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关于合作开发合同范文合集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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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关于合作开发合同范文合集九篇 合作开发合同篇1(1733字)甲方:住址:法人代表:身份证号:乙方:住址:法人代表:身份证号:为更好的促进_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_学院大学生创业观念转变及创业技能的培训的工作,本着鼓励、支持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尝试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大学生创业园区合作开发事项,签订本框架协议。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1)对乙方进行的创业项目经营拥有指导、监督权,考核乙方业绩,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授权期限和奖惩办法。(2)对乙方未经授权用甲方名义开展的其他工作,有追究其责任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负。(3)督促乙方遵守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规章制度。2

2、、甲方义务(1)负责业务培训及协助办理入驻团队的资格证件,以便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2)定期接受乙方提出的关于创业孵化基地设施和经营方面问题的反馈并给予相应的解决。协助和指导乙方开展相关工作。(3)保守乙方秘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乙方商业计划中所涉及的内容。(4)为乙方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对授权的活动区域在协议期间内拥有唯一的使用权。(2)享受甲方的实施的奖励政策。(3)以经甲方批准的展品和商品独立经营,自负盈亏。(4)遇到关于基地办公室使用方面的问题,有权向甲方申请一定帮助。2、义务(1)执行甲方管理标准和业务规范,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2

3、)保守甲方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3)积极配合甲方在大学生创业实践方面开展的各项活动。(4)每个季度组织创业学生向甲方提供经营报告;对甲方的不定期问询,乙方需积极配合。(5)对基地设施进行二次维修,须提前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经甲方批准,方可实施。三、协议条例1、乙方所经营的物品需妥善保管,如因管理不善丢失,甲方概不负责。2、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在园区内进行学生创意作品的展示与商品的经营。四、协议终止1、协议期满,本协议自然终止。2、乙方因长期大幅度亏损的想放弃经营权,且经甲方核实其亏损属实,乙方有权申请终止协议。3、本协议终止或期满时,双方应履行下列事项

4、;(1)乙方立即停止使用甲方授予的一切权限,并将其未完成事项书面报请甲方。(2)结算双方未清的经济问题。五、协议争议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协议形式载明。六、附则1、协议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2、协议未涉及到的内容,双方可协商后以补充协议载明。3、协议的有效期为_年。甲方:(签章)联系方式:签约日期:_年_月_日乙方:(签章)联系方式:签约日期:_年_月_日合作开发合同篇2(1922字)甲方:_工商注册号:_乙方:_工商注册号: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纪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房产中介代理事宜,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5、,共同遵守: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确保其从事房产中介代理经营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房产中介代理经营活动;2、不得以乙方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3、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与乙方就合作项目进行沟通联系;4、对乙方提供的房产信息资料进行推介促使成交;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确保其从事房产中介代理经营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房产中介代理经营活动;2、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3、须制定专门人员负责与甲方就合作项目进行沟通;4、对甲方提供的房产信息资料进行推介促使成交;三、利润分成与成本承担1、合作利润以每个成交单作为结算单位,在实际成交标的所有佣金全部收到后

6、5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结算完毕并由成交方将合作方分成以现金形式分与合作方。2、合作利润:成交后所取得的买卖双方的佣金(不包括乙方为买卖双方提供的后期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甲乙服务费、延伸服务费、按揭或公积金代办费);3、合作利润分成比例:合作利润扣除12%作为税费,之后由甲方取得50%,乙方取得50%;4、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权利、义务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甲、乙双方因本合作项目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除本条第3项规定的税费外,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隐瞒另一方而将双方提供的信息私自促成交易的,被隐瞒方仍有权利向私自促成交易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利润分成

7、。四、违规处理1、如果甲乙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条款,而导致无合作实际意义的或给对方造成严重侵害的,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利随时终止本合同的执行,违反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2、甲、乙双方违反上述各自权利义务的,各自承担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甲、乙双方因本协议或者补充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五、保密协议1、甲方就甲乙双方合作的所有事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义务;2、乙方就甲乙双方合作的所有事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义务;3、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获知的对方的商业机密等需双方保密的事项,在合作期间及合作终止后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

