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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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摘 要:证券民事责任与证券市场行为密不可分,完备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如何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研究的重点。本文从分析p 证券民事责任的概念、证券民事责任的种类、研究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应该如何完善。【关键词】:p :民事责任 证券 制度一、证券民事责任的概念(一)民事责任证券民事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探讨证券民事责任的概念之前,有必要回顾有关民事责任的概念。在法律意义上和法学意义上,民事责任可以说是一个基本的概念,但即使对这样一个基本的概念,学者的认识也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主要有“制裁说”和“后果说。笔者认为,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

2、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民事责任的承担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但违反民事义务并非当然地导致民事责任.(二)证券民事责任虽然学术界对证券民事责任的本质属性没有太大争议,但是对证券民事责任概念的表述却并不是很一致。分歧体现在责任承担主体上,有的学者将责任承担主体限定得比较严格,专指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融资、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而有的学者对责任承担主体的界定比较宽泛,所有参与证券活动的民事主体都是潜在的责任承担主体,就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而言,这种界定相对来讲是比较科学的。笔者认为,证券民事责任是指参与证券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中,违反证券法律

3、、法规规定的义务,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二、证券民事责任的种类(一)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我国证券法第175 条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的批准或审批, 擅自发行证券的, 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 责令停止发行, 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 %以上5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以3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并没有对民事责任作出规定。由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完全可能导致实际买卖证券行为的发生, 而由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被宣告无效, 必然会出现善意的证

4、券买受人所持有的股票既被宣告作废, 其已经支出的费用也不能得到补偿的局面, 因此, 需要通过民事责任的办法补偿违法发行的证券的善意买受人所遭受的损害。在实践中个别企业违反规定擅自发行内部职工股,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请求的权利在我国证券立法中没有规定, 有待于证券法今后进一步完善。(二)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根据证券法第63 条之规定, “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

5、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证披露文件真实性的披露担保也是法定担保义务而并不是合同义务, 所以不能完全以合同义务来确定责任, 而应当对虚假陈述的行为规定侵权责任。但该条规定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三)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我国证券法第183 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 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 或者泄漏该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所得的证券,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

6、究刑事责任。”但该条没有规定民事责任, 显然是一大疏漏。(四)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证券法对操纵市场行为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行为人操纵市场的情况下, 无论是否恶意串通, 如果这种行为是按照既定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则按照证券法第115 条不能简单地宣告无效, 因为对操纵市场的行为宣告无效, 将会影响重多投资者的利益, 如果股民不是在股价被操纵期间购买的股票, 或者其在被操纵期间低买高卖的, 则不能认定为受害者。(五)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我国证券法第73 条规定,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

7、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 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 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为牟取佣金收入, 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 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我国证券法在法律责任中也详细规定了欺诈客户的责任。三、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一)物质保障制度的完善证券民事赔偿中存在一个最终的财产保障问题,投资者赢得诉讼后必须有相应的物质财产保证其获得赔偿,否则即使投资者胜诉,损失也不能得到应有赔偿。为避免出现这种对投资者不利的情况,应当建立上市公司股本保险制度、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和董事股份报酬制度、设立证券民事赔偿基金等其它物质保障制度,保

8、证对投资者的赔偿最终能够实现。(二)诉讼制度的完善证券诉讼的一个显着特点是投资者作为原告人数众多,在起诉时案件的当事人难以完全确定。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解决人数众多诉讼带来的问题,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国家证券诉讼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从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取消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几个方面来完善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制度。(三)完善举证责任制度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诉讼中,对于适格权利人资格及损失由原告举证外,其它应当实行举证倒置,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被告主要对其免责事由进行举证,以证明原告没有损失或该损失是因不可抗力、原告故意行为、第三人行为所造成的,等等。

9、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就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至于其他的举证责任,原则上不要求原告举证,而是由被告进行抗辩,这样就解决了中小投资者举证难的问题。(四)改革诉讼收费制度,建立“风险诉讼”制度虽然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一般情况下,原告需预交诉讼费用。财力相对薄弱的投资者惧怕巨额的诉讼费用,而不敢提起诉讼费用。参照国际惯例,我国应引入“风险诉讼”机制,律师以风险代理的方式介入证券诉讼。诉讼费可以先由律师团代缴,如果败诉,由律师团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如果胜诉,则由律师团和投资者商定,从赔偿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诉讼费及律师费。国外实践证明,“风险诉讼”制度可以为投资者选择高水平的律师来维护自身权益。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证券民事责任的种类规定还不是完善,对于很多民事责任主体损害投资和利益的行为应该承担的责任规定得不是很清楚。针对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证券民事责任制度需要从物质保障、诉讼制度、举证责任、诉讼收费制度等多方面来完善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让投资者可以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来向责任主体索赔,也打击了证券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起到更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作用,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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