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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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纠纷风险分析引起这些年法律纠纷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外部化境变化引起的,也有企业自身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有客观因素引起 的, 也有作为企业管理主要要素的人及其法制观念和意识造成的。结合典型案例,以以下几种产生法律纠纷的原因,对法律风险 进行评 析。一、管理控制不到位案例1 2006年6月甲公司某高速公路项目部,与A公司某分公司就该项目一高架桥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书,甲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在合同审查时签署:要求项目部完善授权委托手续,但A公司签订合同人员并未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截止到2008年3月底,A公司某分公司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量,在未与甲公司项目部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擅自将设备、人

2、员等撤离施工 现场,致使甲公司项目部遭受了1233.5万元的经济损失(含超付工程款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甲公司于2008年8月将A公司诉至法院。2008年10月本案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时。A公司认为与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A公司某分公司是孙某私刻A公司印章擅自设立的,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也与其无关。其主要证据是W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应A公司委托,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用以证明A公司授权孙某注册分公司的委托书上A公司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私刻和假冒的。如法院采信了A公司提供的证据,甲公司向孙某主张相应的权利并追回相应损失将困难重重。在该案例中,甲公司虽然也都采取了一些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审查、提供

3、有资质单位的授权委托等风险控制方法,但在具 体施工过程 中,因不能按审查意见完善相关手续,以及项目部工程款支付、材料发放等环节卡控不严,风险也就随之而来。案例22006年8月3日汉川市国营刁汉湖建筑工程公司起诉我局和我局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我方偿还其经济损失、技 术信息咨询费 及垫付的投标费用合计157.7万元。2005年6月10日我局出具委托书委托原告工作人员胡天清代理我局与湖北武麻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洽谈武麻高速公路施工投 标事宜。同年6月 25日武汉公司经营开发中心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投标事宜, 并确定一旦我方中标,支付乙方技术咨询费中标价的1.2%。 2

4、005年9月28日我局被业主确定为该工程四合同段的中标单位,中标总额为9352.9万元, 10月 30日湖北武麻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我局签订了施工合同。我局武汉公司认为原告并未实际履行协议规定的确 定报名标段、 资格预审的通过、真实信息的收集等义务,拒绝支付协议规定的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我局出具的委托书、七局武汉 公司经营开发中心与原告签订 的协议均合法有效,一审判决中铁七局与武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刁汉公司112.2万元。现该案正在二审期间。风险评析 总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应成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法律事务机构是合同的管理综合部门;法 律 事务机构对授权委托书进行统一管

5、理;法律事务部应对合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等。但在该案所涉及的授 权委托书和协议, 并未经过评审和审查,我单位也没有保存与对方签订的协议,对方提供的协议中私自添加了“若双方发生纠纷,应在汉川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条款。法律事务机构、人员、职责和工作流程等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不健全(包括公司职能部 门经营开发中心违反规定签订协议),是发生此法律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制定了各种办法、规章制度以防范和控制风险。合同管理是当今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主要管理行为,一 定意义上我们施 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主要就是合同管理,我们企业所发生的法律纠纷大部分也就是合同纠纷。我局为了规范合同

6、管 理行为,制定了合同管理办 法等一系列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但因个别公司、项目合同管理行为不规范,给企业经营带来了风 险,也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典型案例案例32005年7月24日郑州公司在承建阿二深高速公路期间与北京盛明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就我方租赁对方脚手架管签订 了物资租赁 合同。合同中规定了脚手架管租赁和退还时的验收手续;租费的计算起止日期;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数额(应付金额的 0.5%/每日)。另外还约定 实际计算的数据发生变更需双方盖章方可生效。自2005年7月24日至2006年11月8日我方认为应付对方租金85.7万元,凭据为我方与对方代理人张立杰确认的末次结算 单(比实际 发生数额少

7、,但双方未盖章),同时到目前为止,我单位没有收集到租赁和退还时的验收票据。对方认为应付帐款为114.7 万元。从 2006 年 6 月 14 日起河北魏县中鼎公司先后委托他人向我公司索要租赁费用,但未能出示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公司继承 了北京盛明达 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2007年3月25日河北魏县中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吸收合并了北京盛明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单 位(郑州公司组织施工的阿二深高速公路项目)支付所欠对方建筑材料租赁费用114.7万元和逾期支付的滞纳金。受理此案的河北魏县人民法院于 2007年4月10日冻结中铁七局广发行郑州农业路支行存款200万

