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NG和内地人才引进计划

上传人:阳*** 文档编号:114493980 上传时间:2022-06-28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32.16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IANG和内地人才引进计划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IANG和内地人才引进计划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IANG和内地人才引进计划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资源描述:

《IANG和内地人才引进计划》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IANG和内地人才引进计划(18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IANG申 请 资 格问 1: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及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有 甚 么 分 别 ? 答 1:在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下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是 指 来 自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香 港 特 区 ) 以 外 而 在 香 港 修 读 经 本 地 评 审 全 日 制 课 程 而 获 得 学 位 或 更 高 资 历 的 人 士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在 毕 业 日 期 ( 即 毕 业 证 书 所 载 日 期 ) 起 计 的 六 个 月 内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递 交 在 港 就 业 申 请 ,

2、均 属 于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类 别 。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有 意 申 请 留 港 工 作 , 无 须 在 提 出 申 请 时 已 觅 得 工 作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在 毕 业 日 期 起 计 的 六 个 月 后 递 交 回 港 就 业 申 请 , 则 属 于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类 别 。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有 意 返 港 工 作 , 须 在 提 出 申 请 时 先 获 得 聘 用 。 只 要 受 雇 从 事 的 工 作 通 常 是 由 学 位 持 有 人 担 任 , 以 及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达 到 市 场

3、水 平 , 有 关 申 请 便 会 获 得 考 虑 。问 2:我 符 合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的 申 请 资 格 , 但 我 在 港 毕 业 已 多 年 , 我 可 否 申 请 回 港 工 作 ?答 2:不 论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何 时 获 得 所 需 资 历 , 均 可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申 请 留 港 回 港 工 作 。问 3: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在 获 得 所 需 资 历 后 , 是 否 只 准 根 据 这 安 排 申 请 留 港 回 港 工 作 一 次 ?答 3:非 本 地 毕 业 生 根 据

4、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申 请 留 港 回 港 工 作 的 次 数 不 限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即 使 曾 根 据 这 安 排 来 港 就 业 并 其 后 离 港 , 亦 可 就 这 安 排 再 申 请 回 港 就 业 。问 4: 学 位 或 更 高 资 历 是 否 包 括 研 究 生 非 学 位 资 历 ?答 4: 学 位 或 更 高 资 历 包 括 研 究 生 非 学 位 资 历 , 例 如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 学 位 教 师 教 育 文 凭 等 。 问 5:居 于 海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如 仍 未 在 海 外 拥 有 永 久 性 居

5、民 身 份 , 是 否 必 须 返 回 内 地 以 内 地 居 民 身 份 根 据 这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答 5: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中 国 ) 护 照 而 居 于 海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如 (a) 已 在 海 外 拥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或 (b) 在 紧 接 申 请 前 已 在 海 外 居 住 不 少 于 一 年 ( 海 外 是 指 中 国 内 地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香 港 特 区 以 外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 , 而 且 申 请 是 从 海 外 递 交 , 可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6、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以 中 国 护 照 来 港 。以 学 生 身 份 临 时 延 长 逗 留 期 限问 6:我 欲 根 据 这 安 排 申 请 留 港 , 但 我 以 学 生 身 份 留 港 的 逗 留 期 限 即 将 届 满 , 而 我 仍 未 知 道 能 否 毕 业 , 我 可 否 申 请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等 候 成 绩 公 布 ?答 6:有 意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申 请 留 港 工 作 但 尚 未 取 得 毕 业 证 明 的 准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可 免 院 校 的 担 保 申 请 延 长 其 学 生 身 份

7、的 逗 留 期 限 , 以 便 等 待 成 绩 公 布 。 来 自 内 地 的 准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可 向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临 时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而 其 他 准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则 可 向 延 期 逗 留 组 申 请 。 申 请 人 应 填 妥 表 格 ID 91 号 及 带 备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及 香 港 身 份 证 作 为 证 明 文 件 。问 7:我 已 获 准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等 候 成 绩 公 布, 在 这 段 期 间 我 可 否 就 业 ? 答 7:获 准 以 学 生 身 份 临 时 延

