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务营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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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本公司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第一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全文共二百二十四條本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二百十二條條文本公司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一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十四條條文本公司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九條及第二百十四條條文本公司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一百六

2、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本公司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二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五十四條、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一百零五條及第一百八十四條條文本公司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修正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本公司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一條文本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刪除第一百零二條條文本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三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條文本公司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三屆

3、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九條及第二百十四條條文本公司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十七條之一條文本公司民國一 0 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七十四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四

4、條條文及附表三本公司民國一 0 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條條文及附表三;增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本公司民國一 0 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五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修正第四十六條條文本公司民國一 0 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五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三十條、第四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第一百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二百零二條條文本公司民國一

5、0 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及第二百三十條條文第一章總則1第一條本公司依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公司章程規定,經營郵務業務。第二條本規章所稱郵務業務,指郵件之收寄、遞送及其他相關之營業項目。前項郵件收寄業務,分基本郵件業務及特種郵件業務兩種。第三條本公司為辦理各項業務,設於各地之營業處所,稱為郵局。郵局等級、營業項目及營業時間,得按各該地區實際情況,作適當之調整。各級郵局所在地、營業時間及其他營業資訊,由本公司公告於專屬

6、電子網站及各地營業處所;變更時亦同。第四條本公司經營基本郵件業務如下:一、信函。二、明信片。三、特製郵簡。四、新聞紙、雜誌。五、印刷物。六、盲人文件。七、電子函件。八、小包。九、包裹。前項基本郵件業務除包裹外,統稱函件。第五條本公司經營特種郵件業務如下:一、航空郵件。二、限時郵件、快遞、快捷郵件。三、掛號函件。四、報值郵件。五、保價郵件。六、代收貨價郵件。七、廣告回信。2八、存證信函。九、傳真函件。第六 條 本公司為應業務需要 ,在郵政法與其相關法規命令許可範圍內,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得經營前二條以外之郵件業務。前二條郵件業務 ,本公司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公告停辦。第七條客戶利用

7、本規章之郵務業務,其權利義務關係,除郵政法與其相關法規命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章之規定。客戶利用本規章之郵務業務, 如有特別指示,應先與本公司以書面締結特約,始生效力,但不得違反法令上之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第八條本規章所定之外幣金額,依規定之折合率折合國幣或當地通用之貨幣收付之。第九條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本公司不予證明。電子文件內容之證明,依電子簽章法規定辦理。第十條關於本公司或服務人員處理之郵務業務,無論何人均得提出改善意見。前項改善意見,如以書面郵寄送達者,得於文件封面書明郵政事務 字樣,交由任何郵局作為水陸路普通郵件免費遞送,如改按特種郵件寄遞,應交付全部資費

8、。第二章基本郵件業務第一節信函第十一條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無論書寫、打字或複印,或是否緘封,除明信片、郵簡及本規章所定之混合交寄郵件外,均應按信函交寄。前項所稱通信性質者,指寄件人之文件具有對特定人傳達一定信息之功能。文件具有上、下款,其上款係具有特定對象者,為具有通信性質。第十二條信函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3信函每件尺寸限制如下:一、尺寸最大限制,長寬厚各不逾六十公分,合計以九十公分為限;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以一百零四公分為限,最大一面之尺度不逾九十公分。許可差均為二毫米。二、尺寸最小限制,不得小於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差二毫米;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不得小於

9、十七公分,其最大一面之尺度不得小於十公分。寄件人交寄之信函,其規格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應重裝或分裝。第二節明信片第十三條明信片指書寫於單一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之郵件。明信片規格應為長方形,並須以每平方公尺一百八十公克之白色紙料印製,其尺寸最大者為十四公分八毫米乘十公分五毫米,最小者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差均為二毫米。明信片紙張表面應平整光滑,不得有突出部分。本公司發行之明信片,分橫式 、直式二種 ,正面印有郵政明信片 字樣。橫式者正面上端右角、直式者正面上端左角並印有郵資符誌表示其面值。國外明信片僅橫式一種,在郵政明信片 字樣之下,加印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郵政明信片字樣(見附表二)

10、 。國內橫式明信片得補足郵資差額,作國外明信片使用。第十四條明信片除由本公司發行外,任何人得依前條規定自行印製。但不得刊印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本公司以外之任何人自行印製之明信片,不符前項規定者,按信函交付郵資。第十五條交寄未印郵資符誌之明信片,應按明信片資費黏貼郵票或郵資券。前項黏貼之郵票,橫式者應貼於正面上端右角;直式者應貼於正面上端左角。第十六條橫式明信片正面右半幅、直式明信片正面應留空白,備4供下列事項之用:一、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二、黏貼郵務簽條或註明郵務事項。如掛號及遞送方法等。不符前項規定者,按信函交付郵資。第十七條薄紙製成之各種圖解、照片、花紋、圖案或其他剪

