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社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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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一、社会保险概述(一)社会保险的定义:n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工伤、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通过税收或缴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从而帮助劳动者克服上述社会风险的一种正式的国家生活保障制度。(二)社会保险的特征n社会性 n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城镇各类企业中的劳动者,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覆盖范围广泛,具有较强的社会性。 n强制性 n社会保

2、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凡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当事人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得自行选择或退出所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及其用人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费率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n互济性 n(1)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并依据调剂的原则集中和使用资金,解决不同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使劳动者在面对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等社会风险遭到收入损失时,通过互济共助获得物质帮助。 (2)社会保险实质上是通过多方筹集资金后进行平衡调剂,将个别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的损失和负担,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多数主体间进行分

3、摊。n补偿性 n社会保险给予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物质帮助,限于收入损失的补偿,即劳动者在劳动中断、收入中断时才有权得到社会保险制度所规定的给付,但是社会保险的给付并不与工资相等。因此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社会保险制度中所得到的收入损失补偿,只能是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的、一定程度的补偿。n储备性 n社会保险制度中,投保人的缴费实际上是为了形成一种基金积累,为应付被保险人遇到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等风险时所遭受的收入损失。 (三)社会保险的作用 社会保险既是一种社会公共政策又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保险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n实现社会稳定的机制;n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力的顺利进行;n

4、调节社会分配,促进社会公平;n积累必要的资金;n调节经济运行。(四)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 虽然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救助同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共同构建起一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但是社会保险在保障作用上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有明显区别。 n实施对象不同 n社会保险的实施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实施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不论其是否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n资金来源不同 n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供款,国家财政做适当补贴,在社会保险制度之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

5、会保险费是一项法定义务,不得由个人选择; 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则来源于国家财政和社会各界捐助,社会成员没有缴费义务。 n实施原则不同 n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强调受保障者的权利与义务的结合,这种权利与义务的结合具体体现为受保障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则强调国家和社会对于全体社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社会成员享受社会福利和接受社会救助只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而不负有缴费义务。n实施的方式不同 n社会保险的实施方式根据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的不同而有不同规定,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劳动者享受养老保

6、险和医疗保险要视其缴费年限和金额而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则不建立个人账户,相关保险金的支付则分别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而社会救助则是根据当地公民的收入水平、家庭人均实际收入等因素来决定救济金的发放。社会福利的主要实施方式是向社会提供福利设施和服务,凡是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都有权享受。 社会保障的概述(一)定义:n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成员在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中断就业机会以及遭受自然的灾害时所给予的物质帮助,以此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协调发展系统。(二)特征n普遍性n强制性n社会性n互助性n福利性n安全性、人道性、储蓄性等

7、二、社会保险法概述 (一)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陈。n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反映社会保险法的本质,贯穿社会保险法律规范始终并对整个社会保险法律规范体系起主导作用的根本准则。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社会保险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全部社会保险法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二)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n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n社会互济原则n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n实行一体化和社会化原则n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三)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n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险关系,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支付、管理和监督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8、四)社会保险关系n概念:是指社会保险的主体相互之间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n它现实的社会保险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1)社会保险关系分类划分标准种类及说明依据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和依据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的不同管理方式的不同 公共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公共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社会保险关系户社会保险关系依据主体的不同依据主体的不同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投保人与保险人之会关系、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被保险人与间的社会关系、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投保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基

9、金运营关系四类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关系四类n公共社会保险关系,即发生在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完全由国家财政支持的全民普遍年金制度中的基本社会保险关系。在此类社会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是国家或经国家授权或委托的办事机构,被保险人是雇员、个体劳动者,甚至是全体居民。双方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管理与服务关系。 n个人账户社会保险关系,即发生在强制性或自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险关系,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支付、管理和监督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可分为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 愿性职业年金(企业补充保险)制度中的关系。个人账户社会保

10、险关系中雇主和雇员双方依法或自愿交纳保险费,由公共机构或私营机构担任保险人。个人账户社会保险关系主要涉及雇主和雇员之间、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基金所有人和管理人之间的保险、再保险和托管关系。 (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n保险人 是筹集资金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包括国家或经国家授权或委托的办事机构、基金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n在我国基本社会保险中,保险人是国家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登记,参保人资格审查、批准、资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计算、支付等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负责是社会保险机构的义务。而在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自愿保险中保险人则是经国家有关机构依法

