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分析》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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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2页 共22页物业管理案例分析汇编-财务管理篇案例一房子没住,交不交管理费某女士购买了一套期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对房屋内部提出了不少细部质量问题,认出为该房没有达到入住条件,但因要举家出国,就在入住交接单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收了房门钥匙。半年后,该女士回国发现,有关的细部质量问题仍未解决,而物业管理公司却发出了多份催交物业费的通知。该女士觉得很冤,当初收房时就对房子不满意,这半年自己也没住,怎么还要缴纳这么多物业管理费?案例分析认为房屋细部有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却收取了房屋钥匙,该女士的这种做法意味着她已经认可房

2、屋的交付使用了。 物业管理费实质上是向产权人、使用人收取公共区域管理服务费,主要包括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保安、消防、绿化等费用。此费用一般按物业100%入住率测算分摊到每平方米。因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以支定收”的,若有一户业主因房屋未住不交管理费,物业管理管理公司收取的费用就减少了一份。要保证正常工作,只能挪用其他费用,侵占其他业主的权益。另外,从物业管理的运作过程看,物业管理工作一旦启动,物业内的所有公共设备和配套设施都要运作,管理人员要到位,服务工作要开展,各项管理费用支出要发生。不可能因个别物业的空置,使物业整体的管理如治安、消防、保洁、电梯、公共照明及管理维护人员间断

3、或减少。因此,该女士所购买的房屋,虽然未住过,但因管理公司的综合服务并未因此而减少,故仍应缴纳管理费。解决方法物业管理公司接到该女士的投诉后,首先向她解释了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说明只有开发商未卖出的房屋才可以减免部分管理费,而她的房屋不属免收之列,不但应足额补齐管理费,还需缴纳滞纳金。物业管理公司还把政府有关规定复印交给该女士,该女士最后缴纳了管理费。考虑到该女士的特殊情况,经请示业主委员会同意,管理公司减免了该女士的管理费滞纳金。相关法规制度1服务收费标准作业程序(节选) 一、目的 规范服务费用的收缴工作,确保如数、及时、安全的收回各项费用。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部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各

4、项有偿服务费的收缴工作。三、职责 1出纳员或收费员负责按本程序办理各项费用的银行托收及现金收取工作。 2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相关有偿服务项目计费与审核。3财务部会计负责对各项有偿服务费用的计算及填制收费通知单。 4服务处管理员负责通知单的派发及催缴工作。5财务部主管负责费用收缴工作的监督。四、程序要点1费用收取的范围 (1)管理服务费。 (2)机电维修、清洁、绿化等各项特约服务费。(3)代收代缴的水、电、煤气、电话等费用。(4)兼营的餐饮、娱乐等各项服务费。(5)其他各项多种经营服务费用。 2滞纳金的计算方法 (1)对每月银行的第二次托收未果,也未到物业部用现金交纳管理服务费的住户,公司财务

5、部应自每月一日起按1计收期滞纳金。(2)滞纳金的计算公式:本金(1+1)n(n为滞纳天数)。3管理费的收缴 (1)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仅供参考) A多层带电梯: 1.20元/月平方米;B多层不带电梯: 1.00元/月平方米;C别墅: 3.00元/月平方米;D商铺: 3.00元/月平方米15.00元/月平方米;E写字楼: 3.00元/月平方米;F公寓: 1.20元/月平方米。(2)管理费的收缴程序: A公司财务部从业主入伙之日起计收管理费。业主收到入伙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来办理入伙手续的应视入伙,开始计收管理费;B财务部会计每月20日前应根据业主资料编制下月应收管理费用明细表,内容包括:编号、房号、

6、业主姓名、房屋面积、管理费标准、应收金额、上月欠费、滞纳金、本月应收等; C财务部会计将应收费用明细表于每月20日报财务部主管审核,经审核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如无疑问,财务部主管在财务审核栏内答署姓名、日期;D财务部主管应在22日前将审核无误的应收管理费明细表交财务部会计填写收费通知单; E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25日前将填写完整的收费通知单交财务部主管审核。经审核有误的,应及时查明予以更正;经审核无误的,财务部主管在收费通知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 F财务部主管在每月28日前将有效的收费通知单交公共事务部管理员派发; G公共事务部的管理员根据住户资料填写信封,装入收费通知单,视住户不同情况采取不同

