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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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第一节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选举与选举制度选举:意为挑选,是指人们根据公认的规则,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的行为。自由选择是选举的关键,因此,选举与自由、民主相联系,是自由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和组成部分。最早出现选举制的国家是雅典 。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起源于13世纪英国议会代表产生的办法。17世纪英国“光荣革命”后确立了议员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由选举法规定的有关选举国家民意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机构、选举程序、选举方法等。选举原则是指在选举中有关选举权、选举方法、选举程序的规定中体现的民主

2、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包括:成立选举机构、划分选区、选民登记 、提出与确定代表候选人、计票方法和确定当选。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当代中国第一部选举法,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的正式形成。“凡年满18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 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善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

3、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的两个条件限制:年龄条件(满18周岁)的限制和政治条件的限制(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选举的平等原则 首先体现在“一人一票制“上。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的平等原则还体现在选区的划分上。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当,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当。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间接选举是指由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县级(不包括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县级及以下实行直接选

4、举,直辖市所辖区的人大代表也由选民直接选出。结合邓小平的有关论述说明我国实现直接选举是个逐步实现的过程。第一、我国有十几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还不高,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第二、1953年,颁布的第一部选举法,直接选举的范围在乡级人大代表中实行。1979年颁布的第二部选举法,县级人大代表也实现了直接选举。 四、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原则即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时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只填写自己同意的代表候选人姓名或在代表候选人名字打上规定的赞成符号、不赞成符号、弃权符号,而不注明投票人自己的姓名,以及选票写好后,自己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法。 秘密投票虽只是一种投票方式,

5、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能否自由表达自己意志。“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第三节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一、主持选举的机构:选举委员会是主持选举的机关(1)在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下主持直接选举的选举机构是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都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并接受省、市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2)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3)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的不

6、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候选人的名单;规定选举日期;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二、选区划分(1)选区: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投票选举人大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听取选民反映和接受选民监督、开展有关工作与活动的区域。(2)选举法关于选区划分的规定有三个基本要求:选区可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120人,人口超过165万的,不得超过450人,不足5万的,可少于120人。(3)选举

7、法还对城镇选区和农村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作出了规定。规定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当,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当。 三、选民登记 (1)选民登记:是指对符合法律条件规定的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进行登记、编入选民名册。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社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2)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此每隔五年进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在这期间由于年龄、政治权利、户口迁移、疾病、死亡等方面的原因,使选民发生部分变化,需要新登记、列入或除名等。(3)选民登记的主要工作: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年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

8、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4)选举委员会应在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在三日内处理。四、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 (1)首先,是按选区推荐候选人。选举法规定的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的: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2)确定代表候选人。各级人民代表实行差额选举,因此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该多于正式代表名额。直接选

9、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3)介绍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五、投票选举与当选 (1)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在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2)在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10、。但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先代表名额时,得票多者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先代表的名额时,不中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立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代表候选人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第四节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11、代表的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二、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分配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分配: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解放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农村按每96万人选1人,城市按每24万人选1人。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不得少于15人,香港36人,澳门12人,台湾暂时13人,解放军代表总数为268人,少数民族代表应占全国人大代表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有1人,归国华侨代表35人。首次明确妇女

12、代表比例不低于22%。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是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解放军人大代表由解放军单独组织选举产生。(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万人增加1名,但不得超过1000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5万人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000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三、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确定和正式选举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

13、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规定的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12的比例,可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超过上述比例,进行预选。实行无记名投票,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2)台湾人大代表到北京协商选举产生。(3)特别行政区组成的全国人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出各自代表。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1512。(4)人民解放军团及相当于团以上的单位均成立选举委员会,指导部队的选举工作。第五节、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监督、罢免一、人大代表的

14、法律地位、职权及保障 1、会议期间人大代表的职权:(1)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 (2)有权提出议案,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4)向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提出罢免案; (5)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2、闭会期间的职权:(1)可以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如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2)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

15、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3.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1)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县级以上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3)对代表参加活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在其执行代表职务时,所有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时享受人身特别保护权和其他物质、时间等方面的保障的原因(1)这些保障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履行代表职权的需要。 (2)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3)我国的各级人大

16、代表都是兼职的,不领受任何报酬,必须为其代表的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时间保障,以保证人大代表正常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二、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及人大代表的辞职和补选 (一)对人大代表的罢免1、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2、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30人以上联名,可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3、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有两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署名案。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4、罢免的方法和通过,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县级、乡级要罢免的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县级以上的代表须经该级人大会过半数通过或经该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在人大担任职务的,其职务被相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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