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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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第一章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对合同的理解有三种理解: 1、 广义说,即认为合同除了民事上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国家合同等。 2、狭义说,即认为合同仅指民事合同,是一种私法合同,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 3、最狭义说,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仅指债权债务合同,不包括身份合同。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2、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三、合同的分类 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给付义务,把合

2、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给付义务,如买卖、租赁等。 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不承担对等给付义务,如赠与、借用等。 2、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代价,把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无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它不是商品交易的典型形式,等价有偿原则对它没有适用价值,如赠与、借用等。 3、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以当事人的意思一致为合同的成立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要是这类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

3、意思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才的成立的合同,如抵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价款合同等。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形式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既包括书面,也包括批准备案等形式。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只有获得批准时,合同才能成立。不要式合同: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注:不过对于要式合同,当事人未采用规定的形式的,并非一概无效。如合同法第36,37条的规定了特殊情形第36条:法律,行政法

4、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5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必须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的合同。例如: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前者为主合同,后者为从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规定内容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在法律上尚未确立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7利

5、己合同与利他合同利己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某种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订约人为自己订立的合同。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订立的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这就是利他合同。例:甲乙双方约定甲订购由乙多制作的蛋糕,并由乙送给甲的朋友丙,在该合同中,丙并未参加订约过程,但依据该合同可享有权利,并可在乙未按期履行交付义务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总结一句话:利己就是为自己,利他就是涉及到他人8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化合同或者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好签约条款、形成一种固定的合同形式、可以向任何同类的交易对方提

6、供并经某一特定的交易相对人签字即可生效的合同。如在公用企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交通)中尤为明显非格式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合同。四、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既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也包括形式意义的合同法。狭义只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既合同法典。我们研究的重要是狭义的合同法,也同时研究广义的合同法律制度。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有平等性质的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监护身

7、份关系的协议。 (三)合同法的作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作用主要有: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为(1)保证合同自由;(2)保证当事人的合同得以履行;(3)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4)确立保全和担保制度,维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3、为合同当事人提供行为准则。五、合同法的历史变化 1、古代合同法 主要特点有: (1)合同主体受到严格限制; (2)合同形式复杂、程序繁琐; (3)用刑事方式处理违约责任; (4)国家对合同干预过多。 2、近代合同法 主要特点有: (1)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核心; (2)合同主体范围扩大; (3)合同内容体现自由意思

8、; (4)合同形式简化; (5)合同法适用范围扩大。 3、现代合同法 主要特点: (1)规模经济促使合同格式化; (2)公用事业的合同已经成为强制缔约,主要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只注重当事人的意思实现理论发生动摇,因为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 (4)合同解释原则出现动摇,如司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迁原则等。 从合同法发展,我们可以看出: 1、“契约就是法律”的观念已经被冲破,契约自由原则受到限制; 2、国家立法已经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过度; 3、作为合同法基础的“私法自治”原则没有动摇。合同法立法我国合同制度的立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但是,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

9、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需要,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对合同制度作了大量规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后,这三部合同法的计划经济色彩已显现出来,同时,由于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弊端和冲突,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于1999年颁布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国于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10、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该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点是平等性和独立性,合同订立的自愿性。凡是不具备这些特点的合同一般不能作为合同法调整的对象,例如,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因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所以不能成为合同法调整的对象2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也就是说无论是公民之间还是法人之间,及公民和法人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都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3合同法适用范围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

11、包括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如以下关系不由合同法调整: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不适用合同法。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例如:财政拨款 征税 征用等行为,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应适用行政法的规定。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3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例如:离婚协议由婚姻法调整。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法的主要原则有:1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一方不得非法干预。2平等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3 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12、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3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法第7 条:当事人在订立 履行合同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主要含义有: 1、订立平等; 2、履行平等; 3、承担责任平等。 (二)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主要含义有: 1、当事人依自己意愿决

13、定是否订立合同; 2、当事人依自己意愿决定与谁订立合同; 3、当事人依自己意愿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4、通过协商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含义有: 1、参与合同机会的公平性; 2、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对应性; 3、承担责任的合理性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合同法的一条很重要原则,成为“帝王原则”,主要含义: 1、订立合同的诚实信用; 2、履行合同的诚实信用; 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诚实信用; 4、解释合同的诚实信用 (五)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

