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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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引言1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根底研究1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1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1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2二理论依据31、公民环境权的兴起32、环境诉权的依据43、利益平衡原则4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障碍分析5一现实反观5二立法缺陷6三、构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路径选择7一原告资格7二受案围及管辖法院81、受案围82、管辖法院8三举证责任9四是否适用调解原则9五诉讼费用10六奖励制度10七保障措施11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11一保证公民环境权的实现11二为经济的开展扫除了障碍12三有利的法制宣传方式,提高民众法律意识12四节约了司法资源12参考文献

2、12构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容摘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开展的物质根底。环境对每个人、社会和整个人类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个人来说,良好、舒适的环境是每个人维持正常生活的根本要求;对社会来说,一定的环境条件是经济开展、社会进步的前提和根底;对整个人类来说,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开展的保证。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变迁,环境受到了极大的污染和破坏,严重制约着社会的开展。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既损害私人利益,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许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不明显确定地损害特定私人的利益,但却确定地损害着社会公共利益。所有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使国家为了治理和恢复原有的环境而支付巨大的费用。近年来,我国

3、为了保护环境,陆续公布了如“草原法“、“森林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三十多部实体法,但在程序法方面明显滞后,对环境侵权特别是侵害公共利益时,不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新的研究诉讼体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日益被人们重视和提倡。本文通过笔者对环境问题的调查与研究后,提出构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同时对其障碍进展分析,最后从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受案围及管辖法院、调解原则、诉讼费用、奖励制度、保障措施等七方面谈及构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设想。关键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公民环境权 诉权引言随着人类历史的演化,生产力的迅速开展,人类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能

4、力越来越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也日趋加剧,人类活动引发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我国作为迅速开展的国家,经济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2005年底吉化爆炸引发松花江严重水污染从而导致全市停水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而类似这样的环境事件在我国是举不胜举。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环境恶化趋向不断加剧,河湖枯槁、草地退化、土地沙漠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空气污染和水污染将长期困扰着社会和经济开展,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开展。面对这些环境问题,尽管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能够用调解、协商、行政处理等方法处理,但是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最直接、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

5、突出。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根底研究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很多学者作了解释。有学者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相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而言,指法律规定的具备原告资格的主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污染和破坏环境、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另一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的活动;戴立、殷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浅探*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第2期,32有学者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定的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规定,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对违反环境法律、侵害公共环境权益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并要求其承当民事责任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的

6、诉讼;叶勇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概念辨析河海大学学报,2004,第44卷第6期,23有学者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它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及个人的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蔡永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障碍及路径选择,延边大学学报,2004,第37卷第3期,32分析学者们的观点,不难发现,所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念中有一个共同点: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包含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展的活动,同时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其有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

7、如果追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渊源,我们可以发现,英美法等国家传统上对环境污染破坏行为是以“妨害行为这一概念进展概括的,并将其分为“公益妨害和“私益妨害,因公妨害而引发的环境法律救济叫环境公益诉讼,因私妨害引发的环境救济则叫环境私益救济,这些救济手段中包括了诉讼。“公益妨害和“私益妨害使用不同的原告资格,只有公共官员才享有代表公众提起旨在取缔公益诉讼的资格,私人无权就公益妨害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公共官员怠于行使起诉权就会造成公益妨害继续存在和受害者得不到法律救济的不合理现象,于是联邦环境法规和局部法规中的“公民诉讼条款确认了公民以个人身份对构成公益妨害的污染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蔡永彤环境

8、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障碍及路径选择,延边大学学报,2004,第37卷第3期,32源于此,笔者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允许公民或团体根据法律规定,对侵害环境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的不法行为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不法行为者承当民事责任的制度。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与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相比拟,具有明显的法律特征,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1目的的特殊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个案救济。这里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包括国家、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的环境整体利益,但是并非是社会个体成员环境利益的简单相加,即环

9、境公共利益与环境个体利益在容上并不具有同等性和可比性。虽然从长远或间接的角度看,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同时可能对环境个体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侵害,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个体利益受侵害时提起的环境侵权的私益诉讼有目的的不同性,其诉讼请求指向的是环境公共利益而非环境个体利益。显然,这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有一定的区别,代表人诉讼外表上看是维护了一个整体的利益,但这个整体利益是每个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所成的公共利益,本质上还是全体成员的“私益,与“公益诉讼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迥然不同。2功能的双重性。一般而言,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主要是由于损害行为的发生并造成相当的结果而请求,法院责令不法行为者承当相