7、的派发方式: 需要直接送达的,管理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送交住户家中,并请住户签收; 如住户家中无人接收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送进住户信箱;需要邮寄的,管理员应贴足邮资,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到邮局发送。H公共事务管理员应详细的记录收费通知单的派发情况;Y出纳员根据应收管理费收缴明细表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及相关资料,在银行规定的托收日期前一日送交开户行;J出纳员在银行每次托收后的两日内到银行读取已托收数据,并根据托收情况向已全额托收的业主出具加盖“转账收讫”章的有效收款收据;K未办理银行托收的业主管理费,由业主到公司财务部用现金支付。出纳员在收取业主用现金交纳的管理费时应按现金管理标准作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收取

8、; L出纳员应于规定收费日后的五日内编制费用收缴明细表报财务部主管审核。经审核存有疑问的,应及时查明,予以更正;经审核无误后的应在财务审核栏内签署姓名及日期后交财务部会计; M财务部会计将已全额收回的管理费用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对未能收取的费用,应在银行第一次托收后的3日内根据欠费资料填写管理费用催缴通知单; N管理费用催缴通知单经财务部主管审核无误后,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交公共事务部在3日内派发;O公共事务部原则上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催缴通知单送交住户或其家人的手中,并让接收人在回执上签收;特殊情况无法找到住户及其家人的,应将催缴通知单用邮寄的方法寄交住户;P公共事务部应做好送

9、达、邮寄的派发记录,保管好住户签收的回执,并将派发情况向部门主管汇报。案例二住户以维修未使用任何材料为由拒交维修费用去年年底,某大厦6楼一住户洗菜池下水管堵塞,电话委托管理处维修班疏通。维修人员及时赶到现场。由于下水管堵塞严重,在6楼疏通不开,又转到5楼,从下水管检查孔反向往上清疏。经过3个多小时的努力,管道彻底疏通了。疏通中从下水管里掏出不少沙子、白灰和油漆块,证明堵塞是该住户装修造成的。谁知当维修人员收取40元维修费用时,该住户以维修未使用任何材料为由,拒不交费,并振振有辞地说,自己装修完刚入住,别的楼房都有一年保修期,他也应当住满一年后再交费。案例分析维修费用包括材料费用和人工费用等其他

10、费用,业主以未使用维修材料拒绝交付维修费用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例下水管道维修范围处于业主室内,属有偿服务范围,其堵塞显然是由业主装修期间,不按装修管理规定,对下水管道使用不当造成的,其责任完全应由业主承担,业主应承担维修费用。至于业主提出的保修期问题,关键在保修期时效的计算。房屋保修期的计算,是从业主办理入伙手续之日起计算时间,与业主入住到房屋的时间无关,因此,业主所说刚刚入住的理由也不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业主办理入伙手续的时间计算保修期,依据实际情况酌情妥善处理。从物业管理的实际看,即使在市场已经相当发育的地区,亦有相当一部分业主用户对物业管理法规缺乏足够的理解。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善于利用多

11、种渠道做宣传工作,向业主用户普及物业管理法规知识。通过提高他们对物业管理的认知度,为自己管理服务的顺利实施铺路。本案例应收取的费用如在弄清维修范围后,事先告知业主,就不会出现纠纷了。解决办法情况反映到管理处,主管领导上门做工作。首先,征询该住户对维修人员文明用语、工作态度、维修质量的意见,他均表示满意。然后,便耐心地给他解释入伙与入住、公用部位与自用部分的区别,依据有关法规向其说明大厦已入伙多年,早就不存在保修期,室内维修发生的包括人工费在内的所有费用,都要由业主住户承担,并在核对这次疏通下水管工作量的基础上,进一步申明收取40元维修费,已给予了相当的优惠。这位住户觉得主管说得有理有据、合情合

