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业务答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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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和企业在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不时会遇到一些对政策把握不准的问题。为帮助充分理解和准确把握相关管理政策,合规办理业务,广东省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展业自律机制在征求银行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整理了政策与业务答疑(第一期),供学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向其子公司发放用于支付日常经营工程款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新规对该业务是否有影响?答:资本金结汇的资金可以向其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文,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

2、法规禁止的支出;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4、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范围使用相关资金。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子公司是关联公司,可办理以银行为委托行的委托贷款业务。中国银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不影响该业务,仅明确不得接受其他债务性资金等五类资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问结汇待支付账户同名同性质账户划转审核什么材料?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

3、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文,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等。结汇待支付账户同名同性质账户划转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使用”,不需要审核“使用”的材料,参照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出的材料审核。问某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多家独立核算的SPV项目公司,现该公司申请办理内保外债业务。1、外债登记表中的用途为“日常经营周转或置换他行贷款”,外债资金能否支付SPV公司用于日常经营、缴税、购买飞机等?2、1年期的短期外债能否用于归还10年期的长期贷款本息?答:1、如借款企业的分公司或子公司

4、属于独立核算的公司,借款企业的外债资金不得给予其分公司或子公司使用。因此,债资金就不得给其使用。SPV公司为独立核算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外2、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8号)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借用短期外债需向外汇局申请外债指标,借用中长期外债需向发改委申请额度。短期外债不得用于中长期用途,应注意企业借入的外债资金使用期限是否与合同项目期限、还款期限相匹配。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文件中,第二条:“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

5、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以上文件提及的“个人”是否包括境外个人?如果包括,那么港澳台地区居民向境内汇人民币是否还有“只能向本人境内账户汇款”的限制?是否还有每日向本人境内账户汇款金额不能超过规定限额(香港居民每日8万元人民币、澳门居民每日5万元人民币、台湾居民每日8万元人民币)的限制?答:1、个人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适用于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向境内汇人民币,收款人为本人的,仍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人

6、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等相关规定办理,若收款人为非本人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的通知逐笔审核经常项下相关资料办理跨境收支业务。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的相关规定仍有效。其中,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人办理同名账户汇入汇款,汇款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8万元人民币;持有澳门合法居留证件的个人办理同名账户汇入汇款,汇款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5万元人民币。3、台湾地区居

7、民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仍按照人民银行现行政策办理,持有台湾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可通过台湾参加行利用清算行或代理行渠道办理经常项目下往来大陆汇款,包括以账户持有人为收款人(即同名汇款)或其他收款人的台湾对大陆人民币汇款,汇款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8万元人民币,汇入后尚未提用的人民币余额可以汇回台湾。问企业延期付汇没有办理延期付汇登记,银行能否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延期付汇登记是企业行为,是否是银行付汇业务的前提?答:对于A类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企业应在自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关联交易类型等信息。如果超过30天(不含)未通过

8、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应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贸易信贷报告,说明企业可能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银行应当根据“展业三原则”要求做到尽职审查后再判断是否为该客户办理业务。问背景:B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其原外方股东为香港个人C,持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现香港个人C拟将其持有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个人D,该个人身份证件为香港居民身份证,非永久,在境内的户籍已注销,在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里显示投资者个人D的国别/地区为香港。这个“外转外”登记银行是否可以办理?个人D的身份应该是境内个人还是境外个人?答:银行是否可以办理“外转外”登记主要取决于个人D的身份为境外个人,且在商务部门办理

9、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手续。从展业原则出发,持“香港非永久居民身份证”是在香港学习、工作、有投资计划等个人持有的,不能确认其为境外个人,应要求客户提供证明其境外身份的其他资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注明的国别资料可作为辅助证明材料),确认其为境外个人后办理。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6.21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的审核材料包含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1、企业到银行办理注销登记时已经注销税务登记,但又没有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应该提交什么其他完税证明材料给银行办理相关登记和资金汇出(5

10、万美元以上)?2、税务备案表上没有标注税种、税率、税金、免税额等,银行如何确定税后可汇金额是多少?答:1、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供业务登记凭证、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清算公告或相关主管本门批准或备案文件、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及清算报告。办理资金汇出,需提供业务登记凭证、凭业务登记凭证打印的控制信息表、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和完税的证明材料。2、税务备案表没有标注税种、税金、免税额等,可要求客户提供纳税申报表及完税的证明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1)“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

11、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境内机构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2)“对于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1、可否明确备用金的使用范围,银行是否需要跟踪企业备用金的使用是否合规?2、备用金是否仅用于现金?可否转账(如缴交水电费等)使用?3、备用金结汇占资本金比例正常范围是多少?4、备用金结汇是否无需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答:1、目前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备用金的使用

12、范围,备用金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拨付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或工作人员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用的款项。由于备用金主要用于差旅费或零星开支,而资本项目账户的资金也要求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并有禁止性的使用范围,因此,从展业原则出发,建议银行要对备用金的使用进行合理审查,保证资金的合规使用。2、备用金不仅可以提取现金使用,一些零星的开支也可以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3、单一机构每月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4、备用金由于是用于日常的零星开支,所以在结汇环节可以无需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凭支付命令函结汇即可。建议从展业的角度考虑,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或支付时,应对上一笔备用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合理审查。对于超出备用金使用范围、或用于禁止性业务支付的情况,要及时制止并向当地外汇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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