10、应的责任,即“惩罚于既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仅具有传统的民事诉讼功能即事后救济功能,还具有明显的预防功能。现实生活中,许多的环境侵害结果不是因为侵害行为的发生而马上就产生,其具有长期性、潜伏性、不易逆转性等特点,与此同时,我国的环境法对于“预防为主的原则有充分的表达,所以允许在对环境有侵害之虞,即损害结果还未发生时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能够起到很大的预防作用,即“防患于未然。所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事前预防与事后补救的双重功能。3利害关系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个案救济的私益诉讼中,主体往往是特定的,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具有直接利益上的损失,即使在我国的代表人诉讼中,也要求

11、每一个成员包括代表人都必须对诉讼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却是任何公民和社会团体都可以提起,不要求对诉讼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行为侵犯的对象是环境公共利益,对于普通民众只有不利影响,并无直接利益上的损失。即使个案中*些行为在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同时也涉及特定人直接利益,法律仍然允许在该特定人不愿、不敢或不便提起诉讼时,任何其他公民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二理论依据1、公民环境权的兴起公民环境权的观念和运动主要发端于美、日、欧等工业兴旺国家,在联合国的努力下,环境权成为人权的重要容,世界各国在20世纪70年代和90年代形成了两次理论

12、研究和立法的高潮。所谓的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其具有人权、社会权和私权的属性。李刚公益诉讼研究.pil.org./article view.asp“uid=19,2006-4-3下载每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又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公民在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应当承当保护环境的义务。李丹论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中的环境公益保护法学论坛,2004,第20卷,35通过环境权,我们可以推演出各种具体的权利,如宁静权、日照权、通风权、净水权、眺望权、环境求偿权、环境诉讼权、环境管理参与权等。诚然,这些

13、权利在传统的法律制度中多数是无法找到法律依据的,但是有权利就有保障,有损害就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即非权利,况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开展,人民的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越来越高,一旦意识到环境权遭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就会通过各种渠道寻找救济。在众多的救济途径中,获得环境诉讼资格,有权提起环境诉讼,是环境权从理论到实践、从依法保障到法律实施的根本标志。因此,公民环境权的兴起,提高了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2、环境诉权的依据诉权一词的原本含义,是指可以进展诉讼的权利,*式军环李刚环境公境公益诉讼浅析*政法学院学报,2004,第8期,46按照传统的诉讼法理论,诉权要以当事人

14、具有实体权利为前提,而环境公益诉讼中当事人对环境资源目前还不享有实体上的权利。尽管前面提到公民环境权的兴起,实际上,公民环境权尚停留在论证阶段,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是有关公民环境权的容是可以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找到依据的。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几条规定了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根本权利,其中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理所当然地包括诉讼的途径和形式,*式军环李刚环境公境公益诉讼浅析*政法

15、学院学报,2004,第8期,46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展检举和控告。这一条规定强调了“宪法“第2条规定的根本权利,可以看作是对环境诉权的原则性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开展,传统的诉讼理论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环境诉权的依据是强调“诉的利益,而不再以实体权利为必要前提,如果原告提起诉讼能够产生其主的利益联系,则认为享有诉权。*学京论环境公益诉讼林业建立,2005,第6期,18也就是说,公民在提起诉讼时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并非在起诉时就要确定的问题,而是在诉讼过程过鉴定才确定的问题。因此,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公民就可以以环

16、境利益与自己有关为由提起诉讼,即使被诉行为并未侵犯其权利,但为了维护与自己有关的环境公共利益,仍然可以提起诉讼。3、利益平衡原则“利益本身属于一个客观畴,从字面上理解可以指好处,而从其本质属性上讲,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转化形式,它表现了社会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在动力。*文显法理学M:法律,1997,265同时,利益是权利存在的根底,利益经过法律确立保护即可成为权利,法律正是通过确立保护多种利益关系的工具,利益调节或再分配是法律的一大职能。法律公平与否,取决于利益平衡与否。孙笑侠论法律与社会利益M法理学论丛,第1卷,1999,393394西方国家中有法谚“