12、理,消除了误解,便愉快地交付了应付的维修费用。相关法规制度1服务收费标准作业程序(节选) 一、目的 规范服务费用的收缴工作,确保如数、及时、安全的收回各项费用。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部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各项有偿服务费的收缴工作。4有偿服务费用的收缴 (1)机电处、服务处等处的工作人员在为住户提供各项有偿服务时,应根据相关服务的收费标准计费,并请住户对服务项目进行验收,在服务单上签字确认。(2)各部门主管应根据用户签字后的服务单对本部门员工计费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在部门审核栏内签名确认。(3)各部门主管应在每月25日前将服务单汇总后交财务部会计。(4)财务部会计应在每两个工作日内根据服务单上的相关

13、记录填写收费通知单。(5)财务部会计应在28日前将收费通知单交财务部主管审核,经审核存有疑问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业主派发。(6)委托银行代收的,出纳员应于银行每次托收后的两日内,到银行抄录收缴数据,出纳员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7)出纳员在规定交费期限后的三日内,编制费用收缴明细表报财务负责人。 (8)财务部主管对费用收缴明细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存有疑问的,应及时查明予以更正,经审核无误的,对已交纳的费用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对尚未交纳的费用,按照应收账款管理标准作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5水、电、煤气、电话费用的代收代缴(1)对已办理银行划账手续的住

14、户,出纳员应及时到银行抄录托收记录。(2)对未办理银行划账,需用现金代缴的住户,出纳员应在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或电信局等相关部门规定的交费日期到相关单位去交纳相关费用。(3)财务会计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收费单据,填制收款通知单。 (4)收款通知单经财务部主管审核,如有疑问应及时查明予以更正;如无疑问,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公共事务部有关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后业主派发。 (5)住户用现金缴交水、电、煤气、电话费用时,出纳员在向住户提供供水、供电、煤气、电信等公司的收费凭据的同时,还应按现在管理标准作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向住户开具收款收据。 (6)出纳员在应规定交费日后的3日内编制费用收缴明细表报财

15、务负责人。(7)经审核,如存有疑问,应及时查明并予以更正;如经审核无误的,对已如数收回的费用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尚未收回的费用,按照应收账款管理标准作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的催缴工作。 6兼营的餐饮、娱乐等服务费用的收缴 (1)餐饮、娱乐部门的服务员应在客房消费时开具消费项目清单(四联)。(2)该部门的收费员应根据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对消费明细单上的消费项目进行准确计费、收费。(3)收费员应于每日下午3时前将当日(前日下午3时当日下午3时)的收取的账款项填制收款清单,交财务部出纳员处;收费员同时应将消费清单的财务联交财务会计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程序进行相关的账务

16、处理。(4)每月31日,收费员应将当月1日31日的收入明细汇总后交财务部主管审核,如经审核存有疑问,应及时查明予以更正;经审核无误,应根据会计核算标准作业程序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7费用收缴资料的保管 (1)财务会计应于每月末将费用收缴资料汇总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后交财务部主管审核。 (2)财务部经理经审核存有疑问应责令会计及时更正;如无疑问应将收费资料加密在财务部长期保存。 8管理服务费用收缴率原则上应达到98%,费用收缴的情况作为公共事务部相关人员的绩效考评依据之一。五、记录 1收费通知单 2费用催缴通知单3应收管理费用明细表4消费项目清单 5费用收缴明细六、相关支持性文件 1现金管理标准

17、作业程序 2银行存款管理标准作业程序3应收账款管理标准作业程序4会计核算标准作业程序案例三业主拖欠巨额管理费催交困难怎么办由于不便言明的非管理原因,某公司入伙某商城后,便不按时缴交管理费,甚至把交管理费作为与有关方面交涉的筹码,作为达到某种目的的交换条件。一年后,已累计欠费达35万元之多。期间,管理处有关人员无数次上门催交未果。案例分析在物业管理实践中,业主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公司面临的一大难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是应尽的义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等对此都有明确明确表达。就本案例而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对每一个业主有约束力。物业管理公司

18、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负有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即使是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也会有明确约定,根据自治原则,该公司应按照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对于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对策。一般先应以反复的协商为主,再者启动催缴程序,仍不见效可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方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商城管理处主要领导一方面主动与有关方面保持联系,帮助全面反映该公司的意见和要求,以取得其对管理处工作的信任和认可;一方面盯住平时难得一见的该公司老板,频频征求意见并反映管理处的经济困难,以求得携手维护物业正常运行的共识。在赢得了该公

