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和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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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 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正确履行粮食行政机关的职责,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意见。二、粮食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3、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4、廉洁、高效、及时、便民的原则。三、本意见所指粮食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负责本地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职能的赣州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在执法岗位上具体从事粮食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有粮食行政执法资格。四、市粮食局应当按法律

2、、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粮食行政管理行为。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超越权限作出的粮食行政行为无法律效力。五、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接受监督。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六、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依法保密,不得擅自公开、泄露。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粮食行政执法,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投放、申诉和控告。八、市粮食局应当加强对粮食法制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局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有关科室应当积极配合

3、。第二章 执法责任第一节 行政许可粮食的行政许可,具体为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粮食行政许可设置三个执法岗位:受理发证岗位、审核岗位、审批岗位。一、受理发证岗位(一)执法权限 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受理及资料初审权,收购资格证的发放权。(二)岗位职责1、受理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的收购资格申请。2、辅导申请人正确填写有关登记内容。3、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4、按规定传递相关资料。5、反馈申请补正信息。6、按照审批岗的审批意见发放粮食收购资格证。(三)工作规程1、受理下列申请人的资格申请:(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2)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2、受理申请人的收

4、购资格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况,要求其分别提供下列证件、材料: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资信证明;(4)粮食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能力的证明材料;(5)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有关证明材料;(6)粮食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7)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企业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已从事粮食收购的,应当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资信证明;(4)粮食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能力的证明材料;(5)粮食质量检验仪器

5、和计量器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3、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及时转入审核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完善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资料。4、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齐全的,应登记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材料的名称、收到日期、接收人等有关事项,并于接收之日起1日内将申请表连同附报材料转送审核岗位。5、对审核岗位

6、退回的材料,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在1日内处理完毕。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发证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办理但申请材料不全的,按审核岗位的要求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6、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初审的;未对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和传递申报材料的;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及时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二、审核岗位(一)执法权限 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权。(二)岗位职责1、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

7、行审核。2、按规定传递相关材料。(三)工作规程1、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决定,报审批岗位审批,经公示7日后,通知受理发证岗位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2、除可以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情况外,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审核。根据需要,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计量器具进行实地核查。3、对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经公示7日后,报审批岗位审批,通知受理发证岗位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岗位,通知申请人不予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决定

8、并书面说明理由。(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审核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材料审核的;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三、审批岗位(一)执法权限 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批权。(二)岗位职责1、对审核岗位已审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2、按规定传递相关材料。(三)工作规程1、按法定条件对审核岗位报送的收购资格申请材料进行最后审核。2、对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逾期未完成资格审批,视为申请人自动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材料审批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并按粮食行政执

9、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第二节 监督检查粮食监督检查设置五个执法岗位:粮食收购资格监督检查岗位、粮食仓储运输监督检查岗位、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岗位、粮食质量监督检查岗位、政策性粮食供应监督检查岗位。一、粮食收购资格监督检查岗位(一)执法权限1、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检查权。2、对粮食收购者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收购政策的监督权。3、对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的查阅权。(二)岗位职责1、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2、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者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的情况。(三)工作规程1、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和执行政策情况的监

10、督检查,按有关规定要求可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等方式进行。2、进行粮食收购资格和执行收购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事先拟订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3、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4、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认可。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5、检查终结后,根据监督检查的事实、性质、情节,制作监

11、督检查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6、作出监督检查报告书后的15天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没有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每发现一起扣4分。监督检查人员违规向被检查对象收取费用的,每发现一起扣8分。违规接受被检查对象的馈赠、报酬的;在被检查对象处报销费用的;参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的;通过监督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每发现一起视情况扣1020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粮食仓

12、储运输监督检查岗位(一)执法权限1、对粮食经营者使用的仓储设施、设备的监督检查权。2、对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粮食运输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监督检查权。3、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经营者的库存检查权。4、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和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权。5、对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的查阅权。(二)岗位职责1、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2、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3、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标准和规

