 规定官司的职权和等级名位 3.晋国的常法 4.范宣子的刑书 常法 公元前621年,由晋襄公执政大臣赵盾制设。这是部较完备的综合性法典。其内容是:制定章程、修订法律、清理诉讼案件、督察逃亡、使用契约、恢复等级制度、重建官职及选拔被屈居人材等方面,代表了新兴地主阶级意志。(二)春秋立法的

11、特点公布成文法 1.铸刑书(子产)2.制竹刑(邓析)3.铸刑鼎(赵鞅)(三)春秋时期法律内容的特点 1.法律以对付逃亡和镇压盗贼为主要 内容 2.法律有限制奴隶主贵族权力的内容 3.法律有保护所有权的重要内容 4.滥用刑罚,加强镇压 (四)司法制定的特点 1.各国都加强了司法机构司寇的职 能 2.在诉讼中曾出现代理人及法律顾 问的制度 二、战国的法律制度 (一)主要立法 魏国:魏宪 魏国:李悝的法经 韩国:刑符 法经 李悝在参考其它各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共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以惩治盗贼为中心,全律其他各篇也是围绕这个中心而编制和排列,代表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二)法律

12、制度的主要内容 1.法律以暴力保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统治及封建所有制 2.法律通过刑罚保证国家奴隶的来源,以维护残余的奴隶制 3.法律维护封建的等级制度 4.在婚姻制度上,基本是维护从前奴隶制时期的婚“礼”(三)刑罚和司法制度 1.刑罚制度 1主要刑种:黥、劓、刖、宫、大辟 2出现了以服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种徒刑 城旦、鬼薪、公人 2.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A.廷尉 B.御史 C.地方司法机关实行政刑合一 D.专职掌管律令的官员法官 2举告制度 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秦朝的立法 (一)秦朝的法律形式 律、令、法律答问、廷行事、语书 (二)秦律的基本特点 1.法律对奴隶制残余采取保护、限制 并加以利

13、用的政策 2.重视运用法律保护封建的社会生产 3.在婚姻家庭制度上,秦律受儒家的 思想影响较其他封建刑律小(去夫 亡、娶人亡妻、弃子逃嫁)二、秦朝的刑罚制度 1.死刑 2.肉刑 3.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4.耻辱刑(髡、耐、完)5.鋈足 6.笞刑 7.赎刑 8.赀 9.废 10.谇 11.迁 12.收三、秦律定罪量刑的原则和特点 (一)把有无犯罪意识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二)区分故意和过失 (三)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犯罪加重处罚 (四)共同犯罪及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五)广泛实行一罪数罚,多种刑罚并加 (六)在定罪量刑上有法定的等级特权 (七)诬告反坐 (八)侦缉人员执法

14、犯法进行盗窃加重处罚 (九)广泛运用连坐 (十)刑事责任能力以一定的身高确定 四、秦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地方:郡、县行政长官及专职的司法官员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1.受理诉讼的机关 2.告诉性质的划分与受理 1受理“公室告”而拒绝受理“非公室告”2属于所谓“家罪”的案子不予受理 3“州告”不予受理 3.案件的审理 1审讯人重视口供 2收集证据,查证核实 3允许刑讯 4审判时除运用法律条文外也用审判惯例来定罪量刑 5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要求再审(乞鞫)五、监察制度 1.监察机关(御史大夫)2.监察官员的职能 1监察官员仍兼有行政职责 2执行纠举官员不法

15、的监察事务 3负责记录皇帝的制诏,主管刑律的制订、保存和核校等事务 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一、汉朝的立法 (一)“约法三章”(二)九章(户律、兴律、厩律)(三)汉律六十篇(傍章、越宫律、朝律)二、汉朝的法律形式 律、令、科、比(决事比)、春秋经、法律注释著作 律学:依据儒家学说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和注解的法学 三、汉律的主要内容 (一)用暴力全面巩固皇权统治 谋反大逆、左道、腹非 (二)巩固中央集权,削弱诸侯势力 左官律、酎金律、推恩令 (三)全面监督官吏忠于职守 度田不实 (四)调整民事关系及监督商业 (五)婚姻家庭立法进一步维护“三纲五常”不孝、大逆、夫为妻纲、

