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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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第一篇: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房产局制定的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二月八日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内具有物业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2、对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的经营服务性费用。主要包括日常管理与服务、房屋管理、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项内容。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二)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3、资质确认;(三)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并依法纳税;(四)承接物业项目时,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五)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六)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七)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标志,行为规范。第八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支出使用,并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核。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

4、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护坡墙、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分类和标准第九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实行专业化管理条件的住宅区,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三个等级收费参考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分别是:一级为1.30元/,二级为1.00元/,三级为0.70元/,物业服务收费六项内容的服务标准达不到三级的不超过0.40元/,具体等级收费标准详见鞍山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

5、费等级标准。不具备实行专业化管理条件的住宅区,可以实行社区自治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开放式物业管理,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为0.2元/,主要用于该住宅区内的房产管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由所在房管所收取,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原则上上述标准为上限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协商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具体价格,根据物业服务质量和业主的认可程度,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浮动。第十条 别墅、高级公寓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第十一条 具有别墅、高级公寓和普通住宅的混合住宅区,其中普通住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别墅、高级公寓物

6、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一级收费标准基础上协商议定。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第三章 机动车停放服务与收费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在住宅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地上和地下等不同位置、环境、设施等因素,确定不同的停放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第十五条 地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为三个等级参考标准:一级停放服务收费每月每台100元,服务标准

7、为:对进出住宅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有出入记录;车辆有智能化管理系统,配备防抢闯装置;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夜间进行巡查并有记录。二级停放服务收费每月每台70元,服务标准为:对进出住宅区的车辆有出入记录;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夜间进行巡查并有记录。三级停放服务收费每月每台40元,服务标准为:对进出住宅区的车辆有出入记录;车辆停放有序。业主大会确定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具体价格,根据停车位的供需情况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参照上述标准,可以上下浮动。第十六条 产权的地下停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本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第十七条 机动车临时停放不收费。第十八条 车主对车

8、辆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单独签订保管合同。第四章 电梯服务与收费第十九条 电梯服务收费包括电梯年安全检测、电梯定期常规保养、零星配件及维修、电梯运行电费等四项内容。第二十条 电梯年安全检测费用采取按户据实分摊的方式收取。第二十一条 电梯定期常规保养、零星配件及维修等费用采取按户据实分摊的方式收取,但不得超过每户每月15元。第二十二条 电梯运行电费,新建住宅由建设单位安装电表,按每部电梯的电表计量,采取按户据实分摊的方式收取;原有住宅依据已有合同约定执行。原有住宅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为每部电梯加装电表,逐步过渡到按电表计量,按户据实分摊的收取方式。第二十三条 不使用电梯的住宅底

9、层或原始设计不停靠的楼层业主,不交纳电梯服务费。如需使用电梯按合同约定结算与分摊电梯服务费。第二十四条 电梯大修及更新改造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五条 电梯运行、保养、年检、维修服务应达到以下要求:(一)保证电梯24小时运行,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二)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持有有效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物业服务企业应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并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三)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2小时内到达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管理人员须在5分钟内到现场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半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救助。(

10、四)电梯门无安全关闭装置、无自动称重感应装置或无紧急呼叫装置须设专人驾驶的,或由业主大会要求专人驾驶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不脱岗,保障安全运行。第五章 备案管理第二十六条 市物价局对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和电梯服务收费实行备案管理。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备案需填报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市房产局对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申请备案的回函;(二)法人营业执照;(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四)物业服务合同;(五)税务登记证书;(六)备案申报说明。第二十八条 市物价局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审验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凭经审验

11、的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到公共服务中心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携带上年度收支情况到发证机关审验。第三十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动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以上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向业主公布,接受各方面监督。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房产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大修,是指需拆除部分主体结构和房屋设备且一次费用在该项目新建造价的50%以上的维修工程为大修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更新屋面防水,更换室内、外排水管