13、范的情况。4、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规定的情况。5、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和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三)工作规程1、对下列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粮食仓储运输的监督检查:(1)按有关规定要求应对辖区内的粮食仓储运输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或专案监督检查的;(2)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3)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4)其它方式途径披露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2、对公

14、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组织调查:(1)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和危害后果的;(2)有具体事实依据的;(3)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范围,并属本部门管辖的。3、进行粮食仓储运输的监督检查,应当事先拟订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4、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5、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认可。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

15、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6、在进行监督检查中,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由专职人员按规范的方法取样并填写抽验单。7、检查终结后,根据监督检查的事实、性质、情节,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8、作出监督检查报告书后的15天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没有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每发现一起扣4分。监督检查人员违规向被检查对象收取费用的,每发现一起扣8分。违规接受被检查对象的馈赠、报酬的;在被检查对象处报销费用的;参

16、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的;通过监督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每发现一起视情况扣1020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岗位(一)执法权限1、对全社会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依法设立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建立和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监督检查权。2、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资料真实性的监督检查权。3、对被监督检查单位原始资料、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它资料的查阅、审核、复制权。4、对可能灭失的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权。(二)岗位职责贯彻实施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管辖区域内粮食经营企

17、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实行统计监督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2、是否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帐,并按规定时间保留台帐;3、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4、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5、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6、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7、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三)工作规程1、建立粮食统计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必要时,可以

18、根据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抽查或专案监督检查。2、进行粮食统计的监督检查,应当事先拟订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3、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4、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5、查阅、审核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原始资料、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它资料。6、检查终结后,检查人员应及时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7、作出检查报告书后的15天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

19、建议通知当事人。(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没有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每发现一起扣4分。监督检查人员违规向被检查对象收取费用的,每发现一起扣8分。违规接受被检查对象的馈赠、报酬的;在被检查对象处报销费用的;参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的;通过监督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每发现一起视情况扣1020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粮食质量监督检查岗位(一)执法权限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

20、权。(二)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制订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并定期对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2、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它粮食经营者落实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建立粮食质量档案、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情况。3、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对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4、配合工商、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三)工作规程1、建立粮食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必要时,可以根据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抽查或专案监督检查。2、进行粮食质量

21、的监督检查,应当事先拟订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3、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4、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认可。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5、在进行监督检查中,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由专职人员按规范的方法取样并填写抽验单。6、检查终结后,根据监督检查的事实、性质、情节,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

22、见、建议或处罚决定。7、作出监督检查报告书后的15天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没有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每发现一起扣4分。监督检查人员违规向被检查对象收取费用的,每发现一起扣8分。违规接受被检查对象的馈赠、报酬的;在被检查对象处报销费用的;参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的;通过监督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每发现一起视情况扣1020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五、政策性粮食供应监督检查岗位(一)

23、执法权限对军粮、退耕还林粮、水库移民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的监督检查权。(二)岗位职责监督检查从事军粮、退耕还林粮、水库移民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的粮食经营者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三)工作规程1、建立政策性粮食供应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必要时,可以根据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抽查或专案监督检查。2、进行政策性粮食供应的监督检查,应当事先拟订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3、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4、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

24、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认可。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5、在进行监督检查中,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由专职人员按规范的方法取样并填写抽验单。6、检查终结后,根据监督检查的事实、性质、情节,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7、作出监督检查报告书后的15天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没有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每发现一起扣4分。监督检查人员违规向被检

25、查对象收取费用的,每发现一起扣8分。违规接受被检查对象的馈赠、报酬的;在被检查对象处报销费用的;参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的;通过监督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每发现一起视情况扣1020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节 行政处罚粮食的行政处罚,设置四个执法岗位:简易程序处罚岗位、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审核岗位、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审批岗位、行政处罚执行岗位。一、简易程序处罚岗位(一)执法权限1、简易处罚决定权。2、当场收缴罚款权(符合法定条件)。(二)岗位职责1、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定性,当场作出罚款决

