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保险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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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自考保险法学习笔记自考保险法学习笔记保险法上编 保险法总论第一章 保险的一般原理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保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的区别:实施

2、方法;给付与反给付的条件;目的。2、保险与赌博的区别:法律和道德;目的和作用。3、保险与保证的区别:义务的实现和承担;有无求偿权。三、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1)事件发生的不确定;(2)何时发生不确定;(3)原因和结果很难确定。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付。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一、按照实施形式的不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二、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损失)保险和人身保险三、按照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原保险和再保险四、按照经营目的和智能的不同:社会保险和营业保险。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

3、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

4、和个人。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第三节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一、 保险的职能: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保险金。二、保险的作用:1、开展保险活动,有利于人们战胜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参加保险是企业转嫁风险的最好方式;保险赔偿弥补了国家后备的不足。2、开展保险活动,有利于平衡财政收支。3、开展保险活动,有利于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4、开展保险活动,有利于积累建设资金。5、涉外保险业务可以节约保险外汇的支出。第四节 保险业的形成和发展一、保险的起源二、近代保险的形成:

5、保险源于古埃及(人身)古巴比伦(财产)财产先于人身,海上先于陆上。始于14世纪的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源于“冒险借贷”1692年英国劳合社。1762年伦敦的“老公平”。 伦敦保险人公司(太阳火灾保险公司)是现代火灾保险乃至财产保险的基础、是英国现存最古老的保险公司。三、现代保险的形成和发展1、现代保险业在资本主义国家保发展惊人的原因国家对保险的迫切需要;作为经济信用的保证;有赖于福利性的保险予以保障。2、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新危险以及技术性要求高的险种不断出现;信用保证保险盒责任保险越受重视;社会福利型保险及综合保险日益增多;保险人已经逐步意识到危险的防护和救灾;再保险业发展,全球保险业日趋国际

6、化。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一、保险法概念及立法体例1、概念: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包括保险事业法和社会保险法,也包括民商法范畴的保险契约法和保险特别法。狭义的是保险契约法。2、保险法立法体系:(1)单独制定各项保险法律法规。英国。(2)将保险契约法法并入民商法典,同时单独制定保险业法等。日本。(3)制定保险法典公布实施。我国。二、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保险契约法:保险合同法,核心内容。2、保险特别法:除保险合同以外的,规范民商法中有关保险关系的条文。3、保险业法:保险事业法,是国家队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法规。4、社会保险法:劳动保

7、险法,指以保险方法,补偿劳动者因偶然事故而减少或丧失劳动力,或虽有劳动意思及能力而丧失劳动机会所受经济上损失的法规。第二节 国外保险立法概述一、大陆法系的保险立法:1、法国:1681年的海商条例;陆上保险法典是保险契约法;1905年人寿保险事业监督法2、德国:1701年汉堡海损及保险条例。1908年保险契约法。民商法未对保险契约作出规定。3、日本:陆上和海上保险都在商法典。1900年颁布。二、英美法系的保险立法: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绝对信任的契约;成文的保险法。2、美国:各州制定保险法和设立保险业的行政管理部门;纽约州保险法。三、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的保险立法:国家保险,起源于苏维

8、埃俄罗斯。特点:国家对一切保险业务实行垄断;国内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一切业务,都集中于国家的统一体系,保证了全国范围的保险法律的统一,兼顾灵活性。保险关系由法律部门调整。第三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一、旧中国的保险立法:第一部以保险命名的专门法规是1907年徐锐主编的保险业章程草案。第一部较为完善的保险法规:1929年中华民国保险法。二、我国保险法的内容、立法目的及适用。1、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实施。2、基本内容:总则、原则性规定、保险合同(核心)、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法律责任、附则。3、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保险活动,