12、线等。中修,是指需拆换少量主体构件,进行局部维修且一次费用在该项目新建造价的2021上,并保持原房的规模与结构的维修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对少量结构构件已形成危险点的房屋;一般损坏而需要进行局部修复的房屋;整幢房屋的公用生活设备需要局部更换、改装、新装工程及单个项目维修的房屋进行的维修。小修,是指不需要拆除立体结构,为维护房屋及设备的功能,保证房屋正常使用进行的且一次费用在该项目新建造价的2021下的维修工程为小修工程。第三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可参考本实施办法,由开发商与通过招投标方式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必须向购房者明示。购房者在入住前必须与开发商聘用的物

13、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成立后,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需向市房产局备案。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未涉及的物业服务收费的其它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鞍价发202168号)和关于的补充通知(鞍价发2021195号)同时废止。附件:鞍山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第二篇: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石

14、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

15、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制定

16、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清洁卫生,是指对住宅区内道路、公共走廊、通道的清扫,上下水管道的清理,化粪池的清淘,外墙、

17、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垃圾清运至转运站等。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内栽种的花草、树木,定期修剪、喷药、浇水等。秩序维护,是指配备专职人员值勤巡逻,维护住宅区正常生活秩序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和住宅区内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维修、养护、管理。不包括上述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

18、住宅区以及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约定。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另文下达。第八条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质量、程度等因素,将物业管理服务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并制定相应的收费指导标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及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

19、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和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第十条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采取哪种形式由双方协商议定。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

20、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一条在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根据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FS:PAGE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要一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

21、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要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

22、支出。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要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并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等。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采用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

23、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第十七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业主购房后未入住长期空置的物业,物业费收费标准可适当

24、下浮,浮动幅度由双方协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

25、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以前已经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效期至该住宅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为止。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三级物业的服务标准1、基本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应具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日常管理制度。 按规范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应具备一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 50%以上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每天8小时服务接待(公示服务联系电话号码)。 每年

26、与10%以上业主作有效沟通,每年物业投诉有效处理率达到80%。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户资料档案等)。 建立财务制度,每年一次或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状况。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2、房屋管理按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房屋外观良好、整洁。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空调安装无安全隐患。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未发生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小区主出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小区内各组团及各栋、单元(门)、户门有明显标志。

27、3、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供水、供电、通照明设备设施齐全,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设立24小修值班电话,急修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建立维修回访制度,维修回访率达到70%。设备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消防系统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道路畅通,路面平坦,车辆行驶路线明确。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在90%以上,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 设备设施保养、检修制度完备,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处理记录。 保持设备设施场所整洁卫生,制定设备场所管理制度。 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在接到有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及时通知用户。4、公共秩序维护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

28、。 对小区重要部位每4小时巡查一次。应对小区公共娱乐设施、水池、设备房、顶层天台等具有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进出小区的车辆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 秩序维护员经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培训。 每年进行消防培训一次。5、卫生保洁服务小区公共场所、楼道、楼梯、主次干道,每天清扫一次。 及时清扫积水、积雪。 楼道玻璃每季擦拭一次。 合理布设垃圾桶、果壳箱。垃圾每日收集1次,做到日产日清。设有垃圾中转站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消杀,有效控制蝇、虫孳生。 垃圾桶、果壳箱每日清理、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小区内公共排放雨水、污水管道定期疏通,保证排放管道畅通。 对雨水、污水排放井定时清掏,保证排放井通畅。6、绿化管

29、理及养护花草树木无枯死,发现死树,及时清除,并适时按需要补种。 绿篱每年应进行修剪,及时清除修剪废弃物。造型树木应根据树木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 根据气候状况和季节,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适时组织防冻保暖、防沙、预防病虫害。第三篇:沭阳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沭阳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

30、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概念界定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或其他物业管理人根据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第四条管理原则 提倡并引导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1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

31、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对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约定执行。第七条缴费主体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根据约定缴纳;物业交付使用后,代收代交费用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第八条概念界定 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或其他物业管理人按照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

32、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第九条前期定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3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十一条前期收费调整 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政府指导价标准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