26、定。2、当场处罚的,制作处罚文书。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罚款进行当场收缴。4、将处罚决定书移交备案。(三)工作规程1、在粮食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粮食经营违法、违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填写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执法人员签章,当场交付给当事人。4、当场收缴罚款的

27、,必须出具合法有效的罚款收据,并于规定的时间内,交至粮食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款专户。5、向粮食行政管理机关移交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时没有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的;未按规定使用、填写、传递执法文书的;未对当事人履行告知程序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未按规定的标准和条件乱罚款的;未按规定开具收缴罚款凭据的;未及时上缴所收罚款的,每发现一起扣810分。违规接受被处罚对象的馈赠、报酬的;在被处罚对象处报销费用的;参加被处罚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的;通过执法处罚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每发现一起视情况扣1020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

28、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审核岗位(一)执法权限案件处罚审核权。(二)岗位职责1、对粮食行政监督检查岗位提出处罚的案件,审核违法、违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提出审核意见。2、报送审批岗位审批。3、根据审批意见制作有关文书,需要处罚的转行政处罚执行岗位依法处罚。(三)工作规程1、对粮食行政监督检查岗位提出处罚的案件进行登记。2、对违法、违规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的依据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案卷材料不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全或者审批岗位退回的案卷通知监督检查岗位予以增补。3、对材料齐全的案件依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

29、罚的,填写粮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4、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进行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依据审查复核的事实,提出最后处理意见,报审批岗位审批后,分别制作处理决定书,转交执行岗位依法送达当事人:(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所有事项;(2)违法、违规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30、罚;(4)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未按规定使用、填写、传递执法文书的;未按规定将行政处罚案件资料立卷归档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未对当事人履行告知、送达程序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标准的;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或者权限的,每发现一起视情况扣810分。因执法过错导致所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依法撤销或变更,或在行政诉讼中终审败诉的,每次扣2040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审批岗位(一)执法权限案件处罚决定审批

31、权。(二)岗位职责1、依法审批对粮食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意见。2、对案件处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三)工作规程1、对行政处罚审核岗位审核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定性和处理作出最后决定,并对案件签署审批意见。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要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和取消粮食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3、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提请、审核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未按规定使用、填写、传递执法文书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标准的;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或者权限的,每发现一起视情况扣810分。因执法过错导致所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

32、议依法撤销或变更,或在行政诉讼中终审败诉的,每次扣2040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行政处罚执行岗位(一)执法权限1、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权。2、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提请权。(二)岗位职责1、依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2、监督行政处罚当事人自动履行或依法强制执行处罚决定。3、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工作规程1、依法送达粮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各类法律文书。2、执行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收缴相应的罚款。收缴罚款应出具合法有效的罚款收据,并于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粮食行政管

33、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款专户。3、当事人对粮食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和其它相关材料,提交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执行终结后,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动履行情况、强制执行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形成执行报告,报行政处罚审核岗位归档。(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未按规定使用、填写、传递执法文书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未按规定履行告知、送达程序的;未使用法定的罚款收据的,每发现一起扣48分。因执法过错导致所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依法撤销

34、或变更,或在行政诉讼中终审败诉的,每次扣2040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第四节 行政听证粮食行政的听证程序设置四个岗位:听证受理岗位、听证审批岗位、听证主持岗位、听证记录岗位。一、听证受理岗位(一)执法权限听证申请受理初审权。(二)岗位职责1、受理听证申请,并初步审核。2、提出意见并报审批岗位作出决定。(三)工作规程1、受理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并予以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受理,制作受理决定书报送审批岗审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较大数额(以省定标准确定)罚款和取消粮食经营资格的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是在接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2、不符合受理条

35、件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3、向当事人依法送达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4、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提出延长听证期限的,报审批岗决定。(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未按规定使用、填写、传递执法文书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未及时报送听证申请影响听证正常进行的,每发现一起扣24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二、听证审批岗位(一)执法权限1、听证会举行决定权。2、听证主持人指定权。(二)岗位职责1、决定是否举行听证。2、指定听证主持人。3、对听证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三)工作规程1、对受理岗报送的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进行审批。2、对当事人延长期限的申请决

