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合作开发合同模板集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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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关于合作开发合同模板集锦10篇 合作开发合同 篇1(10011字)鉴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可以转让,为了实现对国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场流转,我国设立了独特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用土地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基础。然而,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经常出现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名

2、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租赁的情况。为了正确处理以上问题,8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以四个条文对上述四种情况作了界定,这也是_要讨论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转性合同,_主要讨论上述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要确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名实相符,首先就要对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进而分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从而来判定那些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那些合同应该转性合同,

3、并应按照转性后的合同关系来处理。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出明确界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该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第二,当事人双方共享利润;第三,当事人共担风险,第四,当事人是以开发房地产为合同的基本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不再把共同经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实践中对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上述四项特征中争议较多也最难以把握的是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

4、和特征三(当事人共担风险)。下文将对上述特征一、三作进一步分析。为了叙述的简便,_仅讨论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开发与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并无本质差异。2.关于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另一方则以资金作为唯一出资;(2)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资金作为唯一出资;(3)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4)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5)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

5、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非资金形态的实物(如建筑材料)或劳务作为出资。其中以第(1)、(2)种情形最为常见,第(3)、(4)种情形偶见于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第(5)种情形偶见于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特别是在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况下。3.关于特征三:当事人双方共担风险_认为,上述特征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共同分担。这里,共担的风险应主要指合作双方预期的利益目标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利益风险。除非非过错方同意分担,否则

6、后者应由过错方承担。何谓共同分担风险?首先,在确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时,应该注意,不能仅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其次,这里所说的风险是经营风险,不属于其它风险。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约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进行投资,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开发房地产,甲承担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带来的风险,乙承担出资带来的风险

7、及合作开发过程中的其它风险,甲获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积或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房价款作为收益。在这个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相反还约定了甲方应该承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带来的风险。但是从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来看,甲实质上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因为,第一,办理产权证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个附随义务,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甲方的固有义务,不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将分得一半房屋面积;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获得相当于一半房屋面积的收益。因此,

8、_认为,案例一的合同应该按照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来处理。再次,共同分担风险应理解为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与各方当事人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当,至少不应严重失衡。否则应视为非实质性的共担风险。比如案例二,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论实际建成房屋面积是否增减)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外,既不承担合作开发活动中的其他损失,也不要求相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甲作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

9、的,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甲对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风险承担。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灭失,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担的风险几乎为零,或者仅仅丧失一定期间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乙将实际上承担开发失败的几乎所有经济损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不仅其承担的风险为零,而且可以继续获得约定的利益,只是该利益比项目成功时有所减少。可以说,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无利可图,但不会亏本,即不赚不赔;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因此显而易见,该两案中甲

10、分担风险的比例与其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经严重失衡。有人认为,只要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就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应无端干预。_认为,如果法律对于当事人风险的分担比例完全不加干预,将给当事人规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转性合同的规定留下巨大的空间。比如,当事人可能约定利益分配时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风险分担时,该方承担1%。二、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四种转性合同1.司法解释确定转性合同的法理基础司法解释分别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四种转性合同。司法解释作出这四条

11、解释的法理基础均为意思表示理论,即通过揭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质,而不以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名称或外部表现形式来判断合同的法律性质。2.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认定认定标准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经

12、成为“投入”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这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的本质上并无二致。也就是说,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获得的对价,合同相对方通过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而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投入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

13、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而只是约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实践中,如果由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不够严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仅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约定风险分担的,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视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呢?_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

14、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仍应对固守“保底利益”的当事人承担价值固定只不过变换给付物种类的义务,那么合作风险实际上还是并未“共同承担”。第二,固定利益的含义。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无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出现什么样的经营风险,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一定的、不变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应该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确定的、不变的利益。即,不论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该利益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是不发生变化的。例如,土地价款的35,总投资的25这样的约定。B.可

15、以表现为货币,但不以货币为限。在通常情况下固定利益表现为货币,但并不以货币为限。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也可以固定数量的房屋,还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_进一步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一词不够确切。在上文列举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但严格说来,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项目开发的成败将影响甲获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将不能认定转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这类合同的本质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不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按照不同

16、的项目开发结果做了分别约定。因此,_认为,如将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改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转性认定的漏洞,因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约定的项目失败情形下的利益。(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的认定认定标准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则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资金作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对价。也就是说,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量的房屋

17、,合同的相对方通过出卖固定数量的房屋获取了一定的资金,这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投入资金的一方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合同相对方成为房屋的出卖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因此,此类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资金一方当事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

18、使用权。其次,固定数量的房屋,应该和_在前面对“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样,该固定数量房屋的数量应该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不变的。例如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该约定就是确定的,不论房屋是否能实际建成,合同约定的固定数量房屋都是确定的,并且是不变的。至于,该房屋最终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资金的一方能否实际分到5000m2的房屋则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3)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认定标准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货