16、七弃三不去 四、汉朝的刑罚制度 (一)废除“肉刑”,改革刑罚制度 主要内容是:废止肉刑,以徒、笞、死三种刑罚取代 (二)汉朝的刑罚种类 1.徒刑 城旦、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 2.笞刑 3.死刑 4.肉刑 5.族刑 6.徙边 7.禁锢(三)汉朝刑罚适用的原则 1.贵族官僚犯罪后可依法“上请”制度减免刑罚 2.对老、幼、孕妇在处刑上有从宽的规定 3.亲亲得相首匿 4.谋反罪先自告减免刑罚 5.实行法不追溯既往的原则 五、汉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自习)(二)审判制度 1.审理制度 五听、刑讯、保辜、复仇、引经决狱、乞鞫、上报 2.录囚制度(自习)3.死罪秋冬行刑(自习)4.赦罪(自习)引经

17、决狱:汉朝判案时的一种特殊制度,即在判案时除了使用法律、法令外,也引用诗、书、易、礼及春秋等“五经”的经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罪行及适用法律的根据。因为在引用经义时常常以引用春秋经义为主,所以也称为“春秋决狱”,或“经义决狱”。六、监察制度(自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曹魏的新律 魏明帝命刘劭等参酌汉律修改制成。根据九章律篇目少内容多和编排混乱不科学的情况,新律“都总事类,多其篇条”,使体系富有条理性。把具律改名为刑名移置头一篇,起统帅全律的作用。此律是魏国也是三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二)西晋的泰始律 又名晋律,在汉魏旧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特点是:1.条文简要,事

18、例明白,处断容易,禁止简明 2.六朝诸律中,行世无如是之久者(三)南朝基本承用晋律 南朝在立法上因循晋律而无重大发展的原因,主要是这些王朝的统治者热衷于玄学、佛教,以清谈为高逸和“不屑于研讨刑律”所造成的。(四)北朝的主要立法 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 西魏的大统式、北齐律 北周的大律 北魏律 陈寅恪:“北魏前后定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所以成此伟业者,实有广收博取之功。”程树德:“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又当以元魏之律为系诸律之嚆矢。”北齐律 隋书:“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程树德:“盖唐律与齐律篇目虽有分合,而沿十二篇之旧”。九朝律考 大律 隋书:“比之齐法,繁而不要”。二、法律

19、内容的主要变化和发展 (一)确定土地、佃客及奴仆的等级占有制 (二)保证豪门士族子弟录取为高官 (三)实行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八议”和 “官当”(四)封建以礼法为纲的原则进一步确立 (五)法律编制技术的大发展 (六)封建“五刑”制度的初步形成 九品中正制:亦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选拔官吏的制度。魏文帝代汉前陈群于汉献帝延康元年,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县都设置大小“中正”官,由各处曾任职的“德充才盛者”担任。他们把所管的士人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吏部审定天下人才,都委权中正。但由于当“中正”的都是大族名士,他们评定士人时,只是看门第出身,而并不真正

20、根据才能,于是九品中正制为世家大族所操纵,士人录取时“下品无高门,下品无寒士”。此后,南朝至于梁、陈,北朝至于周、齐都实行“九品中正制”,至隋开皇年间方罢。(三)实行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八议”和“官当”“八议”:中国封建王朝为庇护上层统治集团的罪行,规定对八种人给予减刑、免刑特权的特别审议。即议亲、议宾、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周礼叫“八辟”,汉代改名为“八议”,三国时魏国正式规定于法典中,以后沿用至清代。“官当”:是封建社会的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在八议入律的同时,晋及南北朝还开始实行官当制。隋、唐、宋朝都沿用并发展“官当”,后因这种制度同封建专制主义进一步发展需

21、要加强对官吏的控制有矛盾,因此元、明、清各朝刑律中无此规定。(四)封建以礼法为纲的原则进一步确立 重罪十条、准五服以制罪、存留养亲 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五服:中国古代礼仪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存留养亲”亦称留养,即当死罪或流罪犯人的直系尊亲属因年老或疾病而致生活不能自理,而家中别无成年男丁侍养之时,国家允许罪犯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考虑原判刑罚执行的制度,该制度是儒家的伦理与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五)法律编制技术的大发展(六)封建“五刑”制度的初步形成 严格意义的封建流刑在南北朝出现 北朝将鞭刑、杖刑列于五刑之中

