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行政处罚案由及查处依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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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健食品行政处罚案由及查处依据汇总案 由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1、未取得有效许可证生产保健食品(一)生产未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

2、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二)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活动的。2、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五)(三)(六)、(十)、(十一)、(十三)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

3、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4、,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六)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七)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批准的企业标准的保健食品。(违禁添加、重金属、细菌等都可以在前述各项找

5、到依据,但功效成分不符,是否可以用四项,需讨论,但七扩大了适用范围,不是非常适合;另本条款前半项可以使用,如标签等,但是批准的企业标准不妥当;建议将不符合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纳入本条款范畴,因食品安全标准包括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3、拒不召回(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被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批准的企业标准的保健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情形。食品安全法六十三条第五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

6、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4、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保健食品情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7、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5、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一)经营或者使用的保健食品无标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一)没收违法所得;(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三)依据下列情形给予罚款: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四)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

8、)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是未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准内容标注违反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三)经营或者使用的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X项。(四)经营或者使用的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模糊不清或标识不全;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五)经营或者使用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六)经营或者使用的进口保健食品标签或说明书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未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其他不符合标签、说

9、明书。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七)经营或者使用的进口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情形,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除外。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

10、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7、采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保健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1、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保健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三)保健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8、违反产品检验规定(一)保健食品生产者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情况下,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原料检验)、第四十六条(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保健食品生产者未对其生产的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12、相关产品进行检验。9、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义务(一)保健食品生产者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生产者进货查验记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第五十一条(生产者 出厂检验记录)、第九十八条(进口商进口销售记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九第二款针对进口商)。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

13、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不全、不真实或保存期不足二年;(三)保健食品生产者出厂检验记录内容不全、不真实或保存期不足二年;(四)进口商未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或不真实或保存期不足二年。10、违反企业标准备案规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经备案的情形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1、违反贮存、销售食品规定(一)食品经营者未按照

14、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保健食品,未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2、违反查验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规定(一)保健食品生产者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生产者),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第九十二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保健食品经营者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

15、格证明文件;(三)进口保健食品未提供口岸卫生检验证明。13、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的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情形。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4、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戊型病毒性

16、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5、未按照要求运输保健食品(一)运输保健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未做到安全无害、清洁,或不符合温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建议去除)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17、证。(二)将保健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的。16、市场(展会)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一)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17、违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规定(一)事故单位(肇事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予以处置、报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18、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三)事故单位(肇事单位)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18、违反聘用人员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情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应当给予吊销许可证处罚。19、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一)保健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而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19、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保健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而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三)保健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而未依法办理的。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0、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20、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制定并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包括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运输、交付等环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而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X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记录(应保存2年)。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1、保健食品批发企业未记录销售信息(一)从事保健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

21、时未能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上述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足2年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2、生产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产品生产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但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产品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2、,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23、生产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24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生产其他食品用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生产其他产品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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