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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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潍坊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 规范、标准,并结合潍坊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 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第三条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 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 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第

2、四条 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用地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 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五条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 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13 90)分为九大类,包括居 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 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批准的 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 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

3、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第八条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 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 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第九条根据潍坊市建设实际和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潍坊市城市规划 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特别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利用上需特别控制的地区,包由历史 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区域,以及城市规 划所确定的其它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特别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审批的各 项规划确定。特别控制区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并且规划及建

4、筑方案根据程序 报市政府审批。一般建设区是指特别控制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 建筑容积率)按本规定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其指标为上限,并仅适用于单一 类型建设用地。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 类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 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一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 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第十二条 旧城改造地区建设用地为社会提供公用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

5、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提供有效公共空间的面积增 加等量的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表和本章的规定确定。核定容积率每提供1川有效面积的公共空间(FA)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川FAV 21.02 FAV 31.53 FAV 52第十三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域(以下统称为 成片开发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 区规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内, 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第十三条

6、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 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 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以 前面建筑檐口(或屋脊) 相对于后面建筑首层居室 室内地坪的垂直高度;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外墙面的最凸出外围 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间距;坡度大于 45 度的多、低层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 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小于 45 度的 , 按两幢建筑的外

7、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间距 距离 。阳台出挑超出建 筑物相对两侧外墙 1.5 米以上 ,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在计算建筑间距时,住宅按每层 3 米计、办公按每层 3.5 米计、工业及 仓储按 5 米计、其他建筑按每层 4 米计(当实际建筑高度超过以上标准时, 按实际高度计算)。屋顶的水箱、楼梯间等局部高出(不超过总量的30%)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高度内。山墙的连续长度必须小于或等于 16 米,若大于 16 米,其间距按平行布 置时的间距控制。第十五条 低层居住建筑(一至三层)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低层住宅与南侧低多层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8 倍,与其 北侧低多层住

8、宅间距不小于 16 米;低层住宅与其侧面低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 6 米。第十六条 四至六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层条式南北向住宅平行布置时, 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5 1.65 倍, 且最低不少于 20 米。2多层点式住宅与多层条式住宅南北布置时,最小间距应满足被遮挡住 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 2 小时,但最低不少于 20 米。3当朝向非正南北方位时,建筑间距可按国家规范有关规定折减,但最 低不少于 20 米。46 层及 6 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 6 米。山墙上开启除楼 梯间窗洞之外的居室、起居室、餐厅、卫生间等窗洞时,若窗洞相对,则山墙间

9、距应不少于 13 米;若窗洞不相对,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 10 米。 第十七条 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高层住宅最小间距应满 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 小时 ,但最低值为:12层及以下层数X 2.5米13 层一23 层 30 米+ (层数12)X 2.0 米24层及以上 52 米(层数 23)X 1.5 米高层建筑之间及与低多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得小于 13米。 第十八条 居住建筑底部设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与其建筑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第十九条 北侧高层居住建筑与南侧多低层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建筑高 度控制,且最小值为 20 米。第二

10、十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南侧时,按住宅间距控制,且多层最小间距不小于20 米, 高层不小于 30 米。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时, 多层最小间距不小于18 米, 高层不小于 25 米。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侧面时,按消防间距控制,但 多层最小间距不小于 6 米, 高层不小于 13 米。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站等市政设施用房与住宅间距按国家有关规 范确定。第二十一条 文、教、卫及老年人建筑的间距,及其与其它建筑物之间 的间距需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需满足各专 业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及老人建筑除外)之间的间距

11、, 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 10%,但同时需满足各专业 规范要求。第二十三条 若有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 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相关材料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通风、卫生、 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二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 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 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 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

