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ppp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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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PPP项目PPP项目合同*市*区环境保护局与 *项目公司 联合签署二一七年_月*市*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PPP项目 PPP项目合同*市*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PPP项目本项目合同(“本合同”)于2017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订立:(1)*市*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联系电话:传真:(2)*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市*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PPP项目 PPP项目合同*市*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PPP项目合同编制说明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

2、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

3、城2005154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包括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政策性文件编制。目 录前 言1第一章总则2第条 术语定义2第2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4第3条 声明和条件5第4条 合同生效条件7第5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8第二章合同主体9第6条 甲方主体9第7条 乙方主体13第8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13第三章合作关系13第9条 合作内容13第10条 特许经营权13第11条 排他性约定13第四章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13第12条 项目总投资13第13条 融资方案13第

4、五章项目前期工作13第14条 前期工作任务分担13第15条 前期工作任务费用13第16条 甲方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13第六章项目建设13第17条 土地使用13第18条 设计和施工13第19条 建设13第20条 竣工13第七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13第21条 运营与维护13第22条 暂停服务13第23条 水质和污泥处理标准13第24条 水质检测和水质超标的处理13第25条 水量的计量13第八章项目资产的移交13第26条 特许经营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资产的移交13第九章政府付费13第27条 污水处理费13第十章绩效考核13第28条 绩效考核体系13第29条 不可抗力13第十一章违约赔偿13第30条 违约金

5、13第31条 违约赔偿13第32条 甲方的临时接管13第33条 一般补偿13第十二章终止、变更和转让13第34条 终止13第35条 变更和转让13第十三章解释和争议的解决13第36条 解释规则13第37条 争议的解决13第十四章其他约定13第38条 保密13第39条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13第40条 保险13第41条 其他条款13附件13附件1:项目进度表13附件2:保险13附件3:价格调整机制13附件4:协商、变更补充合同及纪要13附件5:人大决议、中长期财政规划相关文件130黄石市铁山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PPP项目 PPP项目合同前 言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6、、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黄石市铁山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双方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署。甲方:黄石市铁山区环境保护局(下称“甲方”),法定地址: ,授权代表: ,职务: ;乙方: (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特别说明:甲方已获得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政府授权签署本合同。鉴于:(1)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政府决定以PPP模式实施黄石市铁山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PPP项目;(2)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政府决定以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

7、与黄石市铁山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PPP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与移交。(3)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政府于 年 月 日对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 为中标社会资本,并由中选社会资本与政府方合资组建项目公司承担实施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双方在此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信守。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15页 共121页第一章 总则第条 术语定义1.1术语定义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本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指黄石市铁山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PPP项目,近期工程设计规模平均日污水量为 180

8、0 m3/d;远期工程设计规模平均日污水量为7200 m3/d。本次招标项目范围为近期工程1800 m3/d;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各构筑物的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等以及设备安装工程;并修建6000m长的DN600塑料缠绕管和3280米的b*h=0.4*0.5钢筋混凝土污水暗沟。建设地点为黄石市铁山西区科技新城。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项目合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PPP项目合同(

9、含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PPP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合同。“出水采样点”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法律变更”指(1)在本合同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2)在本合同签署之后,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政府及以上的对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作出任何重大变更的批准或任何重要条件的增减。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2)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工作日”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化学品”/“药剂”指工程

10、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药剂。“谨慎运行惯例”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进水采样点”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接收点”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交付点”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建设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9.3条款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证金。“批准”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或为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融资完成”指乙方与融资方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或放弃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

11、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融资文件”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与提供履约保函关的文件。“生效日期”甲方和乙方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生效的日期。“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建设期”指本合同签署完七(7)天即进入建设期。“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指自开始商业运行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1)日止的期间。“特许经营期”具有第10.2条规定的含义。“磋商保证金指供应商按照供应商须知与响应文件同时提交的保证金。“运营维护

12、保函”指按照本合同第21.5条款向甲方提供的保函。“移交维修保函”指按照本合同第26.9条款向甲方提供的保函。“绩效考核体系”具体指28.1条款所规定的考核体系“违约”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违约利率”指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二(2%)的年利率。“不可抗力”指具有第29条款所规定的含义。“补偿事件”指乙方依据第33.1按本合同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污水”指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处理的污水。“项目用地”指用于建设项目的场地(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红线为