36、定是否准许。3、决定组织听证的,指定听证主持人,并出具授权委托书。4、听证结束后,将听证主持人报送的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等有关听证文书审批后,转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审核岗位按照处罚的一般程序处理。(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对应当举行听证但决定不予受理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对听证过程失去监督而引发不良后果的,每发现一起扣1020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三、听证主持岗位(一)执法权限1、听证的组织权。2、中止听证权。3、终止听证权。4、听证意见出具权。(二)岗位职责1、负责组织听证。2、对听证过程中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3、提出听证意见,报送审批岗位审批。(三)工作规程

37、1、听证举行前履行下列职责:对审批岗决定举行听证的,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或者自行提出回避的,报审批岗决定;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对代理委托书进行审核确认;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于举行听证的3日前公告当事人和本案监督检查岗人员的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并允许群众旁听。不得要求当事人承担或变相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听证主持人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12人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38、2、听证时履行下列职责:宣布听证开始,声明并出示审批岗授权主持的决定,然后查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监督检查岗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责成记录员宣读听证会纪律。宣布进行听证调查,保障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首先由本案监督检查岗人员就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然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宣布进行听证辩论,辩论先由本案监督检查岗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辩论终结,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39、本案监督检查岗人员征求意见,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0陈述的权利。3、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可以根据下列具体情况作出决定: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可能影响行政处罚的正确实施的,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监督检查人员对证据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的申请,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报审批岗作出决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宣布听证终止;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监督检查岗人员、证人和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进行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退出听证会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前述严重行为

40、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终止听证或者报审批岗批准后终止听证。4、听证结束后履行下列职责:责成记录岗将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监督检查人员、证人和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各方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正。经各方认可没有错误后,应当分别签字、盖章或押印,拒绝签章、押印的,记明情况附卷;审阅听证笔录并签名,封卷报审批岗审查;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书面报告,报审批岗审查。(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未按照法定时间组织听证和通知当事人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违反法定听证程序的,每发现一起扣4分。妨碍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的,每发现一起扣810分,因执

41、法过错导致所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依法撤销或变更,或在行政诉讼中终审败诉的,每次扣2040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四、听证记录岗位(一)执法权限1、听证组织协助权。2、听证过程记录权。(二)岗位职责1、对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真实记录。2、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三)工作规程1、根据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制作、送达有关文书。2、听证开始前核对有关人员是否到场。3、宣读听证会纪律。4、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准确无误地予以笔录并签名负责。(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未按规定制作、送达有关文书影响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的;未真实记录听证活动影响案件正常处理的,每发现一起扣24分。并

42、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第五节 行政复议粮食行政复议设置五个岗位:行政复议受理岗位、行政复议审理岗位、行政复议审核岗位、行政复议审批岗位、行政复议执行岗位。一、行政复议受理岗位(一)执法权限1、复议案件受理权。2、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权。3、相关文书制作权。(二)岗位职责1、负责行政复议的申请和有关案件材料的受理。2、受理复议案件的初审。3、负责受理阶段相关文书的制作。4、负责案卷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归档。(三)工作规程1、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和有关案件材料。申请人可以采取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的方式。采取口头申请方式的,受理岗人员应及时填写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经申请人

43、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由申请人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2、收到复议申请后,必须当日填写粮食行政复议受案登记表,并在5日内对复议申请从以下8个方面进行初审: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3)申请人是否对粮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行政复议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3、初审后,应制作粮食行政复议受案审查意见书,并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在粮食行政复议受案审查意见书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复议审核岗审核并报审批岗审批后,将不