17、无利益即无诉讼的说法,诉讼作为保护权利与解决纠纷的衡平机制,它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对司法救济的需要。因此,如同在制定实体法时必须要考虑利益一样,在运用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时,也有利益平衡的问题。所谓利益平衡原则也称利益缺损填补原则,法律应当以是否平衡各种利益作为法律是否公平的标准,法律不仅保护了个体的利益,同时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使几种利益相互协调、共同存在。利益有私益与公益之分,而在司法救济的诉讼程序中就应当既允许私益诉讼,也允许公益诉讼的存在。叶勇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概念辨析河海大学学报,2004,第44卷第6期,22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存在着机关或个人以个体利益损害公共利益、将个体利益掺入公共利

18、益或者以公共利益名义谋取个体利益的现象在环境保护方面屡见不鲜,为了抑制这种现象产生,到达利益的平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表达法的公平。叶勇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概念辨析河海大学学报,2004,第44卷第6期,22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障碍分析一现实反观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权利,很早就被提出来了,虽然目前还只是论证阶段,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文规定,尽管有关环境权的容可以在一些法律中找到依据,但公民享有环境权还只字不提,所以公民提起诉讼时,往往会于法无据。与此同时,我国长期以实行的是国家环境管理的单一运行机制,主要是通过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关以国家名义和法律形式,全面行使

19、对环境保护的执行、监视、管理等职能,并对全社会环境保护进展预测和决策。于是,公民或法人由于环境侵权遭到侵害时自然而然想到了环境保护机关,请求环境保护机关对其权利进展保护和救济。然而,在我国这种单一运行体制下,政府环境管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往往出于*种私利、诱惑、偏见、地方保护主义或屈从于*种压力,不愿或不能实施保护环境权的行政行为,则环境侵权行为就可能畅通无阻了。另外,虽然说社会不断开展与进步,人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但这种法律意识的提高绝不是我们想象的速度,而是缓慢的一个过程,特别是在农村,我国很多环境问题是发生在农村或城镇,这不得不让我们意识到,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是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

20、个因素。笔者曾经就法律意识问题通过问卷调查对农村法律现状作了分析。从笔者的调查数据上可以看到,约40%的人对法律表示陌生,约25%的人认为法律不可信,约20%的人认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会求助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只有15%的人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造成这种法律现状很大局部原因还是法律宣传欠缺力度。如此的法律现状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在不利。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应努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构建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适应的现实根底。二立法缺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显然,这种规定限制了个人和大多数组织单位提

21、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在环境领域,由于被污染或破坏的环境为“公共财产,*公民或法人往往与之无直接利害关系,假设是仍坚持以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起诉的前提条件,明显不利于环境保护。况且,作为环境侵权的受害者大多数是间接的,其所受损失经常是无形的,环境损坏与侵权一般不针对特定的人。如果按照传统民事诉讼制度对原告资格的规定,则将导致国家环境公益、社会环境公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救济,这必然淡化人们维护公共利益的热情,同时也影响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积极性。因此,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对解决环境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存在着缺陷。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规定每一诉讼必须以真正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名义提起

22、,而所谓的“真正有利害关系则是一个可以扩大解释的概念,毕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关乎广阔人民的共同利益。蔡永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障碍及路径选择,延边大学学报,2004,第37卷第3期,33另外,也许有人会认为,如果受害方以群体形式提起诉讼可以适用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但是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处理环境公益诉讼时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代表人诉讼外表上看维护了一个整体的利益,但这个整体利益是每个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所成的公共利益,本质上还是全体成员的“私益,与“公益诉讼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迥然不同。换另一种说法就是,我国的代表人诉讼以诉讼信托理论为基点,要求受害人明示授权,其程序价值目标在于保护私人

23、利益,并非侧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显然,代表人诉讼不能表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其次,代表人诉讼中的每一个成员包括代表人都必须对诉讼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要求当事人一方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或诉讼标的种类一样,这一规定使代表人诉讼难以合理处理*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却是任何公民和社会团体都可以提起,不要求对诉讼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由于不同利益群体诉讼标的难以满足“一样或同一种类要求而不得不进展屡次代表人诉讼,其结果必然导致诉讼效果的削弱、本钱的高昂、程序的繁琐及周期的迟延。最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设立了公告登记制度,并规定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通常对未参加的权利人具有未决效力,就是同样是

