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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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技术规范SJG 2015深圳市绿色工业建筑设计标准(电子信息类)(征求意见稿)201-发布 201-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目录前言I引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总则54术语65绿色设计策划85.1 一般规定85.2 策划内容86可持续发展场地106.1 一般规定106.2 厂址选择116.3 总体规划126.4 物流与交通运输136.5 场地资源保护与再生147建筑设计177.1 一般规定177.2 平面布置177.3 围护结构187.4 日照和天然采光198建筑材料218.1 一般规定218.2 节材218.3 选材229给水排水239.1 一般规定239.2 非传统水源

2、利用239.3 供排水系统249.4 节水措施259.5 监测和控制2610暖通空调系统2710.1 一般规定2710.2 冷热源2810.3 通风3010.4 普通空气调节3010.5 净化空气调节3410.6 监测与控制系统3511建筑电气3711.1 一般规定3711.2 供配电系统3711.3 照明3811.4 电气设备节能3911.5 计量与智能化3912景观4112.1 一般规定4112.2 绿化布置4113室外环境与污染物控制4413.1 一般规定4413.2 水、气、固体污染物控制4413.3 室外噪声与振动控制4413.4 其它污染控制4414室内噪声与职业健康4614.1

3、一般规定4614.2 室内噪声4614.3 职业健康46本标准用词说明47I前言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归口管理,授权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邮编:51804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引言为贯彻国家绿色发展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政策,改善深圳市电子信息类工业建筑环境,提高工业企业资源利用效率,根据深圳市工业产业实际现状和气

4、候特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根据深圳市绿色工业建筑建设的需要,参考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及其它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市)有关标准,经过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在严格遵循国家及深圳市对工业建设的产业政策、装备政策、清洁生产、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循环经济和安全健康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而制定。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电子信息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建筑(包括生产厂房及其内的办公间和生活间等)设计,其它工业建筑可参考本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

5、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50878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50710 电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201 防洪标准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472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12348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808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1957

6、7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761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20052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336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400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24789 用水单位水计量配备和管理通则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储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

7、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 室内装饰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 1858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

8、限量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5033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8702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物理有害因素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T19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T 14549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Z 17625.1 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小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 1762

9、5.3 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T 18091 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7119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50485 微灌工程技术规范GB/T 155586 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 19576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8870 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50378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JGJ/T 151 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229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CJ 164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E

10、CS 243 园林绿地灌溉工程技术规程DB 4426 广东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SZJG 30 绿色建筑评价规范3总则3.0.1为贯彻国家绿色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对工业建设的产业政策、装备政策、清洁生产、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循环经济和安全健康等法律法规,推进工业建筑的可持续发展,规范工业建筑的绿色设计,制定本标准。3.0.2本标准适用于电子信息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建筑(包括生产厂房及其内的办公间和生活间等)绿色设计。3.0.3电子信息类绿色工业建筑设计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期内,满足建筑功能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

11、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降低工业建筑生产行为对自然环境的影响。3.0.4电子信息类绿色工业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4术语4.0.1电子信息类工业建筑industrial buildings of manufacturing 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s是指制造、加工、组装电子信息产品的工业企业的生产厂房及配套建筑,包括生产电子雷达、电子通信、广播电视、计算机、家用电子、电子测量仪器、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等产品及其配件等工业企业的建筑。4.0.2工业建筑绿色设计 green design of

12、 industrial building在工业建筑设计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企业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生产空间。4.0.3被动措施 passive techniques直接利用阳光、风力、气温、湿度、地形、植物等现场自然条件,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采用非机械、不耗能或少耗能的方式,降低建筑的采暖、空调和照明等负荷,提高室内外环境性能。通常包括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遮阳、蓄热、雨水入渗等措施。4.0.4 洁净室(区) clean room空气悬浮粒子浓度受控的房间(空间)。它的建造与使用应减少室内诱入、产生及滞留

13、粒子。室内如温度、相对湿度、压力等按要求进行控制。4.0.5 普通空调系统 air conditioning system以维持人员舒适性或正常生产、工作房间内温度、相对湿度为目标的空气调节。4.0.6 净化空调系统 air cleaning conditioning system用于洁净空间空气净化的空气调节系统。4.0.7非传统水源 non-conventional water source是指不同于传统地表供水和地下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4.0.8水重复利用率 water reuse rate统计期内评价范围中重复利用的水量与总用水量的比值。4.0.9再生水reclaim