12、城市设计的,建筑退 让按已批规划确定;城市历史文化地段(街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工 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道路绿线、保护紫线等退让距离及建筑间距按历史 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确定。第二十七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建筑物后退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1新建低多层住宅沿地界南北相邻,南侧住宅至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 建筑间距的 2/3 ,且不小于 12 米;北侧住宅至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 距的 1/3 ,且不小于 8米。沿地界东西相邻,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 1/2 ,且 不小于 3 米。2新建高层住宅沿地界南北相邻,南侧住宅至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 筑间距的 2/3 ,且不小于 18

13、米;北侧住宅至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 的 1/3 ,且不小于 12 米。沿地界东西相邻,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 1/2,且 不小于 6.5 米。3新建非住宅建筑沿地界南北相邻,应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2 ,且低多层不小于 10 米,高层不小于 15 米。沿地界东西相邻,各留出规定建筑间 距的 1/2 ,且低多层不小于 3 米 , 高层不小于 6.5 米。4地下建筑物后退地界距离不小于建筑物深度的 0.7 倍,且不小于 5 米。 第二十八条 建筑后退道路距离按照以下规定: 市商业中心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或绿线)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并保证 留足规范要求的地面停车位。沿主次干道商业性路段建

14、筑退让最小距离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沿中心城区其他主次干道和跨区干道对外营业的商业建筑一般退红线不 小于 20米、退绿线不小于 15米;其他建筑一般退红线不小于 15 米、退绿线 不小于 10米,侧向退红线不小于 10 米、退绿线不小于 6米。第二十九条 一般建设区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 规定:1骑楼净宽不得小于 3.6 米,净高不得小于 4 米。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者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 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第三十条 规划河道蓝线两侧应退出潍坊市绿地系统规划

15、确定的沿 边绿化带,且不开门建筑物后退绿线 10米以上,开门建筑物退 15 米以上。 第三十一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铁路确权地界距离,主干线不 小于 30 米,支线不小于 15 米;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 烟筒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边界的距离须经铁路及消防主管部门审核 后确定。第三十二条 沿公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1在城市市区、城镇镇区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后退公路确权地界,高 速公路、国道、省道为 30 米,县道为 15 米,其它公路为 10 米,作为防护林 带用地。2在城市市区、城镇镇区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内,按城市(镇)规划道路 的宽度及退让

16、要求进行控制。但沿高速公路两侧应各退出 100 米绿化带用地。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后退架空电力线路边线的最小距离 按以下规定执 行:电压等级 10千伏、退 5 米,电压等级 35千伏、退 10米,电压等级 110 千伏、退 15 米,电压等级 220 千伏、退 20 米,电压等级 500 千伏、退 25 米。 第六章 城市绿地第三十四条 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地应统一规划、综合综合平衡,在符合 整个小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用地内平均分布。居住区公 共绿化应适当外部化,通过小区集中绿地朝外、敞开小区出入口、底层架空 等手法,达到露绿,增加城市街道空间的绿量。居住区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17、绿地指标应同时满足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地率 三项指标的要求。二)公共绿地面积: 旧城区改造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的 10%,新 建区不低于总用地的 15%。(三)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居住组团不少于 1M2 / 人,居住小区不少于 1.5M2/ 人,居住区不少于 2M2 / 人,(四)绿地率:以低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 不小于 40%,以多层住宅为主的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小于 35%;旧城改造居 住小区可相应降低 5%。第三十五条 工业和仓储区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业区应设置面积大于 600 M2 的成片集中游憩绿地,服务半径不大于 250 米。2工业区

18、绿地率,一般工业企业不小于 30%,高新技术园区不小于 40%。3仓储区绿地率不小于 20%。第三十六条 学校、行政办公、部队等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 35%。医院、休疗养院、宾馆绿地率不小于 40%。交通枢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 20%。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 30%。第三十七条 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卫生防护林带,且宽 度不小于 50 米。水库四周的绿地宽度应不小于 30 米,海岸防风林带宽度不得小于 80 米。 城市垃圾处理场周边的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宜小于 300 米。 古树名木周边宜留出不少于半径 20 米的保护绿地。第三十八条 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建设工程同时进行规