14、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含义有: 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要遵循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合同的形式、内容等规定; 2、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要维护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章思考题: 1、合同的概念及理解。 2、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思考。 4、合同法的发展。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概述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磋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法律行为和过程。 (二)合同订立的主体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主体主要有: 1、自然人;2、法人;3、其他

15、组织。 根据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他人签定合同。 (三)合同订立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主要有: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是强制性规范。 (四)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具有的特点有: 1、要约方具有特定性、行业性; 2、内容由一方预先拟定; 3、可以重复使用。 在格式条款解释发生争议时,对合同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做有利于非制订格式条款一方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同时,

16、以非格式条款为准。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缔约者,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任,限制责任条款要尽到2个义务,1提示义务;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2说明义务:应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无效的格式条款有:1合同法52条所列情形之一的2合同法53条所列情形之一的3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其责任4加重对方责任5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相关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免除其责任,否则无效。例题:甲去商店购买矿泉水,饮用时发现内有杂质,去要求退货。店主指向店堂告示“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货” 此规定有无效?例题:顾客甲购买两条毛巾索要发票。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是店里

17、的规定,拒绝了给与发票,经营者做法正确吗?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在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总和。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书面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确定的意义在于明确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以及确定司法管辖。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关系的客体。标的种类多种多样。同时必须符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数量和质量。数量是合同标的的额度;质量是标的的优劣程度、品级的的综合指标。数量和质量是合同标的物的具体特征。 4、价款或酬金。价款或酬金是合同标的物的价金,是取得合同标的物的代价,它是区别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标准。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

18、式。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作用在于保障合同履行和受约方的合法权益。 7、解决争议的办法。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争议的办法,如果没有选择则通过诉讼解决争议。例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没有约定租赁标的。此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呢?答:无效。因为标的为必备条款,没有约定,合同无效。三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为要约承诺程序。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条件有: A:要约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B: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C:要约必须是向

19、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D: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思考下列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自动售货、商品标价陈列、商品价目表、商业广告、悬赏广告等。 (2)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 A:要约生效时间。大陆法系采取要约到达生效主义;英美法系采取投递生效主义。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因发出要约的方式不同,要约生效的时间也有所不同。 B:一般来说,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对受约人没有拘束力。 (3)要约的撤回和撤消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注意:要约撤回采取“通知”方式,

20、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 要约撤消,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下列情况,要约不得撤消: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消,并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 (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失去法律上的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20条规定,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A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要约人撤回要约是不是要约失效?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

21、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条件是:A:承诺主体必须是受要约人;B: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一致;C: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做出。承诺一般应以明示方式作出。 (2)承诺生效也采取到达生效主义。承诺的期限有:A:要约以对话方式的,承诺期限为对话当时;B:非对话方式的,承诺期限为合理期限。 (3)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后,承诺生效前取消承诺的行为。采取通知方式。 (4)承诺对要约内容变更的影响 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非实质性的变更,如果要约人没有立即反对或在要约中事先作出不得变更的表示,视为要约人同意。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案例一: 上海甲服装厂

22、于3月5号给西宁乙服装店发函称:我们愿意给你提供1000套儿童服装,函中就服装的款式、价格、交货时间、运输方式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同一天,乙服装店给甲服装厂发函:我们愿意要你1000套儿童服装,函中就服装的款式、价格、交货时间、运输方式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此后,双方再没有音讯,一个月后,服装厂将1000套服装送到服装店,服装店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收货。 问:服装店的理由是否成立?四 合同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就合同内容形式形成合意而建立了合同关系。是合同订立的一种结果。订立是动态的,成立是静态的。 合同成立的条件有: 1、主体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 2、内容明

23、确、确定; 3、形成合意; 4、履行完约定的或法定的程序。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双方当事人成立合同关系的时刻。 合同法第25条、26条确定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 (1)有效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 (2)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时间。 具体成立时间是: 一般规定:合同法第25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法第32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是完成合同订立过程的地点,具有很重要的司法管辖意义。

2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具体为: 一般规定: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书面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法第35条 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五、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而产生的诚信、通知、协助、保护、说明等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有: 1、缔约人主观上有过错; 2、缔约人实施了过失行为,并造成对方损失; 3、过失行为与损害事

