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借条与欠条的区别看工程款诉讼时效并附最高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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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借条与欠条的区别看工程款诉讼时效并附最高法解释一、甲把钱借给乙,乙给甲打借条。如果注明了还款期限,从借款之日到还款截止日之间,甲乙双方是借贷关系,甲不能随时向乙索要,而乙可以随时向甲偿还,且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还款期限届至,借贷关系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由“借”变“欠”,这时甲对乙的债权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没注明还款期限,从借款之日起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视金额和用途而不同)之后,甲可以随时向乙主张债权,从主张之日起,同样由“借”变“欠”,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二、乙给甲打欠条。从欠条形成之日起,甲乙双方就是债权债务关系,欠条由乙书写并交付给甲,就意味着甲向乙主张了债权而乙拒绝履行,诉讼时效已然

2、开始进入倒计时。另,写上还款期限的欠条实则是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名不副实而已。三、现实生活中还有把借条或欠条打成约定还款起始日的形式,还款起始日相对于借条来说就是债权主张日;还款起始日相对于欠条来说就是债权主张日的延后。诉讼时效均自起始日开始计四、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借条证明的是借贷关系,而欠条则是对以往双方互动行为的一种结算,比如劳务费、买卖交易、人身损害赔偿等。五、在施工过程中:1、预付款,本质上应该是约定了还款起始日的借款,但之后在第一次结算或数次结算中进行的抵扣,其实是支付手段的变通。2、垫资,是建设方对施工方的欠款。3、结算单,是欠条,结算单的形成表明建设方与施工方

3、将工程发包承包关系用债权债务关系固化下来,转化为了工程款支付关系。4、工程款,是以结算单为依据的欠款,还款期限就是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期限。5、对账单,是债权债务的再次明确,但对账单的形成是否表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债权,能否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理论上还有争议,因此将财务对账单作成债权催告单比较完善。6、质保金,是约定了还款起始日(一般为工程交付后一年)的欠款,质保金与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计算不相同。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1号,200年8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次0会议通

4、过)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

5、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

6、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

7、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

8、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第十一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

9、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

10、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十八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

11、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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