11、核准的金融机构,包括基金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n投保人 是负有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主体,一般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也包括个体劳动者和其他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公民。 n但无论是谁,作为投保人,首先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险的出资方还包括国家财政。国家作为最后出资人,必须承担社会保险的最终责任。n被保险人 是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一般为劳动者。被保险人作为社会保险金请求权人,其行使社会保险金请求权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n受益人 社会保险项目的受益人除了被保险人本人以外还可以为他们的家庭成员。但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要行使社会保险金请求权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被保险

12、人和受益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必须具备的条件:n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n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一般是具有劳动能力,并有一定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3)社会保险关系的客体社会保险关系的客体,社会保险关系的客体,是社会保险关系中当事是社会保险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可以表现为对象,具体可以表现为资金、现金、物和服务资金、现金、物和服务行为。行为。(4)社会保险关系的内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包括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供有关证件资料,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险人即社会保险机构的义务,包括办理、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13、,为被保险者建立个人账户、进行缴费记录,向被保险人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关系的内容即社会保险关系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 权利与义务第二节 养老保险制度一、养老保险概述(一)养老保险的概念及特点(一)养老保险的概念及特点n概念:概念:n 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统一实施的旨在使社会成员在达到一定年龄、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社会劳动过程时能够获得维持基本生活的一定收入来源的社会保险方案。n特点:特点:n以保障老年生活安全为目的;n养老保险针对的社会风险是人们在老年丧失劳动能力时生活不能维持的风险;n养老保险是一种综合性的生活保险;n养老保险是一种

14、时间跨度最长的保险。(二)养老保险的功能n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社会中,家庭的养老功能大大减弱,个人也不能解决养老问题,养老保险为社会化大生产的开展提供了稳定的社会基础。n养老保险具有保障基本生活的功能;n养老保险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n养老保险具有稳定社会的功能。(三)养老保险的特点n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险项目中实施最广泛的一个险种。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比,养老保险具有普遍性和年金保险的特点。 n所谓普遍性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失去收入来源是每个劳动者都必然要面对的问题,而社会保险领域的其他风险,诸如工伤、失业、疾病等,属于偶然性风险,这就要求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必须足够广泛,从而尽可能多

15、的将劳动者纳入其覆盖范围之内。 n所谓养老保险具有年金保险的特点是指养老保险的待遇具有可预见性。可预见性是指由于养老保险是针对老年人实施的,而一个国家的老年人口数量是相对稳定的和可以预测的,同时人的平均寿命基本上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养老金的领取年限和领取人数都是可以预测的,国家就可以据此测算出未来 养老保险制度对法制的依托性。(四)现代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划分标准模式及说明按照养老按照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筹集方式筹集方式可分为可分为现收现付模式现收现付模式,是绝大多数工业化国家所采取的养老保险,是绝大多数工业化国家所采取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这种模式一般是按照一个较短时期内基金筹集方式。这种模式

16、一般是按照一个较短时期内(通常通常为一年为一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收费率来筹集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收费率来筹集保险基金 完全积累模式完全积累模式,是根据长期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率,是根据长期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率,并据此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制度。并据此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制度。 部分积累模式部分积累模式,是介于现收现付模式和完全积累模式之间,是介于现收现付模式和完全积累模式之间的一种选择。它根据长期收支平衡和短期收支平衡兼顾的的一种选择。它根据长期收支平衡和短期收支平衡兼顾的原则确定缴费率,当期所筹集的资金一部分用于支付现已原则确定缴费率,当期所筹集的资金一部分用于支付现已退休者的养老金

17、,另一部分为现在就业者预留下来,存入退休者的养老金,另一部分为现在就业者预留下来,存入个人账户,用于今后的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用于今后的养老金支付。按照养老按照养老水平可分水平可分为为给付确定制给付确定制(DB,Defined Benefit),狭义上是指按照预先确定的保障狭义上是指按照预先确定的保障一定生活水平所需的养老金替代率确定养老金支付标准;广义上还包含一定生活水平所需的养老金替代率确定养老金支付标准;广义上还包含有根据所给付的养老金水平确定基发达国家发展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经有根据所给付的养老金水平确定基发达国家发展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经验之一就是通过立法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从而通