13、准)“污水处理费”指甲方根据本合同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污水处理单价”指处理每吨污水的价格。“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第一个运营年应自正式开始商业日起算至次年与该正式商业运营日相同日历日的前一(1)日结束,以后每个运营公历年度依此类推。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满的最后一(1)日结束。“运营日”指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24)小时。“移交日”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资产的其他日期。“政府部门”指(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

14、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2)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1.2其它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a)“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b)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c)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日均应计入;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d)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e)所指

15、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f)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g)招标人认为合同草案有必要调整的以最新的书面调整意见为准;(h)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附录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i)标题仅为方便使用。第2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2.1 合同背景(1)为有效解决本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污水处理工程质量和效率,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政府决定采用PPP模式完成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等工作。黄石市铁山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PPP项目实施方案已于2017年9月8日获得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政府批准通过。(2)本项目

16、总投资暂定4256.65万元人民币,最终以经政府审定的竣工决算金额为准。(3)根据本项目实施方案、PPP项目合同,政府指定出资方代表-黄石市铁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标社会资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17年【】月【】日合资成立项目公司。2.2 合同目的政府授权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用以确定乙方负责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等工作,约定甲方与乙方在此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项目合作范围和期限、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项目付费、终止和补偿等事项。第3条 声明和条件3.1甲方的声明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前:(1)甲方已获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合同,

17、并有能力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2)甲方已经获得本合同在生效日期前政府对本项目的所有批准;(3)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财政支付义务,并向乙方提供将本项目的政府付费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及中长期财政规划的承诺;(4)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在本合同签署时如有未完成或产生的批复(包括但不限于承诺或批准)等,则自其完成或产生时即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2乙方的声明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期:(1)乙方为在中国 湖北 省 黄石市铁山区(县)正式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

18、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其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2)在任何中国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乙方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起诉或程序;(3)乙方保证项目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工程建设投资的20%,其他资金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4)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19、乙方保证在以下声明中所述的内容和承诺均真实有效,并对乙方声明中失实和未能实现其承诺的部分内容承担赔偿责任。(5)乙方已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技术和设备等,从而确保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如乙方未能投入完成本项目建设的足够资金、人员、技术和设备等,从而导致影响工程建设的,则乙方应保证对项目追加投资,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6)乙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甲方依本合同享有权利或乙方依本合同履行义务造成严重的实质性影响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合同各附件也随之自动终止。(7)乙方已经获得本合同应在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

20、有批准。第4条 合同生效条件4.1 本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1)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政府对甲方签署本合同的授权书已正式出具;(2)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获得必要的批准。4.2 合同的生效日期全部满足上述第4.1款所述生效条件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日期。第5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5.1 合同构成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如下:(1)本合同正文及全部附件;(2)成交通知书;(3)竞争性磋商文件及补充通知、答疑、澄清;(4)磋商响应文件及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磋商响应承诺书;(5)甲方资格预审文件及资格预审补充通知、答疑、澄清;(6)中标社会资本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申请函及承诺书;(7)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

21、(8)经甲方审查的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变更;(9)甲、乙双方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10)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形成的、经双方书面确认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在本合同签署时如未完成或产生的,则自其完成或产生时即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5.2 合同的优先次序第5.1款所约定的本合同各组成部分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书面形式签署的文件、合同等时间在后者为准。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5.3 合同的可分割性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

22、可执行,且甲、乙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均不应改变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第二章 合同主体第6条 甲方主体6.1甲方主体的资格6.1.1合同签订主体的资格及继承甲方经铁山区政府书面授权委托,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代表政府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甲方自身无法履行的,则政府方指定其他部门或机构承担履约责任,并应提前十五(15)日告知对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如出现转让情形,则政府方将指定其他部门承继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6.1.2甲方

23、主体及其承继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政府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除非政府方与中国其他的政府部门合并或联合。承继实体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同样的财政承受能力;(2)具有与甲方同样的承担所有权利和责任的能力;(3)接受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6.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2.1甲方的权利(1)按本合同约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的权利。(2)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3)对乙方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合同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4)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的投融资、建设、经营、

24、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5)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6)甲方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审计检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7)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合同的监督检查权及

