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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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用电合同管理方法为标准合同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 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供 用电合同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依法保护供电、用电双方的 合法权益,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 例、供电营业规那么、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方法、 江苏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方法、江苏省供电营业规那么 补充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应遵守本方法规 定。第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自供用电合 同签订之日起,供、用双

2、方建立起供用电关系。在签订供用电合 同时,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当报请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第二章 供用电合同的形式及示范文本 第四条 供用电合同应以 书面形式签订。第五条 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包括高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低 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临时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和委托转供电协 议示范文本。第六条 居民用电的供用电合同采用居民供用电合同的形式; 新用户采用用电附件形式签订;老用户采取公告、通告形式通知用 户。 第七条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时,供电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 与用户另行签订电费交纳协议、电力调度协议、自发电协议等,作 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 供用电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省

3、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为供用电合 同归口管理机构,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视与指导。省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对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合法性、 严密性、可行性予以审核。 第九条 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 法律事务部门对供用电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组织制订和修订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2、保管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书及详细办理授权委托代理书;3、监视、指导本单位供用电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4、监视检查供用电合同的履行。第十条 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部负责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工 作。其主要职责是:1、对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专职管理人员进展 资格审查、培训、

4、考核和发证工作;2、指导、协助各供电企业在与用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中出 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合同示范文本的建议;3、催促、检查基层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4、对供电企业上报的特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组织审核、会 签。第十一条 各基层供电企业电力营销部门是供用电合同供电方的 承办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承办人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方法进展工作,并对供 用电合同自商约起至合同终止的全过程管理;2、在合同签订前应对用电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展了解 和审查;3、必要时,在合同签订之前应将有关材料提请法律、财务等职 能管理部门协助审查;4、按本方法规定使用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5、受

5、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作为代理人代 表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6、建立供用电合同档案,对合同进展、统计,按季、年向上级 电力营销部门、同级法律事务部门报送例行报表。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供用电管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标准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阜新供电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供用电合同 的签订与管理工作。第三条 各供电分公司须按本方法的规定依法与电力客户签订供 用电合同。第四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方法有关规定履行本部门职 责。第二章 供用电合同管理机构、职责分工第五条 营

6、销部是公司供用电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第六条 各分公司行政主管领导在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一)审批和签订供用电合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二)设立专人负责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保证资料柜等办 公设备专用;(三)将供用电合同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绩效考核;(四)协调本单位内部与供用电合同相关的部门,保证供用电合 同签订顺畅;(五)监视检查本单位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第七条 营销部合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一)组织制订阜新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方法;(二)制订年度培训方案,组织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人员进展 培训;(三)对分公司起草的供用电合同进展审核、审批,加盖供用电 合同专用章;(四)对分公司供用

7、电合同管理工作进展指导,协调、解决合同 签订、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五)监视、检查各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与管理情 况,并进展考核;(六)按期向省公司上报本地区合同签约情况。第八条 各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一)按公司签约率要求完本钱供电区域内客户的合同签订;(二)对客户用电情况进展现场调查,依据用电现场情况和相关 法律、法规起草供用电合同;(三)对所起草合同进展审核,审核无误后报送相关部门进展审 批;(四)按各部门审批意见对合同进展修改、完善;(五)审批完成后,联系客户与本单位授权代理人签订供用电合 同;(六)将签订完成的合同和相关附件归档管理;(七)了解和掌握供用电合同签

8、订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 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及营销部汇报;(八)及时对到期和变更合同进展续签、重签;(九)每月4日前报送上月供用电合同签订完成情况统计表、新 装用户情况统计表,每半年上报营销辅助决策分析报表和。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的会签第八条会签范围(一)低压非居民客户的会签由各供电分公司组织内部会签。参 加会签人员为营业主任、营销副经理、生产副经理、经理。(二)临时供用电合同,由各供电分公司组织内部会签。参加会 签人员为营业主任、营销副经理、生产副经理、经理。(三)10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一般电力用户除分公司内部会 签外,还须由办公室、开展筹划部、生产部、计量中心、营销部进 展会签。(四)双