25、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为损害赔偿责任。 (三)缔约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 缔约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是侵权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二: 原告与2月25号向被告发出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购买被告位于确定地点楼房,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书面反要约中,声称愿意以450万元将同一楼房出卖给原告,并要求原告4月3日前作出答复,反要约中有供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明只要在此签字,就视为承诺。原告于4月2日在承诺栏目

26、中签字,并发出。被告代理人于4月3日收到该承诺时告诉原告,被告已经决定不出售该楼房。 问: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三: 3月15日上午,甲将乙委托保管的一重要公文包丢失,被丙和丁拣到,二人在原地等候很久未见失主。甲于3月20日在当地报纸登出寻物启事,表示有“重谢”,3月23日,乙得知公文包丢失,也在当地报纸上登出寻物启事,表示“一周送还者酬谢一万元”。丙和丁看到启事后,找到甲和乙,并要求酬谢,但甲和乙认为表示酬谢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拒绝。 问:1、寻包启事是否构成有效要约? 2、以不是真实意思为由拒绝酬谢是否成立? 案例四: 甲、乙、丙三家建筑公司,得知该市A房地产公司准备开发一个小区,三家公司同

27、时向A公司提出承包工程,A公司准备由三家公司共同承包该工程,在签定合同之间,传出该市B房地产公司也开发另一个小区,B公司派人与甲公司进行磋商,但条件是甲必须从A公司的工程合同中退出,甲表示同意。乙、丙两家建筑公司与A公司签定了合同。但随后B公司找出各种理由拒绝与甲公司签定合同。甲公司调查发现,B公司根本没有开发项目,是乙公司为了多分得与A公司合同份额而找B公司与甲公司磋商。 问:甲公司能否起诉B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何中责任? 本章思考题 1、合同订立和合同成立的概念。 2、要约和承诺具体有哪些环节?具体应用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3、确定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意义。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

28、概述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法律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效力状况有: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效力的具体表现为: 1、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2、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3、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条款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5、第三人负有不得侵犯合同的义务(除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外)。二 、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合同生效要件,是衡量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要件有: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29、力;(注意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2、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和可能的; 5、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限制 合同一般具备生效要件,合同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特殊合同,除了一般要件外,还应该具备特殊要件,合同才具有效力。 1、附条件合同。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将条件作为合同成立或解除的依据。主要有:附生效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条件合同。 2、附期限合同。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将期限作为合同成立或解除的依据。主要有:附生效期限合同和附终止期限合同。三、无效合同 (

30、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中无效条款不影响有效条款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17条规定,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二)无效合同的法定事由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定事由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欺诈,是指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构成要件是: (1)有欺诈的故意; (2)有欺诈的行为; (3)被欺诈方产生错误认识; (4)被欺诈方作出

31、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的加害行为或正在实施的加害行为相强迫,使另一方当事人产生恐惧的行为。胁迫主要针对当事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财产等。胁迫的构成要件有: (1)有胁迫的故意; (2)有胁迫的行为; (3)被胁迫人因胁迫发生恐惧; (4)被胁迫人因恐惧产生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具体有: (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如帮助犯罪等; (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婚姻关系的违约金等; (3)违反性道德的

32、行为,如以同居转移财产; (4)违反人权或人格尊严的行为,如以人身抵押等; (5)射悻行为,如赌博等。5合同法第55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例: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1年6个月,未果。现甲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答案:不可以,因为已经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限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类型一 绝大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例1:甲、乙于6月1日签订一水果买卖合同。问:该合同何时生效。答案:6月1日生效 (三)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或

33、限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民事责任的条款。“约定”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免责条款无效”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除有无效合同情形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四、可撤消合同 (一)可撤消合同的概念 可撤消合同,是指违反了自愿原则,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消权人行使撤消权,是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特征有: 1、可撤消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对可撤消合同的撤消,是由撤消权人行使撤消权来实现的; 3、可撤消合同在被撤消前合同仍然有效。 可撤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可撤消合同是相对

