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环境法律法规标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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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东莞德信诚相关培训课程:东莞德信诚相关培训课程:Q05 TS16949五大工具实战训练五大工具实战训练 (五大工具培训五大工具培训)Q06 APQP&CP先期质量策划及控制计划培训先期质量策划及控制计划培训Q07 DFMEA设计潜在失效模式分析培训设计潜在失效模式分析培训(DFMEA培训培训)Q08 PFMEA过程潜在失效模式及效应分析训练营过程潜在失效模式及效应分析训练营Q09 MSA测量系统分析与仪器校验实务测量系统分析与仪器校验实务Q10 SPC统计过程控制培训课程统计过程控制培训课程(SPC训练训练)Q11 CPK制程能力分析与制程能力分析与SPC统计制程管制应用训练统计制程管制应用

2、训练Q12 QC七大手法与七大手法与SPC实战训练班实战训练班(QC7 & SPC培训培训)Q03 品质工程师品质工程师(QE质量工程师质量工程师)实务培训班实务培训班Q02 品质主管训练营品质主管训练营(品质经理人训练品质经理人训练)Q01 杰出品质检验员杰出品质检验员QC培训班培训班Q13 品管常用工具品管常用工具QC七大手法培训七大手法培训(旧旧QC7培训培训)Q14 新新QC七大手法实战培训七大手法实战培训(新新QC7培训培训)Q04 QCC品管圈活动训练课程品管圈活动训练课程 (QCC培训培训)23l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3、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l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社会关系环境社会关系l目的和任务: 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自然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4包括两个方面:l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居民身心健康,防止机体在环境污染影响下产生遗传变异和退化;l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减少和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以及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产资源的生产能力,使之得以恢复和扩大在生产;5l32字方针:字方针:“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

4、造福人民造福人民”l总方针:总方针:“ 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6三大环境政策三大环境政策l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l谁污染,谁治理(谁负担)谁污染,谁治理(谁负担)l强化环境管理强化环境管理7l定义:是国家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技术的、教育等多种手段,协调“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以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l主体:国家、政府l对象:人类的经济、社会和技术活动l目的: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护

5、和改善环境;保障人群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l手段: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 8l概念:是指由一国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其内在联系而分类组合在一起的统一整体l纵向结构 国家环境法 地方性环境法l横向结构 整体环境保护法 特别方面的环境管理法 污染和其它公害防治法 环境标准法 自然保护法 环境责任和程序法 自然资源保护法 9l宪法l刑法l环境保护基本法l环境保护单行法l环境保护行政法规l环境保护部门规章l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l环境标准l国际环境保护公约10l 三级 国家环境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l四类 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基础标准 环境

6、保护方法标准11l概念:是指调整特定环境社会关系的一系列环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它是环境管理制度的法律化,是环境法规范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因而它既不同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同于一般的环境法规范,而是具有自身特点的一类环境法规范。l适用范围 具有特定性,只适用于环境保护管理的某一个方面,只调整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中发生的某一特定部分或方面的社会关系 系统性和相对完整性 可操作性12老三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l新五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限期治理13l定义:是指在环境的开发利用之前,对该开发或建设项目

7、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免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适用范围: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其中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l形式: 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14l定义: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l适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 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项目 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15l定义: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措施。它既

8、是环境管理中的一种经济手段,又是“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执行方式之一l目的:为了促进排污者加强环境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并为保护环境和补偿污染损害筹集资金l对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 向水体排污的单位均要缴纳排污费(水污染防治法)l范围: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l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缴费者应当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16l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是指由排污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规则系统 申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

9、原料,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放地点、去向、方式、污染物防治措施等17l 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等 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等18l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l第第6 6条: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l第13条: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

10、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19l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l第24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幅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l第26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

11、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20l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l第27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须依照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l第第2828条: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l第第2929条:条: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l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势力、煤

12、气、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l第一章第三条: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以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2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l第一章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l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2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l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l第五章

13、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l第二十八条:在经营活动家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25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l第一部份第一条第一款: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l第二部份第七条第一款:所有化学品应加以标识以表明其特性。26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l第三部份第七条第二款:有害化学品应以