18、过国家强制力保验之一就是通过立法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从而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建立与实行。通常称为障养老保险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建立与实行。通常称为“以支定收以支定收” 缴费确定制缴费确定制(DC,Defined Contribution),是指通过预测确定缴费标,是指通过预测确定缴费标准,并相对稳定的按照这个标准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存入被准,并相对稳定的按照这个标准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存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当被保险人退休时,其所能领取的养老金额取决于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当被保险人退休时,其所能领取的养老金额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累积额,即通常所称的其个人

19、账户累积额,即通常所称的“以收定支以收定支”。 按照养老按照养老体系的构体系的构成及政府成及政府直接参与直接参与与否分为与否分为公共年金模式公共年金模式是指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执行,以工资税或一般财政收是指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执行,以工资税或一般财政收入为主要基金来源,用现收现付方式筹集资金,养老金给付实行给付确入为主要基金来源,用现收现付方式筹集资金,养老金给付实行给付确定制,实行国家公共管理的养老保险模式。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基本养定制,实行国家公共管理的养老保险模式。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实行的就是公共年金模式。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实行的就是公共年金模式。 职业年金模式职

20、业年金模式,又称为私人养老金计划、公司年金计划和补充养老保,又称为私人养老金计划、公司年金计划和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一般由雇主建立,或由集体谈判决定。险计划,它一般由雇主建立,或由集体谈判决定。 个人储蓄模式个人储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强制性储蓄模式,即个人账户制度,有两种。一种是强制性储蓄模式,即个人账户制度,就指国家通过立法,以强制储蓄方式建立个人账户;第二种是自愿性储就指国家通过立法,以强制储蓄方式建立个人账户;第二种是自愿性储蓄,就是指个人或家庭通过储蓄或其他方式自愿建立补充退休收入保障蓄,就是指个人或家庭通过储蓄或其他方式自愿建立补充退休收入保障计划。计划。二、养老保险法的基本内容n

21、养老保险立法早于1669年法国的年金法典;现在意义的养老保险立法始于德国,德国于1889年伤残及养老保险法,标志着现代意义的养老保险法的诞生。1935年美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养老保险制度是其中的最重要内容。(一)养老保险的范围n养老保险的范围,通常称之为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由养老保险所提供物质生活保障的劳动者为界限。n从一般意义上说,养老保险的对象是全体劳动者,或者说每个劳动者都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年老时所需要的生活补贴。n没有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由被保险人抚养的直系亲属在内。有的还包括在本国居住满一年的外国公民。(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n年龄条件;(退休年龄,60、

22、55岁)n工龄条件;(工龄是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年龄。15、40年)n缴费年限条件;(最低保龄,15年)n退出劳动领域的条件;n权利丧失条件;(被保险人在服刑期间的,在尚未达到享受条件前移居境外的)(三)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项目n基本退休金;n低收入补贴;n看护补贴;(重病或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n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供养亲属补贴;n超龄退休补贴。(四)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n也叫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是指养老保险费的负担主体,是维持养老保险体系的资金支持。n由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n由用人单位、被保险人和政府三方按规定的比例负担;n由用人单位与政府共同承担。三、养老

23、保险法律关系 养老保险中的保险人、投保人、被养老保险中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因养老保险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养老保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所发生的权利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义务关系。(一)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类别 公共养老保险法律关系 个人账户养老保险法律关系 自愿储蓄养老保险法律关系 是指在国家筹集资金、是指在国家筹集资金、国家授权的经办机构进国家授权的经办机构进行基金管理,实施社会行基金管理,实施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的过程中,养老保险服务的过程中,与受益公民之间形成的与受益公民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24、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在公共养老保险领域的法公共养老保险领域的法律关系,律关系,具有行政关系具有行政关系的特征,的特征,但又不同于行但又不同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政管理法律关系。 是在个人账户养老保险是在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下形成的,雇主和制度下形成的,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系是指公民个人自愿购买是指公民个人自愿购买商业人寿保险,是在商商业人寿保险,是在商业保险市场中,保险人、业保险市场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法益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律关系。(二)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保险人保险人即养老保

25、险的提供者、管理者或经营者。即养老保险的提供者、管理者或经营者。在公共养老保险法律在公共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保险人是国家及其授权或委托的机构;在实行私营养制度中,保险人是国家及其授权或委托的机构;在实行私营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里,保险人是投保人委托的私营机构;在混老保险制度的国家里,保险人是投保人委托的私营机构;在混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中,保险人是投保人委托的保险公司、基金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中,保险人是投保人委托的保险公司、基金会、经纪人和其他机构。在任何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中保险人会、经纪人和其他机构。在任何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中保险人的职责、资格以及运营规则都是由养老保险法明确规定的。的职责、资格以及