8、元。现该案正在审理之中。案例 4在 2005 年 6 月 10 日中铁电气化局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工程款结算和支付问题起诉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建筑工程公 司一案 中,双方统计的已支付工程款的数额不统一,两者相差 141.9 万元。对方未予确认的主要有:一是我方提供的转帐和付款 凭证中无对方签字或 签字人不是对方合法代理人的;二是代付材料款无对方签字,也没有对方委托付款书和相应能够的确认手续 的;三是供应材料和水电费的扣款 中无对方签字确认手续的。风险评析 以上两个案例中就管理方面均存在着:一是不按合同约定和公司规定办理有关签认手续;二是项目收尾工作不到位,特别是 项目的合同收 尾工作不到位。如:

9、在与电气化局发生纠纷的项目中,没有对项目合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与归档,没有对合同的 变更与增减情况、合同履行 情况、合同的付款情况、合同争议的解决情况以及合同的终止情况进行评价和总结。项目的收尾工作 不扎实,既造成了处理纠纷的人员与证据 信息的脱节,也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风险。案例5 2003年,甲公司某项目部将部分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形式承包给了A公司,施工完成之后,双方一直没有就该工程完成决算。2007年12月A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甲公司银行存款299万元。A公司诉讼的主要依据是甲公司项目经理B某签字得两份资料,一份是于2005年12月签字确认的工程决算书,该

10、决算书中显示A公司完成的工 程量价 值为440万元;一份是2007年7月签认的对帐单。A公司以上述证据为主要依据,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违约金、利息合计293万元。后经甲公司组织相关人员核实,B某签认的决算书和对帐单并未经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确认,且与实际数额相差较远。发生纠纷的分包合同签定在 2003年,没有健全的合同评审制度, 项目部签订合同极不规范,合同中缺少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等基本条款。甲公司项目经理B某在未经技术部门审核、未经财务部门对帐的情况下,轻率的签认了工程造价及已付工程款数额,使对方掌握 了充足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其提供的很多证据无法推翻对方主张,造成本案从一开始

11、甲公司就处于被动。二、合同不清单价、工作范围、计量规则三、不履行义务又沟通不够案例5甲公司一公路项目部与A公司签订钢筋焊网加工合同,A公司按合同向甲公司供应钢筋焊网,至2008年2月甲公司 项目部 拖欠货款21万元。2008年9月A公司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款及违约金,并冻结甲公司帐户65万元。后该案经双方协 商,在甲公司支付了实际拖欠的 21 万元和违约金5万元后予以解决。案例 5 2007 年 1 月 15 日河南省第五建筑公司(碌供应分公司)对我局(原中铁七局郑铁工程二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我 公司支付 碌供应款 132万元。双方对数额无异议,依原来供碌协议支付期限也早已到

12、期。最后,在审理期间达成调解协议,对 方放弃了支付滞纳金 15.1 万元的诉求,但案件受理费 1 .75万元由我方承担。该案例中,双方债权债务清楚、无争议,但因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又与对方沟通不够引起了对方诉讼。现场施工中确 有某个时期资 金紧张,无法及时偿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但要是及时沟通,仍可取得对方谅解,妥善协商解决。一旦发生诉讼,即影响我单位企业信誉,债务要 支付、还要承担违约金、诉讼费。四、作业层管理不清案例 4 2006 年 9 月 4 日原告黄兴付因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对王永华、中铁七局武汉公司提起诉讼。武汉公司襄樊项目部将 其承建的 铁路桥墩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王永华,2

13、006年7月4日王永华雇请的施工人员黄兴付在施工中,被掉下的桥墩钢模砸伤,造成黄兴付二级伤残,共花医疗费用 3万多元,王永华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原告诉讼请求判定王永华和中铁七局武 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其各种费用 32.3万元。武汉公司认为:原告和王永华存在雇佣关系,与武汉公司无关,原告违章作业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武汉公司项目部应当知道王永华不具备铁路桥墩施工的相应资质,而将其承建的铁路桥墩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王永华,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黄兴付各种费用 28.6万元及案件受理费7000元。我局各单位对作业层的管理依据不清、职能不清、相应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也不是很清晰。特别是为

