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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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合同样本施工合同也是分为几种的,建筑施工合同是其一。下面是为大 家整理的:建筑施工合同样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更多相关内容 请继续关注建筑施工合同样本【一】 甲方:区卜简称甲方)乙方:凶F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的有关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本项目的 工程的劳务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力与义务,特签订如下协议条款,供双 方共同遵守。一、工程名称与地点该工程为学校教学实验楼工程,地点在市体育新城。二、承包方式与要求该工程甲方采取分工种,单价组合成总价的形式,以包税、包 工、包食宿方式承包给乙方。要求承包队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主要 工种要有上岗

2、证书,并且编制人员花名册交甲方存档备查。三、工程承包单价与内容经双方协商,该 工程按元/( m m3、t)的承包单价由乙方进行承包, 其承包单价包括以下内容:完成建设方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交底纪要、变更的 有关施工的全部内容;现场规整与清理;200米范围内地面水平运输;制 作设备的维护、保养;材料的节约 与其他队伍配合等内容。四、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业主要求,该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优良,因此单项承包必须 确保优良,如本工程质量被评定为优良工程,甲方适当给予奖励,如 承包单项评定为不合格,由乙方进行返工修理直至合格,其返工的一 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从乙方劳务结算中扣回。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管理

3、人员的安排, 必须严格遵守安 全操作规程,为使工人增强安全意识,带队及班组负责人每天安排 工作量,要进行安全交底教育,强调安全操作,带好安全帽,装好安 全网系好安全带,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凡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法 律责任。五、文明施工与奖罚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遵守文明施工手册,在自己承包的 范围内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格把好材料节约关,不准乱锯、乱丢、 浪费材料,如发现在分清责任后给予罚款。同时,乙方负责人必须管 好自己的队伍,市以外的人员,进入现场前,办好“暂住证”,严禁有疑似病人进入施工现场,严格遵守治安管理条例,违者予以

4、罚款, 乙方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遵守工地一切规章制度。将身份证、 计划生育证报甲方。未满法定年龄,不得来工地做工。如所有违反规 定者,参照项目部相关规定处罚。六、付款方式与工期:该工程乙方队伍进场后,其先期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根据工 程进展情况借给乙方一定数量的生活费,主体封顶付至劳务费的 50%.工程竣工付至劳务费的70%.办完工程结算付至劳务费的 90%.留10%待保修期满后一 个月内付清。由于该工程工期紧,而且业主奖罚严励,为确保工程按 工期竣工竣工,故乙方进场须交纳工期保证金万元。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工期控制点,认真组织,精心施工,保证 工期目标的实现,如因乙方原因造

5、成工期延误。除扣工期保证金外, 将根据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给予处罚。七、双方权力与义务(一)甲方1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资格审查,对乙方违反合同条款内容实 施处罚,经济赔偿及辞退的权力。2 .甲方根据工程要求,安排乙方实施工程承包内容,乙方应无 条件遵照执行。3 .甲方提供给乙方尽可能方便的施工条件,并按劳务合同约定和业主付款情况支付劳务费。4 .甲方对乙方提供来的施工作业人员实行实名制,建立健康状 况档案,对有残疾及智力障碍的作业人员一律清退,不得入场施工。(二)乙方1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符合承包资质并有权对甲方提出合法要 求,主动承担合同内容的全部工作,确保工程质量。2 .乙主必须按甲方

6、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乙方不得擅自违反安 全操作规程,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出现的人身伤害及死亡事故, 乙 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3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指令,并提出自己 的见解,供甲方参考。4 .乙方不得使用残疾及智力障碍的作业人员,不得瞒报,私自 使用。同时乙方应提供人员名单、身份证。5 .乙方要管好自己的队伍,不得在工地及之外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如赌博、卖淫、嫖娼等。一旦造成的犯罪的后果,甲方概不负责。6 .为确保工期,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保证工程足够的劳动力, 不得消极怠工。八、违约责任与其他1 .以上条款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或造成工程停工, 必须追