14、ed water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饮用水。4.0.10职业性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s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5 绿色设计策划5.1 一般规定5.1.1 电子信息类工业建筑设计前期应进行绿色设计策划。绿色设计策划应包括前期调研、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绿色技术方案与实施策略、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等,并根据策划内容编制项目绿色设计策划书。5.1.2 电子信息类工业建筑绿色设计,应编制绿色设计专篇。5.1.3 电子信息类工业建筑绿色设

15、计宜对余热、低位热能、尾气、固体废物、废液进行回收利用。5.1.4 电子信息类工业建筑绿色设计宜在设计理念、方法、技术应用等方面进行创新。5.2 策划内容5.2.1 绿色设计策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 前期调研;2 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3 绿色设计方案;4 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5.2.2 前期调研应包括下列内容:1 场地调研:包括地理位置、场地生态环境、场地气候环境、地形地貌、场地周边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条件等;2 需求调研: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要求、生产需求、生活需求、使用模式、技术条件等;3 社会调研:包括区域资源、人文环境、生活质量、区域经济水平和发展空间、公众意见与建议、当地绿色

16、建筑激励政策等。5.2.3 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1 明确项目自身特点和要求;2 确定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相应等级或要求;3 确定适宜的实施目标,包括节地与可持续发展的场地的目标、节能与能源利用的目标、节水与水资源利用的目标、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目标、室外环境与污染物控制的目标、室内环境与职业健康的目标、运营管理的目标以及技术进步与创新的目标等。5.2.4 绿色设计方案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1 优先采用被动设计策略;2 选用适宜的集成技术;3 选用高性能建筑产品和设备;4 当实际条件不符合绿色工业建筑目标时,可采取调整、平衡和补充措施。5.2.5

17、 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1 技术可行性分析;2 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3 风险评估。6可持续发展场地6.1 一般规定6.1.1 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和政策:1 符合国家及深圳市现行有关建设项目用地规定,不应是国家与深圳市禁止用地的项目;2 符合深圳市现行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工业园区或产业聚集区规划的要求。6.1.2项目选址必须控制在深圳市基本生态环境控制线以外,不应破坏以下场地和区域:1 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及郊野公园;2 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以及特区内海拔超过50m、特区外海拔超过80m的高地;3 主干河

18、流、水库及湿地;4 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5 岛屿和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6 其它生态保护区。6.1.3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占地拆迁、对外协作、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6.1.4 建设场地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有关规范,且没有选择下列区域:1 基本农田,国家及省级批准的生态功能区、水源、文物等各类保护区、限制和禁止建设区,城市规划划定的城市紫线、蓝线、黄线、绿线、橙线、黑线和道路红线内区域,或对该区域产生破坏;2 泥石流、滑

19、坡、流砂、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有火灾危险的地区或爆炸危险范围,海啸危害地区、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3 受海潮、山洪、泥石流威胁场地,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存在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等危险源;场地土壤中放射性物质含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 的要求,或对土壤进行改造仍未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 的要求;4 破坏深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符合深圳市紫线规划要求;5 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6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

20、内。6.1.5 建设场地总体规划及其动态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结合,并根据实际变化定期或适时调整;2 既有建筑更新改造的同时,对总体规划做局部或全面调整。6.1.6 场地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 ,应利用荒地、劣地。分期建设时 ,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近期应集中布置,远期应预留发展,应分期征地 ,并应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6.1.7 配套和服务企业的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6.1.8 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

21、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6.2 厂址选择6.2.1厂址应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2 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建厂地形 ,并应根据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3 适宜的地形坡度,尽量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的地段,应避免将盆地、积水洼地作为厂址;4 应有便利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的连接,应便捷、工程量小。临近海边的厂址,通航条件满足企业运输要求时,应尽量利用水运,且厂址宜靠近适合建设码头的地段;5 有利于同邻近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活设施等

22、方面的协作;6 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水源和电源与厂址之间的管线连接应尽量短捷,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企业宜靠近水源及电源地。6. 2.2 散发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类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6.2.3 厂址宜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必须采取防洪、排涝措施;2 凡受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企业,防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 的有关规定。6.3 总体规划6.3.1 电子信息类