24、有约束力的。如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允许这样,由于单个受害主体权益往往在整个诉讼的利益中所占的份额很小,即使受害人在诉讼中没有登记,也可以在其他人发动代表人诉讼并胜诉后再行起诉,以便获得法院关于适用原判决的裁定,这必然导致受害人有“搭便车的心态。蔡永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障碍及路径选择,延边大学学报,2004,第37卷第3期,33代表人诉讼所保护的利益围和性质不可能与社会公共利益相适应,所以代表人诉讼制度很难适用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三、构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路径选择一原告资格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各国相关立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在美国,司法诉讼案件的原告资格十分广泛

25、。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立法机关可以在认为适宜的情况下将维护公益的任务委托给政府官员如司法部长,甚至还可以通过立法授权给*个特定的公民提起诉讼,这就是所谓的“私方司法部长,这类由“私方司法部长提起的诉讼并不是为了保护他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美国“联邦地区民事诉讼规则“第17条规定也解决了在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以上有关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都适用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还有许多独特的规定。黄锫、胡苑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uzhao.,2006-4-5下载在我国的学术界也有不同的主,都在探讨寻找一个适宜的公共环境利益的代表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谁做原告

26、呢?根据本文提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念,再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展检举和控告。这条规定中的“控告权不仅仅是一种宣告的权利,还是一种直接的诉权,是赋予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公民个人均有环境公益诉权。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108条第1项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就意味着原告必须是被侵害的实体性权利的享有者,且这种权利必须是原告“专属性或“排他性的享有。郭英华、李庆华试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riel.whu.edu./show.asp“ID=2289,2006-4-5下载只有公民、

27、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才有资格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按照传统诉讼法理论“有直接利害关系才有诉权的要求,原告资格就会受到很多限制,就无法使环境公益保护具有可诉性。严格地对原告的起诉资格进展限制,还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无法追究污染企业或行政机关的责任、会造成“公地的悲剧、会导致对法律的不信任和自力救济的泛滥等。郭英华、李庆华试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riel.whu.edu./show.asp“ID=2289,2006-4-5下载因此,我国在构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有必要扩大原告的诉讼资格围,应当赋予所有的公民和社会团体对于环境侵权行为提起环境诉讼的权利。当然

28、,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环境资源保护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等特点,公民个人或社会团体提起诉讼,恐怕在操作能力上很有限。所以有必要在检察机关部,借鉴法院民事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员制度,吸纳具有环境专业知识的专家,戴立、殷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浅探*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第2期,34以检察机关名义协助公民或社会团体进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收到公民或社会团体的协助请求时,有义务协助公民或社会团体进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二受案围及管辖法院1、受案围受案围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标准和界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围应得到合理安排,否则可能导致滥诉行为的发生,因为前文提到原告资格得到放宽,即公民和社

29、会团体,这就可能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滥诉现象增多,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剥夺了其他合法诉讼人的权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围应当以直接或间接对环境造成损害为标准,并分为两类,即环境污染案件和自然资源破坏案件。前一类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共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破坏公共环境的案件,或者没有违反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其行为有害于公共环境以及造成环境功能退化的案件。后一类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开采自然资源并造成自然资源毁损、破坏的案件,或没有违反国家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但其行为造成自然资源破坏以及环境公共利益受

30、损的案件。李丹论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中的环境公益保护法学论坛,2004,第20卷第5期,362、管辖法院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管辖法院的级别应当提高,初审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方面是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其涉及面广,影响也比拟大;另一方面是由于基层人民法院在法官素质水平等条件相当有限,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效率不及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人员素质及审判水平,更能符合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要求。另外,应当在人民法院部设置类似经济庭的专门法庭,培养与吸收有环境专业知识的法官,进展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李丹论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中的环境公益保护法学论坛,200

31、4,第20卷第5期,36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是一定意义上价值考量问题,分配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命运。传统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谁举证,这就意味着大多数情形下举证责任由原告承当。但在环境诉讼中,环境损害的认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由于原告获取信息的有限性且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让他们承当这样的举证责任是极为困难的,“让较少有条件获取信息的当事人提供信息,既不经济,又不公平。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M:中国人民大学,2000,517另外,在环境污染侵权往往是被告一方掌握着所排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迁移转化途径和规律、致害机理等,其操作流程是的,原告不易接近证据,