8、公开。六、协议的变更和终止1、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变更板协议;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权利义务终止;(1)本协议按约定期限履行完毕;(2)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的;(3)本协议依法解除;七、其他事项1、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甲乙双方正常的服务和支持时,不应视作对方违约,甲乙双方对此表示认同。2、甲乙双方就合作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协议条款冲突的,以补充协议规定为准。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正式签章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限为_年。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贰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

9、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合作开发合同篇3(10015字)鉴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可以转让,为了实现对国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场流转,我国设立了独特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用土地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基础。然而,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经常出现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

10、买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租赁的情况。为了正确处理以上问题,8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以四个条文对上述四种情况作了界定,这也是_要讨论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转性合同,_主要讨论上述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要确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名实相符,首先就要对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进而分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从而来判定那些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那些合同应该转性合同,并应按照转性后的合

11、同关系来处理。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出明确界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该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第二,当事人双方共享利润;第三,当事人共担风险,第四,当事人是以开发房地产为合同的基本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不再把共同经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实践中对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上述四项特征中争议较多也最难以把握的是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和特征三(当事人共

12、担风险)。下文将对上述特征一、三作进一步分析。为了叙述的简便,_仅讨论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开发与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并无本质差异。2.关于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另一方则以资金作为唯一出资;(2)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资金作为唯一出资;(3)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4)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5)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

13、一方也以非资金形态的实物(如建筑材料)或劳务作为出资。其中以第(1)、(2)种情形最为常见,第(3)、(4)种情形偶见于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第(5)种情形偶见于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特别是在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况下。3.关于特征三:当事人双方共担风险_认为,上述特征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共同分担。这里,共担的风险应主要指合作双方预期的利益目标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利益风险。除非非过错方同意分担,否则后者应由过错方承担

14、。何谓共同分担风险?首先,在确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时,应该注意,不能仅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其次,这里所说的风险是经营风险,不属于其它风险。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约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进行投资,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开发房地产,甲承担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带来的风险,乙承担出资带来的风险及合作开发过程中的

15、其它风险,甲获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积或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房价款作为收益。在这个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相反还约定了甲方应该承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带来的风险。但是从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来看,甲实质上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因为,第一,办理产权证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个附随义务,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甲方的固有义务,不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将分得一半房屋面积;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获得相当于一半房屋面积的收益。因此,_认为,案例一的合

16、同应该按照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来处理。再次,共同分担风险应理解为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与各方当事人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当,至少不应严重失衡。否则应视为非实质性的共担风险。比如案例二,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论实际建成房屋面积是否增减)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外,既不承担合作开发活动中的其他损失,也不要求相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甲作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甲也将能获得

17、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甲对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风险承担。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灭失,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担的风险几乎为零,或者仅仅丧失一定期间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乙将实际上承担开发失败的几乎所有经济损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不仅其承担的风险为零,而且可以继续获得约定的利益,只是该利益比项目成功时有所减少。可以说,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无利可图,但不会亏本,即不赚不赔;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因此显而易见,该两案中甲分担风险的比例与

18、其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经严重失衡。有人认为,只要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就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应无端干预。_认为,如果法律对于当事人风险的分担比例完全不加干预,将给当事人规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转性合同的规定留下巨大的空间。比如,当事人可能约定利益分配时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风险分担时,该方承担1%。二、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四种转性合同1.司法解释确定转性合同的法理基础司法解释分别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四种转性合同。司法解释作出这四条解释的法理基础均

19、为意思表示理论,即通过揭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质,而不以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名称或外部表现形式来判断合同的法律性质。2.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认定认定标准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经成为“投入”的土

20、地使用权的对价,这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的本质上并无二致。也就是说,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获得的对价,合同相对方通过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而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投入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

21、方当事人不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而只是约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实践中,如果由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不够严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仅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约定风险分担的,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视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呢?_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