8、期 逗 留 在 港 等 候 成 绩 公 布 的 准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在 没 有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预 先 批 准 下 ,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雇 佣 工 作 。 问 8:在 临 时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期 间 , 我 可 否 离 港 ? 答 8:获 准 以 学 生 身 份 临 时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的 非 内 地 学 生 不 需 要 回 港 签 证 进 入 本 港 , 但 他 们 须 在 其 有 效 逗 留 期 限 内 回 港 。 获 准 以 学 生 身 份 临 时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的 内 地 学 生 在 离 港 前 , 应 先 透 过 受 公

9、安 部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委 托 的 香 港 中 国 旅 行 社 申 请 延 长 赴 港 签 注 的 有 效 期 , 他 们 亦 应 在 有 效 逗 留 期 限 内 回 港 。申 请 手 续问 9:在 获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前 , 应 届 毕 业 生 可 否 根 据 这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答 9: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仍 未 获 颁 授 毕 业 证 书 , 他 们 可 根 据 院 校 发 出 的 毕 业 证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请 。 问 10:在 未 获 签 发 毕 业 证 明 文 件 前 , 应 届 毕 业 生 可 否 根 据 这 安 排 递 交 申

10、请 ?答 10:倘 若 没 有 毕 业 证 明 文 件 , 有 关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的 申 请 将 没 法 获 得 处 理 。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应 在 收 到 毕 业 证 明 文 件 后 , 才 可 递 交 有 关 申 请 。审 核 申 请问 11:入 境 事 务 处 怎 样 审 核 受 雇 从 事 的 工 作 通 常 是 由 学 位 持 有 人 担 任 这 项 申 请 资 格 ?答 11:入 境 事 务 处 会 按 该 职 位 所 需 的 技 能 和 知 识 、 职 责 的 复 杂 性 等 因 素 对 申 请 按 个 别 情 况 审 核

11、 。问 12:如 果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只 能 觅 得 短 期 工 作 ( 只 有 数 月 的 聘 用 期 ) , 他 能 否 获 准 逗 留 12 个 月 ?答 12: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批 准 回 港 工 作 的 申 请 人 , 只 须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 不 论 其 聘 用 期 的 长 短 , 也 可 留 港 12 个 月 ,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条 件 限 制。 逗 留 条 件 及 回 港 逗 留问 13:我 辞 职 后 , 可 否 继 续 留 港 ?答 13: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12、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人 士 , 在 获 准 逗 留 期 间 可 自 由 从 事 及 转 换 工 作 , 而 无 须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批 准 。 换 言 之 , 你 可 以 留 在 香 港 并 找 寻 工 作 。问 14:我 是 否 需 要 回 港 签 证 返 港 ?答 14:香 港 特 区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 不 论 其 国 籍 或 所 持 旅 行 证 件 种 类 , 不 需 要 回 港 签 证 进 入 许 可 进 入 本 港 。 但 他 们 须 在 其 取 得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的 情 况 没 有 改 变 下 及 其

13、有 效 获 准 居 留 期 限 内 回 港 。 详 情 请 按 此 。 根 据 其 他 政 策 计 划 安 排 获 准 在 港 就 业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问 15:我 是 根 据 在 本 地 院 校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内 地 学 生 来 港 就 业 安 排 在 港 就 业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我 的 居 留 身 份 有 否 因 上 述 安 排 被 取 代 而 有 改 变 ?答 15: 在 本 地 院 校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内 地 学 生 来 港 就 业 安 排 已 于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被 取

14、 代 , 惟 已 获 准 根 据 上 述 安 排 正 在 港 工 作 人 士 的 居 留 身 份 并 没 有 改 变 , 他 们 仍 可 继 续 在 港 就 业 。 在 下 次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批 准 后 , 他 们 便 成 为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人 士 。 详 情 请 参 阅 答 16 。问 16:已 根 据 其 他 入 境 计 划 批 准 在 港 工 作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可 否 受 惠 于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 答 16 :已 根 据 一 般 就 业

15、政 策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及 已 取 代 的 在 本 地 院 校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内 地 学 生 来 港 就 业 安 排 正 在 港 工 作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可 继 续 在 港 就 业 。 如 他 们 没 有 打 算 转 换 工 作 或 从 事 兼 职 工 作 , 无 须 即 时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 惟 在 没 有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预 先 批 准 下 , 他 们 不 得 转 换 工 作 或 从 事 兼 职 工 作 。 上 述 在 港 工 作 的 非 本 地 毕