44、予受理决定书交执行岗送达复议申请当事人;对符合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在粮食行政复议受案审查意见书写明予以受理的理由,同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经复议审核岗审核并报审批岗审批后,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交执行岗送达复议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在粮食行政复议受案审查意见书写明理由,同时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经复议审核岗审核并报审批岗审核后,将行政复议告知书交执行岗送达申请人。4、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发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或改正的全部材料。5、经审批岗审批决定受理的复议案件,应自受理之

45、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交执行岗送达被申请人。6、认真保管案卷材料,在粮食行政复议结案后两个月内,将案件的有关文书资料整理、归档。(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未按照规定时间初审或未按规定制作并上报有关文书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粮食行政复议申请的,每发现一起扣24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二、粮食行政复议审理岗位(一)执法权限1、复议案件审理权。2、复议案件调查权。3、中止、终止复议建议权。4、复议期限延长申请权。5、复议决定建议权。(二)岗位职责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并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三)工作规程1、行政复议原则

46、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审理岗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2、在审查粮食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从以下7个方面进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依据的种类、依据的内容、依据的适用性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是否享有法定职权,是否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行政职权;是否滥用职权:被申请人是否主观上具有违法违规的故意,是否在客观上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侵害行为与主观故意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本质上的违法行为;是否有处理上的明显不当: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义务责任,

47、有无明显不当,是否有相同情况不同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的现象;被申请人是否不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是否存在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3、在对复议案件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后,应当制作粮食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意见书,写明审理意见,同时依据下列情况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复议审核岗审核并报审批岗审批后,将行政复议决定书交执行岗送达复议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

48、,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4、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岗人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后2日内,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经复议审核岗审核并报审批岗审批后,将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交执行岗

49、送达复议申请人。5、在粮食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如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审理岗位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6、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且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7、在审理行政复议申请过程中,发现以下特定原因的,中止对具

50、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人死亡或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继承主体的;案件涉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行政复议决定需要人民法院的判决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理的;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复议不能继续进行的;8、对中止审理的,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经复议审核岗审核并报审批岗审批后,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交执行岗送达复议申请人。9、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应当在复议期限届满的5日内填写延长复议申请审批表,并制作延长复议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的延长复议期限通知书,经复议审核岗审核并报审批岗审批后,将延长复议通知书交执行岗人员送达复议申请人。10、及时将案件有关文书资

51、料转交受理岗整理、归档。(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未按照规定时间审理复议案件和制作有关文书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发现应该中止审查而不予中止的,每发现一起扣24分。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理复议案件的,每发现一起扣4分。因行政复议过错造成行政诉讼终审败诉,每次扣2040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三、粮食行政复议审核岗位(一)执法权限1、审查、审理和执行意见审核权。2、相关文书审核权。(二)岗位职责1、负责受理岗报送审查意见和相关文书的审核。2、负责审理岗报送审理意见和相关文书的审核。3、负责执行岗报送执行意见和相关文书的审核。(三)工作规程审核岗人员应在接到受理岗或审理

52、岗报送的粮食行政复议受案审查意见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粮食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意见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延长复议期限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和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后,及时对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逻辑性审核并及时上报审批岗审批,做到程序完整、手续齐全、意见准确。(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责任追究:未按规定及时对有关审查、审理意见和相关文书进行审核,或审核意见模棱两可影响复议意见执行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因审核失职而导致执法过错造成行政诉讼终审败诉的,每次扣2040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四、粮食

53、行政复议审批岗位(一)执法权限1、审查、审理意见审批权。2、相关法律文书审批权。3、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权和主持权。(二)岗位职责1、负责对审查、审理和执行意见的审批。2、负责相关法律文书审批。3、决定召开和主持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三)工作规程1、在接到审核岗人员报送的粮食行政复议受案审查意见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粮食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意见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延长复议期限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和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后,及时进行审批,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法律文书进行签发。2、对上报审批的重大、疑难的复议案件,