19、币,则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额货币的回报,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出借资金获取了利益,合同相对方通过借款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双方的真实意思在于融资进行开发建设。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提供资金的一方于贷款人,合同相对方于借款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理解。我们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

20、当事人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时,应该注意这里的固定数额货币不等同于“固定利润”。这是因为利润的获取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的结果,在房地产开发完成之前利润是不确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固定利润”。例如在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提供资金一方获取合作建房利润的50,这样的约定就不应该视为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获取固定数额的货币。(4)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认定标准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论合作的结果如何,提供资金的一方当

21、事人都将使用(租用)一定数量的房屋。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资金作为使用约定面积房屋的对价,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对方提供约定面积的房屋给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使用。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为承租方,合同相对方为出租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不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如何理解以其

22、他形式使用房屋。因为这类合同和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合同存在一定的区别,所以在合同的条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通常会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费使用约定面积的房屋。司法解释所称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无论这类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后约定面积的房屋,只要约定的实质内容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应该把这类合同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三、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几种特殊的情况的处理第一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

23、和资金,乙方仅提供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A.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方,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借资金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B.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甲

24、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支付货币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C.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在此种情况下,还可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货币,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

25、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的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房屋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

26、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或固定数量的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乙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D.固定利益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

27、个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人又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E.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种情况下,也应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中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8、、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来处理,既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约

29、定取得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方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货币中的部分货币,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F.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前文C部分所确定的

30、原则来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前文E部分确定原则来进行处理。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的房屋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的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约定

31、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第二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第三种情况,甲、乙双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实际上甲方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

32、方、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借款合同的贷款方所获取的对价形式表现为所获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质上却是乙方投入的资金或土地使用权或资金和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合同 篇2(5923字)合作开发合同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参与、共同研究开发完成同一研究开发项目,共同享受效益、共同承担风险的合同。那么大家知道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要如何写呢?甲方:法定代表人:_地 址:_电话:_乙方:法定代表人:_地 址:_电话:_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合作投资建设开发甲方位于 市路 号土地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书。第一条 合作项目概况1-1、土地概况双方合作的土地位于 市 路 号,共计约_亩(以下简

33、称为“项目用地”,面积以红线图为准,该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一);该土地上现有部分建筑物需拆除。上述项目用地之土地性质现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 年,甲方为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1-2、合作项目概况及性质双方拟以项目用地为开发资源,共同投资合作开发商住楼住宅小区,该项目暂定名称为_ 小区的容积率及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为准。小区拟定建设开发期限为自双方合作的项目公司取得国有商住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后_个月。小区拟定投资总额约为_ _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项目投资总额”)。第二条 双方投资合作的条件2-1、甲方提供的合作条件甲方以第一条所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相关审批手续费用

34、作为双方投资合作的条件。2-2、乙方提供的合作条件乙方以该项目所需的建设开发资金及项目开发管理支持团队作为合作条件。2-3、合作前提2-3-1、本合同订立后,甲乙双方均应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诚信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双方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互相尊重、支持和合作;在涉及规划控制、销售控制以及争取政府优惠政策和支持等重要事项甲方应给予乙方大力支持和协助。2-3-2、本合同订立后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万元人民币。2-3-3、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同日应向乙方出具收据,并将合作项目的国有土地证原件交乙方保管。2-3-4、双方全面履行本条款规定的2-3-2、2-3-3的合同义务后,即各自指

35、派专人共同办理设立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项目公司的相关证照手续。第三条 项目公司3-1、 公司作为甲乙双方合作项目的开发公司。甲方占项目公司 %股权,乙方占项目公司%股权,在本合同生效后 月内,完成股权的转移登记。3-2、双方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办理项目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及项目公司经营项目所必须的各项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第四条 甲方的合作分工及义务4-1、【a阶段】甲方的目标任务:将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目标任务完成时间:项目公司股权变更后_日内(因国家法律政策原因导致的迟延可相应顺延,其他情况不得顺延)。费用承担:甲方承担完成本阶段目标任务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4-2、【b

36、阶段】甲方的目标任务:将项目用地之商住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甲方对项目公司的实物投资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使项目公司取得合作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目标任务完成时间:a阶段目标任务完成后_日内(因国家法律政策原因导致的迟延可相应顺延,其他情况不得顺延)。费用承担:甲方承担完成本阶段甲方目标任务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4-3、【c阶段】甲方的目标任务:将项目用地整理至“三通一平”的用地状态。目标任务完成时间:b阶段目标任务完成后_日内。费用承担:甲方承担完成本阶段目标任务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4-4、甲方的其他合同义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还须承担如下合同义务,甲方履行如下合同义务时所发生的费用均由项目公司