9、电源供电、专线供电、有特殊要求电力用户、重要用 户、高危用户、用电容量在630千伏安及以上电力用户除分公司内 部会签外,还须由办公室、开展筹划部、生产部、电网调度中心、 计量中心、营销部、营销副总经理进展会签。(五)以下用户的供用电合同须上报省公司审定(1)供电电压在22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2)跨地区供电的66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3)用电总容量为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冲击性负荷、非正弦负 荷、三相不平衡负荷等特殊负荷的电力用户;需要省公司审定的供用电合同由各单位草拟、相关部门会签 后,报营销部审核,由营销部负责报省公司审定。第九条 会签要求(一)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供用电合同进展审批

10、。(二)在审批过程中,各部门意见要表示明确,审批不通过者, 须在会签意见栏注明原因。(三)每个会签部门须在2 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如遇部门负责 人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会签,在分公司合同管理员汇报合同内 容后,由指定的其他人员代为汇签,以免影响供用电合同的签订进 度。(四)所有会签必须在供用电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完成。第四章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第十条 签订供用电合同前须对签约资质进展严格审查,防止无 效合同和合同风险的发生。资质审查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直接采用辽宁省电力下发的各类用户供用电 合同范本。对于特殊用户,也可根据用户的实际情

11、况,按照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省公司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编制详细合同文本。第十二条 新装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必须在送电前完 成。新装低压、临时供用电合同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新装10 千 伏及以上供用电合同5 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第十三条 新装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一般审查如下材料:(一)用户的用电申请报告或用电申请书;(二)新建工程立项前双方签订的供电意向协议;(三)供电企业批复的供电方案;(四)用户受电装置安装完工报告;(五)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完工报告;(六)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议;(七)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文件。第十四条 供用电双方签订的合同正本、副本、合同附件等均为 合同的有效

12、组成部分。经双方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包括登记 书、原簿、变更申请等)也作为供用电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文本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十六条 高压供用电合同有效期限为三年,低压供用电合同有 效期限为五年,特殊用户除外。第五章 履行、变更和解除第十七条 供用合同生效后要依法履行合同,不得无故中止履 行。认真监视对方的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对方履约能力、经营状况的 变化情况,并积极取证,及时行使抗辩权或采取保全措施。用电检查人员负责对所辖客户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进展检查, 对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 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

1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扰 乱供用电秩序;(二)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调整, 使订立供用电合同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三)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确实无法履行合同;(四)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 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第十九条 供用电双方要求变更和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 方,对方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答复。在未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 书面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履行。第二十条 符合供用电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的,双方应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14、、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十一条 与客户依法解除供用电合同时,必须与客户结清 全部电费和其他债务,同时中止对该客户的供电。第六章 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二条 供用电合同档案应设专用档案柜,其存放应有可 靠的措施,保证合同档案的平安,不得缺失。各类供用电合同文本应有统一的档案编号,与合同有关的附 件、审查意见、变更协议、谈判记录等统一进展归档。供用电合同档案包括供用电合同文本、合同附件以及其他证明 供用电合同关系和供用电状况的记录。供用电合同附件(包括:变更协议、续签协议、电费结算协议、 并网协议、供电设施代维护协议、产权分界协议、电费担保合同、 履约凭证和记录、对方的资质证明材料等)与供

15、用电合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应长期保存。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供用电合同应签、已签台帐,准确掌握供 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变更情况。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合同管理员应按供用电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对 供用电合同进展分类保管,并做好供用电合同变更记录、违约记 录、送达记录、重要用户监管记录以及特殊要求用户台帐。第二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文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第七章 供用电合同的纠纷解决第二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按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来划分责任归属。第二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合同管理人员 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将有关情况及书面材料报营销部和办公 室,

16、提供的材料包括:纠纷情况说明、供用电合同文本、附件、供 用电合同变更协议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第二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管理人员应做好供用电合同纠纷实况及 处理记录,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第八章 供用电合同的考核第二十九条 营销部负责制订供用电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检 查与考核制度,对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展检查与考核。第三十条 各单位主管领导应对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进 展定期检查。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供用电合同签订和管理特别是在合同纠纷处 理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奖。对于由于在供用电合同 签订和履行中出现的失误,给供电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根据有 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九章

