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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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 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发展z根据拉萨市城市规划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走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及 新建、改建、扩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堆龙德庆县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权限负责行政 区域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2、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一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第五条城市规划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适应,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集约节约用地、促进社会、经济、 环境和谐快速发展和有利于提高城市经营水平、改善城市基 础设施为原则。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 划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走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第七条 城市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 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 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 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 报批。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总

3、体规划调整或 者修订后,及时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 规划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批。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组 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调整或者修订后的上位 规划,及时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者修订。调 整或者修订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进行调整内容备案或 者按原报批程序报批。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 取得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要点。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街区及其他重要地区的修 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 市国

4、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第十条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规划的,应当符合 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应取得市国土资 源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编制要点,其编制成果经市国土资源 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后,由编制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 管理部门按规走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的专业规划纳入城市 总体规划。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确走的城市重要地区和地段,应 当进行以城市空间和景观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设计。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资质的规走。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5、,根据市国土资 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要点编制规划,编制城市规 划,应当注重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少占或者不占肥力较好的 耕地,防止环境破坏及热岛效应等公害。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城市总体规划、分 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 予以公布。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第十!1!条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土地利用和各项建 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遵循统一规划、整片 开发的原则。第十五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条 例、本细则以及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第

6、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第十七条住宅建设应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新建居住区的规模,应按照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 标准设置。建成区内已建的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应在条件允 许的情况下进行成片规划改造;严格控制已建居住小区的零 星改造,禁止插建;严格控制独院式低密度住宅的建设。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一)有闲置地可利用的;(二)通过改造可满足用地需要的;(三)国家、自治区、市限制的重复建设项目、扩建项目;(四)不符合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定的;(五)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六)其他不符合

7、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 策的建设项目用地。第十九条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实施统 一规划管理。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规 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一)需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非经营性项目用地;(二)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三)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四)位于城市紫线范围内的;(五)其他依法需要申领选址意见书的。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 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建设项目 选址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前 期工作的文件;(二)1 : 5001 :2000实测数字

8、化现状地形图及其电子 文件,地形图应包括拟选址范围外3080米的地形地貌;(三)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和提交的有关材料后,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部门意 见,审查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在20个工 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书面做出不予许可 的决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 址、初步用地范围和相关规划要求。第二十二条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 外,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选址意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向 核发该选址意见书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确有困难的,应当在

9、选址意见书期满前20日 内申请延期。逾期未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 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由原发证机关 收回注销,原批准文件自行失效。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国土资 源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新增建设用地的非经营性项目用地;(二)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 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民 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建设的;(四)其他依法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 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

10、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 当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含核准和备案)(下同)文件;(二)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 (三)项规走的有关材料;(三)新增与原有(自有)用地接壤土地的建设项目或者 在原有(自有)用地范围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 提交原有用地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件;(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第十九条规走需申领选址意见书的项目,还应当提交 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五条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 申请

11、和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部 门意见,审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并在20个工作日 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书面作出不予许可的决 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用 地位置、用地范围和建设规模以及规划设计要点。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 理有关用地手续。第二十六条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一)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报送临时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并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拟用地范 围的地形图;(二)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走临时用地位置 和界限,提出使用要求,核

12、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z方可申 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其变更的内 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并按 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之 日起的6个月内,未能取得建设用地或者临时建设用地批准 文件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前20日内申 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以及延期后 又到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第二十九条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13、的核发,应当以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件为主要依据。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东、南、西、 北四至范围的,应当征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国土 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施工所需的临 时设施,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 T殳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 期满前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另 作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市国土资源规划 管理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归还用地并拆除地面

14、 附着物。第三十一条因抗御自然灾害、紧急军事行动等特殊情 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可 以在使用土地后6个月内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补 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第三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 划。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应当将市国 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作为土地 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和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可以持 中标通知书、土地出让合同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直接 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租、抵押期间,承租 人和抵押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走的土 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使

15、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 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第三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经营活动中 不得擅自变更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设计条件;确需变更 的,应当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市国 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的可行性和科学 性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并按有关规走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市国土资 源规划管理部门规定的规划设计要点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并 将规划设计方案报送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报审建设项

16、目规划设计方案,应 当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规划设计方案;(二)规划设计要点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查意 见;(三)报审分期实施项目的,提供原批准的整体规划设计 方案及其审查意见。第三十七条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 申请和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规划管理技术规走,审查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IEI图,审查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绿地率、建筑后退用地界限 和规划道路红线、停车指标等,提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重大建设项目、临城市主干道的建设项目、市政府指走 地段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