9、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适用条件:(1)时间:1995年10月1日实施。不具备溯及既往的效力。(2)空间:中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3)人: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人或法人。第四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有投保人的资格;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2)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适法性。经济性。确定性。2、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1)人身保险中:a.本人;b.配偶、父母、子女 ;c.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10、近亲属。(2)财产保险中:a.对该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包括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b.财产的保管人。c.合法占有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3)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如雇工同意雇主为其订立合同。二、最大诚信原则:法律对于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要求远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1、告知: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1)告知与通知的区别:告知限于订立合同时;通知发生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或事故发生后。(2)告知的形式:a.询问回答式的告知:我国采用。b.无限告知形式:英、美、法采用。(3)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表

11、现形式及产生的后果:a.隐瞒事实,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既不负责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b.因过失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责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2、保证: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3、弃权或禁止反言:弃权: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的解除权。禁止反言:指投保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4、告知与保证都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其又有很大的区别:(1)保证是保险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默示保证

12、外,均须列入保险单或其附件中。告知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所作的陈述,并非合同的内容。如果把告知的事项列入合同中,其性质就变为保证了。(2)保证的目的为了控制危险。告知的目的在于是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3)保证在法律上推定其是重要的,任何的违反行为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告知须经过保险人的确定证明是重要的,才可以成为解除保险合同的依据。(4)保证必须严格遵守。告知仅须实质上大体符合即可。三、损害补偿原则1、损失补偿原则:只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只适用财产保险。2、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保险代位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四、近因

13、原则近因原则:是各国在审理较为复杂的因果关系即一果多因的保险案件时所采用的一项归责原则。是指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有支配力或真正有效的原因。中编 保险合同法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需要履行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2.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合同:一方提出内容,另一方只能作取舍的决定。3.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为当事人全体或其中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4.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源于海上保险)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一、根据保

14、险价值再保险合同中是否先予确定划分: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二、根据合同的性质划分: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大多数人身保险)三、根据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四、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状况的不同: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一、保险合同当事人:(一)保险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二)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条件: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保险利益。二、保险合同关系人:(一)

15、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有可能在财产或身体上发生的人,即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权利:对保险金的给付有独立请求权;享有同意权(受益人的指定、以他人身体为标的投保死亡保险的、合同的出质和转让)(二)受益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获得保险给付的人。原始受益者、后继受益者、法定继承人。第四章保险合同的订立及效力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指保险合同的设立,它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义的协议。1.要约:要保或投保,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的意思表示。必须和首要程序。2.承诺:同意承保。是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保险人附有其他条件的,只能作为新的要约,必须经过投

16、保人同意。二、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一)要保书:投保书,是投保人填写的递交给保险人的要求保险的书面要约。1、内容: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是关键事宜。2、投保单的内容被保险人完全接受,并加盖承保印章时,保险合同视为成立(1)成立后,如果在签发保险单之前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要保书作为索赔的依据。(2)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或凭证由错误或遗漏,要保书作为其补充(3)投保人填写内容不实,又不声明修正的,要保书作为保险人解除和拒绝承保的依据。(二)暂保单:在保险单发出以前出立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和保险单相同效力。(三)保险单:是保险人出立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1、内容: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

17、条件事项。2、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书面表现形式。其法律性质:(1)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成立的凭据(2)是投保人索赔和保险人 的主要依据(3)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有价证券使用。(四)保险凭证:保险人签发的交给投保人业已表明保险合同生效的证明文件。同等效力。1、货物运输保险根据预约保险单出立;2、某些强制保险中,用以证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方便携带检查;3、团体保险中,总保险单由主持人保管,其他成员另外发给保险凭证。三、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保险人在投保书或其他保险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是确定保险成立的时间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当事人及关系人

18、的名称、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费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二、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外协商确定的其他保险条款。1、扩大或限制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条款;2、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三、标准保险条款:格式。是指保险人事先准备印就的保险条款。一般经管理机关核准使用。四、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含义所作的理解。1、保险合同的解释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2、保险合同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一、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指每个有效保险合同所具备的要件

