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与异议”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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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与异议”学习一、学习背景2015年12月16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15年第24期(总第35期), 文中提到:“ 2015年8月-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食品生产环节对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饮料、坚果炒货、蜜饯、水果制品、瓶(桶)装饮用水共7大类1151批次的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 标称青岛品品好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质玉米胚芽油1批次中均为酸价(KOH)指标不合格。” 紧接着2015年12月17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发出最新公告山东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撤回1批次食用植物油通告信息的声明,声明“由于标称生产企业尚未收到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尚未依法行使申请复检或者异议的权利,该批次产品的酸价指标依法尚不能确定为不合格。”2、 学习目的 了解相关法律,熟悉复检条款和流程,及时维护公司产品和品牌形象。三、相关法律1.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四、相关法律条款内容(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国家抽检不合格第二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

3、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地方抽检不合格(辖区内与非本辖区)第三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

4、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3.不合格检验结论通报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

5、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4.复检申请 第三十四条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五条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6、。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5.复检报告提交第三十六条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6.不予复检情况: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7.异议: 第三十八条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

8、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第八十八条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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