22、魏晋和南朝的法律无宫刑 三、司法制度 (一)中央审判机关 吴:大理 晋:廷尉 北齐:大理寺、北周:大司寇卿 (二)诉讼审判制度 1.死刑奏报制度 2.察囚制度 3.刑讯制度(重枷、测罚、立测)4.直诉制度登闻鼓 四、监察制度 (一)御史台分督百僚 (二)御史可以不举控告人的姓名进行弹劾 (三)设高职级的御史为皇帝监督司法 隋唐的法律制度 一、隋唐的法律制度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1.开皇律 2.大业律 开皇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1.在篇章结构上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为新的十二篇 2.确定了封建五刑和讯囚制度 3.沿袭“八议”、“官当”制度并加以发展 4.确定了“十恶”之条 (二)唐朝的立法概况 主要

23、立法:1.武德律 2.贞观律 3.永徽律和永徽律疏 4.大中刑统 法律形式:律、令、格、式二、唐律的主要内容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划分“公罪”与“私罪”2.自首免罪 3.共犯区分首从 4.关于一人犯数罪的处理原则 5.处理法无明文规定行为的原则 6.同居相隐不为罪 7.关于老幼残疾减轻刑罚的原则 8.诬告反坐 9.盗罪累犯加重 10.区分故意与过失 11.外国人适用法律实行尊重习惯同时又坚持国家主权的原则 (二)唐律的主要内容 1.维护以皇帝为核心的专制主义中央最高权力 2.加强封建国家机关的统治效能 3.维护对人民的残酷剥夺制度,严厉镇压人民的反抗活动 4.维护封建经济基础 5.维护封

24、建等级制度 6.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 三、隋唐的司法制度 (一)隋唐中央常设司法机关 隋:大理寺 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四、唐朝的监察制度 宋朝的法律制度一、宋朝的立法概况 (一)主要的刑事法典宋刑统 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二)宋刑统与唐律的同异 1.宋刑统律的部分基本是唐律的律文和义疏 2.宋刑统律条后所附的敕、令、格、式,是从唐开元二年到宋建隆二年 3.唐律除分篇条外,未分门,宋的刑统分门 (三)宋朝的法律形式 1.法律形式的种类 律 敕 令 格 式 例(条例 断例 指挥)2.遍敕 3.编例 二、宋朝刑罚制定的主要变化 (一)宋初“折杖法”折杖

25、法:宋太祖统一全国后,在刑罚制度上创制了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折杖法”。该法是笞、杖、徒、流的代用刑。原有的笞、杖刑一律用臀杖,原有的徒刑用脊杖,这两种情况都是杖完后,即放。笞杖刑杖击的数目比原来的数目显著地减少。原有流罪的刑,用脊杖,杖后,分两种情况处理:加役流配役三年,其余流刑一律配役一年,并不远流。折杖法的施行,对于缓和社会阶级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二)刺配之法的滥用 刺配之法始于后晋天福年间,宋仁宗后,有关刺配的诏令逐渐增多,将其列入编敕,上升为制度。(三)凌迟刑的不断使用 凌迟始于五代,北宋时期为法外刑。三、宋朝的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构 刑部 大理寺 审刑院 (二)诉讼审判制度

26、 1.案件依刑罚等级,分级管辖,一般情况下不得越诉 2.御笔断罪制度 3.确定诉讼与审理的时限(三)重视律学考试,注意选拔司法官吏(四)监察制度的特点 宋的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长官是御史中丞 1.御史台设台狱,凡违法失职官员,在送大理寺审判前,往往先送御史台侦讯 2.对各地重大案件,御史台派御史“乘传”赴当地“就鞫”3.大理寺审判的案件,如发生犯人不服或审判意见不一而有“翻异”,则交由御台推究 元朝的法律制度一、元朝立法概况 (一)主要立法 1.忽必烈致元新格 为了适应封建大一统的需要,忽必烈制定颁布了致元新格。从形式上讲,它是以当时陆续颁行的各种格例为依据,按照一般法典所通行的行文格式与体例

27、重新编写。从内容上讲,它是以行政法为主兼有部分刑事法律条文的综合性法规。单从编纂形式上看,它确实是元代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法典,但从内容上来说,它并没有完全解决元代法无定制的根本问题。2.元仁宗风宪宏纲 3.元英宗大元通制 4.元顺帝至正条格(二)立法的特点 元代法典的条格、断例多,致使法律内容不规范。条格:主要是经皇帝亲自裁定或直接由中书省等中央机关颁发给下属部门的政令。它是元代在民事、行政、财政等方面的重要法规。断例:是皇帝或司法官员处断案件的成例,属于刑事方面的法规 二、元朝法律制度的内容特点 (一)民族压迫政策在法律制度中有突出表现(二)规定官吏和蒙古贵族的法律特权(三)僧侣上层在法律上享