23、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结合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和职工生活的需要,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2 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有条件时,规划应与邻近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进行协作;3 厂区 、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均应同时规划。当有的大型企业必须设置施工基地时 ,亦应同时规划 ;4 生产不同电子信息产品的联合企业中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布置

24、。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应采取处理措施。6.3.2 电子信息类工业企业规划设计前应对环境噪声源信息进行获取,并从功能区的划分、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作综合考虑。6.3.3 电子信息类工业企业规划设计应尽可能利用废弃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利用废弃的仓库、厂房、闲置土地的场地或归并零散地块进行建设;2 宜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再开发建设,并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场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3 宜对旧建筑进行改造,不应大规模整体拆建。如需拆建,应对拆除后的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处理。6.4 物流与交通运输6.4.1 电子信息

25、类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的规划,应与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并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要求,还应根据生产需要、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划,结合自然条件与总平面布置要求,统筹安排,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客货运输、方便职工通勤,并应为与相邻企业的协作创造条件。6.4.2 电子信息类工业企业外部运输方式,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通运输条件、物料性质、运量、流向、运距等因素,结合厂内运输要求,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6.4.3 电子信息类工业企业厂外道路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1 厂外道路的规划,应与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并应合理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市道路。厂外道路与国家公路或城市道路连接

26、时,路线应短捷,工程量应小;2 厂区的外部交通应方便,与居住区、企业站、码头、废料场,以及邻近协作企业等之间,应有方便的交通联系;3 厂外汽车运输和水路运输,在有条件的地区,宜采取专业化、社会化协作;4 邻近海边的企业,具备通航条件,且能满足企业运输要求时,应采用水路运输,并应合理地确定码头位置。6.4.4 采用资源消耗小的物流方式:1 物流仓储利用立体高架方式和计算机管理;2 结合厂区地势或建筑物高差,采用能耗小的物流运输方式;3 采用环保节能型物流运输设备与车辆,并提供补充能源的配套设施;4 具有与上述款项相同效果的其他方式。6.4.5 员工交通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1 优先利用公共交通;2

27、 配置交通运输工具及停放场地;3 自行车停放场地至少满足15%的员工需要;4 具有与上述款项相同效果的其他方式。6.5 场地资源保护与再生6.5.1 电子信息类工业企业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和工业生产等所损毁的土地,符合国家现行的土地复垦条例与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6.5.2 建设场地满足工业生产的要求且不影响周边环境质量,场地内设有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的专用设施和场所。6.5.3 合理利用或改造地形地貌、保护土地资源:1 保护名木古树,保留可资利用的植被和适于绿化种植的浅层土壤资源;2 不破坏场地和周边原有水系的关系;3 合理选定标高,减小建设场地土石方量;4 具有与上述款项相同效果的其他

28、方式。6.5.4充分利用场地地上及地下空间,通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按照下列措施,合理设置各类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并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增加雨水渗透量,有效控制场地雨水外排总量,实现减流截污。1 合理设置各类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屋顶绿化、浅草沟、雨水截流设施、渗透设施、透水铺装、雨水塘、雨水湿地、景观水体、多功能调蓄设施,树池、干塘等;2 合理设置植被缓冲带和前处理塘等雨水生态设施,并引导屋面雨水和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利用雨水生态设施对污染物的拦截与降解作用,实现径流污染控制;3 协同场地、景观专业,合理规划设计屋顶绿化(屋顶花园)、下凹式绿地、浅草沟、雨水花园、透水铺装、景观

29、绿化和景观水体等绿色雨水基础设施,以降低地表径流量、调蓄雨水,达到有效控制场地雨水外排总量,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相关要求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进行规划设计;4 根据企业的用水需求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设置经济合理的雨水收集回用系统,经处理,水质达到相应用途的水质标准后,可回用于空调冷却水补水、绿化、景观、消防、道路冲洗、洗车、冲厕等,达到合理利用雨水资源的同时,实现减少场地雨水外排的目的;5 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应设置雨水初期弃流装置、收集(雨水调节池)、处理及回用系统,宜结合景观水体设置雨水收集与利用,并宜设置生态水质处理与维护措施保障自然水体和景观水体的水质、水量安全;6 利用场

