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被告答辩状

上传人:good****022 文档编号:116251357 上传时间:2022-07-05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4.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民间借贷被告答辩状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民间借贷被告答辩状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民间借贷被告答辩状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资源描述:

《民间借贷被告答辩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间借贷被告答辩状(7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民间借贷被告答辩状民间借贷案答辩状民间借贷案答辩状 答辩人:常海,男,汉族,50 岁,现住新城区艺术厅北街 9 号院 23 号楼 5 单元 14 号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在 2011 年 7 月 6 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 7 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 7 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并于 2012 年 11

2、 月8 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 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二、被告王凯亮所述与事实不符。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凯亮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也就是所被告王凯亮已拿到了答辩人常海偿还高宝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凯

3、亮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凯亮连本带息全额偿还。三、关于利息问题。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 4 分,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6 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 4 倍。适用于本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2011 年 7 月 7 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 6 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 6.10%(即月息为 0.508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6 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

4、的约定。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此 致新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常海 2013 年 9 月 27 日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答辩状答 辩 状 答辩人:张 XX 汉族 香港居民 身份证号码:KXXXXXX 工作单位: 北京 XXX有限公司 职务 C T O 联系电话:13XXXXXX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高 XX 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高 XX对张 XY提起诉讼, 张 XY不是答辩人的户籍登记姓名,贵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错误的诉讼请求。1987 年前,答辩

5、人曾在北京市西城区居住,东城区工作, 1987 年8 月由于特殊原因移居香港后,成为香港永久居民。由于答辩人在大陆工作生活过程中曾使用过张 XY名字,大陆的许多人习惯还称呼答辩人为张 X Y。但本人的准确名字为张 XX而非张 XY。被答辩人高 XX起诉对象错误,因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贵院理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贵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二、答辩人既不是丰台区居民,在丰台区也无经常居住地,被答辩人高为民不应在贵院起诉答辩人。答辩人为香港居民,北京市丰台区既不是答辩人的户籍所在地,也非答辩人的经常居住地,答辩人此次回到大陆,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一朋

6、友的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答辩人无权向贵院向答辩人提起诉讼。贵院也不应管辖本案。三、答辩人不认识被答辩人高 X X,也从未向高 XX有过民间借贷。答辩人是北京 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之一,担任公司 CTO,兼管财务支出和收入。公司基本帐户在北京市工商银行。2004 年 3 月,祁 XX与其好友高 XX谈好资金往来,要高 XX借祁XX四万元人民币。因答辩人在兼管财务, 所以祁 XX电话通知答辩人到海淀区某大厦找高 XX取转帐支票。见了被答辩人高 XX后,祁 XX电话临时通知答辩人给被答辩人开一个欠条,然后等祁 XX来京后,与高 XX结清。所以,答辩人临时

7、以答辩人的名义,按照祁 XX的要求,给被答辩人开了一张收到四万元人民币币种转帐支票的欠条(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当时,被答辩人给的并不是现金,而是证券公司开出的四万元转帐支票(见附件 2)。该转帐支票转入公司帐户后, 即由祁 XX分期分批以报销此前后时间发生的几次差旅费为名从公司取走。在此前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也没有任何来往。答辩人借用支票的行为是公司行为,是公司而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有过借贷关系。被答辩人应起诉公司而非答辩人。四、本案涉及被答辩人高 XX与祁 XX的犯罪行为,不宜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被答辩人高 XX与祁 XX利用法院诉讼进行的三角诈骗行为可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8、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答辩人拟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不应为被答辩人所利用。为被答辩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提要求和事实不符合,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港澳同胞合法权益,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此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时间:2004 年 12 月 1 日民间借贷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现住 ,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同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借款本金 元;二、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利息 元(从 年 月 日至 2015 年 3 月 24,月利率 2%)三、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利息(从 20

9、15 年 3 月 25 日至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4 倍计算);四、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年 月 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 元,口头约定月利率 3%,利息结至 年 月 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久拖不给,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依法审理。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 二 0 一五年 月 日 民事诉状民间借贷民事诉状 原告:刘某某,又名刘某,男,汉族,岁,人,现住 小区 号楼单元 室,电话: 15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岁,现住鄂尔多斯东胜区,电话:15 。担保人:辛某,男,汉族,岁,电话15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

10、偿还借款本金 10 万元,利息按月息 2.5 分计算,从 2008 年 月 日支付至判决给付之日。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审理。事实与理由: 2008 年 月 日,被告先后俩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 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 2.5 分,有借条为证。后被告在支付部分利息后对本金及利息再未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付息,均被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此致东胜区人民法院具状人: 刘某二零一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原告: #,男,汉族, 1973 年 9 月 14 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男,

11、汉族, 1973 年 7 月 12 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女,汉族, 1975 年 3 月 29 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 55 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至实际还款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 2013 年 7 月 21 日,二被告(系夫妻)因做生意资金流转困难向原告借款 55 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因原告小孩上学等因素,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促还款无果,二被告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承诺将位于建委 #抵给原告,但该房屋二被告又无法为原告办理过户,二被告又拖延不予还款。无奈,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此 致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具状人: 2015 年 5 月 25 日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