19、。(一)主体合格: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1、保险人必须是国家允许经营保险业务,必须是在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2、投保人具有签订保险合同的能力,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二)内容合法1、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2、保险合同标的必须是法律允许保险的财产、财产利益及人的身体、健康。3、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损害他人的利益。(三)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1、必须当事人自愿;2、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必须对要约相互承认;4、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二、无效保险合同的后果(一)无效

20、合同的认定:不具有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不能发生保障当事人预期目的的保险行为。以保险法、民法通则及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二)无效保险合同的后果1.返还保险费;2.退还保险金;3.赔偿损失;4.其他行政制裁第四节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一、投保人的义务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义务;5.积极施救的义务二、保险人的义务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2.支付其他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三、保险合同履行的保全和抗辩(一)保险合同履行的保全:如果保险事故是第三人引起的,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后既不向保险人转移对第

21、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也不向第三人追偿,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第三人追索。(二)合同履行的抗辩:出现抗辩事由而抵消或中止依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完毕以前发生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化及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比昂:保险合同转让或保险单的转让。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转移。(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内容的修改和补充。(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1、通知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移。2、协议变更二、保险合同的接触1、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货物运输和运输工具保

22、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2、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承保或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3、谎称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4、未履行危险增加告知义务的,或拒绝保险人增加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5、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6、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7、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未达成协议恢复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三、保险合同的终止:消灭,是指保险合同关系的不复存在。1.因保险期限届满而终止;2.因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而终止;3.因解除而终止;4.因行使终止权而

23、终止;5.因被保险人、受益人死亡而终止 第五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基本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1、以赔偿被保险标的之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损害填补原则,无损失即无保险。2、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标的的实际价值。3、保险人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指以补偿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坏为目的的保险合同。企业保险合同;家庭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运输货物保险合同2.责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受赔偿请求时,保险人负责。第三者责任

24、保险合同;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产品责任保险合同;雇主责任保险合同;职业责任保险合同3.信用、保证保险合同:(1)信用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中,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将给与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最常用的)、(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等(2)保证保险合同: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雇员的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分:诚实保险合同、确实保险合同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一、索赔和理赔的涵义1.索赔: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的行为。2.理赔

25、: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并予赔偿的行为。二、索赔与理赔的原则:1、保险利益的原则;2、实际现金价值的原则;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三、索赔与理赔的程序(一)立案检验:查勘出险地点、时间和原因(二)责任审核:根据现场查勘的记录及理赔单证,审核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1、要确定是否是保险人的承包范围,关键是弄清造成损失的原因。2、根据保险条款列举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来确定应赔还是拒赔。3、赔偿范围的审查(1)受损财产的报损合理性;(2)赔付的范围要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3)注意施救整理费用的项目合理;(4)注意

26、间接损失和第三者责任;(5)审核确实的,迅速赔付。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与委托一、保险代位(一)概念: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了经济补偿后,应即取得对该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对过错的第三者享有代位求偿权。包括: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先由投保方请求第三人要求,不能获赔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二)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1、保险事故的发生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2、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后。二、委付(一)概念: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移转于保险人,从而得以请求支付全保金额的权利。(二)委付应注意的问题:1、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

27、。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3、委付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同意的,还须从被保险人方面取得授权书。第四节 重复保险合同的分摊一、概念: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二、重复保险合同的特征:1、形式上,表现为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2、实质上,这些重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及保险事故是相同的,而且保险期间相同或发生重合。三、重复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1、通知:有些不用通知:1.保险人已知的事实;2.在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应该知道的事实。3.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经声明不需要告知的事实。2、交付保险费。四、重复保险合同各

28、保险人的责任分摊:1、比例责任:我国的主要方式;2、限额责任;3、顺序责任 第六章 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人与企业单位签订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保障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是我国最主要的一种保险合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一般为一年。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一)保险金额: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即计算保险费依据和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1、固定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按照账面原值投保。协商按财面原值加成数作为保险金额。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2、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3、已经推销或

