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与财产信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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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与财产信托协议书范本合集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入侵 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 负责赔偿。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 司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 .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 成的损失;3 .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 的损失;4 .在发

2、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5 .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6 .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 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 利。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1 .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2 .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3 .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4 .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 夸大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不负赔偿责任。五、本保险是本公司

3、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 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财产保险条款办理。委托人(自益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营业地址或住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财产信托协议书范本*传真:*受托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他益受益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鉴于:1 .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 投资公司”)设立了 “ *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收购 信托计划”);2 .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国资退出

4、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 C类资金信托协议(特定受益类)(以下简称“特定 受益信托协议”)以及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万元,成为该信托项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对该项目项下信托 收益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内的信托受益权;3 .根据股权收购信才e计划项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遴选 产生了*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将依照法 定程序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为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在*公司建立对经营者的良好的激励机制,委托 人共同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 中华人

5、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财产信托协议(以 下简称“本协议”)。第一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共同自愿将其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与信 托投资公司分别签署的特定受益类信托协议和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所取得的特 定信托收益权,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 理财”理念,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以本协议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以建立对 *公司经营者的有效激励机制,从而 促进委托人投资收益的实现。为实现上述信托目的,全体委托人共同确认并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给予经营者 信托受益权,并共同指定、委托受托

6、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上述信托受益权。第二条受益人本信托为自益与他益相结合的信托。本信托协议的受益人包括:1 .自益受益人,即为委托人;和*。2 .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即为*公司先生。*公司先生为在股权收购信托 计划项下,根据经营者遴选规则遴选产生,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在获聘后,将成为*公司在信托存续期间的经营 者。第三条委托的财产及其交付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为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 项下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其权利范围和交付如下:1 .特定信托收益权本协议项下委托人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财产,为委托人在股

7、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特定受益信托协议第十二条(1)项所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权均 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部分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包括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及相应信托协议通过收购优先受益人和 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限制,按照特定受益信托协议及股权收购信托之信 托计划确定。2 .特定信托收益权的交付本协议生效即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取得的信托收益,由股权收购信托 计划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

8、于分配时直接划转至受托人根据本协议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 帐户。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信息如下:户名:*3 户行:*帐号:* 第四条本协议的生效本协议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1 .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署;2 . *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经营者为*公司总经理;3 .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特定受益信托协议 已经生效;4 .特定受益信托协议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对委托人以 特定收益权设立本协议项下信托予以确认。第五条信托期限本协议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存续期间。第六条 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运用的基本原则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管理、运用和

9、处分作为本协议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 * 出:1. 受托人应当按本协议的规定,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进行管理、运 用和处分,并进行单独核算;2 .受托人可以以本协议项下的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 的收益,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受让各类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3 .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 收益;4.受托人不得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转让给他人。第七条 受托人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具体运用: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本协议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1 .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确定与分配 受托人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之信托收益时,应 按照不超过*信

10、托投资收益率提取,并于取得上述信托收益之日起 *日内,以现金 方式分别分配给本协议项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分配之收益以下简称“受益人收 益”);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 * %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 以次年度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分配取得之信托收益弥补,然后再按照不超过* % (含* %)的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 类推。上述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按照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投入信托资金为基数计算确定。2.在提取上述自益受益人收益后为剩余收益(上述收益以下简称 “剩余收益”)。对全部之剩余收益,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完毕前,受托 人应当按照以下

11、方式运用:(1)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于优先受 益人要求委托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 受让其信托受益权;(2)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根据股权 收购信托计划之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受让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3)受托人在根据上述(1) 、(2)项的规定,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的 A类信托协议或B类信托协 议的信托受益权,其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受托人基于上述 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前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进行 运用。3.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根据

12、本协议的规定,确定受托人为其根据股权收购 信托计划项下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唯一指定人。委托人未经受 托人同意,不得指定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收购上述信托受益权。第八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1)有权了解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 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特定信托收益权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 托事务的其他文件;(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不利 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特定信托 收益权的管理方法;(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