28、有特权(四)法律反映蒙古民族的传统习惯 三、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构 1.大宗正府 2.刑部 3.宣政院 4.奥鲁 奥鲁:元统治者在驻蒙古军和军户的地方设立由枢密院统辖的机关。其兼管军民婚姻、负债、斗殴、私奸、杂犯等不系官军捕捉的民事诉讼,其余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则由管军官与行政官共同审理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在法典上独立成篇 2.书写诉状的格式 3.逐级陈诉及越级起诉的制度 4.代诉制度 5.约会制度 约会制度:元朝由于民族的不同以及各色户籍的隶属系统有异,所以凡遇到不同户计、不同民族及僧俗之间发生刑名词讼,就由政府将有关户计的直属上司请来后共同审理。这种制度仅限于轻微的刑名词讼。(

29、三)监察制度 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 地方监察机关: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史(提刑按察司)明朝的法律制度 一、主要的立法(一)刑律和令 1.吴元年的律、令2.洪武七年的大明律 3.洪武三十年的大明律 大明律:初创于吴元年,洪武七年、二十二年再加修订,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编撰予以颁行。它是明初统治者总结了唐宋以来,特别是明初三十年的统治经验而精心制定的。其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克服了大元通制繁冗杂乱的弊端,是一部在中国封建法典沿革史上意义重大的法典。(二)特别刑事法规明大诰 1.内容 采辑洪武年间官民过犯,特别是朱元璋对臣民法外用刑的典型案件,记录了明太祖对吏民的大量“训导”,结合陈述案件或另列专条

30、颁布的新的重刑法令。2.制订颁布的目的 仿效周公以“当世事”训导臣民,进行法律宣教,即用具体案例树立是非善恶的标准,使人“知趋吉避凶之道”。3.性质 有法律效力的特别刑事法规 4.特点 1充分体现了朱元璋“用重典治乱世”的政策 2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吏的一贯主张 (三)例 明朝的例是皇帝亲自核准的事例、条例 问刑条例大明律附例 (四)明会典 二、明律内容的主要特点 (一)加强对直接危害封建统治行为的镇 压 (二)严禁臣下结党 (三)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专制统治 (四)以严法整饬吏治 (五)增加经济立法 (六)刑罚制度更加残酷 三、明朝的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二)审录

31、制度 热审、朝审、大审、九卿圆审 九卿圆审:明朝特别重大的案件由皇帝命令中央所有主要机构的负责官员参加会审,参加的机构有九个部门: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工部及通政司。通政司主要执掌皇帝的文案收发,同时兼管登闻鼓事务接受告御壮诉冤,所以也参与“九卿圆审”。(三)司法制度的特点 1.皇帝进一步严格控制司法权 2.皇帝随意实行外决罚的“廷杖”制度 3.特务组织干预司法 (四)监察制度 1.加强都察院的职能 2.在中央行政各部派设监察官员 3.加强对地方的监察 清朝的法律制度 一、清朝的立法概况 (一)大清律 (二)条例 例:1.皇帝的诏令2.经皇帝亲自批准的有关法令和成例3.

32、一些适合清朝统治需要的明朝的例 例与律的关系:律例合编并行 例的地位和作用:乾隆四十四年明确规定:“既有定例,则有例不用律”。以例代律成为制度。(三)大清会典 为了使国家机关和官吏的活动有典可遵,有则可从,康熙二十二年下诏仿照明会典。此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皆修会典,合称五朝会典,亦称大清会典。其不仅是清朝的行政法规大全,而且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集大成。二、清律内容的主要特点 (一)进一步严厉镇压贼盗行为 (二)以严法约束臣下,保证专制集权 (三)进一步加强思想文化领域中的专制统治 (四)维护满族的特权 (五)摧毁资本主义萌芽 三、清朝的司法制度 (一)中央常设机构 刑部、大理寺

33、、都察院 (二)中央临时会审组织 三法司会审 九卿圆审 (三)管理满人案件的司法机关 宗人府 内务府慎刑司 步兵统领衙门 盛京刑部 (四)诉讼审判制度(自习)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一、清末预备立宪的背景、原则、策略与 目的 (一)背景 1.戊戌变法 2.义和团反帝爱国运动 3.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的兴起 (二)原则和策略 1.原则:确保满州贵族为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仅给资产阶级上层有一点议论时政的权利 2.策略:敷衍欺骗 (三)目的 1.欺世惑众,抵制和破坏革命 2.拉拢立宪派,缓和同立宪派的矛盾,以共同反对革命 3.适应帝国主义侵略政策的需要和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 二、清末预备立宪的