30、地现有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低洼地作为雨水调蓄设施,应减少后天设计人工池体进行调蓄或者先破坏再恢复的开发模式;7 统筹景观专业,引导景观(如景观绿化和景观水体)规划设计有利于调蓄雨水,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多功能开发,并避免因缺乏统筹规划导致各生态设施独立设置浪费大量资金和土地。6.5.5 场地透水地面面积和防地下水污染应按照以下要求设计:1 透水铺装地面的基层及面层应采用强度高、透水性能良好、水稳定性好的透水材料,根据路面使用功能不同,可采用级配碎石、透水混凝土等透水材料。透水铺装材料性能及铺装技术要求应遵循国家或项目所在地现行相关标准;2 透水良好地层的场地,透水地面面积不少于室外人行地

31、面总面积的28%;3 透水不良地层的场地,改造后的透水保水地面面积不少于室外地面总面积的8%;4 透水地面的构造、维护不造成下渗地表水对地下水质的污染;5 具有与上述款项相同效果的其他方式。6.5.6 建设场地有利于增强应对气候异常的能力,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重大建设项目先作气候可行性论证;2 采取了防止暴雨时发生滑坡、泥石流和油料、化学危险品污染水体的措施;3 采取了抗强风措施;4 针对气候异常其他危害形式采取的相应措施。6.5.7 场地规划与设计应对场地内外的自然资源、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调查与评估,确定合理的利用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宜保持和利用原有地形、

32、地貌,当需要进行地形改造时,应采取合理的改良措施,保护和提高土地的生态价值;2 应保护和利用地表水体,禁止破坏场地与周边原有水系的关系,并应采取措施,以生态措施为优选,保持地表水的水量和水质;3 应调查场地内表层土壤质量,妥善回收、保存和利用无污染的表层土;4 应充分利用场地及周边已有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5 应合理规划和适度开发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应采取措施保证雨水的自然入渗。6.5.8 场地规划与设计时,应对可利用的可再生能源进行调查与利用评估,确定合理的利用方式,确保利用效率,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利用地下水源热时,应符合地下水资源利用规划,并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

33、应对地下水系和形态进行评估,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场地污水渗漏对地下水产生污染;2 有条件时,应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充分利用建筑闲置屋面、地面,结合企业生产与生活需求,设计太阳能光伏电站或太阳能集热器。6.5.9 场地规划和设计时应进行场地雨洪控制利用的评估和规划,减少场地雨水径流量及非点源污染物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进行雨洪控制利用规划,保持和利用河道、景观水系的滞洪、蓄洪及排洪能力;2 进行水土保持规划,采取避免水土流失的措施;3 结合场地绿化景观进行雨水径流的入渗、滞蓄、消纳和净化利用的设计;4 采取措施加强雨水渗透对地下水的补给,保持地下水自然涵养能力;5 因地制宜地采取雨水收集与利

34、用措施。7 建筑设计7.1 一般规定7.1.1 电子信息类工业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形体和室内空间布局,宜优先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采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等措施,降低建筑的空调和照明系统的负荷,提高室内舒适度和生产效率。7.1.2 电子信息类工业建筑功能布局应根据周围环境、场地条件等,综合考虑场地内外建筑日照、自然通风与噪声等因素,确定适宜的形体。7.1.3 电子信息类工业厂房设计应符合具体产品的工艺要求,充分考虑工艺设备对建筑形体及布局的影响,减小设备管线对室外立面的影响,并宜符合下列要求:1、应符合建筑功能和技术的要求,结构及构造应合理;2、不宜采用纯装饰性构件;3、有太阳能集热器

35、、光伏组件及具有遮阳、导光、导风、载物、辅助绿化等功能的室外构件应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7.1.4 电子信息类工业建筑生产厂房应符合以下要求:1 外立面不应大量采用玻璃幕墙;2 外窗宜设置外部遮阳,其中天窗、东西向外窗宜设置活动外遮阳。7.1.5厂房的主体结构宜采用大空间及大跨度柱网,不应采用内墙承重体系,有条件情况下,使用钢结构体系。7.2 平面布置7.2.1 工业建筑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合理利用地形和规划条件,并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并应缩短运输距离;2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深圳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在不影响生产工

36、艺的条件下,对于空气调节的房间宜尽量布置在阴面或多层的底层;3 在满足生产流程、操作维护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主要生产车间应集中布置或采用组合厂房的形式;4 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5 改建、扩建的电子信息类工业厂房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7.2.2 建筑设计应提高空间利用效率,提倡建筑空间与设施的共享。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宜减少交通等辅助空间的面积,并宜避免不必要的高大空间;7.2.3 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根据电子产品发展以及生产工艺改造和扩大生产规模的要求确定,并应根据变化的预期需求,选择适宜的开间、进深