16、业 生 可 随 时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 申 请 获 批 准 后 , 申 请 人 可 获 延 期 在 港 逗 留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条 件 限 制 , 并 可 在 获 准 逗 留 期 间 自 由 转 换 工 作 , 而 无 须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批 准 。问 17:我 根 据 其 他 入 境 计 划 正 在 港 就 业 , 我 怎 样 就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答 17 :在 答 16 所 述 正 在 港 就 业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可 就

17、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如 下 :a.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b. 香 港 身 份 证 ;c.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90A 号 ;d. 根 据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和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批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另 须 提 交 毕 业 证 明; 及e.i. 已 转 换 雇 主 : ID 990B 和 载 于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ID(C) 991 第 VII(B) 部 内 的 证 明 文 件 ; 或ii. 没 有 转 换

18、 雇 主 : 列 明 职 位 、 薪 金 、 其 他 福 利 及 雇 佣 期 的 受 雇 证 明 信 。延 长 逗 留 期 限问 18: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应 怎 样 递 交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是 甚 么 ?答 18: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在 港 就 业 的 人 士 , 不 论 是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或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均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19、星 期 内 , 向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如 你 以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身 份 留 港 , 你 须 带 备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 a.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b. 香 港 身 份 证 ;c.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1 号 ; 及d.i. 首 次 延 期 申 请 ; 及 已 转 换 雇 主 情 况 下 非 首 次 延 期 申 请 : ID 990B 和 载 于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ID(C) 991 第 VII(B) 部 内 的 证 明 文 件 ; 或ii. 在 没 有

20、 转 换 雇 主 情 况 下 的 非 首 次 延 期 申 请 : 列 明 职 位 、 薪 金 、 其 他 福 利 及 雇 佣 期 的 受 雇 证 明 信 。问 19: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应 怎 样 递 交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是 甚 么 ?答 19: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回 港 就 业 的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星 期 内 , 向 优 秀 人 才

21、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你 须 带 备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a.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b. 香 港 身 份 证 ;c.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1 号 ; 及d.i. 已 转 换 雇 主 情 况 下 的 延 期 申 请 : ID 990B 和 载 于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ID(C) 991 第 VII(B) 部 内 的 证 明 文 件 ; 或ii. 在 没 有 转 换 雇 主 情 况 下 的 延 期 申 请 : 列 明 职 位 、 薪 金 、 其 他 福 利 及 雇 佣 期 的 受 雇 证 明 信

22、 。问 20:我 的 受 养 人 怎 样 递 交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 答 20: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留 港 就 业 人 士 的 受 养 人 ,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星 期 内 , 向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如 下 :a. 申 请 人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 b. 申 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 c.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1 号 ; d. 保 证 人 的 旅 行 证 件 或 香 港 永 久 性

23、 居 民 身 份 证;及 e. 已 填 妥 的 表 格 ID 481A 号 ; 及 表 格 ID 481B 号 ( 只 适 用 于 受 养 配 偶 身 份 人 士 ) 。问 21:我 可 否 委 托 别 人 代 为 办 理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手 续 ?答 21:你 可 亲 身 到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递 交 申 请 ; 亦 可 以 委 托 获 授 权 的 人 士 代 办 , 但 在 递 交 申 请 及 领 取 延 期 逗 留 标 签 当 天 , 你 必 须 身 在 香 港 。问 22:如 果 我 申 请 延 期 逗 留 时 正 失 业 , 我 会 否 获 批

24、准 延 期 留 港 ?答 22:在 提 出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时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均 须 获 得 聘 用 , 而 受 聘 从 事 的 工 作 须 通 常 是 由 学 位 持 有 人 担 任 , 及 其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亦 须 达 到 市 场 水 平 。 申 请 人 如 已 在 香 港 特 区 开 办 或 参 与 任 何 业 务 , 则 须 出 示 其 业 务 的 证 明 文 件 。 无 论 是 应 届 或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申 请 人 如 未 能 证 明 会 继 续 在 港 就 业 或 已 开 办 或 参 与 任 何 业 务 , 申 请 可