34、主要活动 (一)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时间:1908年8月 实质:是用宪法的形式把满清封建君主专制的权力加以确认而已 特点:1.以维护封建帝制统治为中心 2.虚伪地规定臣民的权利 (二)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1.公布章程设立组织 1908年7月颁布咨议局章程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1910年2月明令各省一律成立咨议局,1909年8月颁布了资政院院章,1910年9月,在中央设立资政院。2.咨议局和资政院的性质 资政院被称作为正式召开国会前的带有议会性质的机构。咨议局是属于所谓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 3.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时间:1911年11月 特点:1与钦定宪法大纲一致,继续确认满清封建君主的专制统治

35、 2缩小皇帝权力,扩大国会权力 3关于人民上午民主权利,只字未提 三、清末法律的修订 (一)修律的准备 1.任命修律大臣,设立“修订法律馆”2.翻译各国法典 3.设立法律学堂,聘请外国法学家 (二)修律的原则 1.中外通行 2.以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为蓝本 3.继续以封建的纲常礼教为根本 (三)修订的主要法律 刑法:1.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特点:1体例格式上除保留“名例”外,取消了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篇名,保留分类名称及罪名 2民刑分立 3更改刑罚 4删并律文,增加一些新的罪名 2.大清新刑律(1911年)特点:1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刑法的体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 2采

36、用资产阶级国家刑法中的缓刑、假释制度和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3更定刑罚为主刑和从刑两种 4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的差异而在刑罚适用上的差别 5删除比附,酌减死刑,对幼年犯用惩治教育 6适应时势变迁,规定新的罪名 7新刑律制订完成后,因遭到顽固守旧的礼治派的压力,律后又附了五条封建性的暂行章程,以作迁就妥协 民法: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大都仿照德、日、瑞士等国的民法典。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契约自由原则。后两编主要沿袭了中国有关封建旧律的内容。商法:大清商律草案(1909年)特点:大部分内容抄袭日、德等国资本主义的商法,无异于外国商法的翻版,未及颁行 法院组织法: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各级审

37、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 特点:采取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各级审判机关“独立执法”,“行政主管不准违法干涉”,并采用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以及规定在各级审判机关内设检察厅等。四、清末法律的本质和主要内容 (一)维护清朝的封建专制统治,镇压人民革命运动 (二)维护地主和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 (三)维护封建礼教纲常 (四)确认和维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权益 (五)承认民营工商业的合法性 五、清末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和审判制度 1.诉讼 2.审级 3.审判制度 1采取资产阶级的“司法独立”原则 2实行回避、辩护、陪审和公开审理等 3规定第二、第三审的判决,均需“合议决定”(

38、三)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1.领事裁判权 1领事裁判权的内容 2领事裁判权的起始与发展 3领事裁判机构 4领事裁判机构活动特点 2.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主要宪政立法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背景:1革命形势的急遽发展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央临时政府 2各省都督府大部分为立宪派和旧军阀所控制 3革命派屈服于内外的压力,接受“和谈”2.基本内容:1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 2立法机关为参议院 3司法机关为临时中央审判所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政治背景:1资产阶级革命派为巩固民国,保卫革命成果,匆忙制定临时约法,企图以此来限制袁世凯的专横 2混入革

39、命内部的立宪派和旧军阀同意约法,是企图利用约法同袁世凯进行政治交易,以巩固和扩大自己的权力 3反革命头子袁世凯表示谨守约法,是以篡夺革命政权为目的,迷惑和欺骗革命派,以遂其窃国阴谋。2.特点:1实行责任内阁制 2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3规定对临时约法严格修改程序 3.基本内容:1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制度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实行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制 3规定了人民平等、自由之权利 4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 4.历史意义:1它是中国法制史上仅有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 2它废除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制度 3使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思想和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得

