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总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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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6.1 国际多式联运概念6.1.1 国际多式联运与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概念1.国际多式联运概念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接收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我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国际多式联运通常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起来,构成种连续的

2、综合性一体化货物运输组织形式。因此,国际多式联运通常也被称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际多式联运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单证、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根据多式联运公约的定义和现行的多式联运业务特点,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根本条件1发货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签订一份多式联运合同。货物在全程运输过程中无论使用多少种运输方式,作为负责全程运输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该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确实定,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单一运输方式或其他运输组织形式的主要依据。(

3、2) 多式联运是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业务。根据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多式联运必须涉与至少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可以是海陆、陆空、海空等,与一般的海海、陆陆、空空联运有着本质区別#同时,多式联运必须是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连续运输。(3) 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仅是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所规定的运输责任的同吋,可将全部或局部运输委托他人分运承运人来完成,并订立分运合同,但分运合同的承运人和发货人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4) 多式联运开展的是国际货物的运输,这不仅有别于国货物运输,主要还涉与国外运输法规

4、的适用问题。(5) 货物全程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一多式联运单证,且应满足不同运输方式的需要,并计收全程运费。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概念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代理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当事人,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和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承诺履行合同责任。我国多式联运提单的法律效力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已在多式联运提单上作了保存,否那么,多式联运提单一经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授权的人签发、便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收到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多式联运单证在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并已转让给相信货物说明、包括收货人在的善意的第三方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提

5、出的相反证据无效。多式联运提单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收到该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当然,这是对发货人而言。如该提单已由发货人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后,提单上所记载的容不再是初步证据、而是终局性的证据,多式联运经营人不能对该提单的受让人,就提单中记载的事项提出异议。因为,提单的受让人在购置提单时,并没有机会检査货物,而只相信提单上所记载的容事实,多式联运经营人也不能对该提单的受让人提出抗辩。多式联运公约的这一规定不仅保护了提单受让人的利益,而且,只有这样,才能使提单更能成为开展买卖的工具,使提单具有流通性的作用。与此相反,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在承受货物时未在多式联运提单中作出任何批注,那么说

6、明他所承受的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任何有关货物的灭失、损害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可见,多式联运提单的效力取决于提单中所记载的事项是否正确。2、多式联运运单1多式联运运单的定义菲亚塔多式联运运单是指当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作为承运人并且提供海运或航空多式联运服务时,签发的具有不可转让性质的运输单据。它与提单的区别在于它不具有转让性,仅具有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证明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证明两项功能。过去,多式联运运单没有统一的条款,因为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遵循契约自由原那么。根据具体情况签发不同的运单,承当不同的责任。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一些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不愿意承当货物在实际承运人控制之下

7、发生的货物灭失、損坏的贿偿责任。(2)些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只愿意承当代理人所承当的责任,即使他们实际上作为承运人并且在签发自己的提单的情况下也是如此。3当对货损负有责任的承运人赔偿给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之后,国际货运服务经营人可以在此围承当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请求。4一些签发多式联运运单的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按照可转让多式联运提单的规定承当全部责任.除FIATA具有自己的多式联运运单外,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制订有自己的联运运单。另外,为配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实施,UNCTAD制订了自己的多式联运运单,2)多式联运运单的容不同的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签发的多式联运运单在容上可能各不一样,但一

8、般包括以下容:托运人名称;货物交付给某某;通知方地址;装货港或起运机场;启运日期与航班日期; 到达日期;卸货港;最后目的地;运费支付地点;正本份数;标志与件数:包装容;毛重;交付条件;货物说明与外表状况;签发地点与日期;联系人或代理人名称与地址等。6.4国际多式联运的惯例与公约6.4.1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那么现有生效的国际公约都是为单一运输方式制订的。为了适应多式联运开展的需要,国际商会ICC于1973年制定了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那么简称统规那么,1975年修改后颁布,统一规那么共设11局部,19条,简称国际商会第298号出版物。作为商务惯例的民间规那么,其适用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在联

9、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尚未生效前,经常被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用,或作为多式联运提单的蓝本。该规那么包括以下主要容:1.多式联运单证多式联运单证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简称CTD)是指证明履行货物多式联运和实现雇行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一种单证,并在单证正面注明“按国际商会第298号出版物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那么签发的可转让的或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字样.多式联运单证必须由可能实际提供运输或至少局部运输的人签发,或者由可能只是安排他人提供全部运输或局部运输的人签发。在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多式联运单证时,应载明“凭指示或“交于持有人,如载明“凭指示时,那