37、承担:4-4-1、在 小区建设开发阶段,甲方应负责协调合作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四邻关系,保证合作项目的正常开发。4-4-2、负责解决合作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事宜,保证合作项目正常实施。4-4-3、协助乙方办理合作项目的设计、报建、建审、开工、销售等开发过程中所需的相关手续、资料。4-4-4、负责办理其他合作项目开发期间必须以甲方名义办理的相关事务。4-4-5、负责办理其他合作项目开发期间若以甲方名义办理将会达到以下目的之一的相关事务:降低处理成本;节约处理时间;有利于本合同双方合作。4-4-6、其他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应由甲方负责办理的事务。第五条 乙方的合作分工及义务5-1、【b阶段】乙方

38、的目标任务:将除甲方出资的土地之外的项目公司开发资金万元支付至项目公司名下。目标任务完成时间:乙方完成b阶段目标任务后_日内(因国家法律政策原因导致的迟延可相应顺延,其他情况不得顺延)。费用承担:乙方承担完成本阶段乙方目标任务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5-2、【d阶段】乙方的目标任务:取得合作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目标任务完成时间:甲方完成c阶段目标任务后_日内(因国家法律政策原因导致的迟延可相应顺延,其他情况不得顺延)。费用承担:完成本阶段目标任务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支付。5-3、【e阶段】乙方的目标任务:指派乙方专业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团队到项目公司

39、进行管理并实施本合作项目的各项与开发有关的工作;通过乙方自有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解决合作项目开发所需的必要资金。目标任务完成时间:由乙方根据双方均认可的目标项目的开发实施计划完成,需要双方明确约定完成时间时,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予以明确。费用承担:完成本阶段目标任务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支付或负责解决。5-4、乙方的其他合同义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还须承担如下合同义务,乙方履行如下合同义务时所发生的费用均由项目公司承担:5-4-1、在合作项目建设开发阶段,乙方应保证其管理团队的人员稳定团结、专业敬业,保证合作项目的正常开发。5-4-2、负责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所有技术问题,保证

40、合作项目正常实施。5-4-3、负责办理其他合作项目开发期间必须以乙方名义办理的相关事务。5-4-4、负责办理其他合作项目开发期间若以乙方名义办理将会达到以下目的之一的相关事务:降低处理成本;节约处理时间;有利于本合同双方合作。5-4-5、其他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应由乙方负责办理的事务。第六条 项目公司的相关事项6-1、项目公司股权变更完成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如下约定组建项目公司的高层管理团队:6-1-1、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指定人选担任。6-1-2、项目公司的财务总监由甲方指定人选担任。6-1-3、双方各自有权更换其指派到项目公司担任管理岗位的人选,但需在人选变更前10日内书面通知相

41、对方。6-2、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结构及章程6-2-1、甲方以项目用地入股占项目公司百分之_的股权。6-2-2、乙方以合作项目开发所需资金及房地产开发的专业管理团队等入股占项目公司百分之_的股权。6-2-3、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股权分配比例享有及分配项目公司的经营收益。6-2-4、项目公司在公司行政机关所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应当作出与本合同双方约定一致的安排;该章程无论因任何原因与本合同之约定发生冲突时,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以本合同之约定为准。6-3、项目公司的运营及管理合作项目的所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的供应的招标及开标均以项目公司名义对外举办,中标单位由

42、项目公司确定。该项目的所有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供应合同均以项目公司名义签订并履行合同义务。第七条 与合作项目有关的特别约定合作项目的物业管理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专业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第八条 项目收益分配甲乙双方选择如下第_ _种方式进行合作项目的收益分配:8-1、按双方各自在项目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分配项目公司的经营收益;8-2、_;8-3、_。第九条 保密甲乙双方必须对所获取对方的机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发布,否则合作方有权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十条 违约责任10-1、甲方在a阶段、b阶段或c阶段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完成阶段目标任务时,每逾期一日应按项目投资总

43、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在对应阶段逾期120日仍未完成阶段目标任务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10-2、乙方在b阶段、d阶段或e阶段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完成阶段目标任务时,每逾期一日应按项目投资总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对应阶段逾期120日仍未完成阶段目标任务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10-3、除10-1、10-2条款所约定的违约责任之外,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相对方遭受损失时,违约方应按相对方遭受的损失额的百分之三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全额赔偿其经济损失。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后遗留问题的解决11-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另一方行使了单方解除权而终止时,双方应

44、当结算乙方对该项目的投资总额,增加或扣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额后,由甲方向乙方返还投资款项。11-2、若因政府部门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出现而导致本项目无法执行时,双方另外协商合同终止事宜。第十二条 其他12-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12-2、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更改;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12-3、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

45、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12-4、双方因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发生诉讼,由 人民法院管辖。12-5、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12-6、因本合同履行的复杂性,甲乙双方聘请 律师事务所 律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律师费 万元/年,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12-7、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2-8、本合同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作为本合同的解释之用。12-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12-10、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合同订