11、件,全部黏貼而不改變明信片紙質、規格者, 得黏貼於明信片之背面交寄。明信片上黏貼附件不符前項規定者,均應裝入封套內,按信函交寄。紙張經折疊壓製,外形類似明信片,除合於郵簡之規定者外,按信函交寄。第三節特製郵簡第十八條本公司發行,用整張紙幅折疊而成,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供書寫通信之用,交寄時必須各邊妥封者,為特製郵簡。特製郵簡,分國內郵簡及國際航空郵簡二種。任何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依本公司規定,印製無郵資符誌之郵簡,供自用或出售。交寄時,應付足郵資。前項郵簡之紙張尺寸、規格、加印文字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公司另定之。第十九條特製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國內郵簡,應劃去郵簡字樣,改按

12、信函寄遞。二、國際航空郵簡,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 航空郵簡 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無法退還者,應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水陸郵路寄遞。前條第二項自印郵簡夾寄附件者,準用前項規定。第四節新聞紙、雜誌第二十條國內定期發行之刊物,符合郵件處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5及第二項規定之條件者,得向本公司申請登記, 經同意後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前項刊物,經本公司認定係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其篇幅逾全部篇幅百分之五十者,不得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第二十一條新聞紙或雜誌申請交寄登記時,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下

13、列資料及證件正本與影本(正本驗畢發還) ,並指定交寄之郵局 ,送交發行所在地郵局轉由所屬責任中心局辦理登記,核發交寄登記證。一、最近出刊之該刊物三份。二、公司、行號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三、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前項申請書約定事項,由本公司另定之。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刊物,得檢附第一項第一款刊物,填具申請書加蓋機關印信,申請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已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其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郵局申請變更登記。新聞紙或雜誌之申請與管理,由本公司另定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新聞紙或雜誌交寄之登記:一、內容涉及

14、違法情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相關主管機關處分確定者。二、內容係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其篇幅逾全部篇幅百分之五十,且一年內累計達三次者。三、經同意以新聞紙或雜誌交寄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未向指定郵局交寄者,或交寄後自行中斷交寄,新聞紙逾三個月、雜誌逾六個月者。四、已交由民營遞送業者投遞或僅交寄偏遠地區者。前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經寄件人申請展期者,不在此限。6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同意交寄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寄件人應於每期交寄時,檢送一份供收寄郵局查驗。第二十四條寄件人向本公司登記交寄之新聞紙或雜誌,應於其名稱之下或封面、封底之明顯位置刊載中

15、華郵政某某聞字第某號登記證登記為新聞紙交寄或中華郵政某某雜字第某號登記證登記為雜誌交寄字樣。新聞紙或雜誌交寄時,應於封套正面註明新聞紙 或雜誌 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之 (見附表二 )。第二十五條各地派報處所得憑報社委託經銷之證明,向其所在地郵局申請指定一處郵局交寄新聞紙。第二十六條新聞紙、雜誌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其最大、最小尺寸限度與信函之規定同。第二十七條已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發行散張、小冊或圖畫增刊,如在新聞紙或雜誌本刊版面明顯處刊有附贈某某增刊若干張或若干冊 字樣者,得附隨本刊 ,按新聞紙或雜誌付費交寄。但所附增刊之名稱、張數或冊數與本刊註記不符,或增刊之發行

16、人姓名住址與該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人不同者,應全件按印刷物付費交寄。前項散張 、小冊或圖畫增刊 ,含有商業性質者 ,如目錄、傳單、市價單等,應按印刷物付費交寄。第二十八條新聞紙或雜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印刷物付費交寄:一、封面上所書刊物名稱及地址與原登記不同者。二、非經登記之報社或其派報處所或雜誌社交寄者。三、非向指定之郵局窗口交寄者。四、本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五、應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未於期限內辦理變更者。六、內頁頁數、版面不全,或未編訂頁次、版次,或重複編訂者。七、非當期雜誌。但零星補寄在一百件以內,並於封面註明補寄字樣者,不在此限。八、由民營遞送業者代寄或僅交寄偏遠地區

17、者。7前項各款情形,於交寄後始發現經郵局通知者,寄件人應按印刷物資費補付差額 ,並限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付清;未付清前,不得再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第五節印刷物第二十九條印刷物指以紙張或其他印刷材料用印刷方法印製,而不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第三十條下列各件,得按印刷物付費交寄:一、照片或貼有照片之簿冊。二、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表報影印本或電腦印製之文件。三、手寫之著作稿或新聞稿。四、手抄之樂譜。五、校對用之原稿連同印刷文件交寄者。六、寄交或發自公立或立案學校之學生作業原文或經批改而未加註與作業無直接關係之任何評語者。七、書寫之字畫,而非嵌入鏡框或經裱褙或係浮貼、織成、繡成者。八、印刷之學生成績

