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进一步规范带装修商品房销售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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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带装修商品房销售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带装修商品房销售管理的实施意见建议修改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带装修商品房管理的实施意见。修改理由:从全文内容看,不仅包括对带装修商品房销售的管理,还包括对带装修商品房设计、施工及合同的管理)为规范带装修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带装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杭州市带装修商品房市场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杭州市带装修商品房销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有关单位建议将第一句话修改为:“为规范带装修商品房建设、销售及交付行为。”修改理由:带装修商品房的管理涉及建设、销售

2、和交付等多个环节,建议加强对带装修商品房的综合管理。)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带装修商品房的销售管理。(有关单位建议修改为: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带装修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及交付管理。修改理由同上。)带装修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完成商品房建设、装修程序,商品房装修一次到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带装修商品房作为一个完整商品出售给买受人。带装修商品房含全装修、精装修商品房。带装修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本意见所称带装修商品房销售主要是指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带装

3、修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二、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带装修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市工商、建设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带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和建设有关工作。(有关单位建议修改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带装修商品房建设及交付管理工作。市工商、房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带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和销售管理有关工作。”修改理由:带装修商品房的建设管理是源头,交付管理是根本,建议从建设和交付加强对带装修商品房的监管,同时,相关部门从各自职能出发加强对带装修商品房的监管。)三、带装修商品房的装修装饰工程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装修装饰工程可以与土建

4、工程一同申领施工许可证,也可在土建工程完工后单独申领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工程处提出建议:装修装饰工程应该与土建工程一同申领施工许可证,而不应单独(即分二此)申领许可证。分二次申领许可证一方面有可能会造成监管真空,二方面会造成原工程竣工验收条件不足,责任不清,主要是一些水电和初装饰内容,若验收完再办理,则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建议此条修改为:“带装修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领施工许可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出具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要求的装修装饰施工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装修装饰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

5、职责,对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工程处提出建议,对此条作一些相应的文字修改:“带装修的商品房设计、施工和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应出具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要求的包括装修装饰工程在内的施工图,并经图审合格;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包括装修装饰工程在内的工程内容进行全过程监理。”)五、带装修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带装修商品房预售条件及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六、带装修商品房预售,在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

6、商品房销售条件下,同时还应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带装修商品房的装修装饰施工图。(有关单位建议将此条删除。修改理由:商品房预售许可属行政许可项目,规范性文件不能增加审批要件,建议删除。)七、带装修商品房的装修施工图应明确商品房防水、抹灰、吊顶、轻质隔墙、门窗、细部、墙面铺装、涂饰、地面铺装、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电气安装等工程的详细设计、施工方法,并明确所使用装修材料和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和材质。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带装修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带装修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

7、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带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十、带装修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带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带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买卖合同应包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明确的内容,同时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带装修商品房装修装饰施工图。(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带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内容,建议修改为:“带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理由如下: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所有有关商品交易合同示范文本都应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签。带装修商品房买卖的主

8、管部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带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签。)(有关单位提出建议:“买卖合同应包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明确的内容,同时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带装修商品房装修装饰施工图”,建议修改为:“买卖合同应包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明确的内容,同时包括带装修商品房装修装饰施工图。”修改理由:商品房预售许可属行政许可项目,规范性文件不能增加审批要件。)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带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还必须向买受人出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地产

9、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带装修商品房装修施工图,并做必要解释说明。(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带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还必须向买受人出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带装修商品房装修施工图,并做必要解释说明”。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带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还必须向买受人出示带装修商品房装修施工图,并做必要解释说明。”修改理由:商品房预售许可属行政许可项目,规范性文件不能增加审批要件。)十二、房地产开发企

10、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及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带装修商品房装修施工图建设带装修商品房。带装修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及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带装修商品房装修施工图建设带装修商品房”,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及带装修商品房装修施工图建设带装修商品房。”修改理由:带装修商品房装修施工图无需向房管部门备案或审批。)(工程处提出建议,根据工程实际,建议在最后增加一段有关工程变更方面的要求,如下述:“对因装修材料和设备供应、施工工艺原因等确需变更原装修装饰设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

11、及时向购房人书面告知设计变更的原因、变更内容和范围、以及工程费用的变更情况。”)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带装修商品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除提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明确需要的文件外,还必须提供带装修商品房装修装饰施工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带装修商品房装修装饰施工图对带装修商品房的装修装饰质量进行抽检。市城建档案馆对抽检合格的带装修商品房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处提出建议,备案手续办理不是市城建档案馆。带装修商品房装修装饰施工图没必要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提供,但在工程档案移交时必须提供。此点建议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住宅分户验收和工

12、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档案移交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向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工程档案移交手续时,应按规定提交工程档案材料,工程档案材料必须包括带装修商品房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图。”)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带装修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工程处提出建议,将最后一句改为:“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处理。”)十五、即将交付的带装修商品房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符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3、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十六、即将交付的带装修商品房防水、抹灰、吊顶、轻质隔墙、门窗、细部、墙面铺装、涂饰、地面铺装、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电气安装等工程装修质量应符合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相关要求。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带装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样板房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带装修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带装修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工程处提出建议,修改最后一句话:“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带装修商品房应当不低于样板房标准。”

14、)十八、即将交付的带装修商品房所使用的装修材料和设备必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带装修商品房装修施工图所约定的相一致。(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即将交付的带装修商品房所使用的装修材料和设备必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带装修商品房装修施工图所约定的相一致。”修改为“即将交付的带装修商品房所使用的装修材料和设备必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供的带装修商品房装修施工图所约定的相一致。”修改理由:带装修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也是保证带装修商品房是否与样板房、销售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的关键环节,建议修改为在竣工验收备案时对房屋

15、装修标准及质量进行综合把关。) (工程处提出建议,考虑到设计变更,此点建议在开头处增加以下文字:“如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装饰整修工程的设计变更。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带装修商品房时,同时向买受人提供带装修商品房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二十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装修质量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所售带装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工程处提出建议:“保修内容除装修自身外,还应包括已安装就位的电气设备”,建议更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装修质量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所售带装修商品房(包括电气设备)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6、。)二十一 市房地产、工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和查处力度,减少和杜绝带装修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市房地产、工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和查处力度,减少和杜绝带装修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修改为“市建设、工商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和查处力度,减少和杜绝带装修商品房建设、销售和交付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修改理由:带装修商品房的管理不仅涉及销售管理,还主要涉及建设和交付管理。)二十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履行带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二十三 本实施意见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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