14、了一味的回避风险, 将原属劳动 法调整的劳务用工,纳入劳务分包进行操作和管理,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利于作业层的稳定管理和发展,损害 了企业的声誉,也给企业 带来了法律、经济等经营风险。五、超越管理权限案例3由甲公司负责组织施工的一高速公路项目,合同总价7430万元,自2005年9月开工至目前项目还没有完成,共验工计价4628万元。但在该项目共发生各类纠纷案件8件,涉案标的额共计5963.86万元。该项目中因随意签认担保、欠条、签收分包单位 文件被别人提起的诉讼案件标的额是该项目已完成产值的128.9%,是该公司2008年全年生产任务的14.9%。该案例中的公路项目为民营企业运作的BO顶目,存

15、在着业主管理不规范、资金不到位的问题,但甲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收发文等合同文件管理不严,无疑也是造成了该项目诉讼不断的主要原因之一。六、法律意识淡薄案例4由甲公司承建的一公路项目, 原合同总价款为3585万元,变更之后的合同价款为 3791万元。自2004年12月至今, 共验工价款为3060万元。该公司在该项目中,仅委派项目经理1名、管理人员1名,采用大包模式收取2%勺管理费转包给A公司施工。到目前为止,因分包单位随意使用甲公司项目部公章,使该项目共发生对甲公司各类纠纷案件9件,涉案标的额414.63万元。甲公司与分包单位签订了分包协议,而实质上就是“转包” 。甲公司只委

16、派项目经理、财务人员 2人进行管理,项目经理只在 收到业主拨付的工程款,扣除质保金、税金、公司管理人员工资及2知勺管理费等费用后,将余额拨付给 A公司,属典型的以包代管。项目经理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公章使用管理不当,A公司与分供方、分包方签订的合同都是加盖甲公司项目部公章。再加之各方沟通不到位,最终导致一系列纠纷的发生。七、值得借鉴的经验 虽然以上案例中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各单位在管理制度的落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前期发生的一些案例中也有一些值得借鉴 的经验。 案例8在郑州公司(原郑州铁路工程总公司) 2001 年 4月诉河南鑫中达置业有限公司(东方文化大厦建设方)拖欠工程款 一案中,我方人员在合

17、理时机主动起诉,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 偿权优于抵 押权和其他债权 ”规定,及时得到了工程款 1519万元。案例92006年1 2月7日在三公司承建的石环项目施工中,高泰岳等 7名当地村民阻扰我单位进场施工,在多次协商无果的 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等有关规定,我单位 以中铁七局 的名义向当地人民法院对高泰岳等7名当地村民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同时向法院提

18、供了施工合同、开工令、阻扰施工现场情况录像等资料。在我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提交先予执行申请 书后,当地 法院及时予以执行,排除了被告人阻碍,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实施。案例:郑州公司要求河南郑开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纠纷案 原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郑开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基本案情:2006年 9月 8日,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被被申请人正式确定为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郑州境段)第五合同段中 标人,中标 金额为 146583689 元,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我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 1465万元的现金履约担保。根据招标文

19、件精神, 收到中标通知书并 按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28日内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 14日内开工。迄今为止距我局提交履约保证金已经19个月,由于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至今未能签订,工程不能开工。期间,我局分别在2007年 5月25日、 2007年 6月29日,以中铁七办函(2007) 27号、中铁七办函(2007) 139号,针对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郑州境段)第五合同段向被申请 人致函, 明确提出被申请人的行为是严重违约,要求退还我局提交给被申请人的现金履约担保 1465万元及由于被申请人违约导致现金履约担保资金占用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及违约金。被申请人书面答应2008年元月20日前退还全部

20、履约保证金,时至今日,只退还1000万元,还剩465万元未退还。郑州公司已于 2008年4月1 5日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申请了支付令,4月1 6日法院向郑开高速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支付令, 在法定期限内对方既没有付款也没有提出异议,我方已于 2008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于5、 6月份将剩余的465万元全部执行回。(一)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各种办法,来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如: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财政部建设部 下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 2004369 号)。但因企业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给企业造成了损 失。1 、 典型案例案例