34、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合同; 2、可撤消合同与无效合同都是自始无效,但二者财产后果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可撤消合同只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无效合同除了上述两种外,还有追缴财产; 3、对可撤消合同,撤消权人必须在规定的一年内行使,超过此期限,撤消权终止,而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没有期限限制。 (二)合同可撤消的原因 1、重大误解。误解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认识。 2、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3、欺诈、胁迫。注意:因此原因而订立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无效;如果没有,则是可撤消。 4

35、、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紧迫需要或危难处境,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错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五、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必须经补正后方可生效的合同。无效合同 ,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可撤消合同,在撤消前,有效,撤消后,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权人的意思表示确定。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享有追认权,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一个月内追认,如果代理人没有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归于无效。合同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的纯

36、获利合同,不需要追认,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客观上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其签定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3、无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六、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不具有履行效力,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停止履行。 (二)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四)合同中独立的解决合同争议方法的条款有效。 案例五: 甲与乙签定一份酒的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甲供应乙酒1000箱,总价款12万元。合同签定以后,乙支付8万元后,提走全部货物,甲多次催要剩余4万元,但都未能得到,

37、双方发生纠纷。(经法院查明酒为假酒) 问:合同是否有效,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六: 17周岁的高中生李某,为了买运动装,想将自己的收录机卖给王某,两人商量的转让价格为1000元,李某告知了王某自己的年龄,并称要等其父母不在家时把收录机交给王某,王某表示同意。后来李某父母得知这一情况,便亲自将收录机送到王某处,但王某以价格太高,表示不买了。双方发生纠纷。 问:王某与李某之间是否形成合同关系?此合同是否有效?此案应如何处理?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的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一)合同的履行是

38、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 (二)合同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是否也是合同履行? (三)合同的履行是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 (四)合同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原则有: (一)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是判定当事人是否违约的最基本标准。 (二)标的履行原则。就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来履行,不能用其他标的来替代合同约定的标的来履行。 (三)协作履行原则。就是在合同履行中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履行义务。 三、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履行规

39、则主要有: (一)亲自履行规则。是指债务人应当亲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债权人亲自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不得转移给第三人。不排除在一定条件下转移的情况,但并未改变原合同关系。 (二)合同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我国合同法第61条,借鉴国外经验,做了完善性规定:没有约定时或约定不明确时,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具体履行规则有: 1、质量条款不明确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酬金约定不明确时,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

40、履行地点不明确时,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时,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三)政府价格调整时的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到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到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41、。 (四)提前履行债务或部分履行债务规则 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四、抗辩权制度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其重要功能是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是对方请求权消灭。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没有履行先后顺序时,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对待给付以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

42、抗辩权构成条件: 1、必须存在于双务合同中且互负债务; 2、互负债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且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为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一方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 1、必须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2、当事人在合同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到期未履行义务或未适当履行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中止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43、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 1、必须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2、当事人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并已届履行期; 3、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4、后履行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 本章思考题: 1、在合同履行中如何理解诚实信用原则? 2、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4、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5、合同履行规则有哪些? 案例七: A公司与B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于将价格定死,双方在合同中价款一栏内,只写了“待定”二字,交货时间为2002年。合同订立以后,A公司积极组织生产,于2002年4月15日完成,准备交付给B公司,

44、并电告B公司。但双方由于价款及履行期限不明确,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发生纠纷。 问:此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此案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八: 甲学校与乙服装厂签订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为学生定做服装1000套,合同约定开学前5日内钱货两清。服装厂如期完成任务,甲学校以资金困难为由,请服装厂先提供服装,待开学后向学生收取服装费后再结清货款,服装厂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问:服装厂的拒绝有无法律依据?学校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 合同保全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合同保全,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行使撤消权或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以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意义有:

45、 1、保障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 2、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从而威胁到债权人的利益。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享有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性质有: 1、代位权是债权人间接实现自己债权的权利;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其结果直接归于债务人,与委托相似。 3、代位权是一种请求权。 (二)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构成要件有: 1、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 2、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如抚养请求权、抚恤金给付请求权等。 4、债务人怠

46、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 5、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代位权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的效力。债权人是以以债务人名义行使权利,因而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一切权益归于债务人。 2、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是债权人在所获得的权益中是否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利都是有效的。 三、债权人的撤消权 (一)撤消权的概念 撤消权,是指当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或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撤消权与可撤消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消权不同,主要区别在:撤消权的效力可以及于第三人,既属于债的扩张,而可撤消合同中当