25、被 拒 绝 。内地人才引进计划概 览本 计 划 旨 在 吸 引 一 些 具 有 认 可 资 历 的 内 地 优 秀 人 才 和 专 业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 以 满 足 本 港 人 才 的 需 要 , 提 高 香 港 在 国 际 市 场 的 竞 争 力 。 这 些 内 地 人 才 必 须 拥 有 本 港 缺 乏 或 无 法 即 时 提 供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 输 入 的 人 才 必 须 能 为 本 地 企 业 的 日 常 运 作 及 有 关 的 行 业 作 出 贡 献 , 以 促 进 香 港 的 经 济 发 展 。 计 划 也 适 用 于 输 入 艺 术 、 文 化 、

26、体 育 , 以 至 饮 食 界 的 优 才 和 专 才 , 以 巩 固 香 港 作 为 亚 洲 国 际 都 会 的 地 位 。申 请 资 格 及 手 续问 1: 本 地 公 司 希 望 透 过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聘 用 内 地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 应 怎 样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 答 1: 雇 用 公 司 可 将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90A 及 ID 990B , 连 同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 直 接 递 交 或 邮 寄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小 组 办 理 。收 发 小 组 的 地 址 如 下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27、 道 七 号入 境 事 务 大 楼二 楼入 境 事 务 处问 2: 怎 样 索 取 内 地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的 申 请 表 格 ? 答 2: 申 请 表 格 可 在 本 网 页 下 载 : ( 由 申 请 人 填 写 ); 及 ( 由 聘 用 公 司 填 写 )亦 可 在 下 列 地 点 免 费 索 取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总 部; 入 境 处 各 分 处; 香 港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 中 国 驻 海 外 大 使 馆 及 使 领 馆; 及 香 港 驻 中 国 内 地 及 海 外 办 事 处。问 3: 申 请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需 要 甚 么

28、 证 明 文 件 ? 答 3: 有 关 申 请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 可 参 阅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 即 ID(C) 991(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 991( 英 文 版 本 )。问 4: 雇 主 是 否 需 要 亲 自 前 往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提 交 申 请 及 补 交 资 料 ? 答 4: 雇 用 公 司 可 将 申 请 表 格 连 同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 邮 寄 或 直 接 递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小 组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到 申

29、请 后 , 会 通 知 雇 主 申 请 档 号 。 若 雇 主 日 后 需 要 补 交 资 料 及 证 明 文 件 而 入 境 事 务 处 又 接 受 这 些 文 件 的 副 本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通 知 雇 主 以 传 真 或 邮 寄 方 式 交 回 有 关 资 料 及 证 明 文 件 , 并 注 明 申 请 档 号 。 根 据 此 安 排 , 雇 主 无 须 亲 自 前 往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提 交 资 料 。问 5: 我 的 公 司 是 新 近 成 立 的 , 因 此 未 能 出 示 公 司 年 报 或 业 绩 报 告 等 文 件 , 公 司 应 提 供 甚 么 文

30、件 以 证 明 需 要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作 为 先 遣 人 员 , 以 协 助 香 港 公 司 开 展 业 务 ?答 5: 你 可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小 组 提 交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ID 990A 及 ID 990B , 并 同 时 提 供 你 的 业 务 开 展 计 划 及 相 关 文 件 。 若 你 能 证 明 有 关 计 划 可 以 促 进 香 港 经 济 长 远 发 展 及 创 造 本 地 就 业 机 会 , 而 受 聘 的 先 遣 人 员 又 合 乎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的 审 批 资 格 , 他 们 可 能 会 获 准 来 港 短

31、期 工 作 。 在 公 司 落 实 业 务 计 划 后 , 若 有 关 人 员 仍 然 符 合 计 划 的 审 批 资 格 , 他 们 可 获 准 延 期 留 港 处 理 公 司 业 务 。问 6: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有 甚 么 措 施 方 便 雇 主 提 出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申 请 ? 答 6: 如雇 主 在 紧 接 递 交 申 请 前 的 1 8 个 月 内 有 一 名 非 本 地 雇 员 曾 成 功 地 获 批 予 就 业 或 培 训 签 证 进 入 许 可 , 便 无 须 提 交 商 业 登 记 证 影 印 本 、 公 司 经 济 状 况 的 证 明 文 件