40、到进一步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5.局限性:1关于“主权在民”的规定仅仅是抽象的原则 2参议员的选派办法不体现民意 3关于人民平等自由权利的规定,并没有确保其实现的物质基础和条件 4约法没有规定反封建和反帝国主义的革命纲领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内容 (一)肃正吏治 (二)保障人权 (三)颁布保护人民财产令,保护私有财产 (四)振兴实业 (五)革除社会陋习 (六)改革教育 (七)划一公文程式 (八)改革司法制度 国民党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国民党政府的宪政 (一)训政纲领(1928年)内容:1.关于“政权”和“政权”的行 2.关于“治权”和“治权”的行使 实质:国民党剥夺人民权利,集权于国民党,实

41、施反革命法西斯专政的法律根据。(二)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内容:1.以“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虚伪口号来掩盖对人民权利的限制 2.继续确认训政纲领中关于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原则 3.确认蒋介石独裁统治 4.确认四大家族对国计民生的垄断 实质:用法律形式把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制度合法化 (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内容特点:1.剥夺人民的自由权利 2.限制“国民大会”的权力,而扩大总统权力 (四)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背景:1.重庆谈判,国民党被迫与中国共产党签定国共代表会谈纪要(双十协定)2.政治协商会议对宪法问题作出决议 3.国民党政府撕毁政协决议,非法召开“伪国大”4.伪“

42、国大”通过中华民国宪法 内容 1.以“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之名,行蒋介石个人法西斯独裁之实 2.以“中华民国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名,行限制和剥夺人民自由权利之实 3.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和四大家族垄断国计民生之实 4.维护不平等条约,全面出卖中国主权 二、国民党政府的立法 (一)立法概况 1.法律的种类 六法 单行法规 判例和解释例 2.立法渊源 1沿袭中国封建法律 2抄袭外国资产阶级法律 3抄袭德、意法西斯主义的法律 (二)刑事立法 中华民国刑法、刑事特别法规 内容:1.严厉镇压人民革命活动 2.采用法西斯主义的刑法制度进行镇压 3.竭力维护夫权和族

43、权,巩固封建家庭统治秩序 (三)民商立法 内容特点:1.保护封建地主、官僚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和剥削制度 2.竭力维护四大家族官僚资本集团的经济权益 3.确认帝国主义在华的侵略特权 4.竭力维护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三、国民党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一般审判机构(自习)(二)司法审判原则与刑事诉讼特点 1.司法审判原则 1政治案件秘密审判 2虚伪的“司法独立”原则 3自由心证原则 4标榜虚伪的“不干涉主义”原则 2.刑事诉讼特点 1剥夺被害人的自诉权利 2剥夺共产党人和革命者的上诉权 (三)特务机关参与司法审判活动 特点:1.非法的秘密恐怖活动 2.锋芒指向共产党人和革命者 3.施

44、行惨无人道的酷刑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 一、革命根据地法制概况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萌芽阶段 (19211927)(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初创和奠基阶段(19271937)(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日益完善和全面发展阶段(19371945)(四)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全国胜利推进阶段(19451949)二、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基本特征和立法指导思想 (一)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 (二)反映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 (三)以彻底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为根本任务,对国内外的敌人坚决实行专政 (四)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始

45、终贯彻人民民主的原则 二、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献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基本内容:1.确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 2.确定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 3.确定以彻底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工农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 4.确定苏维埃公民的基本权利 特点:1.它与历史上的一切“约法”“宪法”根本不同,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是中国宪政运动史上的一大成就和创举 2.它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性质并兼有施政纲领的特色 3.在这个宪法大纲中除了正确的规定外,还存在某些“左”倾错误的规定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内容:1.

46、规定了边区政府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 2.规定了抗日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 3.规定实行参议会制度和“三三制”政策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主要内容:1.关于政权组织 2.关于人民权利 3.司法方面 4.经济方面 5.文化教育 三、革命根据地的刑事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2.苏区肃反工作的经验教训 1主观主义对形势作了完全错误的估计 2严重破坏革命法制 3实行孤立主义、神秘主义的肃反路线 4错误的肃反政策和干部政策中的宗派主义纠缠在一起 3.1931年的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 锄奸斗争和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1.正确估计敌我斗争形势,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2.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两者不可偏废 3.严禁逼供信 4.必须加强共产党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 (三)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的刑事立法 1.关于取缔一切反动组织镇压反革命活动的规定 1肃清政治土匪 2镇压地主恶霸分子 3惩治战争罪犯 4取缔一切反动党团及一切特务组织 5解散反动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 2.刑罚的主要 变化 1产生了新的刑种“管制”2取消“回村服役”办法 3增加无期徒刑 四、革命根据地的土地、劳动立法(自习)五、革命根据地的民事立法(自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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