29、未列入帐面的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1.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的事故所致损失。(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空中物体坠落)2.不可抗力引起的停水、停电、停气所致的损失。(1)必须是被保险人自己的三供设备受损坏;(2)必须是上述灾害事故造成的;(3)只针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产品和物品的损害或报废负责。3.为施救保险财产发生的费用:对非保险财产的抢救费用不负责;必要和合理。(三)、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1.战争、军事行为或暴力行为所致损失。2.核子辐射的污染所致损失。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损失。4.保险单内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

30、财产,因暴风雨造成的损失;因灾害或事故停工停业造成的间接损失;本身缺陷、保管不善或自然磨损、正常耗损;其他。三、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及保险费率1、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起保后的15日内按照保险费率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数额较大的单位,可以分次交清,一般一年不能超过四次。2、保险费率是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的损失率为计算基础而规定一定时期(通常一年)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千元率来表示。事先确定并列表公布。分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和普通险费率。四、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一)程序:被保险人应提供单证;保险人的审核及理赔。(二)赔偿的计算方法:1、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1)全部损失赔偿计算方

31、法:不论何种投保方式一般按保险金额赔偿,不得超过重置重建价值。(2)部分损失赔偿计算方法:A、按账面原值投保发生部分损失的,且受损失重建价值高于保险金额的情况:赔偿金额=保险金额/重建价值*损失金额按账面原值投保发生部分损失的,且受损时有残值、重建价值低于保险金额的情况: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损失余额B、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建重置价值投保的财产,出险时发生部分损失的,均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2、流动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1)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的赔偿计算方法:全部损失时:按出险时账面的余额赔偿金额。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赔偿计算方法:A、全

32、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时,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B、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计算。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账面金额,应当按比例计算。3、已经推销或未列入账面财产投保的赔偿计算方法: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计算。第二节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与城乡居民家庭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一、一般家财险合同:最主要的险种。1年的保险期限。(一)一般家财险的保险对象及范围:1、对象:城乡居民个人、个体劳动者。2、不得投保的家庭财产:金银首饰、货币、证券、邮票、古玩、账册、资料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正处于紧急状态的财产。(二)家庭财

33、产保险合同(一般家财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1、保险责任(1)基本责任:自然灾害或事故、空中物体坠落、外来建筑物倒塌、暴风雨造成结构倒塌(2)特约盗窃责任:是一种附加责任,凡放在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物(除手表、怀表外)遭受盗窃损失的,或自行车遭受盗窃损失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需要另行加收保险费。2、除外责任:a.战争、军事行为或暴力行为。b.核子辐射或污染。c.被保险人或其家属的故意行为。d.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e.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麦秆等材料作外墙、屋顶、屋架的简

34、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f.虫蛀、鼠咬、霉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三)保险金额、保险费及赔偿处理1、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分别列明。起保当天一次性交清保险费。2、保险率:一等建筑物年利率千分之一;二等年利率千分之二;三等年利率千分之三。3、在保险金额以内的,按实际价值赔付。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一)定义:是一种长期的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和保险期满还本的“两全”性质。(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的区别:1、保险对象不同:家财保:无论城市或农村居民只要愿意,保险公司都可以承保基本责任和附约盗窃责任。家财两保:一般只有对城

35、市居民承保基本责任和附约盗窃责任;对农村居民承保基本责任。2、保险期和保险金额不同:家财保:一般为一年。保险金额是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的。家财两保:一般为3和5年两种。保险金额是采取每份固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即城市居民以1000元为一份,农村居民以2000元为一份,投保至少一份。3、保险费的性质和交费方法不同:家财保:是按照投保财产坐落地址的房屋等级进行核计,分为三等。家财两保:是一种储蓄性质的,保险期届满时,保险公司将以前所交的保险储金全部退还,主要是以保险储金的利息为保险费。第七章运输工具保险合同第一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一)定义:投保

36、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以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保险协议。(二)投保范围:1、投保人:车辆所有者与车辆有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2、保险标的范围: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及特种车辆。3、险别范围: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1、车辆损失险应明确保险金额,并一般按保险车辆的原值确定。2、第三者责任险原则上不确定保险金额。(二)、保险费的计算: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车辆损失险=基本保险费+(保险金*保险费率)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种类、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分别相应采取固定的保险费。3.保险费的优惠折扣和无赔款优待折扣:投保的车辆越多,保险费的