26、运营规则都是由养老保险法明确规定的。 投保人投保人即养老保险的申报、登记和缴费人。即养老保险的申报、登记和缴费人。在实行非缴费型的公共养在实行非缴费型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里,没有养老保险投保人,只有纳税人。其老保险制度的国家里,没有养老保险投保人,只有纳税人。其余类型的制度均有投保人。投保人包括雇主、雇员、个体劳动余类型的制度均有投保人。投保人包括雇主、雇员、个体劳动者和其他自愿投保者。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准确申报、者和其他自愿投保者。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准确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及时报告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及时报告 缴费人的新信息。投保人的主要权缴费人的新信息。投保人的主要权利是:查

27、询缴费记录、参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监督。利是:查询缴费记录、参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监督。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具备法定条件参加具体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人。是具备法定条件参加具体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人。法律对被法律对被保险人的规定显示了该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覆盖范围。通保险人的规定显示了该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覆盖范围。通常被保险人的范围包括:雇员常被保险人的范围包括:雇员(可能为全部雇员,亦可能为部可能为全部雇员,亦可能为部分雇员分雇员)和个体劳动者,在有些国家可能为全体公民或全体具和个体劳动者,在有些国家可能为全体公民或全体具有合法注册身份的居民。其主要权利为:申领养老金有合法注册身份的居民

28、。其主要权利为:申领养老金 。受益人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一般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可能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可能是遗属抚恤金的受益人,或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产的继承人。遗属抚恤金的受益人,或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产的继承人。法律对受益人的规定显示了该国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的延法律对受益人的规定显示了该国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的延伸伸 养老保险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人金的管理人和监督人和监督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人、经办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人、经办人、投资人、支付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人是对养老保险人、投资人、支付人;养老

29、保险基金的监督人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上述管理行为和结果负有监督责任的人,他们可以是基金的上述管理行为和结果负有监督责任的人,他们可以是政府、政府授权或委托的机构、专设机构政府、政府授权或委托的机构、专设机构(如审计部门如审计部门)以及由以及由雇主、雇员两方或雇主、雇员、政府三方组成的委员会等。雇主、雇员两方或雇主、雇员、政府三方组成的委员会等。 (三)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 行为是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向缴纳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如:经办机构为缴费人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并保存其完整、准确和安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

30、办机构应当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账户通知单。” 物,作为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指现金,如养老、病残抚恤金、遗嘱抚恤金等。四、中国现行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n(一)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主要有三部分构成,即我国目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主要有三部分构成,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度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内容说明实施原则实施原则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障制度,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障制度,坚持低水平、广覆坚持低水平、广覆盖、部分积累和社会统

31、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盖、部分积累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覆盖范围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都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统筹级别统筹级别以以省级省级为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为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 费用承担费用承担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依法承担缴费义务,依法承担缴费义务,国家财国家财政政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行政费用开支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行政费用开支 。缴费比例缴费比例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超过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

32、工资总额的20%,个人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本人缴费缴费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工资的 4%,并从并从 1998 年起,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工资的8%。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缴费比例为20%,其其中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个人账户规模个人账户规模 从从2006 年年1

33、月月1 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户。 公民对于个人账公民对于个人账户的权利户的权利 公民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的财产受法律保护,职工异地转换工作时,职工异地转换工作时,个人账户的财产随之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的财产随之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国家基本养老金国家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领取资格 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

34、达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达 15 年。年。缴费年限累计不满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人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国家基本养老金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缴费每满1 年发给

35、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新老制度衔接新老制度衔接 实施实施“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性措施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性措施”的原则。的原则。 管理机构管理机构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的一般监督工作,劳动和社会保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的一般监督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结构是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和操作机构。障部门委托

36、的社会保险经办结构是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和操作机构。 养老保险费的缴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纳 养老保险由税收或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养老保险由税收或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经办机构统一收缴、管经办机构统一收缴、管理和支付理和支付;养老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家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养老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家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金财政专户。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评析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 现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最突出的结构性特现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最突出的结构性特点在于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这点在于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这一新模式在理论上具有以下优点:一新