46、立时间:_年_月_日合同订立地点:_合作开发合同 篇3(1152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作方式。甲、乙双方共同以乙方名义在 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名称暂定为 。第二条、合作条件:1、甲方提供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乙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2、乙方保证对外提供全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资料,保证本企业注册真实、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房地产开发要求。3、由乙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证照手续及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甲方积极予以协助。4、房地产开发过程

47、,乙方选任设计施工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条件。5、房地产开发的楼盘设计,建筑面积,样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更改。第三条、甲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面积 亩,使用期限_年,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无抵押,不受其它权利人追究。如因房产经营销售需要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由乙方出资并办理,甲方予以协助。第四条、本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启动,自_年_月_日竣工,合作开发终止。乙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收益分配。本合同履行期间

48、,由甲、乙双方各派驻会计,共同负责楼房的销售资金。甲方按开发房地产的建筑面积 元/提取作为本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给甲方。自本合同同签订之日支付_元,开发房地产销售至一半支付 元,开发楼房工程完工乙方结清甲方全部收益。第六条、违约责任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损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乙方。2、因乙方资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甲方损失。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应支付甲方收益的10%赔偿甲方损失。甲 方: 乙

49、 方: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合作开发合同 篇4(3906字)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_公司和_国(或地区)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地点)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中国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_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市_路_号。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务_国籍_。_国(或地区)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务_国籍_。(注:若有两个以上合作者,依次称丙、丁方)第三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同意在_建立合

50、作经营的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为_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外文名称为_。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市_路_号。第五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六条 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注:应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明)第七条 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

51、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八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_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九条 生产经营规模如下:(一)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二)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_。产品品种将发展_。(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合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合作期限。但必须

52、在合作期满6个月前,向_提出申请批准。第十一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大部分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或全部外销)。其中:(一)向外销售_。(二)对内销售_。(注:销售办法灵活多样,可由公司或乙方负责向外销售;也可由公司与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代销;对内销售部分可由公司或甲方经销。)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和_有关税收的规定交纳各种税款。第十三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_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决定。第二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十四条 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货币)第十五条 合作公司

53、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元。第十六条 甲、乙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甲方:提供总面积为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其中:厂房(上盖)面积_平方米;商场(上盖)面积_平方米;维修部(上盖)面积_平方米;其他用地_平方米。乙方:投资总额为_元,其中:现金_元;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元(详见附表);工业产权_元;其他_元。第十七条 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天内办完用地手续,交付合作公司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天内交付合作公司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伺时间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乙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人合作公司在_的银行开立的账户内。第一期应汇入_元,须在合同批准之

54、日起_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_,用途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注:应根据具体情况写)第十八条 乙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公司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_天内运至_目的地。(注:乙方以工业产权作为投资时,甲、乙方必须另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章 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第十九条 甲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一)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的申请批准、向有关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二)依照_省(市)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手续;(三)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

55、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四)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五)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六)协助合作公司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七)协助合作公司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八)协助合作公司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九)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第二十条 乙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一)依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机械设备等运至_目的地;(二)办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三)提供需

56、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四)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五)如乙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六)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四章 利润分配和偿还乙方投资第二十一条 合作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使用和分配:(一)提取_作为合作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二)以_偿还乙方的投资,预计_年还清乙方的全部投资。(注: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三)其余部分按甲方_,乙方_分配。第五章 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57、。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决定公司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决定公司经营决策、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办法;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工资和制定职工奖惩办法等一切重大事宜。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董事_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名,乙方委派_名。董事会董事长由_方委派,副董事长_名,由_方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任期4年,经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董事会议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

58、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须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时,可以出具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举行表决。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是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合作开发合同 篇5(1922字)发包方:_(以下简称甲方)开发商:_(以下简称乙方)一、合作开发范围为进一步发展旅游事业,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发挥资源优势,增加财税,甲方提供所辖乡内_平方公里(_、_、_、_等区域)的山场、土地、河流、水库与乙方合作进行综合旅游开发;二、开发经营期限旅游合作开放经营年限为_年(即_年_月至_年_月);三、旅游开发投资规模旅游开发

59、总投资为_万元,三年内资金投入不少于_万元(包括:规划费用、广告投入、人员培训、旅游促销等);四、旅游收入分配1、从开业开始,前_年按门票收入的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村委会占_%,),第_年到第_年按门票收入的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村委会占_%);第_年以后按门票收入的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村委会占_%);2、景区门票收入之外的旅游经营收入,甲方不参与利益分配,属投资商所有;五、双方义务甲方义务:1、负责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申报金川乡旅游开发项目有关事宜和相关手续;2、保证乙方的经营性用地(停车场、游步道、游客中心、公厕等)、旅游开发所需建设用地免费征用木材甲方应负责支持乙方落实,除国家法律规定的规费外,乡政府及村委会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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