37、优惠折扣越大。保险业对保险车辆在承保的一年内无赔款的,续保是给予无赔款优待折扣计收保险费,一般折扣为10%三、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一)车辆损失险的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在行驶或停放中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予以赔偿的保险合同。1、碰撞责任:对于保险车辆与其他物体碰撞及发生倾覆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非碰撞责任:对保险车辆因承保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失窃3月3、施救、保护费用(二)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1、不保危险有: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受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两轮及轻骑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2、不保损失

38、有: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的故障;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车辆因遭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三)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1、保险责任: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1)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2)我国第三者不包括保险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2、除外责任: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财产;家庭成员;本车驾驶员;本车人员财产;拖带的未保险车辆物品;意外事故引起的间接损失;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故意行为。四、索赔与理赔(一)索赔1、应采取施救措施

39、,报案,并通知保险人,填写通知书和损失清单。2、应提供保险大、事故证明、调解结案书和有关费用单据。3、自修复或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各种必要文件。(二)理赔1、车辆损失险: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不超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部分损失,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2、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第二节 飞机保险合同一、飞机保险合同的定义及险别(一)定义:是以飞机为保险标的,当承保飞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及产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予以赔偿的协议。(二)险别1、飞机保险按适用范围:国内航线飞行保险

40、;国外航线飞行保险;飞行试飞保险。2、飞行保险按责任范围:飞机机身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责任险三种基本险。承运货物责任险;战争、劫持险两种附加险。二、飞机机身保险除外责任:飞机不适航飞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腐蚀、和制造上的缺陷;停航、停运的间接损失;战争、劫持。三、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指的是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由被保险人支付工资的机上和机场工作人员不属于第三者。除外责任:飞机不适航飞行;被保险人故意的行为;战争、劫持等。四、旅客责任保险:旅客指购买了飞机票和经被保险人同意免费搭载的旅客。但不包括为完成被保险人的任务而免费搭乘飞机的人。最高2万。除外责任:飞

41、机不适航飞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劫持等。第三节 船舶保险合同一、船舶保险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一)定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以船舶被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保险船舶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二)保险标的的范围:船舶。保险标的不包括:远洋运输船舶;建造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修理中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等。二、保险责任1.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2.碰撞责任;3.共同海损和救助三、索赔与理赔1.索赔a国内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索赔时:提供保险单、海损事故说明、事故责任裁定书、损失清单和各种赔偿费用的有关单证。b海上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索赔时:

42、提供保险单、船长的海事报告、航海日志及机舱日志、海图、检验报告、海员的证明材料、费用清单等。2.理赔a国内船舶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理赔时: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内的损失,且每次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若一次达到保险金额的赔款或同类新船出厂造价时,保险责任终止。b海上船舶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理赔时:定值保险的,按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不定值保险的,按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如果是超额保险的,按保险价值赔偿;如果是不足额保险的,按比例赔偿;如果是重复保险的,由各重复保险人分摊;分摊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按出险时的船舶市价按比例赔偿。第八章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第

43、一节 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一、定义及适用范围:1、定义: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达成的,以在海上或内河航行的船只运送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承保的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协议。2、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适用于承保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风险。二、水上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一)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1、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自然灾害;碰撞等意外事故;装卸货或转载时因不属于质量不善或操作人员因素造成的损失;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施救或保护的合理直接费用。2、综合险的保险责任:因震动挤压造成破损或货物散失;液体因上述因素而渗漏或导致货物

44、腐败;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符合安全运输规程而雨淋损失。3、我国规定了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破碎渗漏险;淡水雨淋险;包装破碎险;电视机破碎险;舱面险。(二)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仓至仓条款。延长至15天。(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1、平安险的保险责任:自然灾害导致全损或推定全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结合;装卸或转载时的损失;抢救费用;避难时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时,规定应由供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2、水渍险的保险责任:还负责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还负责货物运输中一切外来原