17、同意。第三十八条规划设计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 审走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报 审。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建 设单位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新建或者改造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1!十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 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土地权属证件,原有房屋改建、扩建的,应当提供 原有房屋产权证;(三)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筑施工图(须加盖设计单位

18、 出图专用章及设计人员注册章);(五)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图的审核意见;(六)规划设计要点或者规划设计方案审走意见要求提交 的其他图件。第四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 申请和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规划管 理技术规走,审直建筑施工图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并参考 有关部门的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书面作出不予许可的决走。第四十二条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市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土地权属证件、临时用地合同;(三)符合国家设计

19、规范的建筑施工图(须加盖设计单位 出图专用章及设计人员注册章第四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 申请和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规划管 理技术规定,审查临时建筑使用性质和施工图,并在15个 工作日内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书面作出不 予许可的决走。第四十四条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应当在2年以内;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市国土资 源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清理场地,恢复原貌。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在】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内,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20、办 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 的,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 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 工程施工许可证,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原发证机 关收回注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报审的规划设计文件(包括规划 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和竣工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必 须符合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确走的指标值,图件标注的数据必须与比例尺和实际相符合,各类控制指标的合计数据 必须与各部分数据之和相一致。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走的内容不得擅 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其变更的内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 按照

21、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走内 容的,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示,并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业主和 预购人的同意。第四十八条永久性建设工程和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 理部门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 当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申报验线,经核准签童后方可 开工。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分期申报验线。第四十九条新建建筑物的间距控制,在控制性详细规 划已获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走执行; 在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获得批 准的地区,应当按照以下规走执行:(一)平行布置时的住宅正面最小间距按照下列建筑间距 系数控制,且计算间距最小取值不

22、得小于10米:1 朝向为正南向的,在旧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1: 1.25 ;在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 : 1.34 ;2朝向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的,建筑间距系数可根据不 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方位偏角小于15。时,折减系数为 1.00 ;方位偏角大于15。小于30。时,折减系数为0.90 ;方 位偏角大于30。小于45。时,折减系数为0.80 ;方位偏角大 于45。小于60。时,折减系数为0.90 ;方位偏角大于60。时, 折减系数为0.95 ;(二)并列布置时的侧面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走: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与低层、多层住宅之间最小距离不 得小于6米;(三)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市

23、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 门根据规划设计、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 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走具体核定。第五十条建筑与相邻托儿所或者幼儿园的生活用房、 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老年 公寓等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 : 1.40 ;第五十一条新建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必须符合以下规 定:(一)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 品僉见定的相应要求;用地边界东、西、北侧为住宅用地或者 规划住宅用地的,不得小于拟建住宅间距规定的一半;建筑 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为3米;(二)用地边界外侧为城市道路、河道和绿地的,应当按 照本细则或者规划设计要点规走的

24、退让城市道路、河道和绿 地的要求进行退让;(三)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 离,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走。第五十二条 河道(含湿地)保护线及河道保护线外 侧新建建筑高度要求按相关规走执行。河道保护线范围内不 得建设与河道或者绿化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五十三条 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建筑密度必须严 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 区,建筑密度不得小于25%且不得大于40%。第五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 程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 擅自改变城市绿线范围,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各类新建建设

25、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itW):(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单位绿地率不得低于40% ;(二)机关团体、医疗卫生、科研教育、文化娱乐、宾馆 饭店、体育场馆、部队等不得低于35% ;老城区单位绿地率 不得低于15% z并采取垂直绿化等形式z提高绿化覆盖率;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 等单位,绿地率不得低于25% ;(四)对环境有污染的单位”绿地率不得小于40% ”并根 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走,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 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 到 50% ;(五)新建、扩建、改造居住(h )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 , 旧居住(小)区绿地

26、率不得低于25% ;老城区居民区采取见 缝插绿、拆违建绿、空闲增绿等措施保证绿地率有较大提 高,并采取垂直绿化等形式,提高绿化覆盖率;(六)居住区内人均公园绿地设置:组团不得小于1.5平 方米/人;居住小区(含组团)不得小于2平方米/人;居住 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得小于2.5平方米/人,居住小区内 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得小于5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 二的绿地面积在规走的建筑日照间距范围之外。第五十五条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在2牛40米的道路 绿地率不得小于35% ;红线宽度小于24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7、25%。第五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 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 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改 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 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占用公益设施 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五十七条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各级电压的架空 电力线路,其每侧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的保护距离:10米20米1J0千伏 5米 35-110千伏154-330千伏 15米

