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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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方案(2016-2020年)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沈政发201545号),制定本方案。、指导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整合现有公共资源,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二)适度超

2、前,分步实施。着眼于电动汽车长远发展,建设规模适度超前的充电基础设施。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原则,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分步有序推进实施。(三)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充电技术和有关工程建设、运营服务和维护管理标准,建设与改造充电基础设施,使用经国家认证与准入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产品,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提高基础设施的通用性和开放性。(四)创新模式,市场参与。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建立合理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企业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创造更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充电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五)示范引

3、领,促进转型。根据电动汽车发展的需要,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示范引领新能源汽车消费的目的,有效促进我市汽车产业的转型升级。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充电站120座,充电桩7200个,满足超过1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较为完善规范的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创新商业模式,积极引进和培育具有代表性的充电服务企业。三、具体工作(一)完善并实施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对已编制的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进行完善,并组织实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单位停车场、公交场站、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库)等配建专用充电设

4、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完备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二)配建现有停车场(位)充电设施。建设专用充电设施。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电动汽车,根据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自用充电设施;沿途可合理建设快充站,以满足快速补电的需求。对于出租、物流、租赁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电动汽车,要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的潜力配建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1. 配建城市公用充电设施。按照从城市中心向边缘、从先行发展区域向一般发展区域逐步推进的原则,

5、优先在我市商场、超市、宾馆、文体场馆等建筑物的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在路边停车位和有停车条件的城市绿地配建充电设施。2. 建设单位内部自用的充电设施。市、区县(市)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使用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在内部停车场指定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设施,并将单位建设充电设施情况纳入全市节能减排考核范围。3. 在现有加油(气)站及高架下增加快速充电功能。在现有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及高架下空间,积极增加充电功能,满足电动汽车快速补电的需要。在国家加油(气)与充电站合建标准出台前,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标准并实施

6、。(三)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站。在城市规划的重点区域建设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作为现有停车场充电设施的有益补充,实现对电动汽车的快速充电。(四)推进城际间充电站建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快充站,为电动汽车城际化通行提供条件。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国道、省道沿线服务性单位新建或配建公共快充设施,满足电动汽车在城际间的充电需求。(五)建设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鼓励车辆销售企业帮助居民用户落实充电条件,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要积极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

7、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六)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采取市场化办法构建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围绕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逐步实现充电服务的智能化管理。统一信息交换协议,促进各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四、配套措施(一)培育专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鼓励电力、互联网、停车场服务等企业发挥技术、管理、资金和服务网络等优势,组建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可积极参与公用、专用及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二)制定财政价格方面的支持政策。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即对经营性集中

8、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成本。2020年前,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对充电服务费给予优惠;市财政对符合要求的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给予补助。(三)电网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1.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收取接网费用。2. 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充电设施给予电网接入支持,简化办事程序,并做好宣传、服务工作。3.

9、电网企业建设管理的充电设施信息要及时报送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对充电设施给予规划土地政策支持。1.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果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站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可在土地供应上给予支持,项目要按照集约化、少占地的原则进行设计。(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有效促进互联互通。严格执行国家充电技术规范及通信协议等标准,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计量和计费等运营服务,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在满足国家充电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灵活采取有线充电、无线充

10、电、移动充电和在线充电等多种充电形式。(六)创新充电商业模式,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探索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各类商业建筑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通过与车辆生产及运营企业合作,创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商业合作模式,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七)简化审批流程,分类优化服务。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除独立占地充电站须履行项目核准程序外,其余充电设施建设要实行登记管理。(八)强化安全管理,确保使用安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建立充

11、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与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九)鼓励有条件的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本单位安全与停车管理、优先满足本单位内部充电需求的前提下,鼓励专用和自用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五、部门责任分工(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充电设施建设的综合协调与推进工作,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推进政策,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建成的充电设施进行验收。(二)市建委负责组织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站)内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三)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选址,对拟建设的充电项目给予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政策方面的支持。(四)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和落实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交通局、公安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电基础设施规范有序建设运营。(六)各区政府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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