32、而被告往往具有离证据近、容易取证的方便条件。因此,在环境侵权诉讼中,为了实现原、被告双方力量均衡,许多国家实行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规定主要证据由被告提供。比方美国“欧根州环境保护法“3条规定:原告只需要提供外表证据,证明污染者已经或很有可能有污染行为,或否认其行为会造成那样的损害结果则必须提供反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虽然规定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被告举证制,但却没有规定举证的围和原告是否还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从而使得被告感觉承当了太重的举证责任,而原告则无视了对必要证据的收集。鉴于以上原因,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明确规定原被告举证责任的围。一般而言,被告应负担大局部的举证责任如对

33、污染事实是否存在、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免责等问题负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主要起辅助作用,一般对如损失的大小等轻易解决的问题进展举证。四是否适用调解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展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可见,合意是调解原则的核心和灵魂,调解制度在诉讼活动中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有处分权,在实践中为了到达调解的效果,当事人往往要放弃有一局部实体权利。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其标的额比拟大,关乎广阔人民的利益,社会影响比拟大,所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是代表国家和公众的意志,并非自身的意志,其权利和义

34、务都是特定的,无权代表国家和公众擅自放弃、处分权利,缺乏合意的条件和根底,调解也就失去存在的价值。因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五诉讼费用一般来说,原告会不会提起诉讼的决定,多数情况是与诉讼所需要费用相关。由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牵涉面较广且涉及复杂专业知识与技能,原告即使履行其较轻的举证责任也需要花费极为昂贵的,诸如高科技鉴定等费用,往往是一般组织和个人难以承受,而公民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如果所有的诉讼费用都让原告承当,显然违反社会公平原则,法院更不能因诉讼费用而拒绝原告起诉。我国为了不让诉讼费用成为诉讼的障碍,应借鉴国外合理的做法,对诉讼费用的负

35、担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规定。如美国“清洁水法“规定,法院如认为适宜,可将诉讼费用包括合理数额的律师非和专家作证费判给诉讼的任何一方,以利于保护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蔡虹、梁远也论行政公益诉讼法学评论,2003,第3期,43又如法国,当事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事先不缴纳诉讼费用,败诉时再按规定标准收费,数额极为低廉。孙中艳环境公益诉讼立法问题研究能源环境保护,2005,第19卷第3期,57但如果一开场就免收诉讼费用,有可能产生滥诉的现象。所以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同时成立环境公益基金会,其主要来源是从每件胜诉的环境诉讼案件的罚金中提留一定比例作为环境公益基金,当然,基金会还可以接纳社会捐款

36、作为基金来源。原告提起诉讼时可以到环境公益基金会申请一定数额当作诉讼费用,环境公益基金会接到申请后通过审查,认为提起的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就可批准;如果经审查属于报复、无理取闹等不合理起诉时,则不能批准,以防止滥诉。原告胜诉的,其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支付;原告败诉的,诉讼费用就由环境公益基金承当。六奖励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的目的并非要求行为者对自身进展赔偿,而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时必然消耗了大量时间、精力,甚至金钱,如果没有给原告一定的奖励,就没有提起诉讼的鼓励机制,也不会有更多的人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牺牲自己的既得利益。为了鼓励原告惩恶扬善的诉讼行为,

37、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设置奖励制度,这有利于鼓舞更多的公民积极参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于如何设置奖励制度,同样可以参考国外一些做法,如美国“反欺骗政府法“规定,败诉的被告将被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原告有权从被告的罚金中提取15%30%的金额作为奖励。孙中艳环境公益诉讼立法问题研究能源环境保护,2005,第19卷第3期,57在原告起诉是合理合法有意义的情况下应给原告一定的奖励,这些奖励基金来源于环境公益基金或直接来源于环境诉讼案件的局部罚金。七保障措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一项诉讼制度,由于其目的的特殊性、诉讼主体的广泛性等特点,为了能够顺利进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活动,还需要有一系列