45、因所致的损失。(四)保险责任期限:仓至仓条款。60天为限。三、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一)国内:战争或军事行为;核事件或核爆炸;自然耗损或运输延迟;故意行为;其他。(二)国际:故意行为;保险责任前不良品质;自然耗损或运输延迟;战争险和罢工险规定。四、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一)索赔:申请货损检验(至仓的10天内);提出索赔;在获悉损失的次日起2年内申请赔偿。(二)理赔:查勘检验;审核单证;审定责任,计算赔款;损失赔付。1、国内:足额保险的,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或加运杂费,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不足额的,按照比例赔付。2、国际: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货损货差,累计超过保险金额的,也

46、应赔付。全损的,按保险金额;部分的,按实际损失。第二节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一、 定义: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陆上运输货物为标的,由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二、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一)国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1、基本险的保险责任: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所造成的损失。3.利用火车、汽车、大车、板车运输时,因车辆倾覆、出轨、隧道坍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造成的损失。4.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

47、故造成的损失。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2、综合险的保险责任:除上述以外,还包括:破碎渗漏造成的货损、包装破裂造成的货损、偷盗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雨淋湿损等保险责任。因铁路承运人的责任,致使被保险货物灭失、短少、污染、变质、损坏的责任。(二)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陆运险和一切险1、陆运险:1.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2.被保险人对遭

48、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损而支付的合理费用。2、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三、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一)国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为;2.核事件或核爆炸;3.被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他(二)陆上运输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4.直接由于货物本身的

49、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本质上的缺陷、包装不善,以及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5.陆上运输货物的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第三节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一、定义: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飞机运载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协议。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一)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1、保险责任:因碰撞、坠落、失踪三月以上或危难事故发生卸载、抛弃行为造成的损失;本身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因震动、碰撞或因此包装破裂引起的损失;液体的渗漏和液体储藏货物的腐烂造成的损失;

50、装卸或地面运输时,不可抗力或雨淋造成的损失。2、起讫期限:仓至仓。15天。(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分为航空险和一切险。30天。1、航空险的保险责任: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有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意外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2.被保险人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2、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三、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一)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1.战争或军事行为;2.托运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3.由于

51、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或属于托运人不遵守货物运输规则所造成的损失。4.其他(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4.直接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本质上的缺陷、包装不善,以及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5.航空运输货物的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第九章 责任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第一节 责任保险合同一、 概念: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受赔偿的请求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二、标的:它是一种

52、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对他人的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三、责任保险合同的种类第三者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合同。四、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责任范围(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被保险人依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3)被保险人的受雇人或其所有的物所致损害的责任。此外,保险人需要负担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二)除外责任:(1)战争、军事行为或暴乱、罢工、核子辐射或污染。(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3)被保险人本身及其家属和受雇人所受的人身或财

53、产的损害。(4)违反合同的特别约定。(三)赔偿限额:每次意外事故或者累计的赔偿限额,一般还有免赔额的规定。(四)赔偿处理:必须在被保险人受到第三人赔偿请求时,才对被保险人负责,并有权参与并干预以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可以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赔偿。五、责任保险的赔偿义务及其履行(一)责任保险赔偿义务的履行对象: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二)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参与权:协商赔偿或民事诉讼。(三)责任保险合同的赔偿条件之成就:第三人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四)第三人之请求权: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外,不得直接向第三人支付。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一、概念:分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

54、或全部为保险标的,向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1370年创于意大利。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性质是属于责任保险合同1.从原保险人的目的上看,为了分散损失,减少可能发生的巨额赔偿,但从本质上看,它与原保险人建立在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赔偿责任。这是责任保险合同共有的特征。2.从立法本意上看,设立再保险的,就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使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至于陷入无助的境地。3.从标的上看,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的一部或全部为保险标的的,也就是实际运作时,原保险人不必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就有权请求再保险人给付再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三、再保险合同的订立(一)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包括原保