18、單、在學證明書雖經填寫而在國內互寄者。前項第八款印刷之學生成績單、在學證明書經填寫交寄者,雖按印刷物付費交寄,仍屬郵政法第六條第一項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第三十一條印刷物本件或封面上如註記各種文字符號,足以構成通信性質者,應按信函交寄。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收、寄件人之姓名、地址、郵遞區號、職業、交寄日期、電話號碼及寄件人郵局或銀行之存款帳號與該寄件之日期文檔號碼。二、印刷錯誤之校正及字句章節之刪除、標註或劃線。三、畫片、名片、致賀或慰唁卡片上,書寫禮節慣用語句。四、印刷校對文件或原稿上標註關於校正、體裁及印刷方面之更改或增加事項,書寫准付印、閱8訖,准付印或關於印製之其他類似字樣。如本件

19、上無餘隙可加註時,得於另紙書寫。五、印刷之文藝及美術著作上,書寫表示敬意之簡單慣用題辭,但以不具通信性質者為限。六、報紙或定期刊物剪下之件,加註相關報刊之名稱、日期、號數及發行地址。七、書籍、新聞紙、雜誌、雕版圖畫、樂譜等出版品之訂單、訂閱單或報價單內,書寫出版品名稱、訂購或出售份數、價格與有關價格要點之說明、付款方式、版別、著作者姓名、發行者姓名、目錄號數及平裝或精裝字樣。八、圖書館所用之借閱書籍單內,填寫著作之名稱、請借或寄發之冊數、著作者姓名、發行者姓名、目錄號數、准許借閱日數及借書者姓名。九、更改地址之通知單上,書寫新舊地址、郵遞區號及其更改日期。第三十二條印刷物每件重量限制為二公斤。

20、但國內互寄單本書籍,或寄往國外之書籍無論單本或多本,均得展至五公斤。其尺寸限度與信函之規定同。印刷物應於封面註明印刷物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之(見附表二 )。第三十三條同日同一收件人之印刷物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前項招領之印刷物 ,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領取,逾期未領者,應按逾期日數交付逾期保管費,如無法投遞退回時,向寄件人收取之。第三十四條寄往國外同一地址同一收件人之多件印刷物,得裝袋按印刷物專袋交寄。印刷物專袋 ,每袋重量限制為十公斤以上二十五公斤以下。第六節盲人文件第三十五條盲人使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或專供盲人使用

21、9之錄音帶、錄音片、錄音線及特製紙張,係發自或寄交立案之盲人學校者,均得按盲人文件交寄。盲人文件交寄時,應在封面註明盲人文件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 (見附表二 )註明同義字樣。盲人文件應露封交寄,免付水陸路普通資費;交由航空郵路寄遞者,國內應付航空費,國際應付新聞紙航空資費;按限時、快遞或掛號等特別處理者,應付相關特別處理資費。盲人文件每件重量不得逾七公斤 ,其尺寸限度與信函規定同。第七節電子函件第三十六條電子函件業務,指寄件人以磁帶、磁片或利用電腦透過資訊網路,傳送資料至電子郵局,再由郵局印出實體郵件後按址投遞之服務。第三十七條電子函件使用專用信紙列印並裝入標準型專用信

22、封。第三十八條電子函件之郵寄費用包括郵資及特別處理費。郵資依郵件資費表之規定暨函件編輯頁數計算;特別處理費依信封、信紙及列印封裝成本等由本公司訂定之,於郵件交寄時向寄件人收取之。第三十九條電子函件之各種費用以金融轉帳、網路ATM 、信用卡付款或預付款方式繳納,由電子函件之客戶於帳戶申請時,自行選擇付款方式。第四十條使用電子函件之客戶,於填寫帳戶申請表後,應依據申請表說明攜帶相關證件連同申請表向郵局窗口辦理帳戶申請手續。第四十一條客戶交寄之電子函件傳送至電子郵局,電腦即先核對客戶之密碼 、交寄郵件批號 、郵件資費 、記帳信用額度等資料,如有不符,或其帳戶存款餘額、信用額度不足以支付郵資及特別處理

23、費時,即取消該筆交易並回覆寄件人,該筆取消交易紀錄存檔備查。第四十二條電子函件客戶,如密碼遺忘、被竊或不擬繼續交寄電子函件時,得申請暫停或終止帳戶。前項帳戶之終止 ,客戶於填妥帳戶終止申請表後寄電子10郵局辦理。第四十三條電子函件客戶如未依郵局之規定交寄電子函件或有其他違法情事者,電子郵局得逕予暫停或終止帳戶,並通知該客戶。第四十四條掛號電子函件之寄件人得以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經郵局同意之方式向電子郵局申辦查詢,或以電話逕向投遞局查詢。前項查詢由電子郵局繕寫或列印 國內掛號函件及包裹查單,利用一般郵路查詢者,免付查詢費。但申請以電話或傳真至投遞郵局查詢及回復者,應加付電話或傳真費。第八節小包第