17、 附那么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 行。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解释权归阜新供电公司营销部。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合同编号: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 的供用电秩序,平安、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 规那么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 共同遵守。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1. 受电地点:2. 受电电压:千伏线三相交流千伏。其中,

18、35 千伏及以上供电 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运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 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 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 300 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 周/秒;电网容量在 300 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 周/秒。3. 受电容量:三相交流千伏安,其中千伏安台,千伏安4.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1. 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2. 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

19、方案,高压的 有效期限为 1 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 3 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 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3. 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 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展的输电、变电、配电 工程建立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工程的工 程,由用户投资建立。4. 用电方投资建立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 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那么的规定方法确定。5. 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 限,保存其原容量,保存期最长不得超过2 年。在保存期限内恢复 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存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

20、增 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根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顿整台 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 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根本电费。6. 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 顿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停顿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 理。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1. 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 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 或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2. 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

21、供电方提供以下电气装置的设 计文件和资料:(1) 电气设计说明;(2) 用电负荷分布图;(3) 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4) 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5) 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6) 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 偿资料。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 份,供电 方审核提出书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 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 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 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

22、 检查,直至合格。3. 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 根底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 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顶 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到达以下规定:(1) 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 用电,功率因数为0.90 以上;(2) 其他100 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 以上;(3) 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 0.80。(凡功率因数不能到达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回绝接 电。未到达上述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 设备,到达上述规

23、定。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 户,供电方可停顿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催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 施,提高功率因数。)4. 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 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 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5. 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 和平安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那么供电 方可不供电。四、平安用电、方案用电、节约用电1. 平安用电:(1) 供电方供电设施的方案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 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 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1 次;10

24、 千伏每 年一般不超过3次。方案检修停电应在7 天前通知用电方。(2) 用电方应定期进展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 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 行平安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 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展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 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 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 7 天内提出事 故分析报告。(3) 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 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展整定和检验。由供电

25、方整定、加封 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 电方不得自行变动。(4) 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平安用电工作应催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 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 作,定期进展平安技术考核。2. 方案用电:(1) 用电方应定期提出方案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方案期 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 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2) 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 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3) 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 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

26、谁”、“超用扣 还”的原那么。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电方不得回绝。3. 节约用电:(1) 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方案,完成节约用电任务; 供电方应催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2) 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 约经历。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 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方案,付诸实施。用电方 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3) 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 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 民炉,应经供电局批准。五、维护管理

27、与产权分界1. 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 分,其确定原那么如下:(1) 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 属供电方;(2) 10 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 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 任,由双方协商确定);(3) 35 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 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4) 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 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那么,由双方协商确 定。)2

28、. 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 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 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3. 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 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 用电方的有关平安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 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 时修复。六、电度计量与收费1. 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撤 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 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 作计费电度表,并

29、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 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装设在63 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 二次回路;装设在 63 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 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2. 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 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3. 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 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 要移动表信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4. 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 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

30、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 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视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 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承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5. 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 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 按全国供用电规那么的规定方法计算。6. 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 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 顿供电?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 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七、违约责任1. 供电方未按方案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

31、补还少供的电 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的违约金,违约金缺乏 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方案 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 量电费的%计算。2. 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 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 倍(单一制电 价为 4 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 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 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 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3. 由于用电方的责

32、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 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 范围,那么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4. 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 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 20%给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 因数未到达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 供电方不负责任。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 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那么以 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5. 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 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 20%予以赔偿。周率变动

33、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 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6. 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 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 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7. 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 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 并处以 1-2 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 按 3 个月计算。8. 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 每千瓦(千伏安)20 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 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

34、,处以每千 瓦 20 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9. 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 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20 至 50 元的罚 金。用电方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接用容量处以每 千瓦 50元的罚金。八、其它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 国供用电规那么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 力。本合同正本一式2 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 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交等单位各留存1份。供电方:(公章)地址:法人代表:(盖章)联系人:开户银行及帐号:用电方:(公章)地址:法人代表:(盖章)联系人:开户银行及帐号:年月日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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