19、司理解信任的基础上,管理处提出了适当减免滞纳金、分期付款等有利于促成该公司尽快缴清拖欠管理费的优惠条件。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自约定之日起分10期,每月3万余元,随当月管理费一同缴交拖欠的费用。10个月后,该公司拖欠的管理费已全部缴清。相关法规制度1物业管理公约前言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的完好美观,加强住宅园区的管理,创造一个舒适、温馨、安全、清洁、优雅、有序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沈阳市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签订本管理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约中的下列用语,除另有注释或有明显其它含义的以外,具有如下含义:l,园区:指座落于区路号,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

20、”。2业主:凡依据商品房购销合同,对本园区内的房屋拥有或共同拥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或依据其它法律文件或法律事实对房屋实际占有、使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3管理公司: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的物业管理公司4单位:指业主依据 商品房购销合同或其它法律文书、法律事实依法占有,使用的园区内的房屋。5公共地方:指除业主单位以外,园区围墙以内的所有为业主所设定并供其共同使用的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业主依法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地方及发展商的声明保留之地方。6公共设施:指为园区及业主利益而设置的各种地上附着物,架设及敷设的各专用系统及管线。第二条:业主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

21、公约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努力成为遵纪守法,思想品德高尚的文明公民。第三条:为实现以上目标,业主与管理公司应全力配合、协作。第二章:业主的权利、义务第四条:业主的权利1业主独立拥有、使用、居住及享用其名下的单位及全部租金收益。2业主有权将其名下单位连同上述权利及利益,自由出售、馈赠、出租、抵押或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3可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园区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4可根据本公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5对住宅园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建议权和监督权第五条:业主的义务l业主在行使上述权利和使用名下单位时,须遵守本公约及根据本公约所制定的物业管理所必须的相关规定。2依照法律及本公约的规定,负责缴交其名下单位应

22、分担的管理费及其它基金款项。3缴纳其名下单位需付的而由管理公司代收的包括采暖费在内的各项费用。4业主在出租、出售或准许他人使用房屋时,须提前到物业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并保证新的业主遵守公约或重新签订本公约。5不得改变楼宇的结构、不得更改横梁、支柱等,或加建、扩建、搭建、拆除任何建筑物。6不得切割、损坏、更改、干扰楼宇任何公用部分,包括水、电、煤气等供应及排水管道,暗渠、喉管、电缆、固定装置等设施7住户单位(非公共建筑部分)只可做居住使用,不得做写字楼、货物工厂或其它商业用途。8不得妨碍他人使用公用地方及公用设施,不得阻碍房屋的正常维修。9楼宇内公共地方不得摆放家俱、货物、架设花架、室外天线或其它

23、物品。10住宅区内之任何地方均不得乱涂乱画、张贴。11住宅区内严禁业主饲养家畜、家禽。12不得往楼下抛弃杂物、生活垃圾,包括装修垃圾应用袋装好,按指定时间放到指定地点。13业主有义务教育并带动其未成年子女遵守本公约及其它管理规定,如因未成年子女的过错给物业管理造成严重危害的,业主除应对未成年子女加强教育外,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4遵守管理公司订立的其它管理规章制度。第三章:管理公司的职责及权利第六条:管理公司的职责l负责园区的管理、经营及房屋和配套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2维护园区内的所有公共地方的照明及消防设备,并保持其功能良好。3保持园区内公共地方环境优美、卫生清洁。4负责园

24、区内公共绿化的维护和管理。5负责园区内的保安工作,保持园区的正常生活秩序。第七条:管理公司的权利l根据本公约管理需要制订园区住户守则及其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2有权对园内的车辆进行有序化管理,除消防、救护、警备和特许的车辆外,其它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一律驶往地下停放车辆,包括自行车、摩托车等在内的各种车辆实行定点停放。3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用单列项目专款专用,年度费用收支情况张榜公布,并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4管理公司根据园区管理收支情况,可适时的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但此调整需经园区管委会和物价部门通过。5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

