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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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树梨花一树梨花 农机监理属于行政执法机构农机监理属于行政执法机构 中国农机监理 英文缩写: CAMS国家赋予职能:国家赋予职能:(1 1)贯彻执行国家农机化和安全生产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农机化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政策。(2 2)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作人员 考核、核发牌证。考核、核发牌证。(3 3)对农业机械进行年度安全检验。)对农业机械进行年度安全检验。(4 4)负责处理农业机械事故。)负责处理农业机械事故。(5 5)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2、6 6)对农业机械及驾驶人员实施安全检查,)对农业机械及驾驶人员实施安全检查,处罚违章行为。处罚违章行为。农机监理发展历史 19841984年,国家发布了年,国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农民个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业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农农民个人或联户的农用拖拉机,由县、市以民个人或联户的农用拖拉机,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部门负责检验,并办理报户上农机监理部门负责检验,并办理报户(过户)、发牌证手续;其驾驶人员,必(过户)、发牌证手续;其驾驶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核,取得合格须按有关规定进

3、行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证。” 这是农机监理部门以行业身份出现,这是农机监理部门以行业身份出现,在国务院文件中最早最权威的表述。在国务院文件中最早最权威的表述。 19861986年年_月国务院下发了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改革道路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由公安部门委托农由公安部门委托农机部门管理农机。此后,由农牧渔业部颁机部门管理农机。此后,由农牧渔业部颁发的发的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规章规章对农机监理的性质、任务及管理职对农机监理的性质、任务及管理职责等作出系统规定。责等作出系统规定。 19871987年。年。 国务院国务院6767号

4、文件要求农机部门号文件要求农机部门“努力管好用好农业机械,切实加强技督,努力管好用好农业机械,切实加强技督,改善机具技术状态,确保安全生改善机具技术状态,确保安全生产。产。”19871987年底,全国已有年底,全国已有2727个省(自治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区、直辖市)、285285个地(市)、个地(市)、22272227个县个县都成立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都成立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19981998年年_月月_日日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农业部门负责明确规定农业部门负责“组组织实施拖

5、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机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等农机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和认证管理” _年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第一百二十一条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_年第年第563563号国务院令:号国务院令:农业机械安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监督管理条例

6、明确了由农业(农业机械)明确了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及”“”“农业机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农机安全监管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农机安全监管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7、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 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拖拉机登记规定工作规范拖拉机登记规定工作规范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

8、法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

9、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

10、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械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

11、意识。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

12、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第十三条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

13、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检验合格。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第十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得许可证的;(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

14、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五)国家明令淘汰的。(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

15、民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20个工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

16、,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 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继续。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继续。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确保维修质量。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

17、为: (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第二十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管部门、人力资源

18、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 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个工作日内予以登

19、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应当在

20、2 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 6年;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70周岁的,县级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件。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

21、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收割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

22、拉机、(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联合收割机;(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

23、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

24、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第二十六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报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救受伤人员。

25、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标明位置。 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序。 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10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

26、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鉴定结论之日起5 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 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事人。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起1010个工作日内向农

27、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化主

28、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和便利。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事故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农业机械事故

29、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责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任。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 1次。次。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

30、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31、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发布相关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发布相关信息。信息。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生产行业运行态势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按照先机械生产行业运行态势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按照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会同国务院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会同国务院

32、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定、公布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第三十五条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第三十五条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院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

33、业机械,应当书面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告知其所有人。第三十六条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第三十六条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七条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第三十七条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

34、督管理执法人员在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

35、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

36、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第四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第四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当在车身喷

37、涂统一标识。 第四十三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得为农业机第四十三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得为农业机械指定维修经营者。械指定维修经营者。第四十四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第四十四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处理情况。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

38、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二

39、)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的;(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四)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四)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五)在农业机械生产

40、、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五)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责的;(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

41、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 1倍以上倍以上3 3倍以下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42、,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处10001000元以上元以上1 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书,限期补

43、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法经营额1 1倍以上倍以上2 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处违法经营额2 2倍以上倍以上5 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44、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 1倍以上倍以上2 2倍以下罚款;拒不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 2倍以上倍以上5 5倍以下罚款;情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

45、化主管部门责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并处200200元以上元以上20002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

46、造、变造或者使用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200元以上元以上20002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100元以上元以上500500元元以下罚款。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

47、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

48、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100元以上元以上500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牌照;情节严重的,吊

49、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

50、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械。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51、任。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等。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农业机械证书、牌照、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农业机械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和维修技术合格证,由国务院农业机械操作证件和维修技术合格证,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式样,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由国

52、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制。第五十九条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第五十九条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六十条本条例自第六十条本条例自_年年_月月_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其它法律法规赋予农机监理其它法律法规赋予农机监理 的权力与义务的权力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53、,采取财政支持和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

54、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

55、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条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

56、属于国务院机动车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

57、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

58、农业机械维修者使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件;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业机械; (三)以次

59、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的

60、,处1000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元以下罚款,并于5 5日内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

61、门注销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 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登记。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200元以上元以上500500元元以下罚款。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四条

62、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

63、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第六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第六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

64、(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利息;(四)救助基金利息;(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社会捐款;(六)社会捐款;(七)其他资金。(七)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

65、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

66、下超过7272小时的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费标准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略。 第六条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第六条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第十三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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