38、的保障措施。首先,在诉讼活动之前,需要有一个前置的环境损害鉴定程序。因为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对社会和人们造成损害的方式往往是多样化、复杂化的,损害的结果往往难以确定和计算。但是能否科学准确地鉴定出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损害的结果大小,如对人们造成的财产和身体损害的大小等,成为具体的一个诉讼请求,直接关系到能否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以确立一种科学的对环境损害结果进展鉴定方法和标准是必要的程序,同时也有利于防止诉权的滥用,提高审判效率。其次,应该防止诉讼迟延的现象,建立经济型的诉讼程序,推动诉讼程序的快速开展。如果裁判过于迟延,一方面会挫伤公众起诉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可能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到损害而

39、无法弥补。最后,应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展。让者承当民事责任,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以及环境公共利益的恢复,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在诉讼利益的分配上,应保证一局部的物质利益作为原告的补偿或奖励。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前面提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并具有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的双重功能,所以在构建一种新的制度都有其存在的重要意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不例外,具有存在的重要意义。一保证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公民环境权兴起后,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项理论根底,同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又反作用于公民环境权,保证了公民环境权的充分发挥,表达了一种环境。各国的环境保护实践证明,环境保护目的

40、的达成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环境渐渐成为环境法的一项根本原则。实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实现环境的一种重要方式,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权,而司法诉讼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实现了环境也就保证了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所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公民环境权以及环境的实现有重要的意义。二为经济的开展扫除了障碍经济的进步是反映一国综合国力的表现之一,经济开展的同时经常会伴随着环境问题并带来环境纠纷,如果这些环境问题和环境纠纷无法有效解决时,势必会影响到经济的开展速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事前预防,也可以事后救济,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扫除了经济开展道路上的障碍。三有利的法制宣传方式,提高民众法律意

41、识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出发,每个公民或法人都有可能成为起诉主体,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到的侵权案件影响比拟大,能够引起众多公民或法人的注意与重视,所以很多时候环境民事诉讼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制宣传方式,有利于对公民或法人进展法律上的引导,促使其提高法律意识,从而更好地维护了环境公共利益。四节约了司法资源由于环境公共利益涉及当代每一个社会成员和子后代的切身利益,当其受到损害,会造成社会成员生命、安康、财产等多方面的损失。因此,基于环境侵权损害的私益诉讼数量日益增多,许多案子甚至旷日持久,给当事人和整个社会都造成了重要的经济消耗,加剧了司法资源的紧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其事前预防功能,使潜

42、在的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得以防止,从而大大减少由此发生的对私益环境侵权损害的诉讼请求。同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其事后补救功能,为受到环境侵权损害的私益受害者,寻求整体的经济补偿,从而使一般受害者不必再提起私益赔偿诉讼。*建伟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河海大学学报,2004,第6卷第4期,24参考文献:1文显法理学M:法律,20012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M:中国人民大学,20003齐树洁民事程序法:大学20034王明远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中国法制,20015宋波、梁远西方国家环境群体诉讼之考察行政学院学报,20036史玉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假设干问题探析现代法学,2004,第26卷第3期7笑侠论

43、法律与社会利益M法理学论丛,第1卷,19998式军、环刚环境公境公益诉讼浅析政法学院学报,2004,第8期9丹论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中的环境公益保护法学论坛,2004,第20卷第5期10叶勇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概念辨析河海大学学报,2004,第44卷第6期11建伟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河海大学学报,2004,第6卷第4期12学京论环境公益诉讼林业建立,2005,第6期13戴立、殷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浅探*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第2期14蔡虹、梁远也论行政公益诉讼法学评论,2003,第3期15中艳环境公益诉讼立法问题研究能源环境保护,2005,第19卷第3期16王灿发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

44、践中国政法大学,200217刚公益诉讼研究.pil.org./article view.asp“uid=19,2006-4-3下载18黄锫、胡苑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uzhao.,2006-4-5下载19郭英华、庆华试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riel.whu.edu./show.asp“ID=2289,2006-4-5下载20瑞英环境公益诉讼的障碍分析与构建立想中国科技信息网,2006-4-5下载21Van Reenen, Locus Standi in South African Environmental Law: A Reappraisal in International and p

45、arative Perspective, SAJELP 1995, 121 at 122, mentions that although in academic circles a systematic and sound distinction between private and public (subjective) rights has been made, courts have never made this distinction and have always demanded a breach of one of those subjective rights which are recognized in private law.22 Public Interest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in South Africa.saep.org/Interns/IntPro/intpro99/Glinski/Gliinski%20Paper.doc,2006530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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