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监督工作岗位职责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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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监督工作岗位职责正文第1篇:医疗机构监督科工作职责XXX医疗机构监督科人员工作职责董磊:完成所内分派的各项工作指标,统筹规划工作计划,工作落实情况,案件报批,医疗机构设置报批工作。俞欢:1、负责医疗机构设置申请的初审和现场审查。配合做好批准后的医疗机构许可(登记)证的制作、发放、校验工作。2、负责对医疗广告进行日常监测。3、对消毒药剂及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卫生监督。4、对全县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审核发放卫生学评价报告和日常监督、监测采样。袁媛:1、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提出处罚建议。2、对

2、辖区内的传染病控制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参与传染病爆发等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传染病新发生疫情、疫情爆发和流行的卫生监督工作。对疾病控制机构是否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进行分析、调查与核实,是否对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进行检查。3、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重点环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第2篇:医疗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负责人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本医疗机构的各项工作。 2、3、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搞好法律、业务学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业务

3、素质和依法执业水平。 4、加强诊疗各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负责本医疗机构的财务、药品、物品的管理。6、负责本医疗机构的转诊、疫情报告、危重病人抢救及医疗差错事故的上报等工作。第3篇:医疗机构工作职责医疗机构工作职责一、医患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要积极组织协调医患对话,心沟通交流,稳控患方情绪,防止事态恶化升级;二、对不可控事件及时报警,主要负责人坐镇指挥,分管领具体负责;三、迅速组派处置专班,指派专人向当地医调委和卫生行政门报告事件动态和患方信息;四、及时调遣、增派内保人员,加强安保力量,保护现场、边及重点部位、重点人群,维护医院秩序;五、收集滋事行为的影音资料,协助

4、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卫生行政部门工作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维稳办、政府办、公安部门通报息,第一时间派人赶赴现场,调度、指挥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和作人员积极应对,正确处置,有效控制事态扩大;二、协调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指导敦医调委妥善调处;三、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办,制定视频监控建设规划,建立健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全防范措施。公安机关工作职责一、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安保工作的日常指导、检查督办,对各种可能引发医患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苗头要及时掌握化解,发生医患纠纷和突发性事件后要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劝导工作,控制事态,防止矛

5、盾升级;二、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正常作秩序;三、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快速区分性质,果断予以处置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警快速对接工作机制一、联络员和情报互通机制。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公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联络和协调。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综治部门牵头,维稳、公安卫生、司法等部门参与组成的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探讨医患纠纷急处置的长效机制,协调处置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医纠纷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三、信息报送制度。医疗机构一旦发现不可控医疗纠纷苗头要于第一时间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将病人姓名

6、、家庭住址、件简单起因、涉及纠纷患方人数和主要参与人员的社会背景等基信息,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公安机关报告,随后再书面报详细情况,并随时报送阶段性处置进展。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立即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当地党委办、政府办和维稳办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事件起因、具体经过、相半性质、涉及范围、害程度、事态评估,控制措施以及需要有关部门协助的建议等。第4篇:医疗机构工作职责一、医患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要积极组织协调医患对话,心沟通交流,稳控患方情绪,防止事态恶化升级;二、对不可控事件及时报警,主要负责人坐镇指挥,分管领具体负责;三、迅速组派处置专班,指派专人向当地医调委和卫生行政门报告事件动态和患

7、方信息; 四、及时调遣、增派内保人员,加强安保力量,保护现场、边及重点部位、重点人群,维护医院秩序;五、收集滋事行为的影音资料,协助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卫生行政部门工作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维稳办、政府办、公安部门通报息,第一时间派人赶赴现场,调度、指挥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和作人员积极应对,正确处置,有效控制事态扩大; 二、协调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指导敦医调委妥善调处;三、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办,制定视频监控建设规划,建立健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全防范措施。公安机关工作职责一、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安保工作的日常指导、检查督办,对各种可能引发

8、医患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苗头要及时掌握化解,发生医患纠纷和突发性事件后要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劝导工作,控制事态,防止矛盾升级;二、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正常作秩序;三、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快速区分性质,果断予以处置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警快速对接工作机制一、联络员和情报互通机制。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公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联络和协调。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综治部门牵头,维稳、公安卫生、司法等部门参与组成的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探讨医患纠纷急处置的长效机制,协调处置工作中存在的困

9、难和问题,确保医纠纷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三、信息报送制度。医疗机构一旦发现不可控医疗纠纷苗头要于第一时间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将病人姓名、家庭住址、件简单起因、涉及纠纷患方人数和主要参与人员的社会背景等基信息,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公安机关报告,随后再书面报详细情况,并随时报送阶段性处置进展。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立即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当地党委办、政府办和维稳办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事件起因、具体经过、相半性质、涉及范围、害程度、事态评估,控制措施以及需要有关部门协助的建议等。第5篇: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机构管理(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人员管理(医师、护士、其他相关专