37、和层高。7.2.4 生产车间工艺布置应有利于降低能量消耗和物料消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平面布置应合理、紧凑,宜减少洁净室(区)或普通空调房间的面积;2 应优化产品生产路线、物料路线、人员流动路线和设备维护路线;3 应合理进行空间布置,并宜降低房间的高度;4 能量消耗较大的车间、工序或设备,宜靠近动力供应源设置;5 房间参数要求相近的空间,在满足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靠近布置;6 有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空气污染的房间应远离有安静要求、人员长期停留或工作的房间或场所,当相邻设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7.2.5 设备机房、管道井宜靠近负荷中心布置,并应便于设备和管道的维修、改造和更换

38、。7.2.6 对兼有一般生产区和洁净室(区)的综合性厂房,厂房的平面布局和构造处理,应避免人流、物流及防火方面对洁净生产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7.2.7 宜充分利用建筑的坡屋顶空间,并宜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布置使用率低及要求低的设备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7.3 围护结构7.3.1 采用普通空调系统的电子信息类工业厂房的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围护结构传热系统限值,应符合深圳市实施细则SZJG 29的有关规定;2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可按深圳市实施细则SZJG 29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7.3.2 洁净厂房围护结构传热系统限值应符合电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 50710的规定。7.

39、3.3 在满足功能需求条件下,厂房窗墙面积比应为0.20.5,洁净厂房宜采用下限值。7.3.4 采用普通空气调节的电子信息类工业建筑外窗气密性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并不应低于4级。7.3.5 洁净厂房不宜设外窗。当设置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式玻璃窗或气密性不低于3级的外窗。7.3.6 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10%。7.3.7 外墙、屋面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7.3.8 电子信息类工业建筑外门应采取保温隔热的节能措施。7.3.9 对于采用普通空调系统的生产厂房,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尤其是冷桥部位,应采取保温

40、隔热措施,避免表面结露、发霉,不可避免时应加强防护。7.3.10建筑围护结构的材料选型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少产尘、易清洁等要求。7.3.11 对于采用普通空调系统的厂房,外墙设计需采用下列保温隔热措施:1 采用自身保温性能好的外墙材料;2 外墙采用浅色饰面材料或热反射型涂料;3 有条件时外墙设置通风间层;4 东、西向外墙采用遮阳隔热措施。7.3.12 屋顶设计可采用下列保温隔热措施:1 屋面选用浅色材料饰面或热反射型涂料;2 设置屋顶绿化。7.3.13 在不影响生产工艺与环境卫生的情况下,以下区域宜进行合理的自然通风设计:1 辅助办公区域;2 人员停留时间较短的一般性生产厂房。7.4

41、 日照和天然采光7.4.1 除有洁净要求的暗室外,工业厂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有效采光面积和采光系数除符合现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天然采光时宜避免产生眩光;2 设置遮阳设施时应符合日照和采光标准的要求。7.4.2 对于一般性生产车间与辅助办公、生活服务空间,可采用采光天窗、反光板、散光板和集光、导光设备,如导光管等措施改善室内自然采光效果。7.4.3 电子信息类工业建筑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减少窗眩光:1 合适分区,工作区应减少或避免直射阳光,将对采光条件变化不敏感的区域设置在近窗区;2 工作人员的视觉背景不宜为窗口;3 为降低窗亮度或减少天空视域可

42、采取室内外遮挡设施。8 建筑材料8.1 一般规定8.1.1 电子信息类工业建筑绿色设计应提高材料的使用效率,节省材料的用量。8.1.2 严禁采用高耗能、污染超标及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限制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宜选用深圳市现行推广的建筑材料。8.1.3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室内空气质量预评价,装修材料必须满足相应现行国家标准GB 18580GB 18588、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等标准的要求。8.2 节材8.2.1 在满足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前提下,建筑造型要素简洁,无大量装饰性构件,宜将建筑功能与装饰构件相结合。8.2.2 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