32、影 印 本 、 有 关 公 司 背 景 详 情 的 文 件 、及 适 用 于 过 去 1 2 个 月 内 成 立 的 新 公 司 的 详 细 业 务 计 划 。问 7: 申 请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需 时 多 久 ?答 7: 一 般 来 说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可 在 雇 用 公 司 提 交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四 个 星 期 内 完 成 处 理 申 请 程 序 。问 8: 我 是 内 地 民 营 企 业 家 , 在 香 港 成 立 了 公 司 , 需 要 来 港 参 与 公 司 的 业 务 及 日 常 运 作 , 我 是 否 可 以 根 据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33、 划 提 出 申 请 来 港 工 作 ?答 8: 如 果 你 符 合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的 审 批 资 格 , 你 可 以 透 过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提 出 申 请 , 以 便 来 港 参 与 公 司 的 运 作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按 照 该 计 划 的 审 批 资 格 , 处 理 你 的 来 港 工 作 申 请 。 虽 然 你 是 有 关 公 司 的 拥 有 人 , 但 你 仍 须 符 合 计 划 的 审 批 资 格 才 能 来 港 工 作 。问 9: 我 的 公 司 准 备 安 排 一 些 内 地 的 演 艺 团 体 及 个 人 来 港 作 音

34、 乐 、 舞 蹈 、 话 剧 、 戏 曲 等 艺 术 文 化 方 面 的 公 开 演 出 。 这 些 演 出 为 期 一 般 祗 有 数 天 。 是 否 仍 然 要 透 过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提 出 申 请 ?答 9: 内 地 专 业 演 艺 人 才 因 私 来 港 作 艺 术 文 化 方 面 的 公 开 演 出 , 不 论 在 香 港 演 出 多 少 天 , 必 须 透 过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申 请 来 港 。 表 演 者 须 持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签 发 的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和 内 地 当 局 签 发 的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及 相

35、 关 赴 港 签 注 , 方 可 来 港 演 出 。问 10: 内 地 企 业 在 港 成 立 公 司 前 , 可 否 以 内 地 企 业 名 义 提 出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的 申 请 ?答 10: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申 请 必 须 由 雇 主 提 出 , 而 雇 主 必 须 为 本 地 注 册 公 司 。 问 11: 在 港 新 成 立 的 公 司 根 据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所 须 提 供 的 业 务 发 展 计 划 , 需 要 涵 盖 多 长 时 间 ?答 11: 根 据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提 供 的 业 务 发 展 计 划 , 并

36、无 硬 性 规 定 需 要 涵 盖 的 时 间 。 但 有 关 计 划 必 须 显 示 公 司 会 就 在 港 发 展 业 务 作 长 期 性 的 投 资 及 投 入 。 问 12: 申 请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被 拒 绝 , 主 要 是 甚 么 原 因 ? 答 12: 申 请 不 获 批 准 , 主 要 是 由 于 未 能 符 合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的 申 请 资 格 , 例 如 雇 用 公 司 不 能 证 明 受 聘 人 拥 有 本 港 缺 乏 的 知 职 、 技 能 或 具 备 相 关 的 工 作 经 验 ; 或 雇 用 公 司 给 予 受 聘 人 的 薪 酬 福 利

37、低 于 本 地 市 场 水 平 等 。入 境 安 排问 13: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后 , 内 地 受 聘 人 如 何 来 港 ?答 13: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签 发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受 聘 人 凭 标 签 向 其 内 地 孅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签 发 因 私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 然 后 把 标 签 贴 在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空 白 签 注 页 上 , 并 在 抵 港 时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人 员 出 示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 办 理 入

38、 境 手 续 。问 14: 若 受 聘 人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 他 / 她 是 否 可 以 将 上 述 的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贴 在 护 照 空 白 签 证 页 上 , 而 无 须 办 理 因 私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答 14: 受 聘 人 如 根 据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来 港 工 作 , 必 须 按 照 上 述 安 排 将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贴 在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而 非 护 照 上 。问 15: 我 现 时 持 有 因 公 往 来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通 行 证 在

39、港 工 作 。 若 我 获 准 通 过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来 港 工 作 , 可 否 使 用 该 通 行 证 而 无 需 返 回 内 地 另 行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答 15: 你 如 通 过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来 港 工 作 , 必 须 向 你 内 地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签 发 因 私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 然 后 把 标 签 贴 在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空 白 签 注 页 上 , 并 在 抵 港 时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人 员 出 示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40、 证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 办 理 入 境 手 续 。 现 时 持 有 因 公 往 来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通 行 证 在 港 工 作 的 内 地 人 士 , 若 获 淮 通 过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来 港 工 作 , 须 先 行 返 回 内 地 申 领 因 私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及 有 关 的 赴 港 签 注 , 方 可 来 港 工 作 。问 16: 我 是 根 据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来 港 工 作 。 如 我 需 要 到 外 地 旅 行 , 是 否 可 以 在 港 或 必 须 返 回 内 地 办 理 外 地 的 签 证 申 请