25、出及进行诉讼)制止各业主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公约以及依本公约制定的各有效之规定。6管理公司可采取法律行动或其它有效行动来催促业主缴齐各项欠款。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八条:业主逾期交纳管理费的,应按逾期交纳部分的日百分之五交付滞纳金。第九条:业主有其它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应支付违约金,对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的还应依法赔偿。第十条:前款所称的违约金以处罚的方式支付,每人次以5元-5000元为限,管理公司可在园区内进行公告,违约金应用于园区内专项建设费用上。第十一条:管理公司或其他人员履行职责时如违反公约,侵害业主利益的,管理公司除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外,还应负责消除由此给业主带来的不

26、良影响,对造成业主实际财产损失的除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外,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园区竣工后,经园区管委会确认本公约继续有效。第十三条:本公约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或补充,也可经住宅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投票同意修订,但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第十四条:管理公司依据与业主委员签订的 委托管理合同或依据本公约制定的园区内的住户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是本人参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本公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六条:本公约一式二份,业主及管理公司各执一份。2财务管理的机构及职责 (一)财务部门机构的设置 财会部门一般设置下列人员:财务会计部经理、主

27、管会计、出纳、电脑员、统计员、收费员。(二)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 1.财会部经理(1)向企业领导人负责,组织公司的财会管理工作,当好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参谋; (2)每月、每季审核各种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写出财务会计分析报表,送企业法人审阅; (3)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各项费用的及时收缴,保证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 (4)审核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杜绝浪费; (5)合理有效地经营管理好企业的金融资产,为企业创造利润; (6)根据物业管理行业的具体特点、依据财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制定财会管理具体制度和操作程序; (7)组织拟定物业管理各项费用标准的预算方案,送企业领导、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审

28、核、修定; (8)研究熟悉和实施相关的工商、财会及税务、物价等管理制度,运用法律、行政处分和经济手段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主管会计 (1)向部门经理负责,具体组织好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2)每日做好各种会计凭证和账务处理工作;(3)每月、每季按时做好各种会计报表,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公布管理收缴及使用情况; (4)负责检查、审核各经营管理部门及下属机构的收支账目,向企业领导及时汇报工作情况; (5)检查银行、库存现金和资产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6)按照物业管理的行业特点和需要,分类计账;完成企业领导交办的财会工作。 3.出纳 (1)遵守公司员工守则和财务管理制度;(2)管理好公司

29、的现金收付、银行存款的存取,保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支票等;(3)及时追收企业各种应收款项,保护企业和业主利益不受损失; (4)编制有关现金收付记账凭证、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的工作; (5)及时办理各项转账、现金支票,按月将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并交会计作账。4.统计员(电脑员) (1)及时统计、存储各种费用收付资料,供主管会计参考;(2)维护好电脑设备,保管好所有资料,对变动资料数据应及时修改并存储; (3)及时输入打印收费通知单,保证费用的按时收缴。 5.收费员 物业管理企业所辖区业主(住户)较多时,可专门在各管理处配备收款员,其职责是:(1)负责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的通知和

30、收缴; (2)对缴费情况随时进行统计,及时追讨欠缴费用; (3)承接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经营服务收费,为业主办理各项公用事业费的缴付; (4)和业主(使用人)交朋友,争取他们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协助搞好“窗口”服务;(5)完成企业和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案例四租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能否向业主催缴去年8月,某业主与王小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把自己的一套房子出租给她居住,租期为两年。合同除了对租金及支付期限作了约定外,还约定物业管理费由王小姐承担。前几天,该业主收到物业公司的催款函,说已欠付近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为此业主投诉,称租赁合同中已约定由房客交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应再向业

31、主催缴物业管理费?案例分析根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其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后,有权按照合同向业主收取约定的物业费。对业主来说,在接受了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有义务按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在房屋出租期间,房东应将出租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房东和房客对物业费缴付的具体约定向有关义务人收取物业费。也就是说,若租赁合同约定由房客支付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可直接向房客收取,但业主要承担连带责任。若租赁合同对物业费由谁支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由房东承担的,物业费应当由房东承担。根据以上分析,若王小姐不按约定缴物业费,物业规律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费是有法律依