19、划设 计和审批,同时竣工验收。绿化工程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第七章 停车场第三十九条住宅配建停车场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类居住用地按每户1.2 -1.5个机动车位设置,二类居住用地按每户1 - 1.2个机动车位设置,三类居住用地按每户0.7 1个机动车位设置,其中地面停车场面积应控制在总停 车位面积的20% 40%之间。自行车停车位按每户1.5辆设置。第四十条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应按下表执行:类别单位指标01行政办公车位/100川建筑面积0.41.002外贸、金融等办公写字楼车位/100川建筑面积0.81.203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车位/100川建筑面积0.504文化娱乐中心

20、车位/100川建筑面积1.005商场、超市车位/100川建筑面积1.0 2.006农贸市场车位/100川建筑面积0.81.507饭(酒)店车位/100川建筑面积2.04.008医院车位/100川建筑面积1.03.009宾馆、招待所车位/客房0.510体育场(馆)车位/100座2.54.011影院、剧场车位/100座3.04.012公园、旅游区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2.06.0注: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综合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 计计算。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和未列入上表的其它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指标,由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具体情况核定。第四

21、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符合下列 规定:1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应符合潍坊市停车场规划要求。 2停车场(库)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如需设在主干道上, 则应设专用通道与主干路相连。3室外公共停车场绿地率不应小于 20%,其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之间 应有不小于 15 米的绿化隔离带,与其它建筑之间应有不小于 5 米的绿化隔离 带,停车场内应按停车方式和间距种植高大乔木,停车场地面宜选择网格式 绿化铺地。4独立建设室内公共停车库时,绿地率不得小于 25% ,与居住建筑和公 共建筑之间应有不小于 10 米的绿化隔离带。第八章 城市景观及其它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项

22、建设都应纳入城市规划,必须依照有关 设计规范、标准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行设计,符合有 关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风貌绿化、国防、人防、消防、抗震、防汛、铁 路、航空、通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在审批的规划方案基础 上编制环境设计,按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四十四条 沿主次干道不再审批五层以下(高层建筑裙房除外)建筑;其中沿健康街、东风街、胜利街、北宫街、北海路、月河路和市商业中 心区(东到潍州路东侧,西到向阳路西侧,南到健康街南侧,北到福寿街北 侧)范围主次干道两侧新建建筑,原则上只允许建设高层建筑。建筑里面色 彩和谐,外墙

23、装饰材料力求色泽清新,耐久美观,易于清洗和修缮。第四十五条 山体周围的建筑不得对山形成封闭式遮挡,控制好规划的 视线通廊;山体周围 500 米范围内规划建筑一律采用坡屋顶,审批时必须进 行视线景观分析。第四十六条 新建居住小区、旧村改造小区、单位院落,沿城市主要街 道的建筑总长度不应超过沿街面总长度的 2/3. ,其余部分作为绿化或停车场 用地。其它需要沿城市主要街道进行建设的,除城市规划特殊要求外,应至少 留出沿街面总长度的 1/4 ,作为绿化或停车场用地。第四十七条 新建居住建筑一律采用坡屋顶,且条式建筑不应超过三个 单元。仓储间应设置在主体建筑底层或地下室,不得单独建设附房和圈建院 子。

24、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或隔离墙。因特殊要求需修建围墙或 临时围墙的,需向市规划部门报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围墙退用地红线 1 米以上;2围墙形式为透空式;3围墙高度不超过 1.6 米;4监狱、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各种物质储备专用仓库区、发电厂、 水源厂、煤厂、电台、部队营房、宗教场所、有防疫要求的畜、禽饲养场等, 可建封闭式的围墙。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观瞻,墙 高一般不得超过 2.2 米。第四十九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 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 限制的规定。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潍坊市所辖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潍坊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 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骑楼:临道路的建筑物将底层临道路部分作成柱廊式人行通道,楼层部 分跨建在底层人行通道上部,则底层人行通道部分连同柱廊称之为骑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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