47、事人的撤消权效力不及于第三人,其结果使合同归于无效。 撤消权是债权人间接实现自己的权利,具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效力,兼有诉权和实体权的性质。 (二)撤消权的构成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自己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处分行为分为:有偿处分行为和无偿处分行为)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成立之时或成立之后; 3、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必须有恶意或过错。 对无偿处分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消权;对有猖处分行为,要考虑到保护第三人利益问题。 本章思考题: 1、确立保全制度有什么现实意义? 2、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 3、行使撤消权的条件有哪些?第五

48、章 合同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 (一)合同担保概念和特征 合同担保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债权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合同担保的特征有: 1、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2、担保合同的补充性; 3、担保合同的法定性。 注意:合同担保和合同保全的区别。 (二)担保合同的分类 1、根据担保合同设立的原因不同,把担保合同分为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如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中的留置。约定担保是由当事人协商的担保,是最常见的担保。 2、根据担保基础不同,把担保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又称为信用担保,是指由第三人的财产所提供的担保。物的担保

49、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所提供的担保。 3、根据担保的指向不同,把担保可以分为原始担保和反担保。原始担保是通常意义上的担保;反担保是指主合同债务人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担保反而由自己向该担保人新设的担保。它是相对于原担保而言。 二、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关系中有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三方当事人,形成三种法律关系。具有的特征有: 1、保证的人身性。主要指与保证人的人身有关系。 2、保证的从属性。它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3、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主要指与主债权债务相对独立性。 4、保证的补充性。 (二

50、)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具有的特征有: 1、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2、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 3、保证合同的无偿合同; 4、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5、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规定是书面形式。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人。但下列组织不能成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保证人,但经国家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但分支机

51、构在法人的授权下,可以在授权范围内订立保证合同。 4、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三)保证方式 1、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有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1)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2)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注意: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 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一是履行债务;二是承担责任。 (四)保证对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主要的效力有: 1、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 2、保证人的代位权; 3、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除去请求权,既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前,因发生法

52、定事由,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除去保证责任的权利。 (五)保证责任的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保证责任可以免除: 1、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2、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也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若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的权利范围内免除责任。 3、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而未征的保证人同意的; 4、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而未征的保证人同意的; 5、在主债务因履行、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消灭时。 三、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特定财产的占有权给债权人,以作为债权担保的

53、法律行为。具有的特征有: 1、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2、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也就是说,债权人的债权作用于抵押物的全部,抵押物全部灭失,抵押权有效;抵押物部分灭失,抵押权作用未灭失部分。 3、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也就是说抵押权的效力作用于抵押物的替代物上。 (二)抵押的种类 1、一般抵押,就是指的不动产的抵押。 2、特殊抵押。 (1)共同抵押,又称为总括抵押,是指担保同一债权,而在数个独立的财产上所设定的抵押。 (2)财团抵押,又称为企业抵押,是指以属于企业的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一体作为抵押标的而设立的抵押。 (3)最高额抵押,是指最高债权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限内连续

54、发生的债权所设立的担保。 (4)动产抵押。 (三)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订立的设定抵押权的协议。抵押合同采取书面形式。 抵押合同的生效,我国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为主,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我国担保法对抵押物做了明确的规定,不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有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抵押权的效力、实现和消灭 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有:1、主债权;2、利息;3、违

55、约金;4、损害赔偿金;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权的效力,既指抵押权所及于的标的物范围:1、抵押物的从物;2、抵押物的从权利;3、抵押物的附和物;4、抵押物的孳息。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1、折价;2、拍卖;3、变卖。 抵押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2、抵押物的灭失;3、抵押权的实行。 四、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权利有: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份或股票等; 2、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3、依法可以转让可以转让的其他权利。 五、留置 留置,是

56、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该动产采取扣留的担保。 留置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必须占有的动产与债权的标的物具有同一性;3、必须是债权已经到了清偿期 留置权的消灭:1、标的物灭失;2、债权消灭;3、留置物占有的丧失;4、担保另行提出。 六、定金 定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预先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合同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给对方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以抵做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定金和予付款的区别。 本章思考题 1、简述合同担保的种类。 2、简述保证合同的特征。 3、简述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 4、简述定金的性质。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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