22、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仍应对固守“保底利益”的当事人承担价值固定只不过变换给付物种类的义务,那么合作风险实际上还是并未“共同承担”。第二,固定利益的含义。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无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出现什么样的经营风险,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一定的、不变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应该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确定的、不变的利益。即,不论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该利益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是不发生变化的。例如,土地价款的35,总投资的25这样的约定。B.可以表现为货币,但

23、不以货币为限。在通常情况下固定利益表现为货币,但并不以货币为限。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也可以固定数量的房屋,还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_进一步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一词不够确切。在上文列举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但严格说来,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项目开发的成败将影响甲获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将不能认定转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这类合同的本质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不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按照不同的项目开发结果做

24、了分别约定。因此,_认为,如将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改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转性认定的漏洞,因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约定的项目失败情形下的利益。(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的认定认定标准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则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资金作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对价。也就是说,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对方通

25、过出卖固定数量的房屋获取了一定的资金,这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投入资金的一方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合同相对方成为房屋的出卖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因此,此类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资金一方当事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其次,固

26、定数量的房屋,应该和_在前面对“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样,该固定数量房屋的数量应该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不变的。例如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该约定就是确定的,不论房屋是否能实际建成,合同约定的固定数量房屋都是确定的,并且是不变的。至于,该房屋最终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资金的一方能否实际分到5000m2的房屋则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3)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认定标准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则表明提供资

27、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额货币的回报,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出借资金获取了利益,合同相对方通过借款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双方的真实意思在于融资进行开发建设。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提供资金的一方于贷款人,合同相对方于借款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理解。我们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收取固定数

28、额的货币时,应该注意这里的固定数额货币不等同于“固定利润”。这是因为利润的获取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的结果,在房地产开发完成之前利润是不确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固定利润”。例如在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提供资金一方获取合作建房利润的50,这样的约定就不应该视为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获取固定数额的货币。(4)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认定标准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论合作的结果如何,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都将使用(租

29、用)一定数量的房屋。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资金作为使用约定面积房屋的对价,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对方提供约定面积的房屋给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使用。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为承租方,合同相对方为出租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不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使用房屋。

30、因为这类合同和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合同存在一定的区别,所以在合同的条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通常会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费使用约定面积的房屋。司法解释所称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无论这类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后约定面积的房屋,只要约定的实质内容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应该把这类合同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三、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几种特殊的情况的处理第一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仅提

31、供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A.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方,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借资金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B.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

32、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支付货币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C.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在此种情况下,还可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货币,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

33、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的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房屋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

34、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或固定数量的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乙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D.固定利益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房屋租赁合同,

35、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人又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E.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种情况下,也应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中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

36、租赁合同。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来处理,既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约定取得固定数额货

37、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方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货币中的部分货币,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F.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前文C部分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

38、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前文E部分确定原则来进行处理。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的房屋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的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

39、险,只收取固定利益。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第二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第三种情况,甲、乙双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实际上甲方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房屋买卖合同

40、中买受人、借款合同的贷款方所获取的对价形式表现为所获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质上却是乙方投入的资金或土地使用权或资金和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合同篇4(4070字)合同编码:中介代理合作合同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联系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联系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为以下物业的非独家租赁代理事宜,订立本合同。乙方确认本合同的订立是乙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并已详知本合同所涉之法律关系。第1条委托事项1.1委托物业1.1.1物业名称:(

41、以下简称“该物业”)1.1.2物业位置:1.2委托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为该物业的非独家租赁代理,在委托期内负责该物业的租赁代理工作。乙方为该物业的租赁代理之一。1.3委托期限本委托的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中介代理服务期限之内,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双方协商续签或终止,续签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内完成。合同未续签的,视为本合同到期终止。2、代理服务事项1.2.1为物业招租进行重点客户的宣传和推介;1.2.2带领目标客户现场视察;1.2.3评估及建议适宜的商户品牌、落位及租赁条件;1.2.4持续性洽谈及协助签订租赁意向书;1.2.5确定租赁