24、四十五條小包指小件物品依遞送函件之方法遞送者。國內互寄小包,每件重量限制為一公斤;寄往國外者,每件重量限制為二公斤。小包之尺寸限度與信函規定同。小包應於封面註明小包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之(見附表二),並應黏貼綠色報關簽條,其申報價值逾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 )三計算單位者,另附規定份數報關單。第九節包裹第四十六 條 可郵遞之物品 ,除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之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本公司公告者外,均得按包裹交寄。國內包裹每件重量限制為二十公斤 ,其尺寸最小限度與信函之規定同 ,最大限度為長寬高三邊合計亦不得大於一百五十公分。 (本項規定之正式施行日期本公司將另行公告)第四

25、十七條下列性質特殊或裝運困難之國內互寄包裹,除依國內包裹資費表之規定付費外,並加付百分之一百郵資(本條自94年 10 月 25 日起暫停適用 ):一、花架、空筐籃或裝有花草或樹木之筐籃。二、空籠或裝有非禁寄之生物者。11三、捆紮成束之空箱匣。四、其他性質特殊或裝運困難之物品,經本公司公告其名稱者。第四十八條國際包裹每件尺寸及重量限制,依國際包裹資費表之規定。國際包裹尺度除寄達郵政機構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限制:一、交由水陸郵路寄遞者,任何一尺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五十公分,長度加長度以外之最大周圍合計亦不得大於三公尺。二、交由航空郵路寄遞者,任何一尺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五公分,長度加長度以外之最大周圍合

26、計亦不得大於二公尺。三、最小尺度與信函之規定同。第四十九條包裹應按途程遠近及運輸狀況妥為封裝,除本規章有關封裝之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數件物品用繩捆紮堅固,並以鉛質或其他封誌使之合併為一件而不致分散者,雖未封裝,亦得交寄。整塊木質、金屬等物品,得按商業習慣,以一件為一包,不再封裝。但以不致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其他郵件為限。二、金銀貴重物品及金屬物或笨重之物品,應使用堅固之金屬、木質或玻璃纖維箱匣裝寄,並以木屑、棉花或海棉等物充塞之,木質箱匣之木板厚度至少一公分。包裹重逾十公斤者,木板厚度至少應為一點五公分,多層夾板製成之箱匣,四角包以金屬者,木板厚度可減至零點五公分。包裹依其外觀,無

27、從確知其內件封裝之瑕疵,致郵政服務人員未能依郵政法第三十一條第五款告知改善者,雖經收寄,不得認為封裝已妥。第五十條國內包裹交寄時,應填寫國內包裹相關單據;寄往國外之包裹,每件除應填附發遞單及報關單組合單據外另附商業發票,並由寄件人或代理人於其上親自簽名或蓋章。前項寄往國外包裹之單據,應使用英文或寄達國通用之12文字填寫。寄件人應將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另行抄錄一份封入包裹之內。第五十一條前條第一項單據,應由寄件人確實填寫,有捏報者,檢驗機關得將包裹依法處理。前項捏報之包裹,於有損失時,寄件人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或退還資費。第五十二條為預防無法投遞,國內互寄之包裹,寄件人應就包裹單據上印妥之處理方

28、式擇一填註,並寫於包裹封皮上;寄往國外之包裹,除於包裹組合單據上印妥之處理方式擇一填註外,並於規定位置上簽名或蓋章。但寄達郵政不接受單據上所列處理方式者,寄件人不得指定之。寄件人未指定無法投遞時之處理方式或指定有矛盾者,於無法投遞時,得不經通知逕予退回。退回或改寄之包裹,寄件人應支付相關退回或改寄之資費。第五十三條包裹單據上約定之內容及填寫方式,由本公司定之。第五十四條寄件人在無驗關郵局交寄之國際包裹,經轉送海關查驗不准出口者,退還寄件人。其已付之資費,扣除不同縣市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如有賸餘,退還寄件人。寄件人申請撤回國際包裹時,相關撤回費及已付之資費,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包裹尚在原寄郵局者

29、,其已付之資費全數退還並免付撤回費。二、相關包裹已寄發,但尚在我國境內郵局,經截留退回者,其已付之資費扣除不同縣市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退還餘額,並應付撤回費。三、包裹已離開我國郵政互換局,於未投遞前,經截留退回者,其已付之資費,不予退還,並應付撤回費。前二項不准出口或申請撤回之國際包裹係保價者,於扣除國內包裹資費時,其已付之保價費,不予退還。第五十五條寄往澳大利亞之包裹,分保價及非保價二種,非保價包裹不編號,亦不掣給執據。13寄往前項地區之包裹,於無法投遞或收件人拒收時,如未請求拋棄或改寄者,退還寄件人,並收取退回費。第五十六條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一、包裹破損須當面開

30、驗者。二、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三、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者。四、應交付其他費用者。五、重量在三公斤以上之包裹,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者。前項通知至郵局領取之包裹,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領取,逾期未領者,應按逾期日數交付逾期保管費,如無法投遞退回時,向寄件人收取之。進口國際包裹之收件人未能於前項期間內領取者,得依前項規定交付保管費,申請展期,但至多以二個月為限。第五十七條收件人至郵局領取包裹時,當場聲明有瑕疵者,郵局應依下列事項,填具正副清單兩份,會同收件人簽名證明,並各執一份作為查明責任歸屬之依據。一、包裹之交寄日期、號碼及原寄郵局。二、