14、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帖标签,以便提供 关于其分类,其具有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防预措施的基本资料。l第三部份第八条第三款: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中用于识别化学品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与标签一使用的名称一致。27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l第四部份第十条第一款:雇主应保证作业场所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均按第七条的要求加标签或加以标识,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说明书己按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并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28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l第四部份第十条第二款:收到尚未按第七条要求加帖标签或加以标识,或尚未按第八条要求提供化学品安全说明书的化学品的雇主,应从供货人或其他合理的可能来源处获得有关资料,在未获得此种资

15、料前不应使用此种化学品。29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l第四部份第十二条:雇主应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不超过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的用于评估和控制作业环境的接触限值或其他接触标准。30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l第四部份第十五条:雇主应通知工人所接触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有关的危害,指导工人如何获得和使用就标签和化学制品安全使用说明书所提供的资料,按照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以及关于作业场所的专门资料,编制工人作业须知,如适宜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工人经常进行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应遵循的做法和程度的培训31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l第五部份第十七条:在雇

16、主履行其责任时,工人应尽可能与其雇主密切合作,并遵守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有关的已有程序和做法,工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对他们自己以及他人的危险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的程度。32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l第一条第一款: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l第一条第二款:“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生物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和受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弹性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的变化。33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l第一条第七款:议定书指本公约议定书。l第二条第一款:各缔约国应依照本公约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和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

17、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34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l第三条第一款:各缔约国斟酌情况 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就下列问题发起并与有关国际机构合作进行研究和科学评价:(1)可能影响臭氧层的物理和化学过程;(2)可能影响臭氧层的物质、作法、过程和活动,通讯以及其累积影响。3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l第一条:为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3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l第二条:国家制订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凡名录中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

18、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37l国家危险废物名录l第四条:危险废物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条款执行lHW08:废矿物油 如废机油、润滑油(脂)lHW12:染料、涂料废物 如从油墨、油漆、真漆的生产配置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lHW25:含硒废物 含硒及硒化合物废物lHW29:含汞废物 含汞及汞化合物废物38l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l第二章第九条: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l第二

19、章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对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用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39l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续)l第二章第十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l第三章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40l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续)l第四章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起火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进行扑救41l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

20、施细则l第二章第九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42l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续)l第二章第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三)建立进行消防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

21、内容;(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43l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续)l第二章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l第二章二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

22、修和管理。44l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续)l第二章第二十九条: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l第三章第三十七条: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45l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l第一章第四条:本规划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l第三章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

23、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l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46l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续)l第四章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l第五章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l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47l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l第1条:水域

24、功能分类-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见附表)l第2条:水质要求-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附表执行l第3条:标准实施48l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l第1条: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份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l第3条:定义-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其它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单位。49l中华人民共和国

2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续)l第4条:技术内容l1、标准分级l2、标准值l3、其他规定 50l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l第1条: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l第2条:引用标准51l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续)l第3条:定义l第4条: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l第5条:浓度限值-本标准规定了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详见附表)l第6条:监测-1、采样;2、分析方法(详见附表)52l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l第1条:主题

26、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l第3条:定义l第4条:指标体系-本标准设置三项指标l第5条:排放速率标准分级-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53l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续)l第6条:标准值l第7条:其它规定l第8条:监测54l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l第1条:主题内容与适用

27、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l第3条:标准值l第4条: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l第5条: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l第6条:区域及时间的划定-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政府划定;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55l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l第1 条: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边界。l1、标准值l2、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l3、夜间频繁突发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

28、促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l4、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56l广东省大气染物排放标准57l广东省水污染排放标准58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l第2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l第5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l第13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l第14条:直接或者间接

29、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59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续)l第15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放污费,并负责治理l第19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l第22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

30、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l第24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60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续)l第25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l第28条: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采取措施,保证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诽放。l第29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l第30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l第31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

31、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61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续)l第32条: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l第33条: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l第34条: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结己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l第41条: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62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续)l第42条: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

32、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l第43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在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l第46条:本法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63l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l第4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l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和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l第10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l第11条

33、: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l第12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64l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续)l第15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l第16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

34、健康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l第17条: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l第28条: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和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65l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续)l第33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l第34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

35、体的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须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l第35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l第37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提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采取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l第38条:国家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高标号无铅汽油。限制生产和使用含铅汽油。66l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续)l第39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l第43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l第45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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