33、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执行。第十二条成本构成 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三)清洁卫生费用(含生活垃圾处理费);(四)绿化养护费用;(五)秩序维护费用;- 5积。第十五条缴费主体和时间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已经出售但未与物业买受人完成交付手续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其中因买受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买受人追偿。物业出租或以其他

34、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由物业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业主应自房屋买卖合同、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第十六条收费减免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住宅物业,持续空置六个月及以上,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空置期间物业公共服务费,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按约定标准70%交纳,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半收取。第三章 车辆停放收费管理第十七条概念界定车辆停放费是指用于车位、车

35、库的公共- 7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条非机动车停放费 物业管理区域有专人管理的车库(棚)停放摩托车、电瓶车及其他类型的非机动车,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停放费;后期物业管理阶段,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一条收入分配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车辆停放费单独列帐,所得收益的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30%可以用于补贴物业

36、公共服务费。第四章 其他物业收费管理第二十二条特约服务费概念 特约服务费,是指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特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9运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业主约定收取清运代办服务费,对业主经依法变动房屋结构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代办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后期物业管理阶段,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非住宅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清运代办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门禁收费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

37、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另有需求或丢失、损坏申请办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政府指导价收取补卡工本费。新建住宅小区对机动车实行门禁管理的,应当为每车免费配置1张出入证(卡),因车主另有需求或丢失、损坏要求补办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补卡工本费。老小区实行门禁管理的,出入证(IC卡)费用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临时来访人员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可按照制作成本收取出入证(卡)押金;证件完好退还后,应如数退回押金;证件丢失、损坏的,可收取不高于押金数额的工本费。第五章 收费行为规范- 11的用费、分摊方式、节余处理办法等。公示时间应不少于

38、一个月,接受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查询和监督。第三十一条财务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按物业管理项目分别核算。第三十二条预收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三条业主义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追缴。第三十四

39、条押金保证金规范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规定,严禁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成本监审 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物业服务企业- 13办事处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或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查处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物业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

40、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五)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六)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七)未按法定要求公示各项物业服务收费收支账务、经营设施收支、公共水电气费分摊等情况的;(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行政责任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 15第四篇: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

4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修订完善了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23日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

42、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促进

43、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一、二级物业资质证书及所辖各县级市(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坚持合理、公开以及服务与收费标准相适应的原则。第七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高级公寓、别墅

44、、度假村等)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原则上3年调整公布一次。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省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本地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申请核定时应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服务内容及成本核算等资料。第十条 新建普通住宅销(预)

45、售前,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按照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

46、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公示。市(州)、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示内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明码标价方式进行监制。第十四条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

47、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48、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维修和更换,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承担。第十六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

49、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十八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第十九条 纳入

50、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或已符合交房条件,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已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物业买受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或书面通知之日起次月计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6个月的房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7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未收费

51、到户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电转供费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计量,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政策,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对供水、供热等动力设备发生的二次转供能源费用由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第二十二条 利

52、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单位或个人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按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第二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对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件工本费、装修押金等,具体标准及其管理

53、办法由各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 实行物业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由物业企业按制作成本收取成本费(卡证费)。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规范,加大监管力度,促使物业当事人双方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各级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

54、条 本实施办法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厅2021年发布的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第五篇: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价服20218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现将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本办法实施前,按原来的价格管理形式,已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

55、行期限按原文件规定。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建设厅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56、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第四条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六)物

57、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浙江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目录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并按照按质论价、补偿

58、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物业服务各等级的收费参考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可以采用评分的形式确定,也可以采用规定各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形式确定。同一城市范围内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应当一致。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四)办公费用;(五)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七)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第九条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

59、、收费标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所在地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拟定本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后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评并核定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在核定的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所在地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评定本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第十条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方案,依据所在地物业服务等

60、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并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标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成本测算等资料。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申请报告、小区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方案等资料。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

61、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第十三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

62、五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第十六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第十七条 电梯及由物业

63、管理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电费可列入物业服务成本,也可单独按实另行分摊,具体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无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的多层住宅,业主享受公共性服务除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外,不再分摊其它费用。第十八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企业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二十条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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