31、包裹之外觀。三、包裹含封皮重量。四、內裝物品。五、收件人聲明事項。前項收件人之聲明,向投遞人員提出者,包裹應暫緩投交,並請收件人至郵局辦理。第五十八條包裹應踐行驗關手續者,由寄件人或收件人自行辦理。但下列包裹得由郵局代為驗關:一、包裹非在駐有海關之郵局交寄或投遞者。二、進口國際包裹,非結匯進口物品,其價值未超過免繳輸入許可證限額者。郵局代為驗關之包裹 ,如經海關拆驗有違禁或依規定禁止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應依海關有關法規之規定處理,並由收件人或寄件人對其內容自行負責。14收件人自行辦理驗關手續之進口國際包裹,經海關拆驗後,收件人應對其內容負責;委託他人代領者亦同。驗關後由郵局與海關雙方人員會同投交

32、收件人。第五十九條郵局代為驗關之進口國際包裹,於投遞時憑海關稅款繳納證先向收件人代收稅款 ,並經收件人驗明海關郵局雙方拆驗重封之火漆印或其他規定之封誌無誤後投交。前項包裹內件經海關拆驗發現有重大瑕疵者,應會同作成紀錄,並通知收件人至郵局辦理。第六十條郵局代為驗關之進口國際包裹,收件人應詳閱海關稅款繳納證內容,如對於海關所徵收稅款有異議者,應立即向海關申請復查。申請復查之包裹,應俟稅款確定並繳納後再行投遞。稅款納清,包裹投遞後,收件人不得再向郵局提出異議。第六十一條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回原寄郵局:一、經依寄件人在包裹本件或單據上填註之請求辦理,仍未能遞交者。二、經依寄件人之答復辦理,仍未能遞

33、交者。三、寄件人之請求或答復不合規定者。四、國內包裹經投遞郵局發出無法投遞通知單之次日起滿一個月,寄件人或關係人未予答復者。第六十二條無法投遞之包裹,因往返詢問,致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者,由寄件人自行負責。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依郵件處理規則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第六十三條本公司於包裹轉運期間,發現其內容易於自然變質或消滅時,為寄件人之利益,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之。無法變賣時,得銷燬之。包裹經變賣或銷燬者 ,由本公司以拍照或其他適當方法存證備查。第一項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各項費用後,賸餘款項由本公司通知寄件人領取。第六十四條包裹因無法投遞而退回或經改寄後,仍無法投遞而退回者,

34、其資費均由寄件人負擔。15第三章特種郵件業務第一節航空郵件第六十五條郵件得由寄件人交付相關航空資費,按航空郵件寄遞。第六十六條航空郵件封套如未印有航空標誌,應在封面黏貼郵局供用之航空簽條或加註航空字樣;寄往國外者,應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之(見附表二)。信封邊緣印有藍色或紅藍相間條紋者,僅供寄遞航空函件之用。第二節限時郵件、快遞郵件、快捷郵件第六十七條國內郵件加付限時費,以快速方式收攬、運送,到達投遞郵局後,按班限時投遞者,為限時郵件。限時郵件之投遞區域,由本公司訂定並公告之。第六十八條限時郵件應在封面上註明限時 字樣或黏貼紅色限時簽條。第六十九條限時郵件投入收件人向郵局租用之專用信箱

35、或專用信袋者,以其投入時間為送達時間。第七十條限時郵件延誤送達經查明為郵局之過失所致者,寄件人或收件人得請求退還資費。前項退還資費之手續及範圍 ,依郵件處理規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第七十一條寄往國外之郵件,依寄件人要求以快遞方式收寄,由寄達郵政機構優先處理並交由專差儘速投遞者,為快遞郵件。寄達郵政機構對於快遞保價郵件之處理,依其國內規章定之。寄往國外辦理快遞業務國家(國名見附表一第二欄)之郵件,均得於封面上黏貼郵局供用之淡紅色快遞簽條,或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見附表二)註明快遞字樣,加付快遞費,按快遞郵件寄遞。第七十二條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

36、最快速方法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16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快捷郵件之重量、尺寸限制及其收寄郵局、寄達地區,由本公司訂定並公告之。快捷郵件延誤送達經查明為郵局之過失所致者,寄件人或收件人得請求退還資費。其退還資費之手續及基準,依郵件處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第七十二條之一寄件人申請撤回國內快捷郵件時,相關撤回費及已付之資費,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郵件尚在原寄局者,其已付之資費全數退還,並免付撤回費。二、郵件已封出尚未到達投遞局者,扣除同縣市國內包裹單程資費後退還餘額,並免付撤回費。三、郵件已到達投遞局,尚未投遞者,應付撤回費,其已付之資費扣除不同縣市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退還餘額,但原付郵資不