55、险人的自负责任和有关情况。(二)再保险随附义务:指因为再保险合同的订立而使再保险人知道原保险人的业务与财产状况,再保险人负有保密的责任。四、再保险合同履行的独立性再保险合同虽然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但是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其它又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保险合同,仅在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产生权义关系,主要表现在:1、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2、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得请求再保险接受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3、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给付义务未履行,拒绝履行原保险责任。五、再保险给付义务及其履行再保险人应对原保险人为给付。原保险期限为再保险期限。再保险人的给付以再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为限。

56、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责任承担有参与权。第十章 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第一节 信用保险合同一、信用保险合同的定义及种类(一)含义:指作为债权人的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经代为赔偿后而代为向债务人索赔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二)信用保险合同的特征:1.合同的公益性2.主体的特殊性经营信用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特别授权。3.承保危险的无规律性(三)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1)普通出口信用险(2)寄售出口信用险(3)出口融资信用险(4)托收方式出口信用险(5)中长期延付出口信用险(6)海外工程出口信用险2、(国内)投资信用

57、保险合同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1)贷款信用险(2)消费信用险二、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一)保险责任:1、政治危险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3)政有关部门汇兑限制2、信用危险责任:(1)买方无力偿付债务(2)买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4个月以上未支付货款(3)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被保险人违约,且被保险人以采取了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迫使买方收货付款。(二)除外责任: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的损失1、出口信用保险:货物本身的毁损;自身过失的损失;故意隐瞒资料;交款前提交货物的、2、投资信用保险:投资项目受损;故意或违背协议;无

58、视明确汇款期限;核武器;其他。三、索赔与理赔1、被保险人提供有关合同的所有文件2、被保险人完成约定条款内有关义务的证明3、保险人审查合同及评定损失4、赔偿等待期及赔偿:一般为6个月。汇兑损失3个月,出口信用保险一般为4个月,债务人破产被证明后可立即获得赔偿。信用卡保险1年。核实承保比例,保险责任的限额,权利代位问题。第二节 保证保险合同一、定义:指作为被保证的债务人或雇员未履行债务或是以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代为赔偿后从而取得代位追偿权的一种保险合同。二、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承办保证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是经国家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2.承保危

59、险的信用性:多是一般财产保险的不保危险3.当事人身份的三重性:被保证人是投保人,债权人是被保险人,保证人是保险人。4、保险责任的连带性三、保证保险合同的种类1.诚实保证保险合同。主要险别:(1)个人保证保险(2)团体保证保险(3)总括保证保险(4)流动保证保险(5)超额流动保证保险(6)职工保证保险2.确实保证保险合同。主要险别:(1)合同保证保险(2)行政保证保险(3)司法保证保险四、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的异同(一)相同点: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相同:两种合同的订立,都是一种担保行为,担保人都是保险公司2.合同履行条件及方式相同:两种合同,只要发生保险人赔付行为,则必然产生保险人的代

60、位追偿权(二)不同点:保证保险合同根据被保证人的要求而订立。信用保险合同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而订立。第十一章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一、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1、主体特征: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2、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保险合同。3、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具有特殊身份关系。投保人对下列人员有保险利益:(1)本人;(2)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上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有保险利益。4、

6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请求支付。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1.按保障范围分: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2.按投保方式分: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个人人身保险合同3.按合同实施方式分:自愿保险合同;强制保险合同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2、投保人:是向保险人提出订立保险合同请求,根据约定缴纳保险费,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不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

62、人:根据合同约定,他的生命身体受合同保障,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法人不能,可以为团体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无民事行为人不得成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被保险人,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此限。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2、受益人:根据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一、两年后不可否定条款: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该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如果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只能在合同生效两年内,以告知不实主张合同无效,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两年后,就丧失此权力。二、迟交宽限条款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一段时间为迟交宽限期。我国为60日。三、中止、复效条款中止、复效条款是使被保险人、受益人恢复保险的保障的一种措施。也就是,投保人如果在合同效力中止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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