25、对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8)本合同不限制甲方作为政府部门依据适用法律行使的法定权力。(9)行使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6.2.2甲方的义务(1)授予乙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且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内,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2)乙方将本项目资产、运营收益权进行抵押、质押融资,甲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3)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审批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相关文件,确保本项目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工作的正常开展。(4)负责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乙方指定地点,以及协调项目进出场

26、道路建设。(5)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开展本项目范围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保证项目正常开工。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开始前,甲方确保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本合同正式签署后十(10)日内,确保将厂区使用范围内用地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为项目之目的合法、独占性地使用土地。(6)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且甲方应负责财政局将本项目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及中长期财政规划。(7)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8)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本项目建设临时性用水、用电的需求,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9)负责

27、采购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进行监督,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10)若甲方兑取乙方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中的款项后,乙方通过仲裁或其它方式确定甲方无权兑取,甲方应退还兑取的金额,并应补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11)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污水处理厂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本合同条款的执行受到影响。(12)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7条 乙方主体7.1乙方主体资格乙方依据本合同第3.2款之声明,拥有完整的履行本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保持其主体资格,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7.2乙方的权利和

28、义务7.2.1乙方的权利(1)享有对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2)拥有本项目的独家特许经营权。(3)拥有请求政府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4)拥有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权利。(5)如果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约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作最大努力,则甲方需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6)按照本合同约定,在特许经营期内,具有向政府申请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权利,但需在本合同调价机制及绩效体系下进行。(7)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7.2.2乙方的义务(1

29、)负责本项目合作期内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等的一系列工作,承担相应风险,并按照国家、湖北省及铁山区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建手续。(2)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具体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4)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本合同规定进行运营,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5)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及移交维修保函。(6)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7)在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极端环境下,积极配合甲方做好项目范围内及相关范围的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不得

30、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该种情形下配合如影响到乙方绩效考核的,则甲方应按照乙方已履行完毕对应的绩效指标来对待,且不应视为乙方违约。(8)接受甲方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9)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缴纳有关税费,如有关税收的适用法律发生变化,乙方应按照变更后的适用法律缴纳各项税费。(10)在特许经营期内,对其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和雇员的受托行为、职务行为所导致对本项目的损失、损害、索赔和其它赔偿责任负责。(11)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谨慎运营惯例,自费购买和持有本项目适用法律要求的任何强制性保险

31、(已列入本项目总投资的保险费除外)。(12)乙方应让预期的购买人了解相关权益转让存在限制性条件,且使有关部门对不符合上述限制的股权转让不予受理和登记。(13)乙方应接受甲方聘请的第三方审计单位按照政府审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审计,配合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审计单位的工作。(14)乙方在项目中采用的工艺技术及设备,若属专利技术,应为乙方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被授权使用的专利技术,若由此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其他类似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和承担责任。(15)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提供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服务,出水水质应符合合同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1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安装在

32、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应与环保部门和建设及城管部门联网),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17)在特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对项目资产和特许经营权在移交前设置的任何抵押、质押、担保、债务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8)乙方不能因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场地(包括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空气)及周围环境的环境污染,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尽量减少对污水处理厂周边的干扰。(19)当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连续三(3)个月日均超过0.18万吨/天,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开始准备建设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20)乙方遵循谨慎运行惯例,加强项目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项目

33、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特许经营期满时,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21)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单以及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都能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和履行本合同。(22)乙方应遵守现行的劳动保护法规,尊重职工的权利和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及有关标准。(23)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8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及依据本合同向对方提交的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但甲方为充分满足政府和公共监督要求的情况除外。甲乙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甲乙双方同意:(1)一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为

34、另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给予必要的协助;(2)当一方合理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3)如果任何一方合理地预计某事件或情形将对另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且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时,该方应合理可行地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第三章 合作关系第9条 合作内容(1)本项目采用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特许经营方式,中标社会资本在收到政府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十五(15)日内与政府指定出资代表-黄石市铁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资成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即为本合

35、同乙方),双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股权比例和出资金额以双方合资合作协议为准。公司设立地点:湖北省铁山区。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甲方与乙方按各自职责及合同约定合理分担风险,乙方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无偿将项目全部资产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部门或单位,乙方依据本合同取得特许经营期内污水处理服务费。(2)本合同项下PPP项目的工程概况为:近期工程设计规模平均日污水量为 1800 m3/d;远期工程设计规模平均日污水量为7200 m3/d。本次招标项目范围为近期工程1800 m3/d;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各构筑物的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等以及设备安装工程;并修建6000m长的DN600塑料缠