37、足扣抵者,免予補收包裹資費。申請撤回之國內快捷郵件係報值者 ,於扣除國內包裹資費時,其已付之報值費,不予退還。第七十二條之二寄件人在無驗關郵局交寄之國際快捷郵件,經轉送海關查驗不准出口者,退還寄件人。其已付之資費,扣除不同縣市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如有賸餘,退還寄件人。寄件人申請撤回國際快捷郵件時 ,相關撤回費及已付之資費,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郵件尚在原寄局者,其已付之資費全數退還,並免付撤回費。二、郵件已封出,但尚在我國境內,經截留退回者,扣除不同縣市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退還餘額,並應付撤回費。三、郵件已離開我國郵政互換局,於未投遞前,經截留退回者 ,其已付之資費,不予退還 ,並應付撤回費。前二

38、項不准出口或申請撤回之國際快捷郵件係保價者,於扣除國內包裹資費時,其已付之保價費,不予退還。國際快捷郵件自國外郵政退回寄件人或經寄件人申請撤回,寄達國郵政如要求應支付退回費時,寄件人應負擔退17回郵件所需之費用。第三節掛號函件第七十三條函件交寄時 ,由郵局編號登記,並掣給執據 ,於投遞時,由收件人或依規定得為代收之人收領者,為掛號函件。第七十四條函件以掛號交寄者,應於封面上註明掛號字樣;寄往國外者,應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見附表二) 註明同義字樣,除普通郵資外,並加付掛號費,向郵局或受本公司委託者作為掛號交寄。掛號函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寄:一、封面所書收件人及寄件人之姓名、地址及郵

39、遞區號不完全或文字不明或經增刪塗改而未經寄件人簽名或蓋章者。二、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使用鉛筆書寫者。三、封面註明內裝物品之價格者。四、封套使用不合本規章之透明口洞者。五、信函經拆開重封而有破損痕跡者。六、國際印刷物專袋寄達郵政不接受掛號者(見附表一)。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 ,經寄件人補正或另備封套交寄者,不在此限。第七十五條國際掛號函件 ,寄件人得依郵件處理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限定投交收件人本人親收 (辦理國名見附表一第一欄)。前項函件 ,其封面上應用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投交收件人親收字樣(見附表二)。第七十六條掛號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時,原寄郵局應立即通知寄件人。但以能通知者為

40、限。第七十六條之一國內各類掛號郵件送達延誤或未依相關掛號郵件處理手續遞送,經查明係可歸責於郵局所致者,寄件人或收件人得請求退還報值費、保價費外已付之全部郵資。除前項規定外,寄件人或收件人不得為其他請求。18第四節報值郵件第七十七條掛號信函、掛號小包、包裹或快捷郵件經寄件人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於國內互寄者,為報值信函、報值小包、報值包裹或報值快捷郵件,統稱報值郵件。報值信函分為裝寄法定紙幣及非裝寄法定紙幣二種。非裝寄法定紙幣報值信函,例如證書、證券、契據、支票、匯票、單據及其他一切有價值文件,均得裝寄。報值郵件每件報值最高額由本公司定之。第七十八條報值信函使用郵局特製封套裝寄者,應於封背規定簽印位

41、置及緘封處之報值封誌上,由寄件人簽名或蓋章。報值信函自備封套裝寄者 ,其信封須用堅韌不透明之整張紙料製成。寄件人姓名之下由寄件人簽名或蓋章,並在封口及騎縫處加貼郵局供用之報值封誌小條上同樣簽名或蓋章。報值小包、報值包裹或報值快捷郵件,寄件人除於寄件人姓名之下簽名或蓋章外 ,其四週縫口處應蓋用火漆或其他封誌,並於其上同樣簽名或蓋章。第七十九條報值郵件封套上所寫姓名及報值數額有塗改者,不予收寄;地址經增刪塗改而未經寄件人同樣簽名或蓋章者亦同。第八十條報值信函或報值小包之報值數額,寄件人應在封面以大寫數字書明,由郵局收寄人員於執據上註明之;報值包裹或報值快捷郵件之報值數額,寄件人應在交寄報值包裹或報

42、值快捷郵件單據上以大寫數字書明,由郵局將執據掣給寄件人。嗣後發生補償問題時,應以執據上註明之報值金額為準。郵局對於報值郵件之內容,有疑問時,得請寄件人當面點驗及封裝。第八十一條報值郵件之報值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但得僅報實際價值之一部分。前項郵件報值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依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得請求任何補償。第八十二條報值信函上報值封誌、郵票、郵務簽條應個別黏貼,郵票及郵務簽條並不得騎貼於封套邊緣之兩面,其他非屬郵務簽條,不得黏附於報值信函上。19第八十三條報值郵件經郵局發單通知領取者,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領取,逾期未領者,依無法