37、模式在理论上具有以下优点: 首先,较强的激励机制;首先,较强的激励机制; 其次,约束和监督机制;其次,约束和监督机制; 再次,兼顾效率与公平;再次,兼顾效率与公平; 然后,有利于促进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然后,有利于促进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最后,将最后,将“现收现付制现收现付制”与与“基金积累制基金积累制”有机结有机结合,目的在于结合两种制度的优点,同时尽量减少合,目的在于结合两种制度的优点,同时尽量减少两种制度各自的负面问题,从而既可以满足当前需两种制度各自的负面问题,从而既可以满足当前需要,又可以为将来老龄化高峰经行必要的积累。要,又可以为将来老龄化高峰经行必要的积累。 我国的个人

38、账户与实行完全积累制下的个人账我国的个人账户与实行完全积累制下的个人账户不同,事实上属于户不同,事实上属于“不完全账户不完全账户”。主要表现在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下三方面: 首先,我国的个人账户制是建立在社会统筹的首先,我国的个人账户制是建立在社会统筹的基础之上的、国家承担责任前提下的个人账户制,基础之上的、国家承担责任前提下的个人账户制,不同于完全积累制下依靠个人账户中的储蓄积累进不同于完全积累制下依靠个人账户中的储蓄积累进行自我保障的个人账户制度;行自我保障的个人账户制度; 其次,我国的个人账户是名义账户,是权益的其次,我国的个人账户是名义账户,是权益的积累。积累。现行国家基本养老保

39、险制度的问题(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内容说明企业补充养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主要法保险的主要法律依据律依据 劳动法劳动法第第75条规定:条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从立法上确定。从立法上确定了补充养老保险的地位。了补充养老保险的地位。 实施主体和条实施主体和条件件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限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限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生产经费用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民主管理基础较好的城镇各类企业

40、;营状况比较稳定、民主管理基础较好的城镇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限于中方职工。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限于中方职工。决策程序和管决策程序和管理组织理组织 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应由企业与本企业职工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应由企业与本企业职工(工会工会组织可作为职工代表组织可作为职工代表)根据国家政策,在协商一致的基根据国家政策,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础上建立 。资金来源资金来源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负担;也可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负担;也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但个人缴费部分不得超过供款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但个人缴费部分不得超过供款总额的一半总额的一半

41、。计账方式和计计账方式和计发办法发办法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采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采用个人账户方式个人账户方式,实行完全积累实行完全积累。即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应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即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应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对象;无论是企业提供了补充养老保险费用,还是职工实施对象;无论是企业提供了补充养老保险费用,还是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一律记入职工个人账户。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一律记入职工个人账户。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按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的多少计发。给予充养老保险待遇按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的多少计发。给予追加性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及基金模式、给付标准

42、和计发办追加性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及基金模式、给付标准和计发办法,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规定。法,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规定。经办机构和委经办机构和委托程序托程序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但不能选择境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但不能选择境外金融机构。外金融机构。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也可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也可以自行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但须建立专门的经办机构;补充以自行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但须建立专门的经办机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与其他资金分开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与其他资金分开管理。 基金转移基金转移 企业在委托一个经办机构经办补充养老

43、保险企业在委托一个经办机构经办补充养老保险12 个月后,可以个月后,可以终止同该经办机构的委托关系,将基金转移到其他经办机构,终止同该经办机构的委托关系,将基金转移到其他经办机构,原经办机构不得拒绝。原经办机构不得拒绝。有关损失赔偿问题,按双方的协议处有关损失赔偿问题,按双方的协议处理。理。 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到其他企业就业或经批准调到其他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到其他企业就业或经批准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原企业开具证明,由经办机构将其补充养老单位工作的,由原企业开具证明,由经办机构将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到职工新就业企业委托的经办机构。职工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到职工新就业企业委托的经办机构。职工因

44、升学、参军、失业等原因离开企业,或新就业企业未实行因升学、参军、失业等原因离开企业,或新就业企业未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暂由原经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暂由原经办机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再予转移。办机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再予转移。 (三)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现阶段,个人自愿储蓄我国现阶段,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主要准循性养老保险主要准循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和有关规定,以职工自愿购买商业规定,以职工自愿购买商业人寿保险为主要措施。人寿保险为主要措施。第三节 医疗保险制度 n一、医疗保险的特点:n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