21、12001 年3月中铁电气化局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建筑公司就郑州铁路分局郑州铁工里高层住宅项目签订了施工协议书, 2002年9月通过竣工验收,一直没能进行最终结算。 2004年11 月1 日,北京建筑公司通过特快专递向郑州建筑公司 发送公 函,催促进行结算。2 0 05年4月7日,北京建筑公司向建筑公司送达了书面的结算书。2005年6月10日中铁电气化局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工程款结算和支付问题将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建筑工程公司起诉之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7月26日法院以建筑施工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

22、第十六条规定,因为建筑公司在收到结算资料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视为认可。一审判决建筑公 司按对方结算书中的数量,支付北京建筑公司剩余工程款6981698元。现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2、风险评析本案中,虽然前期管理不规范,设计变更、支付金额不统一等是造成最终结算价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要原因。但我方对 电气化工程局 提出的结算报告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意见,是造成一审判决对我方不利的主要原因,也是法院一审判决的主要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 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第十六条均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

23、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 同认可。该条款 本来是我们施工企业作为施工单位的在施工结束后,及时得到工程款清算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在本案中,因为我 方人员的意识淡薄和不作为,却 造成了我方的败诉。(二)管理控制不到位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制定了各种办法、规章制度以防范和控制风险。合同管理是当今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主要管理行为,一 定意义上我们施 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主要就是合同管理,我们企业所发生的法律纠纷大部分也就是合同纠纷。我局为了规范合同管 理行为,制定了合同管理办 法等一系列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但因个别公司、项目合同管理行为不规范,给企业经营带来了风 险,也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24、1、典型案例案例2 2005年 7月 24日郑州公司在承建阿二深高速公路期间与北京盛明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就我方租赁对方脚手架管签订 了物资租赁 合同。合同中规定了脚手架管租赁和退还时的验收手续;租费的计算起止日期;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数额(应付金额的 0.5%/每日)。另外还约定 实际计算的数据发生变更需双方盖章方可生效。自 2005 年 7 月 24 日至 2006 年 11 月 8 日我方认为应付对方租金 85.7 万元,凭据为我方与对方代理人张立杰确认的末次结算 单(比实际 发生数额少,但双方未盖章) ,同时到目前为止,我单位没有收集到租赁和退还时的验收票据。对方认为应付帐款为 114.7

25、万元。从 2006 年 6 月 14 日起河北魏县中鼎公司先后委托他人向我公司索要租赁费用,但未能出示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公司继承 了北京盛明达 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2007年 3月25日河北魏县中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吸收合并了北京盛明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由,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我 单位(郑州公司组织施工的阿二深高速公路项目)支付所欠对方建筑材料租赁费用 114.7 万元和逾期支付的滞纳金。 受理此案的河北魏县人民法院于 2007年 4月10日冻结中铁七局广发行郑州农业路支行存款 200万元。现该案正在审理之中。案例 3在 2005年 6月 10日中铁电气化局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

26、司就工程款结算和支付问题起诉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建筑工程公 司一案中, 双方统计的已支付工程款的数额不统一,两者相差141.9 万元。对方未予确认的主要有:一是我方提供的转帐和付款凭证中无对方签字或签字人不是对方合法代理人的;二是代付材料款无对方签字,也没有对方委托付款书和相应能够的确认手续 的;三是供应材 料和水电费的扣款中无对方签字确认手续的。2、风险评析以上两个案例中就管理方面均存在着:一是不按合同约定和公司规定办理有关签认手续;二是项目收尾工作不到位,特别是 项目的合同收 尾工作不到位。如:在与电气化局发生纠纷的项目中,没有对项目合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与归档,没有对合同的 变更与增减情况、

27、合同履行情 况、合同的付款情况、合同争议的解决情况以及合同的终止情况进行评价和总结。项目的收尾工作 不扎实,既造成了处理纠纷的人员与证据信息 的脱节,也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风险。(三)作业层管理分类不清 我们公司的主营业务就是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项目实物的形成就离不开具体的施工作业层。对作业层管理分类的不清,也会 引起一些法律风 险。1、典型案例案例42006年 9月 4日原告黄兴付因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对王永华、中铁七局武汉公司提起诉讼。武汉公司襄樊项目部将 其承建的铁路 桥墩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王永华,2006年 7月 4日王永华雇请的施工人员黄兴付在施工中,被掉下的桥墩钢模砸伤,造成