43、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收件人領取報值郵件時,應交回通知單,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通知單無法交回者,除憑身分證明文件領取外,於必要時,郵局得請其提供保證。報值包裹委由他人代領時,應出具收件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代領之憑證。第八十四條收件人領取報值郵件時,應當場會同郵政服務人員檢視,如封誌完整,封皮無破損,應於相關收據上簽名或蓋章領取;有異議時,應立即聲明。第八十五條報值郵件單據上約定之內容及填寫方式,由本公司定之。第五節保價郵件第八十六條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交寄者,為保價信函或保價包裹,統稱保價郵件。辦理保價郵件業務之郵局及保價郵件每件保價最高額,由本公司定之。第八十七條保價郵件

44、之寄達地或寄達國未辦理保價業務者(見附表一第四欄 ),不予收寄。第八十八條保價信函應購用郵局特製之封套。但體積過大不能裝入者,得由寄件人自備封套。前項自備之封套,須以堅韌不透明之整張紙料製成,以不易破損為準,其邊緣不得著色。第八十九條保價應以國幣或當地通用貨幣金額記明於信函或包裹封面上。寄國外者,用羅馬文字或阿拉伯數字書寫,並按規定價率折合為國際貨幣基金會所定之特別提款權(),記錄於金額之下,並於特別提款權數額之下用顏色筆加劃粗線。包裹之保價金額並應以阿拉伯數字書明於相關包裹單據上。郵局對於保價郵件之內容,如有疑問時,得請寄件人當面點驗及封裝。20第九十條保價郵件之封面不得用鉛筆書寫,所書姓名

45、地址不完全或其重量、保價金額數字有塗改情事者,均不予收寄。第九十一條保價郵件使用郵局特製封套或自備封套裝寄者,寄件人除於封面規定位置蓋章外 ,並應於封背緘封處使用同一式印章加蓋火漆封誌或保價封誌。保價郵件以箱匣裝寄者,其箱匣應以堅固之木質、金屬或塑膠製成,木質箱匣各面之厚度至少八毫米。箱匣上下兩面應黏貼白紙,備供書寫收件人及寄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重量、保價金額及加蓋郵務戳記、寄件人印章等。箱匣並應以堅韌完整之繩索縱橫捆紮,繩之兩端結合處用火漆或保價封誌固封 ,並於其上加蓋寄件人於封面所蓋之同式印章。前二項規定由寄件人蓋章者,得以簽署全名代替之。保價包裹非以箱匣裝寄者,亦應比照第二項規定,

46、妥為封裝並加封誌。第九十二條保價郵件上之封誌、郵票、郵務簽條,應個別黏貼,郵票及郵務簽條並不得騎貼於封套邊緣之兩面,其他非屬郵務簽條,不得黏附於保價郵件上。第九十三條寄往國外保價信函須經驗關手續者,封面應加貼綠色報關簽條,申報保價金額逾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計算單位者,應另附報關單。第九十四條保價郵件之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但得僅報實際價值之一部分。前項郵件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依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得請求任何補償。第九十五條保價郵件經郵局發單通知領取者,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領取,逾期未領者, 依郵件處理規則有關無法

47、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之。收件人領取前項保價郵件時,應交回通知單,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通知單無法交回者,除憑身分證明文件領取外,必要時,郵局得請其提供保證。保價郵件委由他人代領時 ,應出具收件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代領之憑證。21第九十六條第八十四條規定,於領取保價郵件時準用之。第九十七條保價郵件單據上約定之內容及填寫方式,由本公司定之。第六節代收貨價郵件第九十八條各級郵局均辦理國內代收貨價報值郵件業務,但不收寄國內代收貨價保價郵件及國際代收貨價郵件。第九十九條交寄代收貨價郵件,除普通資費及其他特種資費外,每件另付代收貨款費,其按航空、限時寄遞或要求回執者,並應加付相關資費。前項代收貨款費內含報值費。第

48、一百條寄件人交寄代收貨價郵件,應按件填寫代收貨價郵件託運單或詳情單,代收之貨款撥存於下列帳戶之一:一、寄件人本人之存簿儲金或劃撥儲金帳戶。二、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用以收受使用者支付款項之帳戶。但以經本公司同意者為限。前項詳情單,除由郵局供用外,寄件人得依式自行印製,並得於單上加註寄件人姓名(名稱 )、地址及其他經郵局同意之文字。第 一百零一條寄件人交寄代收貨價郵件,應填明代收貨價金額,其填寫詳情單者,並應於封面顯明地位黏貼郵局供用之代收貨價紅色簽條。代收貨價金額經塗改者,不予收寄。第 一百零二條刪除第 一百零三條代收貨價郵件經郵局通知領取者,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指定郵局領取,逾期