10、业技术人员)医疗服务管理(血液、医疗废物、医疗事故、医疗美容、药品、广告、医院感染、临床技术准入、临床技术操作和临床诊疗活动、母婴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实验室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9.1,修订2004.8.23,实施2004.12.1)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1995.6.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5.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5.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9.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9.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部

11、令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1.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12.1)护士管理办法(1994.1.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9.1)血站管理办法(1998.10.1,2005.11.17发布,2006.3.1实施)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4.8.10)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7.16)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7.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8.1)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8.1)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5.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9.1

12、)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9.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3.5.1)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5.27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2006.2.27发布,2006.6.1实施)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7.1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2006.3.16发布,2006.7.1实施)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2006.4.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1994.9.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9.2)医疗机构

13、设置规划指导原则(1994.9.5)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1994.9.5)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7.21)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1996.6.11)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1996.6.11)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1996.6.11)综合医院评审标准(1997.9.1)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1997.9.1)医院、乡(镇)卫生院评审结论判定标准(1997.9.1)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1999.7.16)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1999.7.16)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2001.4.30)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

14、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6.20)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2000.11.30)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2002.1.21)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2002.4.16) 医疗美容项目(试行)(2002.7.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2002.8.2)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002.8.16)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9.1)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5.12.16)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9.1)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9.1)

15、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9.1)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标准和标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5)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2005.8.1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94年)共分7章55条总则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共分8章91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总则设置审批登记与校验名称执业监督管理处罚附则明确了医疗机构的类别共十二类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妇幼保健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疗养院

1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其他诊疗机构登记和校验制度申请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提交有关材料 登记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审核合格的,发给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人或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

17、)等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向社会开放的校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远、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诊疗科目登记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界定了当时我国允许开设的诊疗科目的范围和种类,并统一了诊疗科目的名称 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共规定了32个一级科目和130个二级科目执业印章、帐户、牌匾等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名称一致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门诊病历保存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不少于30年监督管理非法行医未取得医疗机构

18、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不按期校验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视性质、情节、后果给予下列处罚警告;立即改正;限期改正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药品和器械罚款(500元以下;500-1000元;3000元以下;3000-5000元;3000-10000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管理医师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5号主席令,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核心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注册取得医师资格后,

19、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的30日内予以注册,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师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临床类别:内、外、妇、儿等16个专业中医:中医、中西医结合、蒙医、藏医、维医、傣医等6个专业口腔类别:口腔专业公共卫生类别:公共卫生专业变更注册与重新注册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需到原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需按规定办理重新注册手续非法行医非医师行医经注册的医师在非医疗机构内行医取得

20、医师资格证书后,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的法律责任视情节、性质、后果分别给予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1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师资格一经取得,终生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医师资格证书仅作为医师注册的依据,并不是医师行医的法律凭证,医师必须持医师资格证书注册,领取医师执业证书后获得依法行医的权利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行医。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行医。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实际情

21、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注意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本、硕、博)在毕业前的实习以及毕业后的见习阶段,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诊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进修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行医不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护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9月26日,陈敏章部长签署第31号部长令,予以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总则考试注册执业罚则附则核心护士执业考试制度领取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注册制度护士执业考试获得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考试合格,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可以申请护士执业

22、注册 再次注册:每2年进行再次注册中断注册5年以上,须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3个月的临床实践 法律责任未经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非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护士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或拒不履行护士义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注册第6篇: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手册目 录第一部分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1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护士条例 .5、处方管理办法 .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二部分 有关批复及司法解释1、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

23、关问题的批复 .2、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3、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 .4、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臵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5、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 .第三部分 常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执业资格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个体医疗机构行医 .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三、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非法行医 .四、乡村医生擅自执业 .五、未办理变更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手续 .19 39 47 59 68 69 70 71 72 74 74 75 75 76执业行为一、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6二、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24、 .76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77四、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7五、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六、医师违法行医 .七、护士违规执业 .八、乡村医生违法行医 .专项诊疗服务一、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二、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 .三、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77 78 79 80 81 81 82第一部分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25、。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

26、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

27、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28、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

29、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

30、,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

31、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臵、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

32、)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

33、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臵。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

34、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

35、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

36、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

37、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

38、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

39、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

40、分。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

41、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日起施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

42、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规划审批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

43、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臵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臵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臵规划。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臵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第八条 设臵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臵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臵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条 申请设臵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臵申请书;(二)设臵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

44、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臵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臵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臵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臵的,发给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臵,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臵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登记第十五条

45、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臵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臵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臵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46、门办理。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13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

47、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四章 执业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

48、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

49、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臵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

50、工作等任务。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臵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51、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

52、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

53、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

54、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

55、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第四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

56、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臵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第六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臵规划合理配臵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臵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臵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57、,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医疗机构设臵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臵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臵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臵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臵规划。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臵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臵,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

58、责审批。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臵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臵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

59、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臵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臵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臵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臵医疗机构,由设臵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臵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21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臵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60、(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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