41、?答 16: 请 你 向 有 关 的 外 国 机 关 查 询 。问 17: 我 是 根 据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来 港 工 作 的 内 地 人 士 , 在 港 期 间 , 需 要 到 外 地 公 干 或 旅 行 , 是 否 可 以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答 17: 你 如 果 要 前 往 外 地 , 你 应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及 外 地 有 关 当 局 的 有 效 签 证 。 但 你 在 进 出 香 港 时 必 须 使 用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及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证 。问 18: 是 否 有 特 定 安 排 容 许

42、内 地 行 政 人 员 短 暂 来 港 筹 备 成 立 公 司 ? 有 关 人 员 可 否 其 后 转 作 长 期 工 作 ? 答 18: 内 地 商 务 人 员 可 持 商 务 签 注 来 港 筹 备 成 立 公 司 。 持 商 务 签 注 的 内 地 人 士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有 薪 或 无 薪 雇 佣 工 作 。 因 此 , 如 内 地 人 士 欲 在 港 工 作 , 应 透 过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提 出 申 请 。 待 公 司 在 港 成 立 后 , 有 关 人 员 可 根 据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来 港 工 作 及 开 展 公 司 业 务 。 在 公

43、司 落 实 业 务 计 划 后 , 若 有 关 人 员 仍 然 符 合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的 审 批 资 格 , 他 们 可 获 准 延 期 继 续 留 港 。 问 19: 内 地 居 民 可 否 持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及 商 务 签 注 来 港 参 与 香 港 公 司 日 常 的 运 作 和 商 务 活 动 ? 答 19: 持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及 商 务 签 注 的 内 地 人 士 可 获 准 以 访 客 身 份 入 境 。 以 访 客 身 份 入 境 人 士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有 薪 或 无 薪 雇 佣 工 作 。 如 内 地 人 士 欲 在 港

44、工 作 , 应 透 过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提 出 申 请 。一 般 而 言 , 任 何 人 士 在 获 准 以 访 客 身 份 在 港 逗 留 期 间 , 可 进 行 以 下 商 务 活 动 : 签 订 合 约 或 参 加 招 标 、 投 标 ; 检 验 货 物 或 监 装 设 备 ; 参 加 展 復 会 、 交 易 会 、 ( 但 并 不 包 括 向 公 众 直 接 出 售 货 物 或 直 接 提 供 服 务 ) ; 解 决 索 赔 问 题 或 者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活 动 ; 应 邀 从 事 商 务 、 科 技 考 察 活 动 ; 及 参 与 短 期 研 究 会 或 其

45、 他 会 议 。受 养 人 来 港 居 留 的 申 请问 20: 我 是 透 过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获 批 准 来 港 工 作 , 我 的 配 偶 和 子 女 是 否 可 以 随 同 我 来 港 居 住 ?答 20: 你 若 透 过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 你 的 配 偶 及 十 八 岁 以 下 的 未 婚 及 受 养 子 女 可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申 请 来 港 居 住 。 就 此 , 你 必 须 证 明 你 能 够 为 受 养 人 提 供 远 高 于 基 本 水 平 的 在 港 生 活 条 件 , 并 为 受 养 人 提 供 适 当

46、的 居 所 。问 21: 怎 样 提 出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的 受 养 人 申 请 ? 答 21: 请 按 此 浏 览 有 关 资 料 。问 22: 受 养 人 需 提 交 甚 么 文 件 ? 答 22: 一 般 来 说 , 受 养 人 需 提 交 的 文 件包 括 :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 请 看 答 问 21 ) ; 受 养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 例 如 内 地 居 民 身 份 证 、 旅 行 证 件 等 ; 受 养 人 与 保 证 人 ( 即 受 聘 人 ) 关 系 的 证 明 ; 保 证 人 可 以 为 受 养 人 提 供 远 高 于 基