45、的一个项目,具有社会保险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但是由于疾病风险和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供给的特殊性,又使医疗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有着明显的区别。n1医疗保险具有普遍性。医疗保险具有普遍性。医疗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各个项目中保保险是社会保险各个项目中保障对象最广泛的一个保险项目。障对象最广泛的一个保险项目。原则上,其覆盖对象应是全体原则上,其覆盖对象应是全体公民。公民。 n2医疗保险涉及面广,更具有医疗保险涉及面广,更具有复杂性。复杂性。首先,医疗保险涉及首先,医疗保险涉及医疗服务提供者、患者、保险医疗服务提供者、患者、保险人、包括用人单位人、包括用人单位 (雇主雇主)在内的在内的

46、投保人等多方主体之间复杂的投保人等多方主体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为了确权利义务关系;其次,为了确保医疗保险资源的合理利用,保医疗保险资源的合理利用,医疗保险制度需要建立对医疗医疗保险制度需要建立对医疗服务提供者和享受者的行为进服务提供者和享受者的行为进行合理引导和控制的机制;再行合理引导和控制的机制;再次,医疗保险制度应当与国家次,医疗保险制度应当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控制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与供给控制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与供给的关系。的关系。n3医疗保险待遇给付采取医疗费用补偿的形式,医疗保险待遇给付采取医疗费用补偿的形式,而且补而且补偿额的多少往往不是取

47、决于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寡,偿额的多少往往不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寡,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实际病情需要。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实际病情需要。n 4医疗保险的发生频率高,而且费用难于控制。医疗保险的发生频率高,而且费用难于控制。医疗保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风险预测和费用控制机制。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风险预测和费用控制机制。n二、医疗保险关系的主体及其相互关系二、医疗保险关系的主体及其相互关系 n医疗保险关系的主体包括医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医疗服务提供人和监督管理人。 主体相互关系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的保险人保险人 即医疗保险的提供者、管理者和经营者。即医疗保险的

48、提供者、管理者和经营者。在我在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保险人是国家以及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保险人是国家以及国家授权和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家授权和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其主要职责为向基本医疗保险的投保人收缴医其主要职责为向基本医疗保险的投保人收缴医疗保险费并向受益人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疗保险费并向受益人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投医疗保险投保人保人 即医疗保险费的缴费义务人。即医疗保险费的缴费义务人。在我国的基本医在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投保人包括负有缴费义务的用疗保险制度中,投保人包括负有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职工、依法或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单位、职工、依法或自愿参加基本医

49、疗保险的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和从业人员以及乡镇企业的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和从业人员以及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及其职工。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数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数量、条件登记、申报和缴纳医疗保险费,及时量、条件登记、申报和缴纳医疗保险费,及时向保险人报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息及变更向保险人报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息及变更情况。情况。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和受益人 即享有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即享有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在一般情况下,被在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即为受益人,是医疗服务的接受者和医保险人即为受益人,是医疗服务的接受者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者。疗保险待

50、遇的享受者。 在法定条件下,受益人可以延伸到被保险人的在法定条件下,受益人可以延伸到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如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其遗属如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其遗属享有遗属抚恤金,并有权继承被保险人个人账享有遗属抚恤金,并有权继承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财产。户的财产。 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提供人提供人 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医疗服务提供人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医疗服务提供人包括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包括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 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医疗服务提供人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医疗服务提供人和医疗保险保险人之间是医保合同关系。医疗和医疗保险保险人之间是医保合同关系。医疗服务

51、提供者和受益人之间是医疗服务关系。服务提供者和受益人之间是医疗服务关系。 三、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内容 具体内容说明多支柱的医疗多支柱的医疗保险体制保险体制 我国的医疗保险体制由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我国的医疗保险体制由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自愿性商业健康保险共同组成。险和个人自愿性商业健康保险共同组成。建立城镇职工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

52、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覆盖范围覆盖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本医疗保险,由

5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缴费比例与个缴费比例与个人账户规模人账户规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缴费率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 6%左右,企业缴费的左右,企业缴费的 30%划入个人账户,另外划入个人账户,另外 70%存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存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的规模相当于个人工资收入的人账户的规模相当于个人工资收入的3.8%。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待遇支付 统筹

54、基金用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4 倍左右。倍左右。起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医

55、疗保险医疗保险合同制合同制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签订医疗保险合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签订医疗保险合同,规定服务和付费条件。医疗保险合同的主体规定服务和付费条件。医疗保险合同的主体,一方为医疗保险,一方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一方是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经办机构,另一方是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 基本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监督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