10、么可通过背书转让。签发时,如签发套超过1份以上正本,应注明一套正本的份数。在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多式联运单证时,应指明“记名收货人。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单证上指明的收货人,或者按收货人給多式联运经营人的通知交给经收货人授权接收货物的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即被解除交货的义务。2、发货人的义务(1)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时,发货人应被视为已向其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品名、标志、数量、重量和体积的准确性。否那么,对由此引起或造成的一切灭失、损害和费用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赔偿责。2发货人应遵守国际公约或国法律中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强制性规定,并应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承受危险货物之前,将货物确实

11、切危险性质书面通知多式联运经营人,并向其说明必要的、应采取的预防措施。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义务和责任1从接收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负责履行和以其自己名义设法履行货物多式联运,包括这种运输所必需的各种服务,并在本规那么所规定的围,承当这种运输与服务义务。(2)对其代理人成雇用员在受雇围行事的作为或不作为,如同对其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一样,承当义务,(3)对其用来为履行多式联运单证证明的合同提供服务的其他任何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承当义务.(4)负责履行或设法履行为确保交货所必需的一切事项.(5)在本规則规定的围,对在其接收货物至交付货物期间所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当责任,并负责按本规那么的规定对这

12、种灭失或损害进展赔偿。(6)在本规那么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围,承当迟延交货的责任,并负责按规那么的规定进展赔偿。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1)不知灭失或损害发生的运输区段时(1) 赔偿金額应参照此种货物在交付给收货人之时当地的价值,或者根据多式联运合同,参照此种货物本应交付之时当地的价值进展计算。(2) 货物的价值应参照现时商品交易价格确定,如果没有此种价格,参照现时市场价格规定,或者参照同种类和同质量货物的正常价值确定。(3) 每千克遭受灭失或损害的货物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30法郎。除非经多式联运经营人同意,发货人已申报了较高的价值,并已在多式联运单证上注明,在这种情况下,赔偿限额为其中较髙的

13、价值。(4) 在任何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金额不应超过有索赔权人的实际损失。但如因规則列明的免责等原因所引起的,那么不负责赔偿。2)知道灭失或损害发生的运输区段时(1)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或损害的责任应取决于国际公约或国法律的规定,而且能通过合同知道违背规定会损害索赔人的利益。如果索赔人已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就发生灾失或损害的特定运输区段单独签订直接的合同,并且收到为使这种国际公约或国法律能够适用而必须签发的任何特定单证作为证明,这些規定应适用。(2)在发生灭失或损害时适用于运输货物的运输方式所进展的运输有关的国际公约的規定时,其他国际公约或国法律将不适用。在多式联运单证上应明确规定,该

14、公约中的所有规定,将制约此种运输方式所进展的货物运输。(3)多式联运经营人和任何分承运人签订的任何河运输合同中的规定,应在多式联运单证中明确规定应适用此种合同条款,而无任何国际公约或国法律可适用。(4)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于或归因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自身职责围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其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以此种身份行事,现时不是在运输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那么不得免除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5.索赔与诉讼(1) 凡未能在议定的并在联运单证中载明的时限届满后90天交付货物,或在未曾议定并载明这种时限的条件下,未能在对于勤勉完成多式联运工作所允许的合理时间后90天交付货物者,除能提出与此相反的证据,有权提

15、取货物的人即有权将该项货物视为灭失。(2) 如经证明,灭失或损害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蓄意造成损害而做出的行为或不行为,或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明知可能产生这种损害仍不顾其后果而做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产生,那么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便无权享受本规那么所规定的责任的限额的利益。(3) 如果诉讼未在以下其中一种期限起9个月提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被解除其根据本规那么承当的一切责任:货物交付之日;货物应当交付之日;按照本规那么的规定,在未提出与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交付货物,便賦予有权提取货物的人以将货物视为灭失的权利之日。6.4.2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多式联运公约由序言与8个局部组成,共40条。其

16、主要容如下:1、 适用围本公约适用于两国境各地之间的所有多式联运合同。(1) 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2) 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根据此规定,只要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所在地点或交付货物所在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本公约即适用。2.多式联运单据根据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货物时,应向发货人签发一项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TransportDocuments, MTD。这种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并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证据。这种单据依发货人的选择做成

17、可转让单据或不可转让单据。实践中,只有单据的签发人承当全程责任时,才有可能成为可转让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具有货物权利凭证的性质和作用,在做成可转让单据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凭指示交付,经背书方可转让;或向持票人交付,无需背书即可转让。当签发一份以上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时,应注明正本份数。收货人只有提交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才能提取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按其中一份正本交货后,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如签发期本,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如签发不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那么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多式联运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不可转让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才算雇行了交货义务.3.发货人的责任在发货人将货物交给多