47、本 水 平 的 在 港 生 活 条 件 , 并 为 受 养 人 提 供 适 当 的 居 所 的 证 明。问 23: 处 理 受 养 人 申 请 需 时 多 久 ?答 23: 一 般 来 说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可 在 提 交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四 个 星 期 内 完 成 处 理 申 请 程 序 。 内 部 调 职问 24: 我 是 内 地 的 民 营 企 业 家 , 为 扩 展 业 务 , 在 香 港 成 立 了 公 司 , 若 公 司 需 要 调 派 内 地 的 企 业 管 理 或 专 业 人 员 来 港 协 助 香 港 公 司 开 展 业 务 , 可 以 怎 样 提

48、出 申 请 ?答 24: 你 可 以 透 过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或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 申 请 调 派 内 地 的 企 业 管 理 或 专 业 人 员 来 港 工 作 。 你 应 将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90A 及 ID 990B , 连 同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 直 接 递 交 或 邮 寄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小 组 办 理 。问 25: 我 在 香 港 的 公 司 现 时 并 无 运 作 , 而 我 需 要 从 内 地 总 部 派 员 来 港 成 立 办 事 处 及 招 聘 本 地 员 工 以 便 开 展 业 务 ,

49、可 否 根 据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提 出 申 请 ?答 25: 如 果 输 入 的 内 地 人 员 符 合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的 审 批 资 格 , 你 可 以 透 过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或 相 关 的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申 请 所 需 的 内 地 管 理 及 专 业 人 员 来 港 成 立 办 事 处 及 招 聘 本 地 员 工 。问 26: 我 希 望 从 内 地 总 部 派 员 来 港 数 月 培 训 本 地 员 工 , 可 否 根 据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提 出 申 请 ?答 26: 如 果 输 入 的 内 地 人 员

50、 符 合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的 审 批 资 格 , 你 可 以 透 过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或 相 关 的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申 请 所 需 的 内 地 管 理 及 专 业 人 员 来 港 作 短 期 工 作 , 培 训 本 地 员 工 。问 27: 在 甚么 情 况 下 , 本 港 或 内 地 企 业 才 可 通 过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申 请 调 派 内 地 的 企 业 管 理 或 专 业 人 员 来 港 工 作 ?答 27: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的 申 请 适 用 于 : 本 地 企 业 在 内 地 设 有 工 厂 或 办

51、事 处 内 地 企 业 在 香 港 设 有 分 公 司 跨 国 企 业 在 香 港 和 内 地 设 有 分 公 司申 请 来 港 工 作 的 内 地 人 士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职 位 是 属 于 管 理 层 或 专 业 人 员 ; 在 内 地 分 公 司 工 作 不 少 于 一 年 ; 来 港 后 的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与 本 地 市 场 水 平 大 致 相 同 ; 及 相 对 于 公 司 的 雇 员 总 数 及 业 务 性 质 , 该 公 司 在 同 一 时 期 保 荐 内 部 调 职 人 员 的 总 数 须 被 认 为 是 合 理 。同 时 , 雇 用 公 司 需

52、要 证 明 调 派 内 地 人 员 来 港 工 作 是 为 配 合 公 司 的 运 作 或 研 究 需 要 。 问 28: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的 申 请 需 提 交 甚 么 证 明 文 件 ?答 28: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的 申 请 手 续 和 提 交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证 明 文 件 , 与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相 同 , 详 情 请 参 阅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 即 ID(C) 991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 991 ( 英 文 版 本 )。 除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所 需 的 证 明

53、文 件 , 雇 主 须 提 交 文 件 以 证 明 在 港 公 司 与 内 地 公 司 的 关 系 。 问 29: 处 理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申 请 需 时 多 久 ?答 29: 一 般 来 说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可 在 雇 用 公 司 提 交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四 个 星 期 内 完 成 处 理 申 请 程 序 。 延 期 逗 留问 30: 我 透 过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来 港 工 作 , 逗 留 期 限 即 将 届 满 , 应 如 何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答 30: 你 可 以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个 星 期 内 提

54、 出 延 期 申 请 , 一 般 来 说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 1. 填 妥 的 ID 91 表 格 ; 2. 公 司 出 具 证 明 受 聘 人 继 续 获 得 聘 用 的 确 认 函 ; 3. 受 聘 人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个 人 资 料 页 及 盖 有 最 近 一 次 入 境 盖 章 的 签 注 页 副 本 ; 4. 如 有 更 新 的 聘 用 合 约 , 亦 须 提 供 副 本 。你 可 亲 身 到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递 交 申 请 。 但 你 若 未 能 抽 空 亲 自 递 交 延 期 申 请 , 你 可 以 委