42、条件并协助签订租赁合同;1.2.6协助催缴租赁保证金及合同修订、谈判;1.2.7协助签订正式租赁合同;1.2.8全力配合甲方的招商宣传推广工作;1.2.9为该物业提供代理服务的其他工作。3、中介代理权1.3.1双方确认,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代理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中介代理服务工作,并在甲方与乙方引入的商户成交时,按照本合同第6条的相关约定收取中介代理服务费。1.3.2双方确认,甲方对于租户、租赁条件、租赁合同内容等相关事项享有最终决定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代甲方向第三方做出任何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承诺。第2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甲方负责该物业的租赁代理范围、租赁政策(包

43、括但不限于物业各单元租赁价格、租赁期限、项目推广政策)及租赁合同条款的确定。2.3甲方应提供本项目租赁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2.4甲方负责审核乙方提交之租赁执行方案,并有权根据市场动态要求乙方进行调整。2.5甲方负责乙方的客户确认登记工作。2.6甲方应履行承担租赁合同中业主的责任,与客户进行谈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收取客户预留金、租赁保证金、租金等各种款项。2.7甲方须按时与乙方结算招租佣金费用并准时支付。如发生拖欠,乙方在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后,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如甲方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费用。2.8甲方仅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

44、合同约定的代理费用,乙方或者乙方的员工在代理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2.9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客户进行品牌把控、成交决策,乙方不得以甲方拒绝品牌为由,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乙方服务责任。第3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乙方承诺并保证其具有租赁代理及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合法资格和资质,且具有适格的合同主体资格,并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以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2乙方将充分运用自身的信息资源,运用适当、有效的方法通过市场流通渠道,寻找、联络适合该物业的客户,并将客户情况如实向甲方报告,以甲方利益为前提,负责经过乙方推荐客户的有关租赁工作的接洽、联络,直至甲方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

45、3.3乙方应服从甲方的招商管理工作和统一安排,并同意遵守甲方制定的租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各单元租赁价格、租赁期限、项目推广政策)以及各项招商管理制度、规则、流程。以上内容作为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3.4乙方或者乙方的员工在代理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乙方同意由乙方自行承担负担,与甲方无关。3.5乙方在租赁活动过程中,应根据项目特性和状况向客户如实介绍项目情况,按照甲方提供的租赁资料,如实向客户讲解项目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陈述和承诺,对乙方未经甲方授权而做出的越权承诺所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3.6乙方应如实按照甲方制定的租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各单元租赁价格、租赁期

46、限、项目推广政策)以及租赁资料向客户发布信息以及讲解,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且不得向客户索取回扣。3.7乙方及其员工在代理工作中应当谨慎行事,未经甲方书面通知,不得对外自行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3.8乙方应全力配合协助甲方或相关专业之顾问公司进行相关宣传推广工作并配合甲方业务需要出席现场会议。3.9乙方在工作中不得采取有损甲方商业利益、信誉和形象的不正当行为。3.10乙方同意每次推荐客户时须与甲方进行延长保护期的确认。3.11乙方无权使用甲方名义或者代表甲方签订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及收取相关费用。3.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进行该物业的任何推广、租赁代理活动均应

4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4条客户登记4.1乙方确定目标租户后,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目标租户的资料、租赁条件等信息,当中可包括洽谈过程基本材料。4.2乙方向甲方提供4.1条所述信息、并带租户相关负责人到访本物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检查以往登记记录,在确认此客户无重复登记的情况下(登记以先后顺序为准),乙方出具书面的客户确认书给甲方。如出现客户重复登记,甲方工作人员将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以客户出具的“独家委托书”为准确认代理身份。4.3经甲方确认的乙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视为乙方客户资源;乙方客户资源的有效期为经甲方确认之日60日内(保护期30日加30日延长期)。在

48、有效期内,该客户缴纳预留金的,该客户视为乙方客户资源,有效期届满,若该客户尚未缴纳预留金,视该客户为非乙方客户资源。除非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延长该期限的,则在此延长之有效期内该客户仍视为乙方客户资源。第5条租赁成交标准5.1乙方推荐的客户在经甲方确认后60日内(保护期30日加30日延长期),或者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的延长期限内,成功与甲方签订该物业的正式租赁合同,且该客户已足额缴纳租赁保证金及首月租金,即可认定为租赁成交。5.2乙方推荐的客户虽经客户登记,但在客户登记有效期限内或者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的延长期限内乙方未促成甲方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的,不能认定为租赁成交;5.3若乙方推荐客户最终未能租赁该物业