49、未領者,除寄件人預先在託運單或詳情單上有所聲明,依其聲明辦理外,應將該郵件退回原寄郵局。第 一百零四條收件人收到前條通知單後,應於規定期限內至指定郵局領取郵件 ,領取前應先將款項撥存於寄件人在代收貨價郵件託運單或詳情單所寫之郵政存簿儲金或劃撥儲金帳戶,再憑存匯款收執據領取郵件。領取代收貨價郵件應於託運單或收22據上填明領取日期並簽名或蓋章。第一百零五 條 代收貨價郵件 ,經郵局依郵政法與郵件處理規則及本規章規定完成投遞,並收取貨款交付於寄件人者,本公司履行義務之責任即為完成。代收貨價郵件,除第二百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外,如因故無法收取貨款完成投遞時 ,寄件人得檢具交寄憑證向原寄郵局申請退回代收貨款

50、費之百分之五十。第七節廣告回信郵件第一百零六條寄件人對其所發未貼郵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 徵詢函回答表件或刊在報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貼紙,經回信人寄回時,代回信人交付郵資,並按件計付手續費者,為廣告回信。廣告回信應先向當地郵局申請轉送所屬各等郵局申請登記;國際廣告回信業務另依萬國郵政公約規定辦理。第一百零七條申請廣告回信登記,應填申請書及回信樣張二份並預存郵資。預存郵資金額由郵局視實際情形酌定,並於取消登記交還登記證二個月後,未積欠郵資者,全數退還。第一百零八條廣告回信用戶領到登記證後,應依照郵局同意之回信樣本及規定式樣印製回信信封、明信片或貼紙,其上並應加印登記證字號及交寄郵件種類。前項回

51、信信封或明信片得裝入信封郵寄,備供回信人填寫寄回,貼紙得依式刊印於新聞紙、雜誌上,備供填寫剪貼於空白信封或類似明信片之硬紙片上寄回。第一百零九條廣告回信郵件之申請及其他約定事項,由本公司另定之。第一百十條廣告回信寄回時,無須預付郵資。但回信原屬平常或較低資費函件,回信人改按特別處理或較高資費函件寄遞時,應將全部應付之資費預先付足,並將廣告回信標誌劃銷。前項已由回信人付足全部郵資之廣告回信,廣告回信用戶免付手續費 ;所付郵資不足者 ,應補足差額並加付手續費。廣告回信用戶對其原發而經寄回之廣告回信,不得拒收。23第 一百十一條 廣告回信應按照郵局同意登記之回信信封 、明信片或貼紙上所印之用戶名稱、

52、地址及郵遞區號寄遞,用戶名稱如經塗改,依欠資郵件規定處理。廣告回信用戶地址如有變更 ,應立即向郵局辦理變更移轉或取消登記手續。廣告回信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郵局得取消其登記。一、用戶未繳付郵資及手續費,經郵局通知後仍未依限繳付者。二、連續三年未使用者。三、地址遷移不明者。第八節存證信函第 一百十二條 各類掛號信函交寄時 ,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存證信函限在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交寄 。但得寄至國內外任何郵遞通達之地方。存證信函寄往國外者,其存證效力 ,依各該國家之規定。存證信函應在封面黏貼普通郵資 、特別處理資費及回執費外,並另付存證費,以郵票或郵資券黏貼於留存郵局之

53、副本上,以郵戳蓋銷之。寄往國外之存證信函,依寄達國之規定不受理回執者,免納回執費,並由寄件人自行衡酌交寄。第 一百十三條寄件人交寄存證信函,應依下列規定:一、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或其他符合郵局規定之格式紙張書寫。二、使用本國文字,並得加註標點符號或阿拉伯數字。但信內述及之外國人名或事物名稱必須引用原文者,得用外國文字書寫。三、使用不脫色筆或打字複寫,或書寫後複印、影印,每格限書一字,均需色澤明顯,字跡端正。四、信函內之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與封面所書者相同。五、信函如有附件,以與存證信函本身有關文件為限,文件以外之物品不得附寄。正本具有附件者,副24本亦須備附件,如無法製備者,應以

54、照片或影印本代替。六、存證信函正副本文字,如有塗改增刪,應於正副本之末註明在某頁某行第幾格下塗改增刪若干字字樣,由寄件人簽名或蓋章。但塗改增刪每頁不得逾二十字。第一百十四條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作成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並簽名或蓋章。前項正副本經郵局核對內容無誤後,加註證明文字、日期,編列號數,加蓋郵戳,並於正副本之騎縫處同時加蓋郵戳,以正本當場封入寄件人備妥之信封,按掛號或報值信函附回執寄出,其副本一份交還寄件人,一份由郵局存證。正副本經郵局核對內容不符者,退還寄件人另繕或更正之。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副本一份。需增加副本由郵局證明者,增加之份數每份按存證費減半收費。第一百十五條存證信函同時交寄兩件以上,其內容完全相同,僅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不同者,得作成總副本二份,並將各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另紙聯記一併交與郵局。依前項交寄之存證信函,除第一件外,餘件按存證費減半收費。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總副本一份。第一百十六條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依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自交寄日起 ,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第一百十七條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在郵局保存期限內,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申請查閱或另具副本申請證明。原執據遺失或滅失,無法交驗者,應提供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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