7、究违约方责任。2 .如因乙方原因损害公司信誉、现场设备及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并从承包劳务费中扣除。3 .属于乙方自备设备,自带工具用具等,乙方必须自己保管, 不得因此对甲方提出其他要求,更不得找借口影响开程质量和进度,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4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甲方:代表:M 0乙方:代表:M 0建筑施工合同样本【二】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

8、合同示 范文本(GF-*-0201),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见“工程项目一览表(附后)。承包范围:承包方式:1.2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1.3 定额工期总天数:。1.4开工日期(双方约定的符合开工报告规定的具体日期,以单位工 程为准;群体工程以第一个开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隼 MP开工。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程为准): 本合同工程定于隼M P竣工。1.5 质量等级:1.6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 。金额大写:。第二条 合

9、同文件及解释顺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 .协议条款;2 .合同条件;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 .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 .施工图纸和本市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6 .按可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的建设工程,甲方提供的工程 量清单;7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8 .国家和本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 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三十条约定 的办法解决。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3.1 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

10、使用汉语。3.2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3.3 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 技术验收规范执行。第四条图纸4.1 甲方提供图纸日期:4.2 甲方提供图纸套数:4.3 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承担: 4.4 工程竣工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另行签订绘 制工程竣工图的协议。第五条甲方驻工地代表5.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委派书彳为合同附件):5.2 社会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如甲方委托监理公司监理时,总监 理工程师的职责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并将副本一份交乙方):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乙

11、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七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段完成以下工作:7.1 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和完成的时间:7.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 和供应要求: 保呆证施工期间的需要。7.3 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加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7.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7.5 造假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7.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7.7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7.8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卜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

12、要求及应支付的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三十二条执行。第八条乙方工作。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8.1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8.2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 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 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8.3 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设施及费用承担:8.4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 必须遵守本市有关部门对 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8.5 已完工程成品

13、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8.6 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卜古树名木 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8.7 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 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由 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第九条进度计划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9.2 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下同”)确认的时间:第十条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 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

14、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 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 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 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第十一条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 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 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

15、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 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由甲方承担违约责 任。第十二条工期延误12.1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 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 相应顺延。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地区限电除外)、停气造成停 工累计超过8小时;3 .不可抗力;4 .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 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 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5 2.2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

16、期竣工 一天,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6 2.3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甲方可认为 乙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 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工期提前工期如需提前,双方约定如下:13.1按本协议条款1.4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 夫,比本协议条款 1.3定额工期提前 大、提前 %13.2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13.3 甲 方 应 提 供 的 条 件13.4 乙方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奖励金额和计算 方法:二第十四条质量检查和返工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

17、及甲 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 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 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 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第十五条工程质量15.1 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优良、合格)o实行按质论价和奖罚对等,

18、由此增减的费用支付: 15.2 违约责任: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 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 期相应顺延。15.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按第 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6.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 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 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19、乙 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 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 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 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6.2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为:第十七条试车(应按承包范围确定)17.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 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 车记录上签字。17.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如乙方承包时),甲方组 织试车,并在试车

20、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 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 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7.3双方责任:由于设计原因(包括设备的选型)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 及重新购置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设备由甲方采购时, 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3条执行。设备由乙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 第24条执行。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 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 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试车费

21、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 由甲方承担。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 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 办理竣工手续。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 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 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的前一 道工序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 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

22、偿乙 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第十九条合同价款的调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造价可做调整:第二十条预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及开始抵扣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按 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执行。20.1在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及甲方按建筑(安装)工程工作量开始 抵扣工程款的时 间、比例双方约 定如下:20.2甲方不按时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 10天后向甲方发 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甲方从应付 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21.1 乙方按工程进度

23、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21.2 甲方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2.1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22.2 凡属本协议条款第19条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导致 合同价款增减时,其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后支付。22.3 甲方违约责任: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 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 款,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协议 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款(进度款)的利息。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无支付能力,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4、乙方可 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 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23.1 按双方约定(招标发包工程按招标文件确定 )的甲方供应 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甲方按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 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 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 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23.2 违约责任: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验收后妥善保管,甲方支付 相应保管费用。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 坏丢失由甲方负责。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与一览表不符时,双