49、,而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佣金,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向甲方返还已支付的佣金。逾期返还的,甲方有权按应返数额每日5加收违约金,同时有权直接抵扣其他应付乙方之佣金。第6条佣金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6.1佣金标准佣金金额为成交物业租赁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首月租金(甲方给予租户的任何优惠条件及利益、如免租期、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空调使用费、政府收费、及类似费用均不计算在内)(以下同)的0.5倍。6.2佣金支付方式甲方将佣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如下:开户行:开户名称:银行账号:6.3税费乙方在收取佣金时,应开具相应等额发票,甲方在收到客户足额缴纳的押金、首月租金、乙方出具给甲方的佣

50、金付款通知书,并实现开发商佣金回款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佣金,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足额合格发票,对于因乙方收取佣金而产生的应缴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迟延提供发票的,甲方付款时间依此顺延。6.4支付条件甲方向乙方支付佣金的条件按第五条租赁成交标准执行,即租赁成交。第7条违约责任7.1乙方如某一笔交易有以下情况,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该笔交易的佣金,同时甲方有权就损失向乙方追偿,具体情况如下: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113项的规定。2)客户向甲方缴纳预留金后,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拒绝与甲方签订租合作开发合同篇5(2239字)甲方(发包

51、方):乙方(承包方):为了保证爱客电子商务、快乐农场平台和双方战略合作服务行为的合法、公正、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服务相关条例,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委托协议如下:一、合作内容1、甲、乙方双方就在农场(菜园、现代农业基地、绿色农业基地果园、现代园艺场养殖场、现代养殖场,如养鸡、养猪、养羊、养牛、养鱼、养鸽等养殖场)分包种植合作服务上达成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甲方承诺选择乙方作为甲方快乐农场赣南脐橙园艺场包种业务的主要供应商和分包商之一;乙方承诺为甲方分包的脐橙项目提供最优惠、最有竞争力的价格和最优质的代种代养代管技术服务,并

52、且为快乐农场提供脐橙代种代管外包服务的交钥匙技术服务。2、若乙方在自身的市场业务开发中含有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现代农业基地、果园基地等项目,乙方承诺首选甲方作为乙方项目的主要电子商务服务商并建立长期业务战略合作伙伴关系。3、乙方承诺可以拿出颗脐橙或亩脐橙场作为甲方网上包种和预购回购业务进行战略合作;乙方同时承诺为甲方会员提供标准化、规范化、高品质的种植技术服务、采摘服务、配送服务、摄像拍摄、会员上门采摘接待服务等。4、乙方委托甲方在赣南脐橙园艺场包种业务项目中担任乙方合作服务商及宣传服务提供商。具体包括:甲方在所经营服务的包、种、养等快乐农场服务项目中向愿意使用赣南脐橙园艺场包种业务的相关会员、

53、企业推荐使用乙方的赣南脐橙园艺场包种业务与产品。推荐项目的具体种植技术服务、采摘服务、配送服务、摄像拍摄、会员上门采摘接待服务等一系列工作由乙方自行完成,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对快乐农场的会员或企业用户提供服务及技术配合。二、权利义务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公司概况、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与项目有关的必要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及内容是真实、有效及合法的。2、甲方应积极推荐乙方参与甲方快乐农场会员发展和宣传推广活动。3、甲、乙双方应指定胜任相关业务的代表人员保持联系,甲方指定的代表是,乙方指定的代表是;乙方应及时与甲方交流探讨,以促进包种业务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提供全程种植外包服务。4

