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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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病案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全院各科室:为了提高病案质量,建立病案管理体系,完善病案质量控制流程,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病案管理委员会重新修订了我院病案管理办法,经2013年6月24日第22次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全院各科室,请遵照执行。附件:病案管理办法(修订稿)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二0三年七月一日6附件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病案管理办法(修订稿)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陕西省卫生厅制定的病历书写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我院

2、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病历回收及保管第一条在我院就诊治疗患者的门(急)诊病历、留观病历、住院病历,由相关科室医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书写。第二条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己保存;留观患者在留观期间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离院后留观病历由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保存与管理。住院期间的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保管,患者和家属不允许翻阅病历,非本科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查阅。出院后,其出院病历由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保存与管理。第三条科室质控医师和质控护士应按照住院病历质量评价表对每一份出院病历进行质量检查,在电子病历系统中进行病历质量评分,达到

3、甲级病历标准后,打印纸质病历并同时提交电子病历,按照规定对纸质病历进行整理、排序、装订,方可送交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第四条病区在收到患者各项检查报告单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医师在开立医嘱时,应尽量避免检查报告可能迟于患者出院的现象发生。若在患者出院时仍有检查报告单未归的情况,要求在病历目录页中标明未归的检查报告单名称,以便于全部报告单归入病历后再进行病案数字化。各病区必须建立迟回检查报告单登记本,在收到迟回的各项检查报告单后24小时内由病区指派专人送交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接收后在病区登记本上签字,并协助其将报告单粘贴入病历中相应位置。迟回检查报告单登记本由病区妥善

4、保管。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终末病历检查单缺失责任由主管医师负责。第五条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出院病历登记本,出院病历由病区负责登记,并于出院两个工作日后报送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与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接收人员交接签字。登记本由病区妥善保存。第六条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每日对未按时送交的病历进行统计,并通知病区及时将病历送交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第七条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接收病历后,按照病案管理规定,建立入库登记并进行质控、编码录入以及病案数字化、纸质病案装箱真空密封保管。第二章病案查阅及打(复)印第八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该患者的病案。第

5、九条医务人员查阅出院病案可在本科室病案数字化浏览模块查阅,也可在病案电子阅览室进行查阅。禁止对出院病案进行拍照,查阅后应当立即关闭系统,以保护患者隐私。第十条本院医师查阅病案,允许查阅本人所管属患者的既往所有病案资料。本院医师查阅本科室非本人管属患者的病案资料,须经本科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查看;跨科室查阅病案,须由本人提出纸质申请,本科室主任签字加盖科室公章以及被查阅病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同意并加盖科室公章后,携带身份证明(工作证或胸卡),经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授权查阅。研究生查阅病案,须本人提出纸质申请,由导师及科室主任签字同意并加盖科室公章后,携带学生证,到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授权查阅与课

6、题相关的病案资料。研究生使用导师身份标识登录相关病案系统查阅病案,跨科室查阅病案,须被查阅病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同意并加盖科室公章后,经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授权查阅。进修医生查阅所在科室病案,须本人提出纸质申请,由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所在科室的病案。第十一条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一律不予外借。死亡病历讨论、疑难病例讨论需借出病案者,须经借阅科室主任签字,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办理借出手续。对于出现医疗争议需要答复的病案,经借阅科室主任签字,医务部确认盖章,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办理借出手续。所有借出病案,必须于借出后5个工作日内归还,节假日顺延。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

7、建立病案借阅数据库(包括借阅人姓名、借阅时间、阅览内容及归还时间等项目)。第十二条依据陕西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干部保健工作规则【2011】4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对于我院健苑病房所收治的患者的病案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调用健苑病房所收治的患者的病案,除主管医师可查阅所管患者既往的所有病案资料外,其他特殊情况下须经干部保健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对于其归档病案可进行特殊保管。经批准复印、摘抄或外出携带的保密资料,按照国家同级保密级别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资料上涂改、标注、污损、撕毁或遗失。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

8、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第十四条患者住院期间,病区不予受理患者复印病历的申请,特殊情况下须经科室主任同意后,由病区指定专人携带病历,陪同患者到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进行打(复)印,严禁将病历交由病人或家属复印。第十五条出院患者打(复)印病历,应于病案数字化完成后进行,按照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持有效身份证明,经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打(复)印电子病历。其他未涉及条款按照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要求执行。第十六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法律诉讼需调用病历原件时,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应做详细登记,尽可能留存病历复印件。第十七条发生医疗争议,患方提出封存纸质病历时,