56、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财政预算解决。 关于个人关于个人账户账户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第四节 工伤保险制度 n一、工伤保险的特征:n 它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 n 它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社会保险,劳动者不承担缴费义务; n 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n 其覆盖

57、范围包括全体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工伤保险的归责原则 n在现代各国的工伤保险立法中,关于工伤赔偿责任的规定,都通行两项归责原则。 即雇主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n(1)凡是利用机器从事生产活动的雇主和企业,都有可能对雇员造成职业伤害;即使有时职业伤害是由于雇员自身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但也绝非工人自愿,雇主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n(2)因为生产设备和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条件关系到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提供安全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环境,就是雇主的责任;即使在雇主和企业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只要对工人确实造成人身伤害,雇主和企业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工业化大生产中生

58、产成本的必需。我国关于特殊情况下工伤保险归责的规定 n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n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n3在承包关系中,承包人所使用的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若承包人有用人资格,就由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承包人无用人资格,则由有资格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伤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n4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n5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

59、终止或转换工作单位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 三、工伤保险事故的范围 应该认定为工伤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 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

60、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 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视同工伤的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四、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n又称为工伤保险津贴,只要包括三类内容:n工伤医疗待遇;n伤残职工待遇;n遗嘱抚恤。

61、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监执行的。五、我国工伤保险基金n(一)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n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n(二)工伤保险费的征缴:n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案例分析n案情简介:n2007年7月,陈某到一家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做木工。同年11月,陈某在工作中受伤。2007年12月,陈某及其家属与该建筑公司达成 工伤事故了结协议书,公司赔偿陈某3.5万元。2008年7

62、月,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该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年9月,仲裁部门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n2008年11月,陈某被认定为工伤。2009年3月底,陈某被认定为六级伤残。2009年5月13日,陈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仲裁部门审理期间,陈某同时向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协议书。仲裁部门遂中止了案件的审理。n2009年9月,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协议书。该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1月,陈某因病死亡。2010年2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2010年3月,陈某的配偶和两个女儿请求恢复仲裁,并请求继承陈某依法

63、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焦点:陈某生前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其配偶和两个女儿是否可以继承?n案例分析:在案件讨论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虽已死亡,但其生前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应由该建筑公司承担。其主要理由是:从时间上看,2009年3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该建筑公司就应当依法支付陈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之所以未支付,是因为双方后参与诉讼。n另一种意见认为,因为陈某已经死亡,其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也随之消亡,而工伤保险待遇是陈某生前的民事权利,其配偶和两个女儿不能继承,本案应当裁决驳回。n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从程序上分析,仲裁恢复审理没有法律障碍。 劳动争议调解

64、仲裁法第25条规定: “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和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对于中止诉讼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项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因此,当陈某的配偶和女儿共同表示愿意参加仲裁活动后,本案恢复审理没有问题。第二,陈某的配偶和两个女儿参加仲裁的法律身份是什么?她们究竟应该享受何种权利以及履行何种义务?n根据 民法通则,我国年满18周岁的正常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本案中,由于陈某因病死亡,意味着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均已丧失,但因为其生前尚有一项仲裁(或诉讼

65、)活动未终结,那么法律规定,其近亲属可以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陈某的配偶和两个女儿参与仲裁活动,其所能够代表的仅仅是陈某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n第三,从实体法律法规层面分析,陈某的配偶和两个女儿究竟能不能继承陈某生前尚未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继承制度是规定死者生前的财产如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 继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遗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遗产是公民遗留的财产(不能继承身份);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有的财产。由此看来,陈某生前应当得到而实际并未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很明显不属于遗产的范畴,继承之说不能成立。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的规定,作为六级伤残职工的工伤

66、保险待遇主要是 “三个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立法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陈某的配偶和两个女儿很显然没有受到事故伤害,她们并不能成为受益主体。如果本案仍把陈某作为受偿主体,那就会出现一个已经死亡的人仍在享受就业补助、医疗补助的窘境,于情不通,于理不合。n处理结果:针对陈某的特殊情况,仲裁部门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反复做用人单位的工作,最终单位同意再支付8000元,双方达成和解。第五节 失业保险制度n一、失业概述n失业是指由劳动能力的劳动年龄人口愿意接受现行的工资水平和工作条件但仍然没有工作的状态。n二、失业保险的概述n(一)失业保险的定义及特点n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n主要特点:n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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