28、黄兴付二级伤残,共花医疗费用3 万多元,王永华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原告诉讼请求判定王永华和中铁七局武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其各种费用 32.3 万元。武汉公司认为:原告和王永华存在雇佣关系,与武汉公司无关,原告违章作业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武汉公司项目部应当知道王永华不具备铁路桥墩施工的相应资质, 而将其承建的铁路桥墩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 王永华,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黄兴付各种费用28.6万元及案件受理费 7000元。2、风险评析作业层队伍依据其主体资格和调整其关系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可划分为工程施工分包队、工程劳务作业队和内部作业班组三类。(1) 工程分包队(工程分包单位),是

29、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获得建筑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通过合同承担子、 分公司承 建的一部分工程的企业和单位。调整其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2) 劳务分包队(劳务分包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获得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资质、通过合同承担子、分公司承建的 一部分工 程劳务作业的企业和单位。调整其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3) 内部作业队(内部班组)是指隶属于子、分公司,通过子、分公司内部管理和内部承包管理制度和办法,进行工程施工的作业单位。调整其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或即将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但目前我局各单位对作业层的管理依据不清、职能不清、相应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也不是很清晰。特别是为了一味的

30、回避风 险,将原属劳 动法调整的劳务用工,纳入劳务分包进行操作和管理,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利于作业层的稳定管理和发展,损 害了企业的声誉,也给企业 带来了法律、经济等经营风险。(四)不履行合同义务且沟通不够在发生的一些法律诉讼中,有不少是债权债务清楚、无争议,但因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又与对方沟通不够造成的。1、典型案例案例52007年1月 15日河南省第五建筑公司(碌供应分公司)对我局(原中铁七局郑铁工程二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我公 司支付碌供 应款132万元。双方对数额无异议,依原来供碌协议支付期限也早已到期。最后,在审理期间达成调解协议,对方放 弃了支付滞纳金 15.1万 元的诉求,但

31、案件受理费 1.75 万元由我方承担。案例62007年6月 18日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诉我局(一公司负责实施的中铁七局德商项目部),要求支付模板加工费 1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5180元,山东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随即于2007年 6月 18日冻结我局石化路项目部帐户银行存款 18万元。经了解该项目部确实欠对方以上数额的加工费到期未支付。现,经局法律事务机构参与协调,在该项目部支付了剩余加工费后,对方撤诉并自己承担了案件受理费3000 元。2、风险评估以上两个案例中,均是我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且双方沟通不够造成的。现场施工中确有某个时期资金紧张,无法及时偿付到期 债务的情况, 但要是及时沟

32、通,仍可妥善协商解决。一旦发生诉讼,即影响我单位企业信誉,债务要支付、还要承担违约金、诉 讼费。(五)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健全为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建立健全企业风险控制机制,国资委于2004年 5月11日发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总公司也制定了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法律事务机构人员及职责、工作流程(如法律事务部应对合同、企业法人授 权委托书的 合法性进行审核)。但我局还没有按要求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也散见于各个部门,使得法律风险不能得 到有效控制。1、典型案例案例72006年8月 3日汉川市国营刁汉湖建筑工程公司起诉我局和我局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我方偿还其经济损失、

33、技 术信息咨询 费及垫付的投标费用合计157.7 万元。2005年 6月 10日我局出具委托书委托原告工作人员胡天清代理我局与湖北武麻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洽谈武麻高速公路施工投 标事宜。同 年 6 月 25 日武汉公司经营开发中心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投标事宜, 并确定一旦我方中标,支付乙方技术咨询费中标价的1.2%。2005年9月 28日我局被业主确定为该工程四合同段的中标单位,中标总额为9352.9万元,10月 30日湖北武麻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我局签订了施工合同。我局武汉公司认为原告并未实际履行协议规定的确 定报名标 段、资格预审的通过、真实信息的收集等义务,拒