32、据的,因为你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缴完欠付的物业费后,业主可向王小姐追偿,并可追究她相应的违约责任。解决方法物业管理公司接到业主投诉后,应与业主沟通,说明上述观点,以求得业主的理解。同时,还应提请业主了解在房屋对外租赁时,应到物业管理告诉履行必要的手续,以便物业管理公司了解掌握业主租赁情况,配合业主做好租赁管理工作,还可避免问题的出现。相关法规制度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

33、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

34、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

35、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

36、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

37、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由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

38、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

39、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护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答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40、(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士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六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

41、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

42、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国有农场。林场等房屋租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

43、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案例五物业管理财务费是否要保密劳医生在某高层住宅买了一套房屋,花去半生积蓄。谁知入住后,劳医生发现买房费用只是一个开始,还要交维修基金、管理费押金、装修保证金等等。这些都交齐后,本以为可以安心居住了,谁知物业管理公司又发通知要缴纳这个费、那个费。劳医生非常疑惑,到管理公司去询问费用的去向,要求管理公司提供财务支出账目。物业管理公司财务人员回答:“财务支出是商业秘密,只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公开,不是每位业主都可以了解的。”劳医生非常气愤,先是向管理公司投诉该财务人员,又到政府主管部门投诉管理公司乱

44、收费,还发动邻居拒交管理费。案例分析物业管理公司是全体业主的“管家”,一切工作都须置于业主的监督下。特别是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与支出,应定期张榜公布,以便让业主明白物业管理费的来龙去脉。但业主虽然有财务监督权,但行使此项权利的方式并不是通过业主私人查账。一是因为业主个人不具备专业财务知识,即使是专业财务人员也无法以个人身份提取具有合法效力的审计证明;二是因为如果每个业主都去使用自己的查账权,就会干扰管理公司开展正常工作。本案例所述物业管理公司应明确:业主作为费用支付人,有权利明白自己所缴费用的去向。该公司如果没有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报表,则应尽快实行。如果已有财务公开制度,则可以向劳医生

45、说明财务报表将于何时公布,请劳医生留意。如果劳医生执意要查帐,财务人员可请劳医生要求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审计事务所审查。解决方法政府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投诉后,先后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审查。经核实该物业管理公司并未乱收费,要求管理公司尽快给业主交待明白。物业管理公司重新修订了财务公开制度,每季度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费用开支情况。同时,物业管理公司还对处理此事的财务人员进行教育,要求其耐心对待业主询问。管理公司主管还登门向劳医生道歉,说明公司的财务制度,并提醒劳医生注意每次的财务公告。相关法规制度1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46、2依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管理办法对物业实施管理。3依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5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6有权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7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管理经费。二、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1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依法经营。2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及使用人监督。3重大管理措施应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批准。4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5至少每6个月应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6提供优良生活工作环境,搞好社区文化。 7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8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时,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房屋、物业管理档

47、案、财务等资料和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同时,业主委员会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对物业管理财务状况进行审计。2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结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其他行业独立核算的物业管理企业也适用本规

48、定。第二章 代管基金 第三条 代管基金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资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大修理的资金。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第四条 代管基金作为企业长期负债管理。

49、代管基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定期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检查与监督。代管基金利息净收入应当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代管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第五条 企业有偿使用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应当设立备查帐簿单独进行实物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有关费用(如租赁费、承包费等)。管理用房是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向企业提供的办公用房。商业用房是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向企业提供的经营用房。 第六条 企业支付的管理用房和商业用房有偿使用费,经业主管

50、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企业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基金;企业支付的共用设施设备有偿使用费,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企业代管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第三章 成本和费用 第七条 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八条 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营业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和间接费用等。实行一级成本核算的企业,可不设间接费用,有关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直接人工费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等人员的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费等。直接材料费包

51、括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和动力、构配件、零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间接费用包括企业所属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运输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保安费、绿化维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等。第九条 企业经营共用设施设备,支付的有偿使用费,计入营业成本。第十条 企业支付的管理用房有偿使用费,计入营业成本或者管理费用。第十一条 企业对管理用房进行装饰装修发生的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营业成本或者管理费用。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