36、绕管和3280米的b*h=0.4*0.5钢筋混凝土污水暗沟。项目建成后主要接纳黄石市铁山区木栏片西部工业区内的企业产生的工业污水及西区居民的生活污水,出水水质执行标准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标准中的A标准。项目产生的污泥由项目公司进行脱水至含水率不高于80%后进行堆肥及资源化。(3)本合同项下污水处理厂的投融资范围和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管网服务费仅适用于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第10条 特许经营权10.1特许经营权授予经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政府批准,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投融资、建设

37、、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并拥有本项目污水处理厂资产的使用权。10.2特许经营期本合同约定特许经营期为二十五(25)年,即自本合同生效日期开始至满二十五(25)年的最后一(1)个工作日(含建设期1年)。本合同约定条款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结束特许经营期,但任何情形下,不得延长特许经营期。10.3特许经营范围项目主要服务范围为黄石市铁山区木栏片西部工业区内的企业产生的工业污水及西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特许经营范围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污水处理厂建设内容以经政府审批的施工图为准,项目总投资以经政府

38、审计的竣工决算为准。10.4 特许经营期的延长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不可延长。第11条 排他性约定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利具有排他性,除本合同终止情形外,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本项目为标的与任何其他方建立与本合同合作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合作关系。第四章 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第12条 项目总投资12.1本项目投资规模本合同项下建设项目的总投资约4256.65万元人民币,最终投资额以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12.2本项目总投资构成项目总投资包含近期所有投资及远期部分土建工程费用,具体为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基本预备费、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本PPP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

39、究、地质勘查、PPP咨询服务、招标代理、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由甲方采购委托,费用计入总投资,并由乙方承担。最终投资额以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12.3项目建设投资计价原则项目建设工程费用,最终以审计部门审计的竣工决算为准。具体计费依据按照湖北省现行市政工程相关定额及取费规定计算。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可行性研究费、PPP咨询服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工程造价咨询费、勘察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竣工图编制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联合试运转费、办公用生活家具购置费、人员培训费、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等均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该笔费用以竣工决算为准

40、,列入项目总投资,并由乙方承担。具体计费依据按照国家、湖北省、铁山区等相关规定为基础按实际发生额计价。第13条 融资方案13.1 本项目投资资金筹措方式(1)乙方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筹措资本金。(2)乙方可以将本项目资产及其在PPP项目合同项下的各项权益(如政府付费、保险受益权等)进行抵押、质押融资。(3)乙方对于项目融资所获得融资金额须用于本项目正常建设运营,除此之外,乙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目的将本项目的资产、收益权对外进行抵押、质押。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4)乙方融资时须报甲方书面批准,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制止

41、。13.3融资机构权利的限制乙方在融资时应与融资单位在融资协议书中明确下列事项:13.3.1融资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1)阻止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要求向甲方无偿移交项目设施;(2)未经甲方同意处分项目设施。13.3.2融资机构对乙方包括账户在内的任何资产采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保全措施前应提前七(7)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在申请实施前书面通知甲方。13.3.3对于乙方在履行融资协议中的任何缺失或违约责任,均应告知甲方。13.3.4乙方利用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项下的各项权益对外进行融资时,甲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协助并提供相关文件。13.4乙方应确保于生效日期后六十(60)个工作日内完成融资,并应在融资完成后十(1

4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完成,并交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完成已实现的其他证明。13.5投融资监管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筹措情况,并要求乙方书面提供相关文字说明及数据信息,乙方应对此积极配合。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第14条 前期工作任务分担(1)甲方负责完成项目场地所必需的征地拆迁工作。(2)甲方负责完成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到达项目场地规划红线的道路、通水、通电等配套基础设施。(3)甲方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等工作,相关费用计入总投资,并由乙方承担。(4)乙方负责完成取得施工许可证前的其他前期工作。第