43、全生产的前提下,应控制建筑规模与空间体量,优先选用自重轻的结构楼板和墙体材料。8.2.3 有条件时,建筑工程与装修工程宜一体化设计施工,建筑设计应与装修设计协调,宜与装修设计同步进行,应考虑装修工程的需求。8.2.4 在保证安全性与耐久性的情况下,应通过优化结构设计降低材料的用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不宜采用较难实施的结构及因建筑体形不规则而形成的超限结构;2 应根据受力特点选择材料用量较少的结构体系;3 高层混凝土结构的竖向构件和大跨度结构的水平构件应进行截面优化设计;4 在大跨度结构中,合理采用钢结构、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及组合构件;5 对于由变形控制的钢结构,应首先调整并优化钢结构布置和

44、构件截面,增加钢结构刚度;对于由强度控制的钢结构,应优先选用高强钢材;6 在跨度较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技术等;7 应合理采用具有节材效果明显、工业化生产水平高的构件;8 基础形式应根据工程实际,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宜选择埋深较浅的天然地基或采用人工处理地基和复合地基。8.2.5 应合理采用高性能结构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跨度钢结构宜选用高强钢材;2 受力钢筋宜选用高强钢筋。8.3 选材8.3.1 在满足安全与功能要求的情况下,材料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1 宜选用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2 宜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3 应充分利

45、用建筑施工、既有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尚可继续利用的材料;4 宜采用速生的材料及其制品;5 宜选用本地的建筑材料,建筑材料宜选用距离施工现场500km以内的建筑材料。8.3.2 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宜采用工业化生产的建筑构件与预制装配方式。8.3.3 材料选择时应评估其能源的消耗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宜选用生产能耗低的建筑材料;2 宜选用施工、拆除和处理过程中能耗低的建筑材料。8.3.4 设计宜选用耐久性优良的建筑材料。8.3.5 设计宜选用轻质混凝土、轻钢以及金属幕墙等轻量化建材。9 给水排水9.1 一般规定9.1.1 电子信息类工业建筑在方案设计阶段应制

46、定水资源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水资源规划方案应包括工业废水循环利用以及中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综合利用的内容。9.1.2 电子信息类工业建筑方案阶段,应进行全厂给水、排水的综合水量平衡计算。9.1.3 电子信息类工业建筑应根据其用水设备、水处理系统的用水、排水水量、水质等条件,设计相应的循环水系统,并应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工业废水资源。9.1.4 电子信息类工业建筑工艺用热水或生活用热水的热源,宜选用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升温的冷却水、废热、太阳能、热泵、热力管网、锅炉等多种热源。当采用太阳能作业热源时,应设置辅助热源及其加热系统;太阳能加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

47、水设计规范GB 50015及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等的有关规定。9.1.5 电子信息类工业建筑污、废水处理应选用先进的处理工艺,污、废水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与广东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426的要求。9.2 非传统水源利用9.2.1 电子信息类工业建筑生产工艺用水、冷却用水、生活用水、公用系统用水等的排水,宜按其水质分类进行收集。经相应处理达到不同使用水质要求的排水,宜重复或循环应用。9.2.2 电子信息类工业建筑各类冷却用水应循环使用,各类工艺用水的回用率宜达到70%。9.2.3 当设置雨水、中水利用工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48、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以及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 有关规定。9.2.4 采用反渗透技术制备纯水时,反渗透设备产生的浓水宜回用于卫生间、洗车或地面冲洗以及绿化用水,但应符合使用点对水质的要求。9.2.5景观用水、绿化用水、车辆冲洗用水、道路浇洒用水、冲厕用水等不与人体接触的生活用水,宜采用市政再生水、雨水、建筑中水等非传统水源,且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有条件时应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9.2.6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1 供水管道应设计涂色或标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

49、范GB 5033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要求;2 水池、水箱、闸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等均应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3 为远期留市政再生水接口,其接口转换措施应安全可靠,并符合非传统水源用水安全的其它要求。9.2.7 应根据非传统水源资源情况,合理规划人工景观水体规模,应优先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景观水体设计;应进行水量平衡计算,其补充水不得使用自来水和自备地下井水,宜优先采用雨水,并应采取下列水质及水量安全保障措施:1 对进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采取控制面源污染的措施;2 宜采用水生动、植物生态水处理技术保障水体水质,必要时可采取其他辅助手段对水体进行净化,确保