18、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时,发货人应保证:(1所报货物的容应准确、完整、铅封结实,箱子与附属设备能适合多种运输方式,(4) 货物的包装应结实,标志、标签应准确完整。(5) 如系危险货物应说明其特征,以与应采取的预防措施、运输要求等。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多式联运公约根据集装箱运输下,货物在发货人仓库、工厂以与集装箱货运站、码头堆场进展交接的特点,仿照汉堡规那么的规定,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规定的责任期限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限自接收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根据多式联运公约条款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有两种形式:(1)从发货人或其代表手中接收货物,这是最常用、最普遍的规定方法。(

19、2)根据接收货物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须由管理运输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手中承受,这是一种特殊的說定。在第二种承受货物形式中,有这样一点应予注意,即使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从接收货物时开始,但在从港口当局手中承受货物的情况下,如货物的损害系在当局保管期间发生,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不负责任。多式联运公约对交付货物规定的形式有三种:(1)将货物交给收货人。(2)如收货人不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取货物,那么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或按照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的京配之下。(3)根据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必须将货物交给向其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在收货人不向多式联运经营

20、人提取货物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只要按上述第二、三种交货形式交货,责任即告终止。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这种情况,如收货人并不急需该批货物,为了节省仓储费用,又如市场价格下跌,在运费到付的情况下,都有可能造成收货人延迟提货,所以,多式联运公约的这种规定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合理的。从现有的国际货运公约来看,海牙规那么采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即只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而不对毛重每千克负责。这种规定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较大缺陷,不符合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开展的需要。为此,1968年制订的维斯比规那么把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列入公约,既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又对毛重每千克货损负责。同时,对集装箱/

21、托盘或类似的集装设备在集装时的赔偿也做了规定。1978年制订的汉堡规那么也采用这种赔偿方法.|多式联运公约不仅规定了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同时,又规定了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公约规定的两种责任限额分别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多式联运中包括了海运或河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損单位赔偿按920个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千克2. 75个特别提款权,二者以高者为准。(2多式联运中未包括海运或河运输,即构成陆空铁等运输时,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按毛重每千克8. 33个特别提款权计算。5.索赔与诉讼1通知义务如果货物存在着明显的灭失或损坏,收货人应在收货的次工作日将货损、灭失情况的书面通知送交多

22、式联运经营人。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明显,那么收货人应在收货后连续6日提出书面通知。但是,在收货人收货时,当事人各方已对货物的状况进展了联合调查和检验,那么无须就已经证实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再提交书面通知。对于延迟交付货物造成损害的索赔,收货人应在收货后6天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交书面通知。否那么,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不承当责任。2诉讼时效多式联运公约第25条规定,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任何诉讼,其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如果货物未交付,那么自货物应当交付的最后一日的次一日起算。如果在两年期间没有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即丧失时效。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约规定,把提出索赔通知与时效问题联系

23、在一起。如果在货物交付之日起6个月或在货物未交付时,在应交付之日后6个月没有提出书面索赔通知,诉讼在此期限届满后失去时效。诉讼时效可由受索赔人在索赔期间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加以延长,而且可以屡次声明,屡次延长。合同双方可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6.4.3 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开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那么规那么的主要容如下:1. 多式联运单证规那么规定载入多式联运单证的资料应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此种资料接收货物初步证据,除非已有相反的注明,如“托运的重量,装载和计数,“托运人装载的集装箱或类似表述已在单证上以印就文本或批注做出。在多式联运单证已经转让或等同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已经传

24、输给收货人并经其承受,收货人又是善意信赖并据以行动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的反证不予承受。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规那么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自其接收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之时为止,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围行事时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赔偿责任,或对其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赔偿责任。规那么总体上采用推定过失责任制。但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对货物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除非托运人对如期交付的利益作出声明,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承受。但对于水上运输区段,虽未明确指出,但实际上仍采用了维斯比规那么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规那么规定多式联

25、运经营人对海上或河运输中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火灾等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与延迟交付,不负赔偿责任,除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而造成。但是,只要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船船不适航造成的,多式联运经营人须证明他已经慎重处理使船舶在航次开始时适航,否那么,即丧失免责的权利。至于责任限额,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在多式联运中的某一特定区段,那么适用于该区段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另一责任限额。如同对这一特定区段订有单独的运输合同一样,那么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此种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制应当按照该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的规定计算。如果不能确定货物损失产

26、生的运输区段,规那么参照多式联运公约的模式,设立了包括水运和不包括水运的赔偿限额。规那么规定,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之前,除非已由托运人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作出声明并已在单证上注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额不得超过每件或每单位666. 67个特别提款权,或者按毛重每千克2个特别提款权,并以高者为准。如果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不涉与海上或河运输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千克8. 33个特别提款权为限。3.诉讼时效除另有明确协议外,除非在9个月提起诉讼,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被解除按规那么规定的赔偿责任。时限从货物交付之日或货物应当交付之日起。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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