43、15条 前期工作任务费用(1)土地使用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2)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勘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由甲方负责委托聘请,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并由乙方承担。(3)本项目设计单位由乙方负责委托聘请,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并由乙方承担。(4) 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可行性研究费、PPP咨询服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工程造价咨询费、勘察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竣工图编制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联合试运转费、办公用生活家具购置费、人员培训费、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等。该笔费用以竣工决算为准,列入项目总投资,并由乙

44、方承担。第16条 甲方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1)甲方针对前期工作安排,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2)甲方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3)甲方根据项目需求及乙方合理诉求,提供其他合理的支持。第六章 项目建设第17条 土地使用17.l土地使用权(1)特许经营期开始前,甲方确保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2)甲方应在本合同正式签署后十(10)日内,确保将厂区使用范围内用地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为项目之目的合法、独占性地使用土地。17.2对使用土地的限制17.2.1除非事先书面取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第17.1条污水处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

45、转让、抵押、质押第17.1条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17.2.2乙方应依本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善意使用及管理甲方交付的项目建设用地。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7.3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17.3.1乙方已察看并检查了第17.1条所述场地,充分了解该等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乙方接受该等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并确认该场地的状况适于为本合同项下特许经营的目的使用。17.3.2甲方确认乙方对第17.1条所述之场地上于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责任;乙方对生效日及之后

46、由乙方导致的或因乙方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建设、运营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8条 设计和施工18.1设计乙方应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合同的要求,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如果甲方认为优化设计将加快建设进度、降低建设或维护成本、提高项目的质量和环保标准,甲方有权对设计进行优化。18.2施工乙方(包括联合体各方)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乙方按照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施工准备,并组织项目施工;若乙方不具备施工资质,乙方作为项目施工招标方,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具体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18.3建设费用的增加乙方需承担由于乙方单方提出需提高项目的设计和建设标

47、准而增加的建设费用。第19条 建设19.1甲方的主要义务(1)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2)给予项目建设所需的属于甲方批准权限内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3)确保乙方在建设期内能够为了建设工程项目的目的合理使用区域内的工程土地;(4)按照适用法律法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5)甲方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检查,并承担相应费用。19.2乙方的主要义务乙方应依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以及本合同的要求,负责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建设、运营维护,并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包括

48、: (1)在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按照本合同附件1约定的施工进度进行施工,在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2)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3)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及本合同的其它要求,在施工过程中采购、安装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必须是全新的,且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设备销售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书,须自行聘请或委托第三方对所有材料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不得低于10%,并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抽检结果报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若对抽检结果报告提出异议,可另行聘请或委托第三方重新抽检,抽检结果合格,则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9、抽检结果不合格,则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有义务督促施工方按时向民工支付工资,若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情况,甲方有权兑取建设履约保函的相应金额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但应将支出的情况告知乙方;(6)在建设工程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通过竣工验收的图纸和技术资料;(7)在建设过程中,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当地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在其施工方法和过程中充分考虑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19.3建设履约保函19.3.1PPP项目合同签署生效日期

50、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建设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人民肆佰万元整(¥400.00万元),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同时甲方在收到建设履约保函后十(10)个工作日内,查验保函真伪,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查验保函真伪的工作,甲方在确认保函真实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应解除磋商保证金。保函不真实的,甲方需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在取得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建设履约保函,仍不真实的,甲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合同,并按照第34.6.4终止后的补偿(1)乙方违约导致提前终止条款进行。19.3.2恢复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兑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

51、应确保在甲方兑取款项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履约保函的金额恢复到人民币肆佰万元整(¥400.00万元),并向甲方提供建设履约保函已恢复的证据。19.3.4建设履约保函的解除甲方在收到运营维护保函后十(10)个工作日内,查验保函真伪,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查验保函真伪的工作。甲方在确认保函真实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解除建设履约保函;保函不真实的,甲方有权兑取建设履约保函,并在兑取建设履约保函后五(5)个工作日内,解除未兑取完的建设履约保函余额。19.4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乙方应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

52、中反映工程质量控制情况,同时提供完整的反映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结果的文件。19.5项目进度计划19.5.1项目计划双方应根据附件1规定的有关进度计划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义务。如果出现下列情况,附件1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1)本合同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由于第19.9条所述的发现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2)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乙方的延误;(3)其他非乙方原因的特殊情况造成项目的延误。19.5.2进度日期的延长当前款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事件后的五(5)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收到延期要求的一