9、须在医务部、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患者或其代理人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纸质病历,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专门保管,解封后入病案库保管。当纸质病历封存后,应当即刻锁定电子病历及病案数字化系统中的病历阅读版,禁止修改、打印直至病历解封。第十八条公安、司法机关、保险机构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应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出具所要求的法定证明材料办理查阅、复印等手续。代理律师如需调阅病案资料,必须持患者身份证、委托函及本人的有效证件方可查阅或打(复)印病历资料。第十九条药物或器械临床试验等课题疗效观察所需的病历资料,应由临床科室指派本科室工作人员完成所需病历资料的调

10、阅。需打(复)印部分相关检查结果者(不包括主观病历部分及有关病人信息的内容),需提供相关的药物或器械临床试验等课题资料和患者的相关委托资料,经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打(复)印病历资料,对方支付打(复)印费。第二十条外单位因公需要调阅其单位职工的病历信息者,须由单位出具介绍信说明具体的调阅原因,经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第二十一条为了保障医疗信息的安全,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本院研究生因论文答辩需要打(复)印全部病历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及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并加盖科室公章,科技部审批后,携带学生证到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打(复)印相关资料并支付打(复)印费用;非本院工作人员因国

11、家重点课题需要调阅有关资料时,须经医院相关部门(院办、科研、教学等部门)严格审批同意后,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方可调阅,并按规定向院方支付资料调阅费。第三章病案质量控制及缺陷管理第二十二条病案质量控制目标:归档病历甲级病案率90%,患者出院后两个工作日病案回收率达到100%,杜绝丙级病历和病历丢失。第二十三条病案质量控制严格执行三级质量控制制度。各临床科室建立一级病历质量控制制度,设有兼职的质控医师及质控护士,负责对每日每份出院病历按照住院病历质量检查评价表进行质量检查,坚决杜绝丙级病历出现。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科室病历质量检查,检查结果有分析、有评价、监管及持续改进措施。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建立二级病

12、历质量控制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质控医师,对每日归档病历进行质量抽查,并做出病历质量统计分析,定期向全院通报及追踪检查。医院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病案的三级质量控制,定期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终末病历质量进行抽查、评价,对优秀病历进行奖励,对缺陷病历实行相应的处罚。第二十四条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向全院通报病案质量检查情况。每月对有关科室出现的丙级病历、未按时归档病历、丢失病历及其他缺陷进行统计,按照处罚标准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职能主管部门与科室及个人考核挂钩,并进行现金处罚。第二十五条优秀病历奖励办法:根据医院管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优秀病历评比或病历书写竞赛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病历进行

13、奖励,奖励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由病案委员会研究决定,报院长办公会通过。第二十六条缺陷病历处罚标准:(一)丙级病历:(包括运行病历及终末病历)1. 丙级病历扣主管医师2000元/份。2. 丙级病历因非主管医师书写病历存在缺陷而造成的(如:因麻醉记录或输血记录等其他科室的病历文书造成),则处罚相应的责任人(如麻醉科、输血科等)2000元/份。3. 同一医师在一个晋升周期内出现两份丙级病历则延缓晋升一年,三线正高职称主任医师一年内出现两份丙级病历,则降职使用一年。4. 在科室及个人的年终评优中,出现一份丙级病历者取消科室及个人的评优资格。在科室的年终考核中,出现一份丙级病历,相应的病案考核分值为0。(二

14、)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设立质控医师负责检查当日送交病历质量,对书写有缺陷的病历通知相关科室,24小时内来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进行返修。未按时返修者,丙级病历按丙级病历处罚原则进行处罚,乙级病历每份处罚100元。(三)丢失病历每份罚责任人10000元。(四)在出院后两个工作日后未按时归档病历,处罚主管医师每天每份病历10元,直至归档。(五)借出病历未按时归还者,处罚借阅者每天每份病历10元,直至归还。(六)在院期间住院病历交由患者或家属自行复印者,扣主管医师每次每份病历50元。第二十七条丢失病历、丙级病历等原因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如上级部门检查通报等)和法律纠纷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由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承担相应的后果。第二十八条处罚金额从责任科室岗位津贴中扣除,由责任科室负责追究责任人的责任2013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医务部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院于2011年6月13日下发的病案管理办法(试行)(西交一院201171号)同时废止。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二一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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