28、500干伏第五十八条城市主干路两侧公共建筑的楼前广场,应 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建设建筑小品、雕塑、绿化或者铺 装地面。沿街围墙应为绿篱或者高度在1.8米以下的空透墙;确 需建设实体墙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z并全部装修。第五十九条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 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走。第六十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各类管线及市政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超前规划与设 计,并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规范和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要点有序实施。第六十_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配套建设的管沟及各项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成。第六十二条 建成区范围内的

29、私人住宅,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的,经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审直,严格 按照该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建设;用地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原址原面积翻建。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 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公示牌公示时间,自建设工程开工起至通过规划竣工验收止。第六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 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 已获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走退让城市 道路红线;在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尚 未获得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一)在城市规划区内铁路线两

30、侧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者 构筑物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0米,临时性建(构)筑物退让 距离不得小于15米;(二)公路沿线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路段两侧,按 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要求执行;(三)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两侧建设的永 久性建筑物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高度超过15米不超过 21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2米;高度超过21米,退让 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且建筑高度不得大于建筑后退宽度与 道路红线宽度和的1.5倍;(四)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支路、街坊路两侧建设的永久 性建筑物退让距离不得小于5米;高度超过15米不超过21 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米;高度超过21米,退让距离 不得小于10米;(

31、五)经营性的临时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8米),退让距 离不得小于5米;(六)大门、传达室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七)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 米,其支护结构的外侧不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线,超出建筑底 层外墙的地下部分的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城市景观路和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地段两侧的建筑、立 交桥、历史街区范围内、交叉路口周围或者特殊地段的建筑, 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在 规划设计要点中确走。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 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竣工验收,并提交 以下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放线单;(二)核准的

32、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 图等施工设计图(包括核准变更的图);(三)竣工测量报告;(四)规划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申请规划竣工验收。第六十六条对规划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规 划管理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文件。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竣 工验收文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证登记手续。第六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或者证明材料,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更手续。!1!章罚则第六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走进行建设,

3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 设:(一)违反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的;(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 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规走的;(三)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核准的要求,占用城市 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河湖、湿地、沟渠、滩涂、 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z占 用经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压、占 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走维护地带的;(四)在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 地区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五)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六)临时性建设工程逾

34、期未拆除或者在城市建设需要时 没有拆除的;(七)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除的;(八)擅自改变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九)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建设行为。依照城市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拆除的建(构) 筑物,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市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部门。第六十九条对前条规走以外的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 市规划,但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对违法建设单位和承担 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1%至5%的罚款, 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违法建设单位未执行己生效的行政处罚决走 前,市国土

35、资源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办理该建设项目的 所有报件申请或者规划验收手续。第七十一条违法审批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违法审批 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由行政监察机关根 据处理机关做出的决走依法予以查处。第五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一)城市规划区:指东起纳金电厂、桑珠林一带,西至 堆龙德庆县东囈镇,南北分别以南山、北山山脊(分水岭) 为界东西长约35公里 南北宽约12公里总面积约214.78 平方公里的地域;(二)老城区:指林廓东路以西、朵森格路以东、江苏路 以北、林廓北路以南围合的区域;(三)建筑间距:除另有规走外,指相邻两幢建筑相对外 墙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四)建筑

36、间距系数:指遮挡建筑最高遮阳线的垂直投影 线至被遮挡住宅(或者有日照要求的特殊建筑)相对外墙面 的最小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最高遮阳线至被遮挡住宅最低 居住层(有日照要求的特殊建筑为最低使用层)室内地坪标 高的垂直高度之比;(五)详细规划: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六)城市主干道:指规划断面宽度大于等于30米、城市 次干道指规划断面宽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29米、城市支路 指规划断面宽度小于23米;(七)建设工程:指规划区内各类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八)城市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 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九)城市绿线:指城市中公共绿地(公园和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湿地等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 供游憩场地和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控制线;(十)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 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 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 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十一)高压线走廊: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 于地面所形成两平行面的区域。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中不得小于、不超过、小 于”含本数,超过、大于”不含本数。本细则中的审批时限不含上报待审时间。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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