34、绝支付协议规定的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我局出具的委托书、七局武汉 公司经营开发中心与 原告签订的协议均合法有效,一审判决中铁七局与武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刁汉公司 112.2 万元。现该案正在二审期间。2、风险评析总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应成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法律事务机构是合同的管理综合部门;法律事务机构 对授权委托书进行统一管理;法律事务部应对合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等。但在该案所涉及的授 权委托书和协议,并未经 过评审和审查,我单位也没有保存与对方签订的协议,对方提供的协议中私自添加了 “若双方发生纠纷,应在汉川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的条款。法律事务

35、机构、人员、职责和工作流程等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不健全(包括公司职能部 门经营开发中心违反规定签订协议),是发生此法律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六)值得借鉴的经验虽然以上案例中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各单位在管理制度的落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前期发生的一些案例中也有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案例8在郑州公司(原郑州铁路工程总公司) 2001年 4月诉河南鑫中达置业有限公司(东方文化大厦建设方)拖欠工程款 一案中,我方人员在合理时机主动起诉,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

36、受 偿权优于抵押 权和其他债权 ”规定,及时得到了工程款1519万元。案例92006年 12月 7日在三公司承建的石环项目施工中,高泰岳等 7名当地村民阻扰我单位进场施工,在多次协商无果的 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等有关规定,我单位 以中铁七局的 名义向当地人民法院对高泰岳等7名当地村民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同时向法院提供了施工合同、开工令、阻扰施工现场情况录像等资料。在我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提交先予执行申请 书后,当地法 院及时予以执行,排除了被告人阻碍,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其他:

37、案例1 2005年9月甲公司项目部将其承建的一综合楼土建工程分包给A公司,A公司又同B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将模板脚手架工程交给B公司施工。由于A公司和B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影响了施工的顺利开展,为加快工程进度,2005年11月甲公 司项目部在未同A公司办理原合同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同B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将土建工程中的模板脚手架工程交给B公司施工,合同总价款150万元。施工完成后,双方没有就结算达成一致。2007年9月B公司以甲公司项目部拖欠工程款为由,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合同内工程款23万元,工程按时完成奖励金10万元,增加部分的工程款 65万元,利息8.5万元,以上共计10

38、6.5万元。法院同时冻结了甲公司项目部在业主处的工 程款(即质保 金)120 万元。同时,A公司声称其已向B公司支付了部分模板脚手架工程费用,并要求甲公司项目部支付所有工程款。甲公司项目部在同A公司签订了土建合同之后,在未取得A公司同意并履行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将其中的模板脚手架工程单独分包给了 B公司,造成同B公司纠纷的发生;另外,甲公司项目部签订合同时未经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的审核,对合同价款所对应的工程范围约定不清,也是造成双方产生分歧和纠纷的原因。案例6 2003年,甲公司某项目部将部分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形式承包给了A公司,施工完成之后,双方一直没有就该工程完成决算。2007年12月A公司将甲

39、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甲公司银行存款299万元。A公司诉讼的主要依据是甲公司项目经理B某签字得两份资料,一份是于2005年12月签字确认的工程决算书,该决算书中显示A公司完成的工 程量价 值为440万元;一份是2007年7月签认的对帐单。A公司以上述证据为主要依据,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违约金、利息合计293万元。后经甲公司组织相关人员核实,B某签认的决算书和对帐单并未经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确认,且与实际数额相差较远。分析以上案例,从合同管理的几个阶段来说,发生纠纷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评审审查不到位。如在合同的签订 上:主体资格 把关不严、合同条款不完

40、备和不严谨、评审走过程、文字表述模糊等等;二是在合同履行阶段管理不到位:不研究合同、不熟悉合同、不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履行中的证据管理不到位等等,这其中既包括一些项目收发文管理混乱、公章管理不 规范上,也表现 在项目部管理人员缺乏警惕,不能主动有计划的收集对我方有利的合同证据,反倒是现在的分包方走在了我们的 前面。另外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遇到矛盾处理方式方法不妥当,有些是我方明确的债务,有些是对方提出的合理要求,这些都 应该及时沟通妥善处理,而有些管理人员方式简 单,使矛盾激化,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三是合同收尾管理不到位,合同履行结束 后没有及时进行清理结算,或是计量、结算没有按程序进行,造 成后期双方扯皮和纠纷的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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