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

上传人:dus****log 文档编号:113128792 上传时间:2022-06-24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39.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资源描述:

《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11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增强企业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和非法人营利性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和数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验证、披露、评估和使用活动。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第五条

2、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鼓励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公开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第六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工作。工商、财政、税务、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劳动保障、安全监管、环保、科技、公安、教育、物价、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相关工作。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集、披露和使用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第二章信用信息征集第七条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信用信息征集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和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估机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征集企

3、业信用信息。省征信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省级征信平台和信用信息交换中心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整合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纳入信息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征信平台和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应当相互支持,互为所用,实现信息共享。第八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范围:(一)企业基本情况(1)企业性质、名称、地址、设立日期;(2)法定代表人姓名;(3)股东成员名单;(4)企业类型、行业归类、组织机构代码;(5)经营(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号码、核算方式;(6)审批、核准、验证、换证、年检、登记;(7)进出口经营资格;(8)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二)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1)主要产品或者主营业务;(2)年销售(营业)收入

4、;(3)企业债务情况;(4)年纳税情况。(三)企业交易和资信情况(1)依法取得的资质、资格;(2)信用等级;(3)守合同重信用情况;(4)商品赊销、代销及其他交易记录;(5)企业债券的发行及其兑现记录;(四)企业荣誉记录(1)市级以上国家机关的表彰、奖励;(2)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的商标;(3)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产品列入国家和省免检范围;(4)法定代表人的荣誉。(五)企业不良记录(1)发布虚假广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2)违法超标排放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3)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4)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劳动报

5、酬,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5)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6)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7)因走私行贿、逃骗套汇、偷抗欠税、恶意逃废债务、利用合同诈骗、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材料等受到刑事处罚。(六)企业诉讼、仲裁情况(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者裁定记录;(2)发生法律效力的商事仲裁裁决记录。(七)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情况(1)他人查询记录;(2)自我查询记录;(3)异议记录。(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信用信息第九条征信机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的方式:(一)从媒体公告上获取;(二)从

6、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源单位)无偿获取;(三)按照约定从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公共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有偿或无偿获取;(四)按照约定从企业有偿或无偿获取;(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条信用评估机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的方式:(一)从媒体公告上获取;(二)从征信机构有偿获取;(三)从企事业单位或者与其交易对象有偿或者无偿获取;(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一条征信机构、信用评估机构不得以骗取、窃取或者以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信用信息。第十二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源单位应当及时向征信机构提供其拥有的企业信用信息。第十三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源单

7、位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征信机构、信用评估机构对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保持其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及时更新。第三章信用信息验证第十四条征信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采集企业信息事宜,并为企业查询本单位信息提供方便。企业查询本单位信用信息,应当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查询认为征信机构征集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提出书面验证申请,要求其更正。第十五条信用信息验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征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对,确实有误的,应当立即更正。涉及原信息是否真实的,向原信息提供单位提交书面核实申请;(二)原信息提供单位自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对

8、,并向征信机构提交书面处理意见;(三)征信机构自收到原信息提供单位处理意见之日起5日内进行处理,提出验证报告,书面告之申请人。原信息提供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的,原信息无效,由征信机构予以删除。第十六条企业对验证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交异议报告。征信机构应当将异议报告列入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第十七条征信机构对验证期间的企业信用信息,未经被征集企业同意,不得披露或者提供给他人。第十八条从事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与其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验证申请。验证程序比照本章规定执行。第四章信用信息披露第十九条征信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媒体,定

9、期向社会公开企业信用信息。第二十条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禁止披露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将不同类型企业的同类信息集中披露。第二十一条企业信用信息披露范围:(一)第八条第(一)项除(3)以外规定的企业基本情况;(二)第八条第(三)项(1)(2)(3)规定的企业资信情况;(三)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荣誉记录;(四)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不良记录。(五)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可以披露的信用信息。第二十二条被披露企业对披露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澄清申请。征信机构对披露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核实,确实有误的,采取公开方式予以更正。第二十三条企业

10、信用信息披露时限,应当与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数据留存期限一致。第二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数据,按照下列期限留存:(一)行政、刑事处罚的信息为10年;(二)走私行贿、逃骗套汇、偷抗欠税、恶意逃废债务、利用合同诈骗的信息为10年;(三)注销许可、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为5年;(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信息,为期限届满后5年;(五)企业资信情况、企业荣誉记录,为有效期限内。第五章信用信息评估第二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信用评估机构,对特定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第二十六条信用信息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和

11、审慎的原则,采用科学的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并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应当向委托方公开。第二十七条信用评估机构对被评估企业应当作出信用评估报告。信用评估报告包括下列事项:(一)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二)采用的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三)分析被评估企业信用状况过程;(四)被评估企业信用状况结论或者以数字、字母表示的企业信用等级;(五)委托方委托的其他事项。信用评估报告仅供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委托人参考。第六章信用信息使用第二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征信机构取得相关企业信用信息,或者委托信用评估机构取得企业信用信息。第二十九条提倡企事业单位和

12、其他经济组织在项目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商务活动中,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决策前,应当根据需要使用相关企业信用信息:(一)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和征地审批;(二)资质认定、年审、年检、评奖;(三)审批财政支持的项目及其资金补助;(四)向企业出借资金或者物品;(五)与企业签订合同;(六)审查股票、债券发行;(七)其他需要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第三十一条征信机构和信用评估机构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原始记录或者原始数据资料,应当征得被征集企业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企业进行商帐追收。第三十二条因商帐追

13、收需要查询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持下列之一凭证:(一)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或者判决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司法机关出具的协助调查通知书;(三)行政机关制发的能够证明对该企业进行合法商帐追收的文件、资料;(四)该笔商帐的到期合同书、借条和涉债企业占用物品的合法物权凭证。第三十三条信息使用者对取得的信用信息只能自己使用,不得擅自向第三方传播。第三十四条征信机构应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使用记录档案,对企业信用信息被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第三十五条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和信用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具体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

14、门制定。征信机构向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源单位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不得收费。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征信平台和信用信息交换中心的建设和维护。第七章信用信息监督第三十六条信用评估机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省企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省企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对备案的信用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公告。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资质证明、信用状况;(三)股权结构、组织结构说明;(四)信息处理程序和安全防范措施;(五)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资格。 前款第(一)、第(二)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

15、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企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企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对征集、验证、披露、评估企业信用信息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征信机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源单位、信用评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企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企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被征集企业查询本企业信用信息的;(二)未将异议信

16、息列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三)录入、披露、提供虚假或者明显过时的信用信息的;(四)数据库管理不善造成越权访问或者信息记录、数据被滥用的。第四十条信用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明知企业信用信息虚假仍以其为基础数据进行评估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虚构、篡改、骗取、窃取企业信用信息或者采取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信用信息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备案,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未及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企业信用信息的,由企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滥用职权,违法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企业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