54、召开和主持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责任追究未按规定及时对有关审查、审理意见和相关文书进行审批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因审批失职而导致执法过错造成行政诉讼终审败诉的,每次2040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五、粮食行政复议执行岗位(一)执法权限1、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权。2、复议决定执行权。(二)岗位职责1、负责对复议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2、负责对复议决定的执行。(三)工作规程1、按照关于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将不予受理决定书、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和粮食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送达

55、复议申请人。2、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岗人员应制作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报审核、审批岗人员审核、审批后,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公章,送达被申请人。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执行岗人员告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执行岗人员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由执行岗人员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审核、审批岗人员审核、审批后,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公章,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责任追究未按照规定时间、规定程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有关

56、法律文书签收手续不完全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制作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因执法过错造成行政诉讼终审败诉的,每次扣2040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第六节 行政应诉粮食行政应诉设置两个岗位:行政诉讼受理审核岗位、行政应诉辩护岗位。一、行政诉讼受理审核岗位(一)执法权限1、应诉登记权。2、应诉审核调查权。(二)岗位职责1、负责接收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传递有关文书。2、对涉及诉讼案件起诉书的有关情况、资料进行整理,并责成做出该案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3、向法院提交有关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的意见或其他有关

57、意见。4、在本机关指定代表人应诉前,负责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项。(三)工作规程1、本机关行政诉讼受理审核岗人员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当日,填写粮食行政应诉情况登记簿和粮食行政应诉办理单,并签署办理意见。2、受理审核岗人员应在收到起诉书5日内,对起诉书进行如下审核,并对有关起诉情况、诉讼资料进行调查和整理:原告是否是粮食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原告因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否经过了行政复议程序;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对上述审查内容有异议的,受理审核

58、岗人员应代表本机关及时书面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3、对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必须应诉的案件,将调查、整理的本案诉讼资料移交本机关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作应诉准备。4、在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应当将行政应诉案的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未按照规定时间、规定格式填写粮食行政应诉情况登记簿和粮食行政应诉办理单的;审核或制作以上文书内容有差错的;未按规定传递诉讼资料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未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对有关案件材料进行调查、整理并出具有关文书的;在审核调查中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出具的调查材料对案件的应诉造成被动的,每发现一起扣48分。因应诉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行政诉讼终审败

59、诉,每次扣2040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二、行政应诉辩护岗位(一)执法权限1、应诉案件答辩权。2、应诉案件上诉、申诉权。3、证据保全申请权。4、申请回避权。5、对胜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权。(二)岗位职责1、具体负责对本机关经批准同意参加诉讼的案件进行具体应诉,出庭参加答辩、辩论,必要时经批准同意后对判决结果进行上诉或申诉。2、对胜诉行政案件中不履行判决结果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三)工作规程1、对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必须应诉的案件,由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诉讼代理人可以是持有行政复议应诉资格证书的法制工作机

60、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执业律师或经法院认可的其他人员。2、行政应诉辩护岗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机关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和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3、在开庭审理前,依法到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案件材料。4、针对案情及庭审可能出现的问题,拟订代表词和法庭辩论提纲。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6、在应诉准备过程中,发现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本机关按程序决定变更、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以纠正错误后,应在开庭审理之前2日内书面通知人民法院。7、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

61、出庭的,应在开庭前3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8、在庭审中对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向法院提出要求其回避。申请回避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后申请复议1次。9、法庭审理过程中积极参加陈述、质证、辩论。10、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发现问题及时向法院提出。11、对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在接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接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由应诉辩护岗草拟上诉书,报机关批准后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2、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认为

62、确有错误的,由应诉辩护岗以本机关的名义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13、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由应诉辩护岗以本机关的名义请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4、对胜诉行政案件中不履行判决结果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未按照规定时间、规定程序、规定格式、规定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答辩状及有关资料、申请诉讼保全的;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而隐瞒不报的;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到人民法院出庭应诉的;未按照法定的期限书面提出上诉状的,每发现一起12分。对明显不合法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不向本机关提出上诉建议而丧失上诉权的;对原告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未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每发现一起扣24分。因应诉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行政诉讼终审败诉,每次扣2040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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