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带条例》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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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发布日期: 2010-02-22 字号:大、 中、 小关闭窗口(2009年10月23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其具体范围按照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执行。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风景区遵循

2、统一规划、依法管理、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促进风景区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管理机构(以下称风景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和文化、旅游设施建设,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和决定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优先,充分发掘和合

3、理利用风景区的历史文化资源,制定符合风景区特色的商业街区规划,发展风景区特色旅游服务业、文化产业,提升风景区整体品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设施和环境的行为。 对为风景区保护和管理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秦淮区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风景区保护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风景区城市设计,以保护风景区总体风貌和景观特色。 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

4、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其他有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当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明确其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第九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城市设计,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业规划涉及风景区的,应当征求秦淮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与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由秦淮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组织

5、编制。 风景区内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市城市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供电、供排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建设和维护相关设施,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风景区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其性质、布局、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事先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 禁止在风景区内建设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的历史遗迹(遗址)、历史街巷、历史建筑、历史

6、风貌建筑、历史地名、历史掌故、秦淮灯会、秦淮风味小吃、古琴艺术?金陵琴派、秦淮河及河道两岸景观等,均属保护的风景名胜资源。 第十五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确认、登记,建立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风景区内的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的空间格局和建筑形式等依法受保护。 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由其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按照风景区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修缮,转让、出租的,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在转让、出租协议中明确。 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名胜资源,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保护、修缮。 第十七条 对风景区内的秦淮灯会、秦淮风味小吃等列入国家、省、市非物质

7、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征集、抢救、研究、传播、宣传教育等事项。 保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定履行保护义务。 第十八条 对风景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场所、资金等方式,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风景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发掘、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培养传承人,积极组织和参与相关展示、展演活动。 第十九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指导风景区

8、内的经营者执行秦淮风味小吃地方标准和风景区通用服务标准,培育特色小吃、服务等品牌。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风景区规划及其功能要求,在风景区内投资发展旅游服务业、文化产业。 以风景区内的景名、地名等风景名胜资源进行域名注册、商标注册,其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 第二十条 风景区周边地带的景观特色、水体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污染防治,由相关区人民政府根据风景区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或者在岸坡堆放垃圾等废弃物; (二)向水体排放污水; (三)洗涤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 (四)捕捞鱼虾; (五)其他影响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

9、应当完善雨污分流、污水截流等管网设施,采取河道清淤、河面清污、生态补水、生态修复等措施,改善内秦淮河水质。 风景区水域内禁止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当关闭、拆除。 第二十三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和节水减排技术,不得使用污染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内用于游览观光经营服务的车辆、船舶,应当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实行总量控制,使用清洁能源,并保持运行安全和整洁美观。第四章 秩序管理第二十五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二)挖掘、占用道路、河道; (三)举办大型游乐、商业展销活动

10、; (四)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风景区管理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查验风景区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对无审核意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区内施工,应当制定风景区施工保护方案。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封闭或者围挡,采取降尘、降噪和交通疏解等措施,并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保护环境,保障游客安全。施工不得破坏景观、树木植被,不得污染水体。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原貌。 在灯会、庙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期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按照风景区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进行。 第二十七条 在风景区内举办灯会、庙

11、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秦淮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风景区游览接待容量和安全保障需要,实行控制游客数量等管理措施,并在举办活动十日前分别在媒体、景区入口处发布公告。 第二十八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风景区规划,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风景区内确定实行步行街管理的区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步行街周边地区的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禁止、限制车辆进入的相关标志。 除救护、抢险的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外,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其他车辆不得进入步行街。进入步行街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九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公布特色商业街区的经营项目目录。在特色商业街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

12、风景区特色商业街区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摊点,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经营服务项目、食品加工,以及燃料和包装物的使用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风景区的安全、环保、卫生要求。 第三十一条 风景区内的夜景灯光照明、店招店牌的设置和店面装饰,应当与风景区建筑风貌相协调,符合风景区容貌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并保持安全、完好、美观、整洁,破旧、老化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风景区内的夜景灯光设施实行联网管理,用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禁止损毁和擅自拆除、移动风景区内的市政设施、夜景灯光设施以及其他公

13、共设施。 第三十三条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躺卧、露宿、吐痰,乞讨,乱扔烟蒂、果皮、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悬挂、张贴; (三)超出门、窗在店外占道经营、作业、堆放物品; (四)向路面排放污水,车辆运输遗洒、飘散载运物; (五)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无证照经营、欺诈经营、强买强卖; (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方式产生严重干扰他人的噪声; (三)传播非法出版物及其他违禁品; (四)设局诱赌、酗酒滋事; (五)打卦、测

14、字、算命等活动; (六)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区域; (七)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二)组织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三)组织编制风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四)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区安全应急预案。第三十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二)建立健全风景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依法做好风景区有关建设项目和举办活动的审核工作;(四)定期组织检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情况;(五)协同有关部门改善旅

15、游配套服务和游览条件,做好夜景灯光照明、店招店牌、店面装饰等日常管理工作,维护风景区公共秩序、市场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秩序;(六)监督风景区内公共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七)建立风景区投诉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 ,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八)依法查处或者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的市容市貌管理;(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风景区内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定期检测内秦淮河水体水质,对餐饮经营者

16、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查;(四)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的治安、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护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五)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风景区内的文化经营活动、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文物保护等加强监督管理;(六)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风景区内餐饮、商品销售、食品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和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三十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机构推进有关地方标准的实施,规范秦淮风味小吃的制作和服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区内新建、

17、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挖掘、占用道路、河道或者举办商业展销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商业广告或者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

18、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风景区特色商业街区经营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夜景灯光照明、店招店牌的设置和店面装饰,不符合风景区容貌标准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区水域内捕捞鱼虾或者车辆擅自进入步行街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风景区特色商业街区经营管理规定和风景区容貌标准由秦淮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夫子庙地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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