54、、在种植外包商务服务中,甲、乙双方对对方的有关商业机密信息及本协议涉及的所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5、本协议确定的项目(上述第一条,下同),在未另定书面协议更改之前,视为甲方受托服务项目,乙方不得单方面变更。6、如果甲方快乐农场会员或企业用户选择分包分种乙方的脐橙园艺场果树成功,即以甲方快乐农场会员或企业用户签署合同或接受协议为标志,乙方应在甲方会员或企业用户接受协议或签署分包种植合同后,依据会员接受协议条款,甲方与乙方签署正式的分包分种外包种植协议。7、乙方应在与甲方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后日内告知与甲方快乐农场合作的脐橙园艺场进行分区分块标志管理、按甲方要求对果树进行会员标签识别管理、摄像照相图片采

55、集上传管理服务等。8、甲方确认乙方参与甲方快乐农场合作的脐橙园艺场符合要求后,按照甲方会员发展和包种业务数量要求,将按照有关甲方预购回购乙方果树分包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给乙方作为预付定金。中途施肥、灌溉、松土等服务甲方不支付任何人工费用,统一等待果树果实成熟进入采摘完成后,整个果树分包分种业务年度结束,甲方按分包分种预购合同条款和果树果实实际重量和数量按照原始合同约定回购价格将剩余90%果实回购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负责将甲方采摘下来的果实按照标准化包装纸箱打包装箱,统一运输到甲方指定的目的地,运输费用由甲方支付。9、双方了解,乙方的权利取决于甲方与会员客户签署合同或接受协议的信息,甲方

56、亦了解,由于乙方极可能须对所签署相关分包分种外包合同的内容负保密义务,因此,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其与客户签署的合同或用户接受协议,甲方同时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承担所披露合同内容的保密责任。三、协议变更1、本协议经签字盖章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必须经过双方同意,并通过书面形式变更。2、甲、乙双方的第一阶段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有效期为五年,甲、乙双方均可在第一阶段合作期限到期前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的请求,双方经协商之后可延长合作期限,并订立补充协议。3、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快乐农场会员提供所需的包种分包技术服务,甲方除向乙

57、方追究违约责任外,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四、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甲、乙双方均同意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辖。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签补充协议。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作开发合同篇6(8526字)合同编号:_甲方:_住所:_法定代表人:_项目联系人:_联系方式:_通讯_电话:_传真:_电子信箱:_乙方:_住所:_法定代表人:_项目联系人:_联系方式:_通讯_电话:_传真:_电子信箱:_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_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

58、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第一条项目名称_.第二条技术内容、范围和要求1.技术内容:(1)新技术;(2)新产品;(3)新工艺;(4)新材料。2.技术范围:_3.技术要求:_.第三条研究开发计划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1.甲方:(1)研究开发内容:_(2)工作进度:_(3)研究开发期限:_(4)研究开发地点:_2.乙方:(1)研究开发内容:_(2)工作进度:_(3)研究开发期限:_(4)研究开发地点:_第四条研究开发经费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一)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1.甲方:(1)提

59、供或支付方式:_(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_(3)使用方式:_2.乙方:(1)提供或支付方式:_(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_(3)使用方式:_(二)研究开发经费总额:_元(大写:人民币)。经费本合同约定,项目开发经费由_提供,或者双方按比列_分担提供。(三)支付支付方式为:_(1)一次总付:_元,时间:_(2)分期支付:_元,时间:_(3)按利润_%提成,期限:_(4)按销售额_%提成,期限:_(四)结算方式经费的结算包括经费包干和经费实报实销,合同约定采用下列第_种方式结算:(1)合同经费包干使用的,合同完成后经费出现剩余时,结余经费归受托人所有,经费不足,不足由受托人自行解决。并且受托人的报酬应包含在结余的研究开发经费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报酬。双方未约定结算方式的,按包干使用处理。(2)经费实行实报实销的,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人应补充支付,经费剩余时,受托人应如数返还。第五条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归属属于甲方的设备、器材、资料:_属于乙方的设备、器材、资料:_同属于双方的设备、器材、资料:_第六条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1.履行期限第一阶段:从_年_月_日到_年_月_日止第二阶段:从_年_月_日到_年_月_日止第三阶段:从_年_月_日到_年_月_日止2.履行地点:_未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在研究开发人所在地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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