53、方应积极与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五(5)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19.5.3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商业运营日开始日的延误由于甲方的违约造成污水处理厂工程部分完工或项目的开始商业运营日的任何延误,乙方可提出要求对附件1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中污水处理厂正式商业运行日开始日作适当顺延,但须保持特许经营期30年不变。19.5.4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正式商业运营日开始日或竣工日的延误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正式商业运营日开始日或竣工日的延误,则乙方应就发生的任何延误按照第十二章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4、19.6进度报告工程建设期间,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19.7甲方的监督和检查19.7.1对建设工程的检查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进度和项目的质量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以确认建设工程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乙方应派代表陪同检查,提供检查工作的必要条件,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按第38条保密条款执行。19.7.2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如果建设工程不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

55、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制止施工,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才可恢复施工。停工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19.8不可免除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19.9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如果乙方在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应按第19.5条执行。第20条 竣工20.1法定验收20.1.1乙方应当根据附件1的进度要

56、求,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制定验收方案,在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十五(15)日内,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甲方合理要求,到相关部门备案,并将项目全部资料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管理。20.1.2如因项目工程存在某一方面的瑕疵导致项目工程未通过验收,甲方应在七(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陈述不合格理由。乙方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完善,并再次组织相关验收,直到通过该等验收为止。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20.2验收通知2

57、0.2.1乙方应当在有关验收开始前至少七(7)个工作日向甲方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验收项目、验收开始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20.3验收合格报告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当在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的验收报告出具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提交该等验收报告的一套完整复印件给甲方备案。20.4商业试运行20.4.1项目通过第20.1条法定验收后,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进度要求组织商业试运行。20.4.2商业试运行开始前,乙方和甲方应当协商确定污水处理厂调试计划的开始时间,并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建议向污水处理厂提供适量污水。 20.4.3污水处理厂在调试阶段持续稳定运行三十(30)日后,乙方可向甲方发

58、出开始商业试运行的通知,告知污水处理厂调试计划的实施情况、预计的开始商业试运行的日期,提交污水处理厂调试阶段内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日报表,并提交能够说明项目已具备开始商业试运行条件的书面材料。乙方发出开始商业试运行通知前三(3)日,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需持续满足本合同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20.4.4甲方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试运行申请之日起的七(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在收到甲方不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的书面通知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重新申请商业试运行。20.4.5自商业试运行日(含当日)起,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污水。2

59、0.4.6自商业试运行日起算,本项目的商业试运行不得少于三(3)个月,乙方应在该投入商业试运行之日起的三(3)个月内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及设施竣工验收,并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通过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试运行三个月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乙方应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及拟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运行。若竣工验收不通过,整改三次以上(含三次)仍未达到验收标准,则政府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可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整改至合格,并按第34.6.4条款终止后的补偿(1)乙方违约导致提前终止情形进行补偿,整改的费用按审计结果从乙方提交的建设履约保函中兑取,不足部分从以上补偿款中

60、扣除;无法整改的不合格项目,不予以计算投资额,同时甲方有权兑取全部建设履约保函。20.5完工与商业运营20.5.1完工日项目完成商业试运行,通过本合同规定的环保验收和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当向甲方申请确认项目工程完工,完工日以甲方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20.5.2申请商业运行的前提条件20.5.2.1项目工程通过环保部门组织的环保验收,并接到环保部门发出的正式通过环保验收的通知;20.5.2.2出水水质自收到通过环保验收通知之日起连续十(10)日出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出水质量标准;20.5.2.3项目工程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签发的竣工验收的书面文书。20.5.3项目商业运行的程序20.

61、5.3.1在满足前款所述申请商业运行的前提条件下,乙方应在计划开始商业运行之前,提前七(7)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开始商业运行的书面申请。20.5.3.2甲方应自接到前款所述之书面申请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开始商业运行,如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逾期未予批复同意或书面表示不同意的,自三(3)个工作日满视同甲方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行。20.5.3.3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行的申请,乙方在收到甲方不同意开始商业运行的书面通知后,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重新申请商业运行。20.5.3.4自开始商业运行日或视为同意开始商业运行日起,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污水进水,并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第七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第21条 运营与维护21.1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污水处理设施:(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2)第19.4条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要求;(3)运行维护手册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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