52、应收帐款余额的0.30.5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第四章 营业收入及利润 第十三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第十四条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和物业大修收入。物业管理收入是指企业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公共性服务费收入、公众代办性服务费收入和特约服务收入。物业经

53、营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和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共用设施收入。 物业大修收入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取得的收入。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物业大修收入应当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企业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签订付款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或者协议所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第十六条 企业利润总额包括

54、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及补贴收入。第十七条 补贴收入是指国家拨给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第十八条 营业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主营业务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再减去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后的净额。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他业务利润是指其他业务收入减去其他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第十九条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房屋中介代销手续费收入、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废品回收收入、商业用房经营收入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商业用房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利用业主管理委员

55、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商业用房,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开办健身房、歌舞厅、美容美发屋、商店、饮食店等经营收入。第二十条 其他业务支出是指企业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 企业支付的商业用房有偿使用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企业对商业用房进行装饰装修发生的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其他业务支出。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案例六收维修基金并非乱收费某高层住宅小区建于1986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在1998年10月1日前核发的。按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的住宅共用部位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

56、办法的规定,该小区物业管理处要求用户依照规定,按购房款的2%交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引起小区业主们的投诉。业主认为维修费应从管理费中出,为什么还要交钱?再说就是交钱也应由开发商出,管理处是在替开发商转嫁负担。基于收维修基金在业主中造成的反响过于强烈,管理处决定暂缓收维修基金。但小区内的电梯、消防设备已趋于老化,电梯困人现象时有发生,消防设备几近瘫痪,居民投诉不断。案例分析案例所述现象目前已不仅仅存在于这一个小区,而是几乎每个物业管理公司面临的共同问题。众所周知物业维修金是维持物业状况的重要保证,不仅国家建设部于1999年1月1日起颁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很多省市也都据此制

57、定了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办法。但现在很多早期入住的业主不肯补交这笔费用;而新建物业的开发商也迟迟不肯交维修基金。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业主把维修基金与物业管理费混为一谈,认为自己既然已交了不少物业管理费,维修费自然应从物业管理费中出,为什么还要另外收费。其实,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费支出只包括简单维修的小修项目,较大的维修则需从维修基金中列支,或由业主据实分摊。二是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有待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第二种,是由业主委员会代管;第三种,是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实际上这三种管理方式都有一定的弊端。政府主管部门代管虽防止了维修

58、基金的挪用或乱花,但因对具体物业情况了解不全面,易产生审批慢误事及难以达到经济、合理的使用目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自行代管,两者会因各自出发点不同和目的不同,引发一些事端,而影响到维修基金的正常审批和使用。三是个别物业管理公司乱用维修基金。未把维修基金专款专用,有扩大使用范围现象。如有的物业管理公司把维修基金挪作投资、炒股或进行其他项目维修等;一些公司借机使用维修基金修缮本应从管理费中支出的维修项目。正如案例所述小区那样,维修基金催收难,已严重影响了物业管理的正常开展。一方面由于维修基金不能及时到位,影响了有些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给用户带来不便,引发了投诉;另一方面对那些按时足额缴

59、纳了维修基金的开发商和业主也是不公平的,侵占了他们的权益。解决方法该物业管理处认为,维修基金还是应该按规定收取的,但一下子让用户缴齐数额势所难能。在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后,决定分步筹集。先把收到的维修基金转入指定的代管银行建立专户,并按物业维修基金建立程序操作。不足部分,计划自建立首笔维修基金始,分几年筹集,要求业主每年缴交续筹额的10%,直至达到规定数额为止。为减轻业主负担,物业管理公司决定从每月物业管理费盈余中提取部分资金作维修基金。因该管理处已按规定建立起维修基金账户及收取、使用制度、管理处接下来的工作是向用户宣讲这些程序以及国家的法规,使用户了解维修基金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及收取维修基

60、金的严肃性、规范性,催促用户继续交费。同时,管理处利用所收到的维修基金有计划地对小区内的电梯及消防设备进行维修及更换,排除后患。相关法规制度1物业管理条例(节选)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

61、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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