50、水质安全;3 景观水体应设计生态池底及驳岸,为水生动植物提供栖息条件,并通过水生动植物对水体进行净化。9.3 给排水系统9.3.1 设置合理、完善的给水排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2 管材、管道附件及设备等供水设施的选取和运行不对供水造成二次污染,优先采用节能的供水设备;3 设有完善的工业废水、污水的收集、处理和排放设施;4 根据地形和地貌等特点合理设计雨水调蓄排放系统、入渗系统和收集回用系统。9.3.2 给水系统的设置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市政给水管网的水量、水压满足要求时,应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

51、供水;2 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用水设备的最低水压要求,合理确定直接利用市政供水的建筑层数;3 当采用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的叠压供水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9.3.3 当采用反渗透技术制取纯水时,其进水加热热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利用低位热源、余热;2 应充分利用热源的潜热和显热,宜多次利用;3 宜利用大中型气体压缩机、制冷压缩机的排气热、冷凝热的热回收装置。9.3.4当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工艺用水的排水具有可利用显热(冷)量时,应根据其有害物质的浓度、危害程度,经处理达到相应水质后,用于加热或冷却用水。9.3.5 当生产用水采用水泵直接

52、供水时,生产供水泵宜采用变频调速恒压机组。9.3.6 宜采用太阳能作为热水系统的热源,并宜设置辅助热源及其加热系统。太阳能加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等的有关规定。9.4 节水措施9.4.1 避免管网漏损应采取下列措施:1 给水系统中使用的管材、管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管道和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管件和管道宜配套提供;2 选用高性能的阀门;3 合理设计供水系统,避免供水压力过高或压力骤变;4 选择适宜的管道敷设及基础处理方式。9.4.2 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 满足卫生器具使用所需压力的条件下

53、,当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大于0.2MPa时,应在其配水管上设置减压或调压设施。2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器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及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 18870规定的三级及以上要求。9.4.3 场地绿化灌溉宜采用喷灌、微灌、渗灌、低压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并宜采取以下措施。绿化灌溉设计施工应符合园林绿地灌溉工程技术规程CECS 243及微灌工程技术规范GB/T 50485的相关要求。1 宜采用土壤湿度感应器或根据气候变化调节的控制器及雨天关闭系统;2 采用微灌方式时,应在供水管路的入口处设过滤装置。9.4.4 电子信息类工业建筑宜采用空气介质

54、的冷却系统或及其它高效、实用的冷却技术代替常规水冷却系统。9.5 监测和控制9.5.1电子信息类工业企业的各给水系统的流量、温度、压力等参数,宜设置集中监测和控制系统。9.5.2 各种水系统中,需加热或冷却的负荷超过300kW时,应设温度调节装置。9.5.3 水表计量仪器应按照使用用途、管理单元、水量平衡测试和管网漏损检测要求设置,并应符合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用水单位水计量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等标准规范要求。9.5.4 贮水池和高位水箱应设置水位监测和溢流报警装置,信息应传至监控中心。10 暖通空调系统10.1 一般规定10.1.1 暖通空调系统设计在满足生产工艺的

55、前提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建筑功能、空间特点和使用特点进行设计;2 应根据全年动态负荷模拟结果,考虑部分时间、部分空间、部分负荷下的节能运行控制,应提供全年节能运行控制方案,并应认真核算产品生产过程的冷热负荷及其变化;3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进行产品生产过程中各种类型排风的性质、有害物浓度、温湿度、流量等的核定、计算;4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宜统筹建筑物内各系统的用能情况,选择整体综合能源利用率高的冷热源和空调系统形式;5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宜采用可再生能源、蓄能等节能技术;6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应符合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的要求。10.1.2 电子信息类工

56、业厂房冷热源供应,应按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工艺和供冷、供气的要求进行能源综合利用和热回收利用设计方案比较,并应选择技术经济合理的方案。10.1.3 空调系统设备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选择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并根据工艺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噪声和振动大小、频率特性、传播方式、及噪声振动允许标准等采取相应的消声、隔振和减震措施;2 空调机组位置不应远离其服务的房间或空间,并应采取隔振、隔声、消声等措施;3 空调系统各种五金配件、管道阀门、开关龙头等频繁使用的活动配件应选用长寿命的产品,应考虑部品组合的同寿命性;不同使用寿命的部品组合在一起时,其构造应便于分别拆换、更新和升级;4 设备、管道的设置宜方