55、托 获 授 权 的 人 士 代 办 , 但 在 递 交 申 请 及 领 取 延 期 逗 留 标 签 当 天 , 你 必 须 身 在 香 港 。 转 职问 31: 我 是 透 过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获 批 准 来 港 工 作 , 现 打 算 申 请 转 换 工 作 , 应 怎 样 提 出 申 请 ? 答 31: 你 可 以 直 接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转 换 工 作 。 但 你 必 须 受 雇 于 与 你 学 历 、 专 业 能 力 及 工 作 经 验 相 关 的 行 业 , 并 继 续 符 合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56、 划 的 申 请 资 格 准 则 。问 32: 申 请 转 换 工 作 需 提 交 甚么 文 件 ? 答 32: 一 般 来 说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 申 请 人 须 填 妥 ID 91 表 格 ; 申 请 人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证 副 本 及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副 本 ; 新 雇 用 公 司 须 填 妥 ID 990B 表 格; 新 雇 用 公 司 与 申 请 人 所 签 订 的 雇 佣 合 约 或 聘 书 的 影 印 本 , 注 明 职 位 、 薪 金 、 其 他 福 利 及 雇 佣 期 的 详 情 ; 商 业 登 记 证 影 印 本; 公 司 经 济 状 况

57、 的 证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例 如 : 最 近 经 审 计 的 财 政 报 告 、 营 业 损 益 表 或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 有 关 公 司 背 景 详 情 的 文 件 , 例 如 业 务 活 动 、 运 作 模 式 、 公 司 背 景 联 系 、 产 品 系 列 、 来 源 及 市 场 、 商 会 会 员 ( 如 有 ) 等 ( 须 提 交 产 品 目 录 、 小 册 子 等 ); 详 细 的 业 务 计 划 ( 例 如 资 金 来 源 资 料 、 业 务 活 动 性 质 模 式 、 预 计 营 业 额 、 销 售 量 、 来 年 的 毛 利 和 纯 利 , 以 及 拟

58、 开 设 的 本 地 就 业 职 位 等 ) 只 适 用 于 在 过 去 个 月 内 成 立 的 新 公 司 。 如 雇 主 在 紧 接 递 交 申 请 前 的 个 月 内 有 一 名非 本 地 雇 员 曾 成 功 地 获 批 予 就 业 或 培 训 签 证 进 入 许 可 , 便 无 须 提 交 这 些 文 件 。问 33: 处 理 转 换 工 作 申 请 需 时 多 久 ? 答 33: 一 般 来 说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可 在 提 交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四 个 星 期 内 完 成 处 理 申 请 程 序 。 逗 留 条 件问 34: 若 我 根 据 输 入 内 地

59、人 才 计 划 来 港 工 作 并 携 同 配 偶 来 港 居 住 , 配 偶 可 否 在 港 工 作 ?答 34: 若 你 的 配 偶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或 之 后 以 受 养 人 的 身 份 获 发 入 境 许 可 , 他 / 她 不 会 被 禁 止 在 本 港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若 你 的 配 偶 以 你 受 养 人 的 身 份 现 已 获 准 入 境 居 住 , 并 受 现 行 施 加 与 其 的 不 得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的 逗 留 条 件 所 限 制 , 他 / 她 必 须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并 获 撤 销 该 逗 留

60、 条 件 后 方 可 在 本 港 工 作 。问 35: 根 据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在 港 工 作 是 否 有 规 定 一 年 内 最 少 的 留 港 日 数 ?答 35: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并 无 规 定 受 聘 人 一 年 内 的 最 少 留 港 日 数 。 惟 受 聘 人 应 主 要 是 在 香 港 而 非 在 外 地 或 内 地 从 事 有 关 的 工 作 。问 36: 如 何 界 定 受 聘 人 是 否 在 港 连 续 通 常 居 住 满 七 年 , 以 获 得 香 港 居 留 权 ? 答 36: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按 有 关 居 留 权 的 法 律 条 文 规 定 及 因 应 个 别 申 请 的 情 况 , 审 核 受 聘 人 是 否 符 合 获 得 香 港 居 留 权 的 资 格 。18 / 18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