13、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 事务不当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 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特定信托收益权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 .委托人的义务(1)按本协议的规定交付特定信托收益权;(2)保证已就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特定信托收益权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 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3)委托人以其自有、自筹资金运用于本协议第七条第 2项规定的范围时,应 当征得他益受益人的同意。他益受益人不同意的,不得进行上述资金的运用;(4)在他益受益人通过受托人提出以剩余收益,受让信托计划之普通受

14、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时,向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要求,指定受托人为指定受让人;(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 .受托人的权利(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 权及其收益;(2)收取信托报酬;(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 .受托人的义务(1)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2)不得向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特定信托收益权;(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并按照本协 议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

15、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 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 起十五年;(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受益人的权利1 .自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1)对本协议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在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 %、三年 累计信托投资U益率不超过*%的范围内,享有自益受益人收益。自益受益人收益 分配前,不得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 2项的规定进行资金运用,或向他益收益人进行信 托财产或收益的分配;(2)在信托终止后,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未能达到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对经营者未能完成上述

16、经营指标年度的剩余利益及其形成的信托财产享有 请求权;(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 .他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1) 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达到本协议第 11条规定 的经营指标时,享有对受托人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 2项的规定,运用当年剩余收益及 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2) 有权要求委托人、受托人向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 其持有之*公司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 B类资金信托协议之信托受益 权,以使其能够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3) 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他益受益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第

17、十一条 他益受益人经营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经过平等协商,委 托人与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约定建立并实施*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激励机制(以下简“经营者激励机制”)。该经营者激励机制为本信托的有效组成部 分。经营者经营期间完成经营者激励机制设定指标的,他益受益人始能享有本协 议规定的信托受益权。1 .根据约定,信托期间,经营者将完成的指标包括但不限 于:(4) *企业所得税后股东每年可分配利润达到*万元以上;(5) *公司每年开发面积不少于*万平方米;(6) 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不超过 * %,无重大债务诉讼或违约 事宜; (4)公司合并报表对外担

18、保余额(包括反担保)不超过 *亿。(7) 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若*公司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各项指标,该年度 剩余收益由上海国投监督管理、运用,直到达到相应的指标。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 满,*公司尚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的各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归属于自益受益人第十二条 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1 .自益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受托人应当于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项下收益后 *日内,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1 项的规定,向自益受益人支付自益受益人收益。在前次自益受益人收益未能按照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或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进行分 配时,受托人在下次取得特定收益权的收益时,应当首先对前次未获分配部分的

19、自益 受益人收益进行弥补。进行上述弥补后,方得按照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当期收益的分配和运用。2 .他益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时间他益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于本协议项下信托终止后,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 财产承担: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3)信息披露费用;4)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6)信托报酬;7)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过程中

20、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 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第十四条信托报酬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元。上述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本协议项下信托成立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在信托财产中预提。第十五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本协议项下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不得转让本信托协议项下的信托受益权。第十六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 意,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本信托。2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3 )本协议信托期限届满;2) *公司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目提前终止;

21、3)他益受益人在股权收贝信托计划期间,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免去总经 理职务的;本信托因本项原因终止的,不影响他益受益人因本协议之履行已经取得的信托利4)本信托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5)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6)本协议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第十七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1 .本协议项下信托财产终止后信托财产的确定本协议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1)受托人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剩余收益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 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2)除前述(1)项以外的其他信托财产。2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

22、按照第十条第 1项第(2)小项和第2项第 (1)项分别归属于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3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以维持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的方式进行分配。以*公司股份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将上述股份过户至相应受益人名下,并办理必要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现金方式进行信托财产分配时,受托人将上述信托财产划拨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开户行:*帐号:*第十八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 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受托人根据本协

23、议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 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 以赔偿。在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规定向他益受益人分配股权,并将 *公司 股权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第十九条税收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违约与补救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视为该方违反本协议。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 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

24、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章。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申明条款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和信托财产管 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协议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 经充分了解并无异议。第二十三条期间的顺延本协议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 协议签署及文本本协议需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满足后本协议规定的生效 条件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委托人各持一份,受托人持一份,他益受益人持一份。上 述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签订地点:*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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