57、便维修、改造和更换。属公共使用功能的设备、管道宜设置在公共部位,便于日常维修和更换。10.1.4 空调系统冷凝水宜回收利用。10.1.5 空调通风、水系统设计应进行通过水力平衡计算,确定风机、水泵合理的流量和风压,并合理采用流量调节措施,如调整管径、设置阻力阀门等。10.1.6 施工完毕后,应对空调系统进行调试。10.2 冷热源10.2.1 电子信息类工业企业生产工艺、普通空调系统和净化空调系统等所需冷热源,宜采用集中设置的供冷、供热站。10.2.2 在满足生产工艺需求的前提下,冷热源系统形式的确定,应根据建设规模、生产工艺要求,结合能源供应状况、环保法规等,符合以下要求:1 具有多种能源供应

58、的地区,宜采用多种方式的供冷、供热系统;2 应充分利用天然冷热源,宜采用热泵系统供热、供冷;3 需同时供冷和供热时,宜采用热回收式冷水机组;4 宜采用工厂的各种余热;5 当企业有余热蒸汽或窑炉排热时,可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制冷;6 取地表水做冷热源时,宜作系统综合能效比计算以及长期运行维护管理成本的核算、初投资核算;经济技术比较、环境评价可行时,方可采用地表水源热泵;7 根据深圳市分时电价政策和建筑物暖通空调负荷的时间分布,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蓄能形式的冷热源;8 当生产工艺或空气调节有不同供冷温度需要时,供冷站可设计为两种不同的供水、回水温度;9 在合理的情况下,有条件时可利用

59、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暖通空调系统的冷热源;10 当技术经济可行时,可采用分布式冷热电三联供技术。10.2.3冷热源系统机组、动力设备(消防设备除外)的能效值应符合以下规定:1 冷水机组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规定的2级以上能效等级;2风机、水泵等动力设备(消防设备除外)效率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1和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2级以上能效等级。10.2.4 冷热源系统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根据全年动态负荷模拟结果,合理选择冷热源系统的形式、容量和设备数量配置,并确定冷热源的运行模式

60、;宜选用2台以上,必要时可选用1台小容量机组供低负荷时使用;2 选择冷水机组时,应确保运行可靠,且全寿命周期内能耗和运行费用较低,并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保规定的制冷剂;3 应考虑用保温、隔热、遮阳、自然通风等被动措施对暖通空调负荷的影响。10.2.5 采用水冷壳管式冷凝器的冷水机组,宜设置自动在线清洗装置。10.2.6 在核实生产工艺以及所需各种工艺介质制备、供应等特点后,宜制定低位热能的合理利用措施。10.2.7 在满足生产工艺需求的前提下,供冷、供热系统的冷热水管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冷水机组直接供冷时,空调冷水系统的供水温度不宜低于5,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有条件时,宜适当增

61、大供回水温差;2 空调热水系统的供水温度宜根据系统需求、电动水阀调节能力、末端能力综合确定,供回水温差宜取5;3 除采用蓄冷蓄热水池供冷供热和空气处理需喷水处理方式等情况外,空调冷热水均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并宜用两管制;4 系统简单或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可采用冷热源侧定流量、负荷侧变流量的一次泵系统;在确保设备的适应性、控制方案和运行管理可靠的前提下,同时具有较大节能潜力的水系统,可采用冷热源侧、负荷侧均变流量的一次泵(变频)变流量水系统;5 水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较大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宜根据流量需求变化采用变频调节的变流量调节方式;6

62、冷热水的供给半径宜控制在300米以内,当供冷半径大于300米,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大温差输送系统,但应校核降低水温对冷水机组性能系数和制冷量的影响;7 采用蓄冷空调系统时,空调冷水供水温度和供回水温差应根据蓄冷介质和蓄冷、取冷方式分别确定。10.2.8 供冷站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换热器加热或冷却的空调水系统,其负荷侧二次水循环泵应采用变频调节的变流量系统;2 为保证空气调节系统设备制冷及冷热交换的效率,应根据当地的水质情况采取必要的过滤除污、防腐蚀、阻垢、灭藻等水处理措施;3 冷却水系统应采用节能型设备,并宜与制冷机组一对一设置;4 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的场所;5 冷却水系统的补水总管应设置流量计量装置。10.2.9 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应满足现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5.12条规定。10.2.10 供冷站冷却水系统设计应采用节水技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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