25、方约定如下: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 .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3 .供应材料与一览表规格型号不符: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6 .供应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日期: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一览表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 济支出。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一览表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设备经试车后)情况,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 出,并相应顺延工期。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6.1 1乙方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

26、 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6.2 2违约责任:对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 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 (设备经试车后) 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 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6.3 3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甲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 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应在变更前15天(重 大设计变更前2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

27、知进行变 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 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经甲方和有关单位批准 后方可实施。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 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根据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协议条款第 25条发生的设计变更、并 按第22条中确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变更价款:26.1 乙方收到变更通知后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提出变更 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26.2甲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 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0

28、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6.3 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第 30条约定的 办法解决。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本协议条款第4条约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 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在验 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 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10天内无正当理 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 可视 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竣

29、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 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 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 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甲方于 5日内按有关规 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核定, 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经核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予返修重新进行核定,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应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承 包方式,及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方式,由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群体工

30、程以单位工程为准)。28.1 乙方在竣工工程验收后15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 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8.2 甲方自签收竣工结算报告资料之日起 15天内提出审核意 见并予以签认,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拨付工程尾款。28.3 乙方收到工程结算尾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28.4 由于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 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该工程视同进入工程保修 期。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 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 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额的 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8.5由于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

31、结算资料, 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取得建设工程质 量合格证书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并承担工程保修责任第二十九条保修乙方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保修。保修工作的实施,乙 方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后,将工程交付甲方的同时,与甲方签订 工程保修合同(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 (或在结算工程尾款时抵扣)。第三十条争议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 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 一种方式解决: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双方约定按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第三十一条违约甲

32、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 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 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 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 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 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

33、全部合同, 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 约责任。第三十二条索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各种费用、顺 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以书面形式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 .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3 .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 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 经批准。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 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 亡事故,由责任

34、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 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 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 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 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第三十五条地下障碍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 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

35、障碍物 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双方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 保护措施。并按有关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处置。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 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乙方可按投标书约定分包部分工程。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 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 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 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工程分包价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应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发布为准。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

36、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 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 .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约定。第三十八条保险(如有时)。保险内容、保险金额、由谁办理 和承担费用约定如下: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 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 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 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 到损害结束。第三十九

37、条工程停建或缓建39.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 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 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 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 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39.2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签合同履约, 导致工程停建或 缓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四十条合同生效与终止40.1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40.2 乙方收到工程竣

38、工结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双方已签订 工程保修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第四十一条合同份数41.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41.2本合同副本份。发包人:承包人:日期:建筑施工合同样本【三】第一部分协议书发 包 人 (全 称):承 包 人 (全 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 程工 程地6,八、工 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39、三、合同工期:开 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工四、质量标准工 程 质 量 标 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正山民币) :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 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 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

40、合同 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 M 0合同订立地点:本 合 同 双 方 约 定后生效。发包人:(公章)宣包人:(公章)住所:隹所:法定代表人:法_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_托代表人:电 话 :曳 话 :传真:传真:开户银行:a 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虬政编码:O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 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

41、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 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 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 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 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 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 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 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

42、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 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 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 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 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

43、总日历天数(包 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 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 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 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

44、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 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 (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 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

45、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 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 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

46、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 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 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 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标 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 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

47、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 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 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 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 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 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 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 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

48、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 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4 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 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 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 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 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

49、称工程 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 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 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 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0、。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 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 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 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 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 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 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

51、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 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 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 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 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 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

52、,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 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 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

53、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 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 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 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 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 经理

54、。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 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

55、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 文物保护建筑卜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 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 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

56、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 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 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 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 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 施,产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 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 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 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 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

57、约定负责 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 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 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卜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 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 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 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

58、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 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 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 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 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 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 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 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 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 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

59、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 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 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 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 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

60、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 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 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 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 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

61、后 14天内予以确认, 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 的工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 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 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 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 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4.4 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 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

62、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 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 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5.3 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 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 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 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 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 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 款,由发包人承担。16.5 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 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 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 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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